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时间:2024.4.14

 


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公司名称:                           

 

郑 重 承 诺

本人             拟任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向登记机关提出公司设立申请,并就如下内容郑重承诺:

1.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对依法需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开展该项目的经营活动;在获得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人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存在以下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后未逾三年。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逾三年。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8)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登记基本信息表

注:①填写住所时请列明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北京市XX区XX路(街)XX号XX室”。

②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依据章程确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

③“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④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执照副本,请注明申领份数。

⑤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表

股东在本表的盖章或签字视为对下列人员职务的确认。如可另行提交下列人员的任职文件,则无需股东在本表盖章或签字。

注:①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②“现居所”栏,中国公民填写户籍登记住址,非中国公民填写居住地址。

③“职务”指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④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员,请在对应的“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栏内填“√”,其他人员勿填此栏。

⑤“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经理一般应为“聘任”。

⑥“全体股东盖章(签字)”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股东签字;股东为非自然人的,加盖股东单位公章。不能在此页盖章(签字)的,应另行提交有关选举、聘用的证明文件。


请将董事、经理、监事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本页,本页如不够粘贴可复印使用。

住 所 证 明

注:①请在“住所”一栏写清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北京市XX区XX路(街)XX号XX室”。

②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在“产权人证明”一栏内加盖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产权人亲笔签字。同时需提交由产权人盖章或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③若住所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由有关部门在“需要证明情况”一栏盖章,视为对该房屋权属、用途合法性的确认。具体可出证的情况请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


自然人股东(发起人)身份证明粘贴页

请将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本页,本页如不够粘贴可复印使用。

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资格证明夹页

请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夹在A面和B面之间

(复印件大小控制在A4页面之内)

注:①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资格证明有关要求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以及相应的设立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资格证明夹页

企业联系人登记表

核发营业执照情况

一次性告知记录

 

第二篇:11、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注:1、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2、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委 托 人:                                                 

被委托人:                                                 

委托事项:                                                 

                                                 

被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注:1、委托人盖章或签字: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由股东、出资人盖章、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由全体董事签字;公司、非公司企业变更、注销登记由本企业盖章。

2、被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         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注:1、“备注”栏填写下述字母: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法人,C.事业法人,

D.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E.自然人,F,其它。

2、出资方式填写:货币、非货币。

3、本表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公司法人股东情况

注:本表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公司自然人股东情况

注:本表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

注:本表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法定代表人、经理任职证明书

注:1. 如公司设董事会的,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则全体董事在本表上签字;

2. 如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由股东协商产生;股东为法人的,应盖章;股东为自然人的,应签字。

董事任职证明书

注:1、股东为法人的,应盖章;股东为自然人的,应签字。

   2、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

监事任职证明书

注:1、股东为法人的,应盖章;股东为自然人的,应签字。

  2、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核发《营业执照》及归档情况

注:“领照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7、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董事长签署、出资人盖章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加盖出资人公章)。

  4、出资人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证明。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董事长的任职文件。

  8、出资人出具的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9、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董事成员兼任经理的还要提交出资人同意的文件。

  10、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1、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书。

  1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董事长签署),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加盖发起人公章,或由出席会议的发起人的代理人签字(应附发起人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公司章程:

  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规定。

  章程由发起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9、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创立大会决议。

  创立大会决议应明确董事、监事的姓名,由发起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

  10、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11、董事长的任职证明:

  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5、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6、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应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广州红盾网网址:www.gzaic.gov.cn  咨询电话:96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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