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时间:2024.3.31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附表2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3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5

财务负责人信息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或机构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

   □证照管理   □企业迁移   □其他           手续。

2、□同意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   □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日至                  日。

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基本信息”栏中的“住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附表4“联络员信息”、附表5“财务负责人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单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可由公司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备案的,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及投资情况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和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并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项目”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设、注销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分支机构”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4“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

    7、“业务范围”栏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8、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二、填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含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2、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3、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

4、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和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gd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4.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章程。

    5.全体成员的主体资格证明。

    ◆ 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 成员为非农民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 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8.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规范。

2.第9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加盖公章)。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住所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 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 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 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文件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变更名称,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7.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第6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已清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者被责令关闭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4.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无需提交)。

    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7.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8.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9.营业执照正、副本。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6.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备案事项变动证明文件

    ◆ 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以及新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2)成员为非农民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3)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 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 联络员发生变动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应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4项材料。


第二篇:注销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注: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须知

1.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4.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5.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6.以上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或清算组成员签署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更多相关推荐: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指...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工商模板)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1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金科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办理合作社的设立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20xx年3月10日至2...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文书填写示范文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文书填写示范文本1目录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六农民专...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1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成员出资总额万元全体成员签名年月日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经办人签名年月日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填表实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本文由创企注册公司中心编辑整理业务咨询办理02164682438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文由创企注册公司中心编辑整理业务咨询办理02164682438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须知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须知1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文件目录2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经办人签名年月日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须知及申请表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

农业专业合作社申请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经办人签名年月日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同意不同意...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程序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报流程详解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其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需要有具体人牵头组织办理和落实通常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体设立人社员推举的代表发起人或者共同委托的代表人以下简称发起人牵头组织办理和...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程序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书(3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