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卡办理流程
一、办理流程
贷款卡业务申报办理基本流程如下:
(一)贷款卡业务申请人通过网络获取需要填写的相关业务申请文书,主要包括《贷款卡申请书》、《自然人贷款卡编码申请表》、《贷款卡年审报告书》以及财务报表电子版等。
(二)申请人按申请文书中的注释要求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准备相关资料。
(三)贷款卡办卡和年审业务需携带填写好的申请文书及相关资料(包括财务报表电子版)先到金融机构(开户行)办理初审手续,其余涉及的贷款卡信息变更、挂失/换发、注销、迁移业务,申请人均直接到其注册地(以《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为准)的人民银行办理。
(四)受理初审的金融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⒈申请资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由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
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其补正;
⒊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当场作出受理,并于3个工作日将申请文书内容录入贷款卡业务网上申报系统。同时将录入的结果打印出来,加盖银行业务专用印章和初审人员印鉴后,由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申请人将资料送至人民银行进行复审。
(五)人民银行收到提交的申请文书及相关资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如发现问题当场将资料退还提交人并要求其补正;形式审查确认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实质审查(复审),并做出相应处理。
二、提交资料
(一)申领贷款卡需提交资料
⒈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办理贷款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⑴填写、签章完整的《贷款卡申请书》(推荐使用贷款卡业务办理填报软件,可直接生成并打印);
⑵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其他借款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⑶经技术监督局年审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⑷《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⑸《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⑹法人企业需提供上季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同时提交《财务报表电子版(办卡用)》(纸质财务报表应为正规格式报表,请勿直接提供《财务报表电子版》打印件); 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⑻法人企业需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证明资料),并出具前十位出资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或出资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⑼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时,除需提供上述办理贷款卡的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⑽年审合格的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⑾年审合格的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⑿盖有总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信贷业务授权书。
⒉自然人办理贷款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⑴填写准确的《自然人贷款卡编码申请表》;
⑵申请人和经办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⑶申请人与银行签定的信贷业务合同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或金融机构签发的《贷款意向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⑷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⒊境外企业办理贷款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⑴填写、签章完整的《境外担保企业贷款卡编码申请表》;
⑵境外担保企业授权金融机构代理申领贷款卡编码的授权书以及中文版; ⑶信贷业务合同书或金融机构出具的《信贷业务意向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⑷境外担保企业登记注册文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以及中文版;
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⑹金融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说明:1.电子版《资产负债表》只需填报表期末数;2.电子版《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只需填报表本期实际数;3.必须保证报表中的蓝色提示全部显示为“正确”;4.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财务报表,没有数值的,请勿删除表格中的“0”;5.上述各复印件,一律按A4纸规格复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贷款卡年审需提交资料
⒈贷款卡;
⒉填写、签章完整的《贷款卡年审报告书》(推荐使用贷款卡业务办理填报软件,可直接生成并打印);
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其他经济组织有效的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⒋经技术监督局年审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⒌《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⒎法人企业需提供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同时提交《财务报表电子版(年审用)》(纸质财务报表应为正规格式报表,请勿直接提供《财务报表电子版》打印件);
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⒐法人企业需出具前十位出资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
印件或出资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⒑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分支机构申请延续贷款卡时,除需提供上述的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⒒年审合格的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⒓年审合格的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说明:1.电子版《资产负债表》只需填报表期末数;2.电子版《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只需填报表本期实际数;3.电子版《现金流量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4.必须保证报表中的蓝色提示全部显示为“正确”;5.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财务报表,没有数值的,请勿删除表格中的“0”;6.上述各复印件,一律按A4纸规格复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贷款卡信息变更需提交资料
办理下列贷款卡信息变更手续时除携带《贷款卡变更业务申请表》,还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⒈持卡人名称变更
⑴工商部门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⑵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⑶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⑷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
⑴工商部门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⑵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⑶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⑷变更后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以及变更后的法人代表、负责人简历;
⑸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⒊注册资本及股东变更
⑴工商部门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⑵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⑶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⑷企业(单位)股东《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⑸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
⑹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⒋持卡人地址及组织形式变更
⑴工商部门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⑵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⑶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⑷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上述各复印件,一律按A4纸规格复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四)贷款卡挂失/换发需提交资料
被许可人贷款卡遗失或被盗时,需及时登报挂失,并指定经办人员携带以下资料直
接到申请人注册地人民银行贷款卡业务柜台申办挂失/换发。
⒈填写、签章完整的《贷款卡挂失换发业务申请表》;
⒉已刊登挂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⒊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⒋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上述各复印件,一律按A4纸规格复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五)贷款卡注销需提交资料
