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债权所需资料清单
1、债权申报书(参考格式附后)。说明申报的债权数额、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债权形成过程等。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参考格式附后)。
3、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附后)。需注明详细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以及委托权限等,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债权人为个人,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债权证据复印件。如合同、送货单、#5@p底单、对帐单,或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划款凭证等;如该债权已诉讼的,则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以及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已在诉讼中查封债务人财产的,请提供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等诉讼文书。
6、债权担保材料复印件。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抵押物清单、质押物清单、抵押登记证明、质押登记证明等。
7、利息计算清单。注明利息计算依据、起算日和止息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而天英公司的破产申请已于20xx年11月26日由佛山中院裁定受理,止息日应为20xx年11月26日)
8、债权申报材料提交方式:
(1)邮寄至: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18号雅庭国际广场17楼(邮编:528000)
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李志律师(电话:139xxxxxxxx)
(2)当面送达上述地址,由管理人代表当面签收;
以上资料均需由债权人盖章,复印件的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盖章(如债权人为个人的,则由债权人本人签名)。
申报债权书
申报人:马荣辉,男,出生于19xx年12月1日,汉族;身份证号:44xxxxxxxxxxxx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申报人:佛山市顺德区天英牛仔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贵
申报金额:420017.21元人民币,其中本金365444.21元,利息(或违约金) 54573元(截止至20xx年11月26日)。 债权担保情况:
无担保
债权诉讼情况:
20xx年8月30日宣判(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被申报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报人支付货款357404元及逾期利息2373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被申报人还应支付申报人诉讼费用5667.21。以上合计365444.21元。
被申报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报人依法向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移送顺德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案号:(2013)佛顺法伦执字第228号,但执行中止。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13日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天英牛仔服装有限公司从债权人处购买布匹,累计赊欠货款357404元,并承诺于20xx年5月7日付清货款,但债务人违约。后经(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债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支付货
款357404元及逾期利息2373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债务人还应支付债权人诉讼费用5667.21。以上合计365444.21元。
(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于20xx年9月14日生效,债务人应于20xx年9月24日前向债权人支付货款357405元、逾期利息2373元、诉讼费用5667.21(合计365444.21元)。但债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期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三至五年(含五年)期限年利率为6.4%,故债务人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365444.21元×6.4%×2×14月÷12月=54573元.
综上,被申报人尚欠申报人合共420017.21元。鉴于被申报人已被法院裁定破产,故申报人特向管理人申报该债权。
此致
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马荣辉
20xx年1月15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位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马荣辉
20xx年 1 月 15日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岐城大厦锦绣阁103
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电 话:139xxxxxxxx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受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手机: 电子邮箱:
现委托人依法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 公司破产案中,作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代为申报债权、出席债权人会议、代为行使表决权、对有关事宜提出异议、代为履行有关债权人的其他权利,代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自委托日起至 破产程序终结时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向管理人提交材料证据清单
提交人: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由当事人存查,
签收人: 时 间: 一份由管理人保存
第二篇:20xx注会《经济法》知识点:保证人申报债权一条规定的理解
2013注会《经济法》知识点:保证人申报债权一条规定的理解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该规定是针对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所进行的规定。将来求偿权是指对债务人享有的非现实的、将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即使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但由于债权人对于其未被偿付的部分,有权要求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清偿。所以,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有可能在此后被要求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对于此要求,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得拒绝。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就对债务人享有了债权。这种债权如果不进行申报,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或者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如果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那么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就不再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其将来求偿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因此,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得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例如:甲企业向银行借款100万元,由乙企业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的银行贷款时,银行有权要求乙企业代为清偿,但如果此时甲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银行自己不申报债权时,乙企业有权就将来可能产生的求偿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