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时间:2024.4.30

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承包单位(甲方):

劳务单位(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自愿互利、权益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特别说明:签订本劳务合同的前提是甲方已于 20xx年 11月 15日与建设单位(下称业主)矿业公司签订了多金属矿尾矿库工程承包合同,乙方承认并确认甲方承包该工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多金属矿尾矿库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在多金属矿建设尾矿库一座,含初期坝、排水斜槽、排洪沟、截渗坝等分项工程,具体见兰州设计院施工设计图和招标文件规定

1.4 劳务承包范围: 初期坝基础土方开挖、筑坝土石方挖运堆筑坝体、坝坡土工布结构层铺筑、坝坡砌筑石材

供应

1.5 劳务承包期限:

开工日期: 2010 年 11 月 25 日;

完工日期: 2011 年 8 月 15 日;

总日历工期: 264 日。

发生下列情况,经甲方确认,乙方办理工期签证,顺延合同工期:

1、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

2、业主变更计划和设计而影响施工;

3、其它非乙方责任影响施工,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况。

1. 6 工程质量等级: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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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合同价款(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造价为人民币): 以上单价已包含初期坝坝基草皮土清除,爆破区表土清除,乙方施工设备进出场、大临、施工便道修筑及其他施工措施费用。最终按各分项的图纸设计结构体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按照以上单价计算结算。

第二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由下列各项组成,并依序解释。

1. 本合同;

2. 协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 图纸:兰州有色设计院施工设计图

6.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第三条、合同文件适用标准和法律

3.1 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3.2 适用标准及规范:

3.2.1 现行国家及工程当地有关标准、规范;

第四条 施工前期工作

4.1 办理施工手续的责任及费用、证件、批件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施工许可证、占道、排污、临建规划手续甲方负责与业主联系办理。爆破许可、用火限制区域的动火许可、夜间施工及其它施工必须的手续等由甲方办理,费用由甲方统一交纳后,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在拨付乙方劳务费时扣除。

4.2 完成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责任和费用以及完成时间和要求:

水、电临时设施全部由乙方自行解决,完成时间和具体要求按照甲方工程总进度计划

第五条 甲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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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设立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财务、材料、经管、动力、资料、行政等职能部门,实施工程项目的全面组织与管理;

5.2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项目管理目标、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5.3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参加施工图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办理交工验收;

5.4 随时检查乙方施工设备的运行、材料保管使用情况,检查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乙方违反规定或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标准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返修,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5.5 负责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劳务进度、用料计划及各种报表,并在 7 天内审核完毕;

5.6 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等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协调施工现场有关单位的关系;

5.7 及时办理乙方各种报告、签证等,甲方提交的变更、技术交底以及有关文件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甲方接到乙方书面报告48小时内应予答复。

5.8 协助乙方办理暂住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5.9 甲方驻工地负责人:

第六条 乙方责任

6.1 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劳务向甲方负责,全部施工任务必须组织自有力量完成,严禁转包或再分包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劳务;

6.2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与业主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与监督。与现场其他单位搞好协调配合;

6.3 负责完成施工劳务的有关技术措施的编制,报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6.4 根据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23日 3

前向甲方提交劳务作业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后实施。每月23日提交完成劳务所反映的工程形象进度统计报表;

6.5 认真做好承担的劳务涉及的施工日志和隐蔽工程等原始记录,完整、清楚、详细、准确地积累施工资料,及时将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完整地提供给甲方,并配合整理归档;

6.6 交工前把现场清理干净,做好验收准备工作,为验收提供便利条件,参加办理交工验收。积极配合保运,在保修期内对劳务所涉施工质量缺陷及时进行无偿修理。

6.7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要在5天内报甲方办理完毕,否则不予认可;

6.8 准时签收甲方传达的各类文件、变更、技术交底、奖罚通知等资料,不得拒收;

6.9 乙方驻工地负责人:

第七条 劳务费支付及工程结算

7.1 按月支付进度款,在当月工程进度验收合格并结算后14天内支付75%的工程进度款,剩余的25%中:20%作为乙方履约保证金,在尾矿库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息)。

乙方在所承担劳务项目全部完工后,最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确认由双方现场技术和测量负责人实际测量、共同确认,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工程师不予计量。

7.2 甲方接到乙方结算书后 56 天内进行审查核定,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方接到乙方结算书56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确认劳务结算价款的,视为认可乙方的结算书;

