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意外伤害还贷责任保险条款

时间:2024.5.2

平安意外伤害还贷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向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个人商品住房或汽车等抵押贷款,或以拥有合法产权的个人房屋、汽车等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或向商业银行申请无抵押贷款,且上述贷款尚未还清的借款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相关的贷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人按以下偿付比例承担事故发生时相关贷款合同项下的未了还贷责任。

平安意外伤害还贷责任保险条款

下称《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责任免除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2

(一)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六)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前已拖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及罚息;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发生第四、五条中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系数表的标准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以事故发生时相关贷款合同项下的未了还贷责任为限。

第九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可以为趸缴、期缴。

第十二条 约定趸缴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 13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期缴保险费的,在交纳了首期保费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余期保险费,自期缴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但赔偿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14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四)有效的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

(五)被保险人身故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被保险人残疾的,需提交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六)未了还贷责任证明;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涉及本保险相关的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多于一人时,如其中一名被保险人遭受本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将按本条款第三条确定的赔偿金额除以借款人数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贷款合同项下未了还贷责任的100%比例给予偿付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5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提前清偿相关的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或将抵押商品住房的产权转让给第三者后,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九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退保的,需提交凭保险单正本、保费#5@p。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本保险费率表的规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投保人或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保险人仅将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

第三十一条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伤残】指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有鉴定资格的伤残鉴定部门鉴定的,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程度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一至八级伤残程度。

【地震次生原因】指强烈震动后,以震动的破坏后果为导因引起的一系列其他灾害,诸如火灾、水灾、海啸、滑坡和泥石流以及毒气、细菌、放射性污染等。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6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期缴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期缴保单的保险起期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7


第二篇:平安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本身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

(三)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四)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六)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

(二)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储存物流货物的条件。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自然灾害;

(七)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八)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九)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十)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十一)物流货物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

(十二)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损坏而导致物流货物解冻融化后腐烂。

第七条 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七)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

(八)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九)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十)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

(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

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人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预计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对预付保费进行调整。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流合同的约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物流货物的物流情况,被保险人应按照与保险人的约定填写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及时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根据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计算实际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责任认定证明;

(五)损失、费用清单;

(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七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

【物流】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使货物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主要包括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活动。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

然现象。

附录: 短期费率表

平安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更多相关推荐:
关于给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申请

关于给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申请为了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使员工在工作期间或其他个人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得到有效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为公司分担高额工伤费用转嫁员工意外事故导致的企业财务风险现申请为员工购买团...

20xx关于为员工缴纳意外伤害保险的申请

关于为员工缴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申请公司领导为了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使员工在工作期间或其他个人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得到有效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为公司分担高额工伤费用转嫁员工意外事故导致的企业财务风险现申请...

意外险申请书

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申请书含资料调阅同意书案件登录号注填写理赔申请书前请详尽阅读此申请书背面的申请须知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申请书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申请书

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理赔申请书

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理赔申请书含资料调阅同意书

关于给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申请 - 副本

关于给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申请为了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使员工在工作期间或其他个人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得到有效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为公司分担高额工伤费用转嫁员工意外事故导致的企业财务风险现申请为员工购买团...

关于为员工缴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申请

关于为员工缴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申请公司领导我公司为员工缴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即将到期为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使员工全身心的投入工作现申请为员工续缴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意外医疗保险合计金额为人民币XXX元整00人员名单...

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保险责任责任免除o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o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中小...

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申请表

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申请表注此表一式两份安全站保险公司各一份事故类别1高处坠落2物体打击3机械伤害4触电5坍塌6其他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管理局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为了使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职工及项目部的后顾之忧促使项...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索赔资料清单

个人意外伤害险索赔出具资料指引保单号被保险人请及时收集提供下述已勾选材料1出险通知书2索赔申请书3第一现场和受损财产照片4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情况报告5损失是因被保险人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证明材料6保险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受理人代码受理日期年月日注1单位投保A投保单位作为索赔申请人的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继承人代表签字确认同一事故造成多个被保险人伤亡的须分别填写核实并保...

意外伤害保险申请书(3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