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工商申请表

时间:2024.4.21

申请类 1.1(共2页)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经营者签名:张三                       

XX年   X月 X  日

申请类 1.1(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 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2.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名称中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个体工商户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4.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5.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是其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6.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7.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第二篇:工商变更申请表(全)


企业变更(变动申报事项)登记申请书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填表说明)

1. 本表适用于公司(内资、外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内资、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八类商事主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

2. 住所栏目:请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街道、路名、门牌号、大楼名称、小区名称、房号等填写详细地址。该地址将作为送达法律文件的法定通讯地址。住所,是指企业法人的住所、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的地址。企业在住所同一行政辖区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在申报栏目中填写经营场所具体信息。

3. 出资总额栏目:公司填写认缴的注册资本、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注册资金数额、合伙企业填写认缴的出资数额、个人独资企业填写出资额。分支机构不须填写此栏目。

4.主营项目类别栏目: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的主营项目类别填写。

5.经营范围栏目:填写章程、协议等文件记载的经营范围。

6.企业类型栏目:

A.内资企业:

A-1有限责任公司、A-2股份有限公司、A-3国有独资公司、A-4全民所有制企业、A-5集体所有制企业、A-6联营企业、A-7股份合作企业、A-8普通合伙企业 、A-9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A-10有限合伙企业、A-11个人独资企业;

分支机构:

A-12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A-13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A-1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A-15营业单位(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分支机构)、A-16股份合作企业分支机构、A-17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B外资企业:

B-1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B-2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B-3有限责任公司(外商独资)、B-4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B-5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B-6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作)、B-7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B-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B-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分支机构:

B-10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B-11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B-12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B-13 台港澳独资企业分支机构、B-14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7.勾选处请在“□”内勾选;

8.董事、监事、经理栏目:填写变动后的人员名单;

9.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律应使用A4型纸,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

10.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1份)(由公司翻译的,须加盖该公司印章;由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11.提交的材料涉及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外资企业外方股东是法人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并提交授权书。

12.申请表、决议/决定范本(仅供参考)、章程/协议范本(仅供参考)等格式文件及办理各项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或下载打印,申请表亦可到广州市工商局各办事大厅窗口领取。

13.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提供登记(申报事项)业务网上办理服务,申请人可通过注册账号登陆方式提出商事登记(申报事项)申请,并使用快递方式递送资料及领取执照或通知书。商事登记机关对网上申请业务实行快捷绿色通道服务。

申请人郑重声明和承诺:

1、已阅知《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及相关提交材料规范,已知悉本次申请行为将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 所登记的住所或申报的经营场所已取得合法使用权,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3.如需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在申领营业执照后,向相关许可审批部门领取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再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

企业盖章:

                                                          

(注:分支机构加盖所属企业公章,其中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即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公章)

有权签署人签字:                                                    

(注:公司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署)

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基本信息表

(只填写申请变更或变动的栏目)

注:本页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续页。

注: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用填写此表

资金数额证明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填写)

注:非公司企业法人增设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填写此表格。

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

(仅限公司)

注:本页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续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表

仅限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填写

注:公司、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用填写此表

投资人(负责人)信息表

(仅限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注:“居所”填写投资人身份证地址。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设立□变更□注销□申报□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

1、办理设立登记的:申请人指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国务院或地方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分支机构所属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所属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申报事项的:申请人是指本企业,其中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及申报事项、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

2、委托事项及权限栏目: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栏目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4、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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