7.3 结算方式:本项目采用 固定劳务单价,按实确认实物量 结

算方式进行结算;

第八条 劳务工作质量与验收

8.1 乙方完成约定之劳务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 4

及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进行劳务作业,加强内部检查工作,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和委派人员以及各级质监部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业主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8.2 乙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的施工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甲方交底说明为依据,精心组织施工,向甲方提供完整的自购材料、成品半成品检验报告,全部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要求。

8.3 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乙方必须经验收、记录后,方可继续下一工序施工。对重大、复杂隐蔽工程,由乙方通知甲方共同验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

8.4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于竣工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组织业主、监理等部门验收。如如业主不能及时组织验收,甲方应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8.5 工程未经验收,业主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业主承担;

8.6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保修。

第九条 安全施工

9.1 甲方负责对乙方承担的工程进行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生产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9.2 乙方必须按照建设部“一标五规范”等有关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9.3 劳动保护用品及施工中属个人使用的带电操作用具(绝缘手套、胶鞋等)由乙方自行配备;

9.4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及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批准后实施,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条 紧急补救

无论工程施工期间或保修期内,在乙方劳务作业范围的任何部分 5

如发生事故或故障及其他事件,甲方代表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修理是保证正常施工或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乙方无力或不及时进行补救工作或修理时,甲方有权安排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若为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按合同属乙方责任的,则全部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现场管理

11.1 甲乙双方人员要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在甲方现场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组织施工。有关计划、进度,材料供应等双方应密切配合,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甲乙双方现场负责人要建立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协调施工步调;

11.2 甲乙双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爱护财产的教育,设专人负责现场保卫工作;

11.3 乙方施工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出入施工现场应佩戴标志,禁止非施工人员出入现场和住宿区。

第十二条 材料、设备供应与保管

12.1 甲方供应的物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如有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在领用接货时提出,甲方负责调换。

12.2 甲方供应的材料由乙方办理领用手续,出库后由乙方自行保管使用。乙方要严格计划管理,准确地提供计划用量和使用时间,避免不合理存量占用资金、影响工程用款,避免计划不合理而影响材料设备供应和施工的现象发生;

12.3 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收取后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采取有效的节约措施和限额用料控制手段,努力节约原材料;

12.4 甲方供应的物资属甲方所有,只供本合同劳动作业范围以内的工程专用。乙方不得挪用或擅自处理。

第十三条 施工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供应

13.1 甲方人员操作的机械由甲方负责管理、保养。交由乙方人员操作的机械,乙方办理接管手续,负责日常保修、保管;

13.2 乙方自带机械,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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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由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施工机具,乙方应认真保管,发生损坏丢失,负责赔偿;

13.4 甲方或乙方对自己负责提供的施工机具如不能保证施工需要,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工程的保修

保修期间乙方必须在接到修理通知书起7日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安排其他人员进行修理,其中费用从乙方保修金内支付。保修期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4.1 保修内容、范围:初期坝除坝坡干砌石以外的所有各个分项工程。

14.2 保修期限:贰年

14.3 保修金数额: 本合同价款的5% 。

14.4 保修金支付:保修金从乙方劳务费中扣留,保修期满业主支付给甲方后10日内将保修金(不计息)支付给乙方。

第十五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业主与甲、乙双方以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如需继续施工到安全部位的,乙方应按甲方指令将工程施工到安全部位;按甲方要求将自带机械、工具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按业主支付情况,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的劳务费和按业主赔偿情况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结束后,10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劳务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日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并负责处理工作的组织、指挥。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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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负责转业主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自带机械、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与仲裁

17.1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而影响乙方施工,甲方承担责任,支付乙方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

17.2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偿付甲方按一万元赔付违约金;

17.3 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乙方负责无偿进行返工修理,承担因返工造成的工料损失及工期拖延责任。双方对质量评定意见不一致时,按本条第六款执行;

17.4 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应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乙方违约金;

17.5 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合同。如出现单方变更解除合同,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17.6 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建设施工合同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按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1)向 甲方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其它

18.1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发生任何经济及业务关系。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8.2 乙方需要甲方签证时,必须在每一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办妥手续,必须由指派专人签字认可,签证只签实物量,过时、手续不全、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签证一律无效,乙方弄虚作假办理的签证不仅无效,还要按签证额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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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乙方服从甲方管理,执行甲方的管理办法,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18.4 甲方声明:本合同及一切附件、涉及本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一切协议等资料,必须加盖甲方法人单位公章方有效。甲方经办人必须持有甲方出具的有效法人代表委托书,其行为才被认定为有效,否则无效。

