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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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外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非公司)
(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申请书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现申请设立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拟 设 立 企 业 名 称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 请 日 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HTTP://WZJ.SAIC.GOV.CN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兹指定/委托 办理本企业设立登记事宜。 指定/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 注:委托人指全体投资者。 年 月 日(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拟设立企业工商登记联络员信息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4、第2项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5、第3 项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6、第4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企业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第5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8、第6项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章程的规定。
9、第7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第8项仅适用于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情形。
11、第9项经营范围中不需经过前置审批的毋需提交。
12、本表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事项
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法定代表人审查意见
注:“审查人”指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会、股东会、投资人等。
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登记机关核定事项
领照清单
注:领照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归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