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

时间:2024.4.10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第二篇: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有针对性地改进立法工作,完善制度设计,更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推进规章立法实施机关和社会的良性互动,依照市法制办《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杭府法发〔2007〕12号)《关于开展20##年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杭府法〔2008〕 6号)精神,我局认真组织实施了《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以下简称《征缴办法》)的评估工作。在严格遵循客观、公开、及时的指导原则下,对《征缴办法》贯彻实施情况、配套性文件制定执行情况和立法后社会经济效益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征缴办法》的实施绩效

各方面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征缴办法》的贯彻实施以及配套性文件的制定执行,为规范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据。其主要规定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改革的正确方向。

(一)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征缴办法》的核心内容是“四个统一”,即统一参保管理机构、统一费用征收机构、统一缴费基数规定、统一参保基本信息。从立法后实施效果看,“四个统一”符合立法初衷,有效破解了参保登记多头管理、费用征收机构分散、缴费基数不一、基本信息不一、计算复杂和难于管理的困境,在简化办事手续,减少操作环节上有积极作用,方便了企业和群众办事。

1、将参保登记管理机构统一为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和区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在参保登记时只要向其中一个机构申报。大大简化了以往需分别在社保、医保、就业三个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繁琐手续。

2、将费用征收机构统一为地方税务机关。改变了原本社会保险费由地税、社保、就业三家单位分散征收时在具体征收时间和征收方法上步调不一的局面,将五费合并由地税机关征收,减少了征缴环节,使得办事效率明显提高。

3、将五个险种的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在职职工缴费基数时,以一个统一的基数值适用于各险种缴费基数;申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依据计算特点,分“企业缴费单位”和“其他缴费单位”两种类型统一。统一的基数管理免去了用人单位在计算应缴费用时,计算量大,容易出错,复杂难操作的尴尬局面,对于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尤其适用。

4、将参保基本信息统一。新创建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以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库代替原先三个分散独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实行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部门信息联网,有效提高参保信息的参考利用价值,提升科学决策的质量。

(二)促使企业合法用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对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有积极意义

1、基于企业缴费单位,五个险种参保对象一致,单位缴费基数相等的特点,《征缴办法》规定了这一类单位需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单位缴费基数,如实向地税机关申报。从实践效果看,此举在解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漏保、少报问题上作用明显,依法保障了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保利益。从征缴管理机制上也进一步改善了用人单位公平竞争的环境。

2、《征缴办法》还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申报的法律责任、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妨碍追缴的法律责任、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拒绝检查的法律责任以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相应规定,对违反其中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惩处。这些规定对督促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如实参加社会保险、合法用工,具有明显的约束作用,有利于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征缴办法》以及配套性和延续性政策法规的宣传活动,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用人单位和群众普遍了解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相关政策,增强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保意识。问卷调查数据显示,接受调查人群对《征缴办法》的知晓度和满意率普遍较高。

现将《征缴办法》实施前后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参保人数年增长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累计结余以及支付能力比较如下: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标比照表

从上表可见,对比《征缴办法》实施前后情况,市区企业职工参保人数递增明显,从20##年的100.55万人到目前150.61万人,增长率为49.79%。同时,基金收入、累计结余稳步增长,支付能力明显提高,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得到强化。

(三)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提升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和政府科学决策的质量

1、《征缴办法》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税机关负责社会保险征缴管理工作,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具体事物,财政、审计、工商、物价、统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征缴办法的实施工作。这样按照各自职能特点,合理分配工作并赋予相关权限,有效提高了管理运行效率。其中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将原本分散在三个部门的职能集中到一个机构操作完成,明显降低了行政成本。

2、建立规范化的参保数据信息使用和管理系统,符合国家社会保障金保工程和市政府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同时,推进了我市市民卡建设重点工程的进程。征管信息和数据资料的集中采集、集中处理和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数据信息资源参考利用价值明显增强,能够支持宏观分析与决策的现代化管理,实现整合信息资源,提高信息处理能力,对提升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和政府科学决策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二、对几个现行规定的分析和评价