第十九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9.1 合同生效日期: 20xx年11月25日

19.2 合同终止日期:工程全部完工并交付业主,工程款支付完毕,除有关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完结保修事项,结清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二十条 附则

20.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壹 份;

20.2 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向甲方缴纳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逐月从工程进度结算款中扣出,在工程竣工前,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则由甲方扣除该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甲方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并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工程款项,损失大于履约保证金余额的,由乙方补足不足部分。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乙方除按本条承担责任外,仍需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0.3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劳务分包工程竣工。 第二十一条 附加条款

1、 乙方签订合同时指定的项目经理和主要负责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或撤离现场。甲方实行项目经理出勤考核制,每月出勤不少于20天,否则每天支付违约金:三佰元

2、本工程双方约定争创文明工地,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受政府有关部门、集团公司及发包人批评投诉等,甲方对 9

乙方处以5000-50000元罚款。

3、民工工资的支付:乙方应自觉地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含临时雇工)工资。不得拖欠。如发现(或举报)无故拖欠民工工资,甲方有权从其结算工程款中扣留代发。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诉讼(仲裁)全部责任应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4、乙方在自购材料的采购过程、合同签订、价格洽谈均有自主权。乙方因购销合同发生的质量、结算付款等方面的法律诉讼,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甲 方: (章) 乙 方: (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 讯 地 址: 通 讯 地 址: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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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路基土石方)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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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项目路基土石方工程 编号 **(劳务)字(2010)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中铁十局三建公司**经理部

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劳务公司(写明委托代理人)

鉴于甲方与建设单位已经签署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乙方

愿以自身施工能力提供劳务配合。因此,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路基土石方 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事项订

立本合同,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乙方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项目第*标段**工程

工程地点: **市**区 分包劳务内容及数量见附件一。

甲方有权视乙方完成工程进度和质量状况对分包范围内劳务内容和数

量进行调整,乙方服从。调整通知书提前 3 天送达。

3.分包工作期限

3.1开始工作日期:__年__月__日,结束工作日期:__年__

月__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节点工期:

3.2工期如需顺延,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4.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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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分包范围: DK**+**~ DK**+**段路基土石方

工程质量:按承包合同(指甲方与业主、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或其他承包合同)关于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执行,质量标准为: _____________。本劳务分包工程必须达到业主、建设单位质量评定标准:________。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书;

2) 本合同补充合同书(如果有)。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承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6.1施工规范: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技术规范,执行_______ __标准;

6.2验收标准:按_________________标准验收。

7.劳务分包方式

在甲方组织、安排和指挥下,乙方提供满足甲方要求提供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工作要求的劳务人员以及必需的机具设备,遵守和服从甲方的管理及施工规范,实施本合同项下的劳务项目,甲方按照乙方所完成的工作任务支付劳务报酬。

8.劳务报酬

8.1合同总价暂定 元。

8.2计量规则

(1)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对原地面进行测量确定施工总工程量。填方段清表结束后,双方再次测量确定清表回填厚度。

(2)在路基土石挖方中用不小于112.5kW(160型)推土机单齿松动器无法松动,须用爆破或者钢楔大锤或用气钻方法开挖的为石方,其余为土方。现场按实计量。

(3)填方段超宽部分不予计量,以设计宽度为准。

(4)回填的土石比例,路堤填料中石料含量等于或大于70%时,按填 3

石路堤计量,其余按填土路基计量。

8.3劳务报酬

(1)劳务报酬采取以工作成果的固定综合劳务单价计价,按本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及甲方书面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即:劳务报酬=甲方书面确认的工程量×固定综合劳务单价。固定综合劳务单价见附件二。

(2)固定综合劳务单价包括乙方发生的各项施工成本、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除外)、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含劳务人员基本工资,医疗、工伤、养老等社会统筹保险,劳动保护等等。

(3)乙方已充分考虑到甲方因供应材料、设备以及履行的各项职责和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也充分考虑到因市场变化可能发生的各种涨价因素,承诺本工程劳务报酬,均为一次包死,不因任何原因作任何调整。

(4)因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增减的工作项目和数量按照附件二双方确认的固定综合劳务单价办理。表内没有的项目,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书。

