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江苏法院)

时间:2024.4.20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犯罪嫌疑人李三毛委托的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李三毛,男,汉族,19xx年5月5日生,住址南京市丹北镇埤城环城路小李骨头汤馆。20xx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南京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检察院委托相关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对王盈盈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于20xx年12月23日收到南京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的镇公物鉴(伤)字(2015)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第一、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以“南京市市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江苏大学附属医院病历及CT片一份”作为主要的鉴定检材料,并未对受害人王盈盈进行现场CT检查,现申请人对医院作出的CT检查片以及出院记录等材料内容的准确性有怀疑,现申请贵院重新鉴定,并要求王盈盈本人到鉴定机构进行拍片检查鉴定。第二、在受害人王盈盈的陈述当中,20xx年11月18日之前的陈述,受害人王盈盈并没有受到眼眶骨骨裂的陈述内容,但是在20xx年11月18日之后,突然出现了该内容。

综上,申请人向贵院提出伤情重新鉴定申请,望贵院准许并依法启动鉴定程序,并要求受害人王盈盈到鉴定机构进行拍片鉴定。

此致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南京律师咨询QQ:2426672690


第二篇:江苏法院诉讼指南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

一、诉讼风险——打官司要慎重

1、 如果起诉不符合条件,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当事人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 如果诉讼请求不适当,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3、 如果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指定期限改变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指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4、 如果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原告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起诉,经审查没有法定事由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5、 如果委托代理人的权限不明确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6、 如果不能按时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被告反诉,但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

7、 如果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8、 如果不提供或提供证据不充分,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9、 如果超过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时限,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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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10、如果不提供原始证据,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11、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12、如果未按时申请审计、评估、鉴定,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13、如果未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出法庭,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14、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15、如果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6、如果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可以执行,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17、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 诉讼代理——打官司可以请人代理

1、当事人不能或难以亲自诉讼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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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不熟悉法律规定、或未成年、或没有时间等等,可以由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如何诉讼?

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0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公民、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必须由法定代理人(即法律规定的代理人)代理诉讼。

3、哪些人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

法律明确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未成年人的兄、姐;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的。

4、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哪些人代理诉讼?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5、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同时委托几个人代理诉讼?

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 至2 人代理诉讼。

6、委托代理人有权代理哪些?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有以下两种:

(1)一般代理权限: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 如代理起诉、提供证据等;

(2)特殊代理权限: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特别权利, 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 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时,视为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7、当事人是否需要亲自参加开庭?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再出庭诉讼,但是离婚案件当事人,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三、诉讼费用——打官司要依法交纳一定的费用

1、诉讼费用包括哪些?

当事人应向法院交纳以下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2、案件受理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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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包括: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3、财产类案件需要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万元以内,每件50元;

1万-10万,交纳2.5%;

10万-20万,交纳2%;

20万-50万,交纳1.5%;

50万-100万,交纳1%;

100万-200万,交纳0.9%;

200万-500万,交纳0.8%;

500万-1000万,交纳0.7%;

1000万-2000万,交纳0.6%;

2000万以上,交纳0.5%。

4、离婚案件需要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 元至300 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 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5、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被侵害的案件,需要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

上述案件每件交纳100 元至500 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 万元至10 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 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6、其他非财产案件需要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 元至100 元。

7、知识产权民案件需要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 元至1000 元;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前面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8、劳动争议案件需要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 元。

9、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异议不成立的,需要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 上述情形每件交纳50 元至100 元。

10、哪些情形可以交纳部分案件受理费?

部分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是: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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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反诉(即被告同时告原告)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按照不服原审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11、哪些情形可以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12、申请费包括哪些?

申请费包括: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破产;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13、申请执行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 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 万元的,每件交纳50 元;超过1 万元至50 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 万元至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对于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并按照本项规定的标

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14、申请保全措施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 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 元;超过1000 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 交纳;超过10 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 元。

15、申请支付令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 交纳。

16、申请公示催告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每件交纳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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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每件交纳400 元。

18、破产案件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19、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的哪些费用需要当事人支付?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当事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交纳。

20、当事人是否需要支付鉴定费?

