林权证办理程序

时间:2024.4.29

林权证办理程序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理程序:

1. 申请:林权权利人向旗林业局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2. 审核:旗林业局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 登记受理:旗林业局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以及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4. 公示:旗林业局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5. 发证: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上报旗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三、申报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 林地合法来源证明(林地承包合同、林地流转合同等)。

3. 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四邻认界签字证明。

4. 苏木乡镇林业工作站绘制的林地位置图。

5. 林权是个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林权是集体、其它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6. 林地所在地嘎查村委会出具的申办林权证公示证明。

四、办理时限:申报材料申核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在林地所在地公示30天,公示无异议后3个月内发证。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林权证工本费5.00元/证;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


第二篇:林权证办理流程


林权证办理、颁发程序

一、已颁发林权证的,属于林木林地流转

基本程序:

申请—审查—受理—勘验—公示—登记造册—发证 规定:

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权属明晰且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林木、林地可以依法流转。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资合作、出租的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一)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林权证书的;

(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四)已依法抵押的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未书面明确表示同意流转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制流转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流转的。

家庭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国有及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

流转程序及登记

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三)流转合同;

1

流转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有决议),且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流转的批准文件。

流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还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个人的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流转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的,还应当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未颁发林权证的,应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法确权后再颁发林权证

确权发证工作流程

因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于20xx年进行,当时未参加林改而现在要求发证的,应先提交申请,村、乡签署意见,然后按照“摸底调查现有林权—第一榜公示—制定、通过林改方案(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勘界—第二榜公示—签订(完善)合同—林权权利人申请发证—审核—输机—发证前第三榜公示—颁证—建档”12个步骤实施。

申请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2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具体过程如下:

(一)摸底造册

1、核实各户户主的身份证明原件,登记身份证号码,填记《农户家庭人口现状登记表》(见附表1)

2、搜集林权权源依据。搜集林业“三定”以来的有关表册、林权证、合同书等资料,对缺失资料的林权权利人,应到档案管理部门查实复印权源依据。

3、填写6个表格。通过摸底,填写《林地使用权现状登记 3

(公示)表》(见附表2)、《插花山登记明细表》(见附表3)、《山林权属争议明细表》(见附表4);并以县为单位填写《林地使用权现状统计表》(见附表5)、插花山统计表》(见附表6)、《山林权属争议统计表》(见附表7)。

4、组织现场勘界。乡、村、组林改工作人员组织农户对宗地使用权界限、所有权界限现场逐宗核实登记,做到“三有”(有草图、有估算面积、有明显四界)、三无(无纠纷山、无重证山、无漏登山)。

5、了解林农意愿。摸清林农对林改形式的反映,了解林农对集体山林的林改意见。

(二)第一榜公示

1、在调查摸底、现场勘界无异议基础上按《林地使用权现状公示表(第一榜)》(见附表2)公示本集体经济组织林权现状,注意与相邻单位做到不重不漏。

2、公示地点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内。

3、公示期为7天。

4、公示内容必须存档。

(三)制定、通过林改方案

1、村(组)林改工作组成员对农户进行家访,了解群众意愿,做好政策宣传。

2、为充分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对外出打工的林农要先期告知,寄发林改工作通知书;对不能及时返乡参加林改且家中无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书存档。通知书和委托书样式(见附件2)。

3、根据林地现状,按照林改政策和原则,起草村(组)林改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参与林改人员数、林权现状,明确自留山、责任山、集体山、流转山等山林的改革形式,制定山林权属落实原则。林改方案要明确林改工作程序、林改工作组成员名单、成员职责,以及村集体山林的林改票决意见。以组为单位制 4

定林改方案的,由村汇总后(将组林改方案作为附件)上报。

4、召开村(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林改方案进行讨论、完善后进行票决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召开会议特别是召开村(组)林改方案票决会时,要严格做到“四签两不准”和“两个三分之二”,即会议通知户主或委托人签收,参加会议签到,表决票上签名,林改方案签字,不准他人(有委托书代理人除外)代签,不准用园珠笔或铅笔签字;与会人员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林改方案人数应超过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通知、会议记录见附件3、附件4。

5、村(组)通过后的林改方案,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6、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林改方案方可组织实施。

(四)勘界

根据村(组)林改方案,由驻村工作组和村(组)干部及时通知林权权利人及其相邻权利人,(通知内容和格式采用《林权勘界通知单》见附件5),组织林权相关权利人、勾图技术员、填表员,到实地确定四至界线。对经勘查无异议的,勾图技术员当场在二类调查1:1万的基本图上勾绘出宗地界线,指明地形图上的东、南、西、北四至界线,四至接界人、勾图技术员及其它勘查人员当场在《林权登记申请表(内表)》(见附表8)上签名或盖章。