9.技术交底

甲方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3天前,向乙方提供技术交底。

10.项目经理

10.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 ,职务: ,负责签发相关指令,组织、指挥、协调、管理现场有关事宜。甲方工地代表如发生更换,应当以甲方盖章的正式书面文件为准。

10.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 ,职务: ,身份证号: ,代表乙方行使职权,履行合同义务,处理施工过程中的相关事宜,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工地代表的更换,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11.甲方的权利、义务

11.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1.2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 4

护、职业健康安全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1.3 负责工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1.4 审核乙方劳务人员工作技能和岗位证书及其他劳务手续,对不符合条件者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11.5 督促乙方建立符合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管理体系; 11.6 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1.7 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11.8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9施工过程中,末次验工计价付款前,乙方未及时清算为履行本合同而与他人发生的租费、购货款等各种付款义务的,甲方有权暂不支付剩余款项,且不承担相关责任。

11.10经乙方向甲方书面授权,代扣代发乙方在本项目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发现乙方农民工因工资引发上访事件的,有权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由此给甲方造成不利影响,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2.乙方的权利、义务

12.1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以及必要的机料具设备实施工程项目;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12.2 根据施工组织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 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为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12.3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投入足够的人力、物 5

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2.4 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12.5加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爱护财产的教育,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保卫工作,防止偷窃、转移、挪用现场用料及工具设备事件的发生;加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爱护财产的教育,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保卫工作,防止偷窃、转移、挪用现场用料及工具设备事件的发生;

12.6 建立与甲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目标、方针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

12.7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12.8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2.9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工程完工后负责清理施工现场;

12.10对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3.安全施工与检查

13.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制度,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严格按安全标准、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 6

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或因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4.安全防护

14.1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14.2 实施爆破作业,或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14.3 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乙方提供使用计划,经甲方批准后,由甲方负责供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15.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甲方,由甲方酌情安排处理方案和处理办法。

16.保险

16.1乙方必须为聘用、雇用、管理、使用人员和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负责支付保险费用。乙方认可,甲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中已经包含了各项保险费用。乙方必须为自行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因乙方未按约定办理保险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6.2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7.材料、设备供应

17.1 本工程所需材料,均由甲方根据乙方担负劳务项目的工程量,按照双方约定的材料消耗定额标准(双方无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材料消耗定额标准)限额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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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可以委托乙方采购除主材外的辅料及低值易耗性材料,委托采购部分材料甲方应在附件三中列明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委托采购的费用,由乙方凭采购#5@p向甲方报销。乙方自购材料应符合国内现行规范规定和本工程设计要求,必须提供自购材料的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并经甲方和监理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甲方视使用该材料的工程为不合格,乙方必须无偿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7.2 乙方应在接到技术交底后 2天内,向甲方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确认后,甲方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在验收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没有按本条约定提出的,视为合格。需要乙方运输、卸车的,乙方必须及时进行,甲方并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17.3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定额消耗量使用甲方所供材料,妥善保管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严禁偷工减料;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7.4 乙方必须真实、客观记录日、月、季的材料消耗量,不得虚假编造。

17.5 乙方超出消耗限额或挪用、转让、变卖施工用料所增加的甲方费用,由甲方按市场价格另加20%的管理费用向乙方计取或追索。

17.6如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因偷工减料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

17.7双方约定:乙方采购、租赁任何材料或物品,必须以自己企业的名称对外进行采购、租赁和签订相关合同;不得以书面、口头等各种形式使用甲方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作业队、工段、工区等名义对外进行经济活动。如有发生,甲方不予认可,应由乙方负责;如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加倍赔偿。

18.料具设备、运输工具使用

18.1乙方应当组织投入施工所需的料具设备和运输工具,满足施工进 8

度计划要求。乙方投入的料具设备和运输工具见附件五。

18.2乙方所提供料具设备和运输工具的使用、购买、租赁、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等涉及的费用在确定本合同的价款时已考虑,乙方不再另行向甲方计取。

18.3乙方所提供的料具设备和运输工具由乙方看护、管理,发生丢失、损坏与甲方无关。

18.4乙方若料具设备和运输工具不能保证施工需要,可由甲方负责提供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租赁费用。

18.5对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料具设备和运输工具,乙方应认真保管爱护,如有丢失、被盗、损坏,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19.质量保证

19.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在甲方技术、管理人员统一管理下,精心组织施工,确保所完成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业主、建设单位等和甲方的相关要求。