诉讼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支付。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交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21、双方当事人如何负担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按照以下原则负担:

(1)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按比例分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协商负担:调解、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申请费按照以下原则负担:

(1) 被执行人负担: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 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2)协商负担: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申请人负担:申请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4)人民法院决定负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22、对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有意见怎么办?

当事人不能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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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23、裁判结果出来后,人民法院需要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给当事人的,如何申请办理退费手续?

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还预交诉讼费用, 应在收到生效裁判文书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退费理由和金额、申请人的名称、开户行名称(应具体明确到支行)、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卡号等。如指定非交款人为收款人的,应当出具代理办理退费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所提供的退费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均应由原交款人签章。

四、司法救助——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1、什么是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 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2、哪些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免交诉讼费用的对象只适用于自然人。

3、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法院减少收取诉讼费用?

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减少收取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 正在接受社会救济, 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4、哪些情形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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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5、如何申请司法救助?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

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五、起诉——打官司的第一步

1、什么是起诉?

起诉,俗称打官司,是指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2、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3、起诉的方式有几种?

起诉的方式有两种: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 主要以书面方式为主。即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起诉状包括哪些内容?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邮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除了提交起诉状外,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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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材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6、第一审法院决定立案的时间有多长?

第一审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 日内立案,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令原告补正的,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计算。

7、第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当事人还能再起诉吗?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应当受理案件,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没有充分理由的,可以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第二审法院审查是否应当受理案件。当事人还可以根据第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理由对起诉事项进行变动,以符合起诉要求,再次起诉到第一审法院,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第一审法院应当受理该案。

8、当事人应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7 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在7 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减、免交的,或者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的,法院将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不再审理该案。

六、审理期限——审理案件需要多少时间

1、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会在多长时间内审理结束?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 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 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民事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会在多长时间内审理结束?

人民法院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决定。人民法院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 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行政案件第一审法院会在多长时间内审理结束?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3 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江苏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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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 个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官司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 个月。

人民法院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 个月;一并审理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官司的审理期限相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需要延长审限的,按审理行政官司的规定报批。

4、行政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会在多长时间内审理结束?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七、诉讼时效——打官司一定要及时

一、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有无时效规定?

法律对当事人起诉是有时效规定的, 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时间内不行使权利的,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如果权利人坚持起诉,经查明,没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一般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讲,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即权利人应在知道权利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 年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2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哪些民事诉讼需要在一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权利人应在知道权利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 年内起诉。超过1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可以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 年内起诉。超过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如果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权利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怎么办?

在法律规定的有效起诉期限内的最后6 个月内,如果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山洪等自然灾害,或者存在其他障碍的,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时效中止(即起诉有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有效期间。权利人应在剩余的有效期间内起诉。

6、到人民法院起诉有效期间是否可以重新计算?

权利人提起诉讼、向义务人或者其保证人、代理人、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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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的,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则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前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行政诉讼

1、一般应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讲,当事人应当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 个月内起诉。

2、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一般应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起诉的期限不受60 日限制。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的怎么办? 对于上述情形,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享有起诉权利或者起诉期限的,怎么办?

一般来讲,当事人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诉讼权利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如果不知道的,则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 年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5、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一般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 年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 年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哪些情形可以不计算在起诉有效期间内?

由于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到法院起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有效期间内。

7、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一般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到法院起诉?

一般来讲,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 日内起诉。

8、复议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一般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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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9、如果发生地震等情形,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怎么办?

如果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山洪等,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 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八、申请回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更换法官

1、什么叫回避?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在法定情形下,原审判人员不得参加审理工作,而更换其他审判人员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制度。

2、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更换审判人员: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所谓其他利害关系,是指本人与本案当事人存在比较密切、比较容易导致不公正处理案件的社会关系,比如老战友、老同学、好朋友、或者是恩人、仇人关系等。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另外,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3、回避人员包括哪些?