林地、林木共有的,由林地、林木共有者推荐一名代表申请,并在《林权登记申请表(内表)》“林权共有权利说明”栏中填定共有者姓名,属按份共有的还应注明分配比例。

联户发证的,参照“林地林木共有”形式,由联户推荐一名代表申请,并在《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共有权利说明”栏中填写其他联户姓名、面积,注明属“联户发证”。相关农户需签订《联户发证委托书》(见附件6)。

指界人指界认可,但拒绝在表上签字或盖章的,视同缺席指 5

界。指界人对权属界线有争议的,由乡、村林改工作组调解。调解不成的,按权属争议处理。宗地相邻方缺席指界的,根据界线另一方所指界线或双方提供的权属图件上的界线确定。按此办法确定的界线,驻村工作组应当将划界结果书面通知缺席方。缺席方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申请重新勘界。

现场勘界前,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勾图技术员用彩笔初步绘出县、乡、村界和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范围,然后逐宗核实林地使用权四至界线。依据核实的林地使用权,确定林地所有权的界线。涉及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的,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代表一起参加审核,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或与国有之间无重叠,权属明晰的,应附有双方签订的四至协议。要逐日逐宗将审核确认的山场转绘至1:1万地形图或工作底图上,用铅笔标注外业流水编号,检查是否有重叠或遗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最后要以乡(镇、办事处、场)或以县为单位转绘林地使用权宗地图。

勘界前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已有1:1万地形图明确四至界线,能按现场勘界要求完善有关材料的,可以简化现场勘界工序。 对于集体林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村(组)应制定集体山林股权协议,印发股权证。

(五)第二榜公示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分幅地形图或以村为单位,对清绘用图采用地形图管理软件或方格纸求出面积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对上述勘查登记内容按《林地使用权登记公示表(第二榜)》(见附表

9)样式造册并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六)签订(完善)合同

按照林改方案,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或林农与林农之间需要签订、完善合同的,应当签订或完善林地承包(流转)合同。一是责任山(家庭承包山)需要重新签定合同;二是林改前已流转山林和国乡(户)联营山林需要完善合同。合同格式示范文本见 6

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贵州省农村林地家庭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贵州省农村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黔林法通[2006]311号)。

(七)林权权利人申请发证

林权权属落实后,林改工作组应当协助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造册,以户为单位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封面,插入该户各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内表)》,林权权利人对宗地号及面积确认,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山林权证、自留山证、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等相应权属来源证明装入林权登记档案袋,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中属单位的为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属个人的为个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八)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颁证条件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

(1)申请的林权登记不属该行政区域管辖的。

(2)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属本次发证范围的。

(3)申请登记的林权存在争议的。

(4)申请登记林地使用权但林地所有权界线尚未确定的。

(5)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资料不齐全或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符合规定的。

(6)对当事人提供合同不规范(如未载明林权归属、林地使用期限等),须经完善、规范后方能受理;对以分期付款形式流转的,除原林权权利人同意外,受让人须按照合同支付全部流转费用后,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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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林权登记申请表》内容、宗地图、实地因子三者不一致的。

(8)因其他原因不予审核或暂缓审核的。

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材料,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

本次林权登记,除退耕还林地已发林权证的以外,一律为初始登记。

(九)输机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内容及附图输入计算机。输入校对无误后,打印两份宗地附图,一份粘贴在《林权登记申请表》附图位置,另一份留作林权证附图用. 输机统一采用《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证打印系统》,使用办法另文下达。

(十)发证前公示(第三榜)

1、公示内容:《林地使用权登记表公示(第三榜)》(见附表

10)和《林地所有权登记公示表》(见附表11)和以村为单位的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宗地图。集体所有的林地,林地使用权还需经村(组)长(或负责人)确认签字、加盖村委会(分场)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林场);林地所有权经村委会(盖章)确认,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2、公示地点:个人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的,在林地所在的村或组公示;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所有权、国有单位或其他单位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在相关的乡(镇)、村、组公示。公示时间为30天。

3、公示应明确反映问题的渠道,即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公示期间,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异议报告的,应组织人员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十一)颁证

1、公示无异议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林权 8

登记申请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在批准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变更或注销原林权证明,对退耕地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2、县级人民政府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发放林权证:

(1)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线、面积数据准确;

(2)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3)权属无争议;

(4)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3、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打印《林权证》,具体经办人、负责人应当在《林权证》“填证机关”栏签字盖章,对粘贴的林权证附图,加盖填证机关骑缝章,批准发证的县级人民政府在“发证机关”栏盖章。

4、领证人必须凭身份证领取并在《林权证发放登记表》(见附表12)上签名或盖章。代领证的要同时出示代领人和林权申请人的身份证。

5、发放林权证时按《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规定每证收取5元工本费,工本费由林权权利人承担。 (十二)建档

林权证发放工作结束后,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林权登记台帐(见附表13)将确权发证相关材料归档管理,建立林权档案,其中包括计算机建立的林权管理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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