19.2乙方不按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或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或不服从甲方管理、不听从甲方指挥造成工程质量瑕疵的,由乙方负责返工修理、重作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若因此而延误工期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0.施工变更

20.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应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应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20.2 因甲方原因导致变更增加的工程量,甲方应当予以计量结算,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0.3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

20.4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1.施工验收

21.1乙方分部单项工程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报告后 天内对乙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甲方或业主、建设单位对乙方施工部分的验收结果表明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工期不予延长,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21.2 全部工程竣工(包括乙方完成工作在内)验收合格后,乙方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在质量保修期内仍承担责任。

22.施工配合

22.1 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发包人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需要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22.2 乙方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需要由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甲方应配合或协调第三方配方乙方工作。

23.工程计量和结算

23.1工程量计量以施工图及甲方施工技术交底书为依据,按照甲方提供的结算单格式,由乙方按月将完成的工程量(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质量合格后)报甲方,由甲方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并最终经 签认且扣减当月发生的甲方垫付费用、试验费用及超用料款后生效。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合同范围和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结算。

23.2乙方在开工后的每月 日至 日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向甲方提交当月验工计量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验工计价结算单、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收方记录等相关资料)一式 份。乙方不按约向甲方提交验工计价相关资料,甲方不予计量。

23.3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所报的验工计价结算资料审核完 0 1

毕,并返还一份给乙方。乙方如对该次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审核结果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甲方据此进行书面、现场核实。经甲方核定后的计量结果为最终结果。若乙方在本款约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当月最终计量结果和价款支付依据。

23.4本合同的工作任务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甲乙双方或者单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本合同工程的最终末次验工结算单(在验工计价单上注明“末次结算”)及相关资料,同时提交本合同内容工作的原始记录,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若乙方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则进行封帐,以审核结果为末次验工计价;若有异议,则按第23.3条款的程序办理。若乙方未按约定的期限上报末次结算单及相关资料,则以甲方单方计算或者核定的数量为最终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封帐。封帐后未进入最终末次验工结算单的其他内容一律视为乙方主动放弃该项权利。

最终数量按上述约定确定后,甲方在十五日内办理末次验工结算,双方签订末次清算协议书(末次清算协议书附后)。

23.5无论因何种原因乙方中途退场,乙方施工的所有工程数量均按实际完成(实际完成的数量,计量规则需符合本合同相关约定)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数量的70%结算,其余价款作为乙方对甲方更换施工队伍的组织措施费和甲方增加的管理成本补偿,不再支付给乙方。

23.6由于乙方作业失误,措施不当,控制不严等原因,未按技术交底和图纸进行工作,造成的超设计数量,甲方不予计量,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质量问题和事故均由乙方自负。

23.7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甲乙双方结算的工程数量,少于甲方与业主、建设单位或甲方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结算的工程数量时,只要甲乙双方的结算量不少于乙方实际完成数量,则乙方承诺此种情形下以自身实际完成工作量为准进行甲乙双方结算。

由于乙方报送资料有误及其他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与业主、建设单位结算的工程量少于乙方实际完成数量时,则乙方承诺此种情形下以甲方与业 1 1

主、建设单位结算的工程量为准进行甲乙双方结算。

23.8甲乙双方特别约定:乙方报送甲方并由甲方按内部审核程序审核,且经甲方指定驻工地代表和项目经理亲笔签字的验工结算单,作为施工期间和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甲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的确认效力。任何一方或双方持有的此类文件,对双方的结算、付款均无任何约束力。

23.9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结算工程款等值的税务收据。

24.劳务报酬的支付

24.1本合同工作内容无预付款。

24.2甲方对乙方的支付,包括扣减或冲帐方式。

根据结算值,甲方可在欠付乙方工程款的额度内,接受乙方书面委托代为支付乙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4.3甲方应付款总和,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暂定)。如工程量增减,双方应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24.4 双方约定在每月应支付乙方款额中,按照不高于甲方与业主、建设单位或甲方与总承包单位所签合同中约定结算额的付款比例支付进度款,此比例双方约定为70%;甲方负责施工的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 90%,建设单位、业主审计完毕后支付至 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甲方与业主、建设单位或甲方与总承包单位所签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且甲方收到该款项后无息支付乙方。

24.5所有款项支付,甲方应与乙方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付款对象、方式和金额后向乙方支付。

24.6乙方自行中途退场或甲方依据本合同对乙方清场均视为乙方违约,双方按本合同第23.5条结算后的未付工程款作为违约金赔偿甲方损失;尚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部分,甲方依法向乙方追偿。