回避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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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避方式有几种?

回避有两种方式:

(1)自行回避。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遇有法定情形时,主动提出退出本案的审理相关工作。

(2)申请回避。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如何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法院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申请回避时,应说明理由。回避申请应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6、人民法院会在多长时间对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九、案件管辖——打官司该到哪个法院

一、民事诉讼

1、原告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案件时,各级别的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依法进行分工,原告应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来说,先确定自己的民事纠纷属于基层、中级、还是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确定该级别的人民法院中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2、哪些是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市辖区、县和县级市所在地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置人民法庭。中级人民法院是指 13个市所在地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是指江苏省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3、如何确定自己的纠纷属于哪个级别的人民法院受理?

一般根据双方争议金额大小,案情繁简,在当地影响等情况,确定哪个级别的法院有权受理。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讼标的额在 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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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讼标的额在 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6、镇江、常州、扬州、南通、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镇江、常州、扬州、南通、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讼标的额在 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7、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讼标的额在 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8、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讼标的额在 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9、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属于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1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讼标的额在 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案件。

11、南京、苏州、无锡、南通、常州、镇江、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讼标的额不满2亿元的案件,诉讼标的额不满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案件,或者诉讼标的额不满1亿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包括全省其他地区的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扬州、泰州、连云港、徐州、淮安、宿迁地区的专利纠纷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案件;苏州、无锡、南通、常州、镇江、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除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2亿元的案件,诉讼标的额不满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案件,或者诉讼标的额不满1亿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案件。

12、扬州、泰州、连云港、徐州、淮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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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产权民事案件?

扬州、泰州、连云港、徐州、淮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除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纠纷(上述地区的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专利纠纷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2亿元的案件,诉讼标的额不满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案件,或者诉讼标的额不满1亿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案件。

13、哪些基层人民法院有权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玄武区人民法院和江宁区人民法院,苏州常熟市人民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和虎丘区人民法院,无锡江阴市人民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和滨湖区人民法院受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争议金额不满2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天宁区人民法院、武进区人民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争议金额为不满1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双方争议金额为4000万元(包括本数)以上的案件,或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案件。

15、13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13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双方争议金额不满4000万元的案件,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案件。

16、哪些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涉外商事案件?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虎丘区人民法院,无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不满2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不满1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其他基层法院不能受理涉外商事案件。

17、如何确定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自己的纠纷?

一般来讲,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案件。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对特殊案件,当事人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法院也可以受理。

18、哪些民事纠纷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辖区的,可以由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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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法院受理。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受理。

19、合同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受理。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20、保险合同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 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受理。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受理。

21、票据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票据纠纷案件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22、侵权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23、哪些是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地?

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 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4、哪些是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地?

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25、专利侵权纠纷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权受理;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法院有权受理。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法院有权受理。

26、著作权侵权纠纷、商标权侵权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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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27、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8、两个人民法院都有权受理的,当事人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受理。

29、哪些纠纷必须到指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人民法院受理;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0、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选择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若因合同纠纷引起诉讼,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但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不同级别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31、对人民法院受理自己的民事纠纷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如果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即不同意人民法院受理自己的纠纷),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行政诉讼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以省人民政府为被告且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全省辖区内其他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13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

13 个市中级法院受理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但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被告为省级行政机关(厅、局、委、办等)的行政案件;本辖区内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行政案件;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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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省基层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

除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他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

4、如何确定自己的行政案件应由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受理?

一般来讲,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受理。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受理。 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或处罚不服,以及对行政机关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或处罚不服,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5、不动产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受理?

