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环发[2003]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相关规定,我局特制定《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原《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同时作废。
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企业 融资 核查 通知
抄 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指导各级环保部门核查申请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再融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核查对象
(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
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二、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
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三、核查程序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向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并申报以下基本材料:(一)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二)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三)证明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相关文件;(四)企业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所提供的材料
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将核查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国家环保总局。
火力发电企业申请上市和申请再融资应由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查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核定后,将核定结果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于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其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将核查意见及建议报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家环保总局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篇: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
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
[办理依据]
1、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3]249号)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登记注册地在本市辖区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及其紧密型成员单位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申请及核查工作。
[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管理处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68466300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原则]
1、核查权限的有关规定如下:
(1)从事跨省经营的重污染行业企业,我局负责对其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及其紧密型成员单位进行环保核查,向环境保护部出具核查意见。
(2)上市主体在本市注册登记、并从事跨省经营的非重污染行业的企业,由我局商有关省级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核查,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3)上市主体在外地注册登记、从事跨省经营的非重污染行业的企业,我局依据外地省级环保部门的商函进行环保核查,向有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4)上市主体在本市注册登记、未从事跨省经营的企业,无论所属行业是重污染或非重污染,均由我局进行环保核查,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2、核查时段: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
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
3、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共12个。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含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
3、企业(招股说明书中包括的所有注册地在本市的上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报证监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
5、符合核查内容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
(1)新、改、扩建工程的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2)三年内的排污申报登记文件、排污缴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复印件;
(3)区县以上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和噪声监测报告(近三年分年度的)
(4)固体废物流向说明,属于危险废物的,要提供近3年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5)环保设施的基本情况;
(6)生产的基本情况,必须包括:①使用的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种类;②工艺流程;③生产装置;
(7)环境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和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应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说明在环保核查时段内是否发生过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6、本市注册的企业需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
7、募投项目的立项书、可行性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
[核查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征求有关省级环保部门意见)→上网公示(除“核查权限”第一种情况)→出具核查意见
[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征求有关省级环保部门意见和公示的时间)
[公示期限]
1、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公示期为10天;
2、非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公示期为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