凡需要注销贷款卡的企事业单位组织,需备齐以下资料直接到申请人注册地人民银行办理注销手续,注册地以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为准。
⒈填写、签章完整的《贷款卡注销业务申请表》;
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注销回执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注销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有效的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有效证件的注销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或质量监督检验局出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注销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⒋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上述各复印件,一律按A4纸规格复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六)贷款卡迁移需提交资料
⒈填写、签章完整的《贷款卡迁移申请表》;
⒉迁移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⒊迁移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⒋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上述各复印件,一律按A4纸规格复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业务咨询电话: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83888114;
中国人民银行金州新区中心支行 87560040;
中国人民银行普兰店市支行 83113140、83130479;
中国人民银行瓦房店市支行 85615290;
中国人民银行庄河市支行 89813723。(完)
第二篇:贷款卡办理程序
贷款卡发放核准(人行网站)
一、项目名称:贷款卡发放核准
二、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银发[1999]281号)
三、申请条件
(一)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信贷业务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况的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借款人是指向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等。
(二)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申领贷款卡。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在全国通用。
一个借款人可申领一张贷款卡。贷款卡编码唯一。
四、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其他借款人提供其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法人企业须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及履历证明材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五)法人企业领卡前上年度或上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借款分户明细表。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许可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受理、审查借款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认为借款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为借款人发放贷款卡。借款人在领取贷款卡的同时应设定其贷款卡密码。贷款卡经中国人民银行赋予贷款卡编码和借款人确认密码后即生效。
六、收费依据与标准
贷款卡不收费。
七、承诺的办理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受理、审查借款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认为借款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为借款人发放贷款卡。
八、审批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
《贷款卡》业务办理程序(网上)
一、事项名称:贷款卡发放核准
二、设定机关和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三、实施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四:许可条件
贷款卡是中国人民银行发给注册地借款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拟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必须申领并持有贷款卡。自然人为其它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应申请办理仅限于担保的贷款卡。
五、数量:一个借款人申领一张贷款卡。
六、期限:有效期为1年。
七、贷款卡业务申请材料:附件1
贷款卡业务申请格式文本:附件2
八、贷款卡收费标准:80元/张。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3、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二)审查
1、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形式。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决定
1、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2、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3、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四)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内组织听证。
(五)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六)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十、行政许可实施结果:包括许可人名称、贷款卡编码等。
十一、贷款卡的变更、挂失、暂停及注销
(一)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卡变更手续:
1、借款人名称变更;
2、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更换;
3、借款人注册资本变更;
4、借款人住所变更;
5、借款人组织形式变更。
(二)借款人发生贷款卡遗失、损坏等情况,可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卡挂失或换发。贷款卡换发后编码不变。
(三)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借款人的贷款卡暂停使用:
1、营业执照有效期满或批准设立期满;
2、贷款卡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
3、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须暂停的情况。
(四)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借款人的贷款卡注销:
1、借款人被宣告破产;
2、借款人解散;
3、借款人依法被撤销;
4、借款人有严重违反《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 十二、贷款卡年审
1、贷款卡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借款人必须在每年的3月到6月持贷款卡和所需材料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贷款卡年审手续。
2、年审所需资料与贷款卡业务申请材料一致。
附件1:贷款卡业务申请材料
(1)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和IC卡电子副本;
(2)法人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及复印件和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非法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及上级法人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本及复印件和法人授权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副)本及复印件和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其它借款人(自然人除外)需提供上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企业上年度年报审计报告(当年
注册成立的企业除外)和办卡(年审)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4)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投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或出资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网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全面反映借款人资信情况,加强金融监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是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管理手段,通过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和借款人信息登记,全面反映借款人资信情况,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资信咨询服务,并对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信贷行为进行监控的金融监管服务制度。
本办法所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以城市为单位,以贷款卡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媒介,使用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联结各级金融机构,全国联网的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况的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是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 贷款卡发放及管理
第四条 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贷款卡在全国通用。
一个借款人可申领一张贷款卡。贷款卡编码唯一。