(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水平的相关规定

就缴费企业而言,征缴办法实施后,与原来的缴费标准相比,虽然有升有降,但统计数据显示总体水平上还是基本保持平衡的。对具体企业来说,会有提高、降低和基本维持三种状态。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除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变化外,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统一按当年工资总额计算,缴费水平会有所提高。

2、计算基本医疗保险时,60%和300%临界点由“以市平工资为基础”,改为“以省平工资为基础”,降低了缴费水平。

3、实行次月征收后,对原实行当月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及其职工,将退收一个月的费用。

就缴费职工个人而言,征缴办法实施后,影响职工个人缴费水平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

1、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上年度省平工资确定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与征缴办法实施前按照上年度市平工资确定最低缴费基数相比,部分人员缴费水平会有所降低。

2、失业保险按照上年度省平工资确定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与征缴办法实施前没有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的规定相比,部分人员缴费水平会有所降低或者有所提高。虽然升、降、平的情况同时存在,但总体也处于持平状态。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衔接规定

《征缴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同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的,应当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这就将个体劳动者参保形式划为两类:以用人单位形式参保和以个人形式参保。两类参保形式分别适用不同的具体办理规定。我市目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体劳动者中,有很大比例人群可以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相比于没有按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略高,具体为养老保险高8%,医疗保险高1.5%。由于缴费标准的差别,如果强制性要求所有城镇个体工商户都以用人单位形式参保,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征缴办法》充分考虑到这个问题,做了很好的衔接性安排,最大限度地保持了政策的平稳过渡。

(三)特殊情况下地税和社保部门可以直接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规定

当用人单位出现《征缴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六种情况之一的,地税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可以直接代其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具体操作为:暂按其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10%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无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暂比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单位的缴费水平核定;无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单位可以比照的,暂以上一年度省平工资的100%作为其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按时申报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方式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时,地税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可暂定其缴费基数、缴费额。第一个月可按省平工资的100%确定,第二个月可按第一个月的110%确定,第三个月可以按照第二个月的110%确定,以此类推,直到单位如实申报为止。

实行这一举措体现了政府加强征缴管理的决心,切实保障了参保人员利益。根据这一规定,地税机关或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复核申请按规定进行缴费差额调整,同时按照征缴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征缴办法的几点考虑

(一)《征缴办法》对原来的征缴机制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虽然在完善参保登记、征收管理方面,总体上方便了用人单位,但由于《征缴办法》仅对参保登记管理和费用征收实行了统一机构管理的办法,而待遇支付管理没有调整。目前参保人办理养老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办理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或者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仍需分别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医保和就业三个经办机构办理,使得我们的服务还是存在缺憾。

(二)《征缴办法》规定,地税机关为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并赋予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征管、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能,加强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管力度。但是,个别企业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甚至拒绝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职工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仍然存在。对此,我们应进一步加强执法和普法宣传,一方面,督促企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另一方面,宣传职工个人有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义务。

(三)完善社保和地税部门的联动机制,实现数据交换实时联网,解决与地税数据交换一致性的问题,提高了信息传递的速度和效率。目前,由于社保、地税基金征缴数据的交换和查询是通过联网数据交换中心完成的,没有实施专线联网,在数据传输与读取的时点上,因存在中间数据交换平台的原因,尚不能实现完全同步,造成了相互之间数据不能统一的问题,影响数据的实时性和可靠性。同时,由于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属于地税部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征收业务流程服从于税收征管流程,税收征管系统由省地税部门统一开发,在实施杭州市社会保险征收管理新政策时,信息系统的再开发缺乏灵活性、主动性,影响到社会保险费用的征收、管理措施的实现程度。由此,实现与税务征收系统实时联网,深化征管措施力度,保证应收与实征数据一致是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

(四)社会保险费缴纳时单位基数和个人基数不统一。《征缴办法》中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而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其缴费基数则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少参保单位提出希望能将两个基数统一起来,都按上年度工资水平确定,以降低缴费压力。目前,我们已着手对此问题进行调研力争尽快提出既有利于依法征缴,又方便参保单位工作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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