24.7业主、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未将工程款按约支付给甲方,根据风险分担原则,双方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款项按照建设单位拖欠数额 2 1

相应比例和拖延的时间相应顺延。此种情形下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顺延期间利息及其他违约责任。

24.8甲方应将工程款汇往本合同指定的乙方账号

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

开 户 行:

帐 号:

24.9工程完工后或者合同解除后,未在本合同第23条约的时间内签订末次清算协议书的,甲方有权停止办理付款。

25.保证金交付与返还

25.1履约保证金: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缴纳合同总价(暂定)10%的现金履约保证金。乙方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项下所有义务,且完成的工作内容通过验收后,甲方不计利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25.2质量保证金:乙方的工作成果在甲方与业主、建设单位、发包人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业主、建设单位、发包人返还甲方质保金后,甲方不计利息将质保金返还乙方。若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返修,质保期延长,保证金仍由甲方保留。如乙方拒不返修,甲方有权将质保金用于支付返修费,保证金不足支付返修费用时,由乙方补足。

26.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1)乙方进场后,应将其聘用的农民工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并提供给甲方备查;

(2)乙方可以委托甲方代为支付其聘用的农民工工资,须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乙方和所聘用农民工签字认可的《代付款协议》,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财务存档;

(3)乙方以及其所聘用的农民工在任何情况下,必须承诺不阻挠项目现场施工,不扰乱项目经理部及甲方上级有关单位办公秩序,不到有关政府部门采取静坐、围攻等扰乱措施,若发生上述事宜每人次赔偿甲方1000 3 1

元整,该类款项可从乙方劳务费中扣除。

27.合同变更、解除

27.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或乙方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2)因不可抗力情况的发生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合同订立的依据、条件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2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擅自转包或分包本合同项下的劳务项目的;

(2)乙方私自变卖、转让、窃取、挪用甲方供应的材料,经处理后仍未杜绝的;

(3)乙方偷工减料或违规操作或不服甲方管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给甲方信誉造成不好影响的;

(4)乙方施工进度滞后,连续 个月或累计 天, 不能按期完成施工组织计划的。

27.3何一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通知。 27.4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28.违约责任

28.1甲方的违约责任:

28.1.1不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但本合同11.9和第24.7条款的约定除外。

28.1.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8.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

(2)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除应进行整改使之符合质量标准外,还应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

4 1

(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8.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9.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30.不可抗力

30.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承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30.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甲方项目经理认为乙方应当暂停工作,乙方应暂停工作。

30.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甲方和乙方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乙方自有机械设备和甲方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0.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1.其他

31.1履约保证金

(1)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则按本合同第28条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据此,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扣除,不足部分乙方须用其他财产另行补足;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在支付最后劳务报酬尾款时一并无息退还给乙方。

31.2 环保

5 1

乙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按照甲方对作业面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制定防护方案,采取防护措施,切实保护好施工现场环境和驻地周边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或保护措施不力而引起的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若因管理不当或措施不力造成对环境的污染、破坏,其后果由责任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1.3保密条款

双方对合同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因一方泄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泄密方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32.争议解决

32.1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甲方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提示:本条适合于铁路项目的约定,若为路外项目,建议约定为甲方法人住所地的法院)

3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 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 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33.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4.附则

34.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4.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35.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分包劳务内容、数量一览表

附件二:综合劳务单价

附件三:甲方委托采购部分材料一览表

6 1

附件四: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一览表

附件五:乙方自备料具设备、运输工具一览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17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附件1:

劳务内容、数量一览表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路基土石方

8 1

注:1、以上单价已包含了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内容及完成此工作所需的人工、电费、火工品、

二三项材料、机械使用、缺陷修复、管理、人工价格上涨风险等全部费用。

2、土石方单价包含各种土质、石质,其他未列项目均已包含在单价中,不另行计算。

甲方:(盖章) 经办人:

乙方:(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制

9 1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路基土石方

附件2:

甲方委托采购部分材料一览表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路基土石方

甲 方:(盖章) 经办人: 乙 方:(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制

0 2

附件3: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一览表

甲 方:(盖章) 经办人:

乙 方:(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制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路基土石方

1 2

附件4:

乙方自备料具设备、运输工具一览表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路基土石方

甲 方:(盖章) 经办人: 乙 方:(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制

2 2

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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