第五条 借款人申领贷款卡,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其他借款人提供其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法人企业须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及履历证明材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五)法人企业领卡前上年度或上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借款分户明细表。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凡借款人备齐第五条所列材料并经审验无误后,中国人民银行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为借款人发放贷款卡。借款人在领取贷款卡的同时应设定其贷款卡密码。贷款卡经中国人民银行赋予贷款卡编码和借款人确认密码后即生效。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贷款卡时,应及时将借款人概况及法人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录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七条 借款人可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卡密码修改。
借款人发生贷款卡遗失、损坏等情况,可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卡挂失或换发。贷款卡换发后编码不变。
第八条 持有贷款卡的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借款人名称变更;
(二)借款人住所变更;
(三)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更换;
(四)借款人注册资本变更;
(五)借款人组织形式变更。
第九条 贷款卡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借款人必须在每年的三月至六月持贷款卡和下列材料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年审手续: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和其他借款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及履历证明材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人企业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中国人民银行对以上材料经审验无误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借款人贷款卡年审手续。
第十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其所持贷款卡暂停使用:
(一)营业执照有效期满或批准设立期满;
(二)贷款卡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须暂停的情况。
第十一条 借款人所持贷款卡被暂停后,可凭单位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卡解停。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贷款卡解停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其所持贷款卡注销:
(一)借款人被宣告破产;
(二)借款人解散;
(三)借款人依法被撤销;
(四)借款人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除中国人民银行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暂停或注销借款人的贷款卡。
第三章 信贷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查验借款人的贷款卡,并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借款人贷款卡的状态和借款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不得对持有被暂停、注销贷款卡的借款人发生新的信贷业务,已发生的信贷业务可以做延续处理。
金融机构查验借款人贷款卡的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所办理的信贷业务,应及时、完整地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内登录有关要素、数据。
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须登记的其他情况的发生、变化,金融机构应及时、完整地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登录有关要素、数据。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贷款性质和风险度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应及时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对该借款的贷款分类作相应调整。
金融机构核销呆账贷款时,应及时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作呆账冲销的登录。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规定需登记的业务发生、变化后,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十二时前,将其所登录的业务有关要素、数据及时传送到所在城市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数据库。金融机构在上报前应进行逐笔复核,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分设、合并等原因引起的债权转移,应由转让、受让债权的金融机构分别持有关的证明文件,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作变更处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定期组织检查金融机构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报送有关要素、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 信贷咨询管理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对新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的资信查询,必须由借款人提供贷款卡、密码;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的资信查询,可通过借款人的贷款卡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名称进行。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除可以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布的公共信息外,只能查询与其发生或申请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当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金融机构不再具有对该借款人资信情况的查询权。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获取的借款人资信情况,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可对其辖内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查询、汇总。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可向上级行申请获取有关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下级行上报有关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任意对外披露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有关信息。
第五章 系统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安全管理应符合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进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软件所有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软件使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不得安装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使用的软件,并按规定定期进行病毒检查。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不得互相兼职,调离岗位前需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于脱岗后1个月方可离岗。金融机构的业务管理员、操作员和系统管理员、安全员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操作应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保障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二十九条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数据备份工作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定期组织对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的检查。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金融机构遗失借款人贷款卡;
(二)金融机构查验借款人贷款卡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错误登记上报或对错误登记上报内容未及时修改;
(二)未及时登记、上报有关业务数据信息;
(三)漏登或对漏登内容未及时补登并上报;
(四)未按规定进行系统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登记、上报虚假信息;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擅自扩大、变动查询范围;
(三)向第三方泄漏借款人资信情况;
(四)给无贷款卡或持无效贷款卡的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 (五)不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六)擅自向第三方提供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应用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行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下级行未按规定向上级行提供信息数据资料; (二)没有及时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贷款卡; (三)检查和年审时占压借款人贷款卡超过规定时间; (四)未按规定进行系统安全管理。 (五)泄露借款人或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