行政机关确定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案件以及收回土地使用权等直接针对不动产权属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涉及不动产,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不动产但不直接针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的案件;

(2)因不动产建设许可所引发的案件;

(3)集体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后,在公告、组织实施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所引发的案件;

(4)因房屋拆迁许可、拆迁裁决等行政行为所引发的案件;

(5)因不动产引发的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中止复议、终止复议引发的案件;

(6)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涉及不动产的法定职责的案件。

6、对人民法院受理自己的纠纷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如果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 1 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十、开庭审理——参加庭审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1、开庭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开庭前,为了保证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当事人需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证据分析。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分析,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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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对证据发表意见做好准备。

(2)确认开庭时间、地点。人民法院在开庭3 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应签收送达回执,并妥善保管开庭通知,开庭通知是进入法庭参加庭审的凭证之一。

(3)出庭准备。开庭时,诉讼参加人应向法庭提供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庭函等,书记员查明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等。

2、所有案件都公开开庭审理吗?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

3、法庭调查事实是如何进行的?

人民法院开庭按照以下步骤调查事实:

(1)当事人陈述。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再由被告简要陈述答辩意见,最后由第三人陈述意见。

(2)归纳争议焦点。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

(3)举证、质证。当事人根据争议焦点,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

4、法院辩论是如何进行的?

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发表意见,驳斥对方观点。

(1)发言顺序。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再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最后由第三人发言。各自发表辩论意见后,开始互相辩论。在一方发言时,其他当事人不要随意打断,须待对方发言完毕后再陈述反驳意见。法庭辩论终结时,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

询各方最后意见。

(2)辩论语言。法庭辩论语言要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富有逻辑、条理清晰,围绕重点、详略得当。

(3)辩论仪态。庭审时要着装整洁,仪态大方。坐姿要端庄大方,精神饱满,不能左倾右斜,或前俯后仰,也不宜过于拘谨、紧张。要合理使用手势,避免在法庭辩论中指手划脚。

5、原告不到人民法院开庭或中途退庭的,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回起诉处理,人民法院不再继续审理。如果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6、被告不到人民法院开庭或中途退庭的,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7、人民法院判决前,原告是否可以申请不告被告了?

法院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由法院审查是否准许。如果人民法院不准许的,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推庭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8、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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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推迟开庭的情形。

9、开庭后当事人必须阅读开庭笔录吗?

法庭笔录时由书记员制作的、如实而准确地反映庭审过程的书面记录。法庭笔录是人民法院审判的重要依据,庭审后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如果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10、当事人拒绝签字,开庭笔录是否还有效?

当事人阅完笔录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开庭笔录仍然有效。

十一、收集、提交证据——您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证据

1、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证据具有以下特点:证据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内在联系;证据的形成和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

证据有以下七种: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例如合同、遗嘱、书信、图纸等。

(2)物证: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受损坏的程度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购买的产品、被损害的物品等。

(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指知晓案件事实的人向法院就自己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鉴定意见。例如文书鉴定、医学鉴定、技术鉴定等。

(7)勘验笔录:指审判人员在诉讼中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等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制作的笔录。

3、复印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合同、遗嘱、书信等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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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副本、节录本。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应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购买的产品等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应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4、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

一般情况下,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5、证人必须到法院作证吗?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具有下列情形,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6、诉讼时谁应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7、哪些纠纷由被告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责任?

下列情形,由被告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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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哪些事实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9、当事人无法调查收集证据怎么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10、当事人如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应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11、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者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时,法院会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12、证据可能会灭失的,当事人应采取什么措施?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可以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申请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申请人应提供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民事关系(如被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担保手续。

13、证据应在何时提交给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提交证据的时间及逾期提交的法律后果。如果由法院指定的,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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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案件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举证期限,不受30日的限制。当事人也可以协商确定的期限,并经法院认可。

14、证据不能及时提交给人民法院怎么办?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5、超过期限提交证据人民法院会接受吗?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提交证据的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双方对证据发表意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16、在举证期限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是否可以提交给人民法院?

对下列情形的证据,虽然超过举证期限提供,但人民法院仍将证据纳入审理范畴:

(1)一审中的新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中的新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再审中的新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法院将该证据纳入审理范畴。

(4)视为新证据:当事人经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十二、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如何防止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

1、起诉前发现对方可能将财产转移,可能导致将来执行不到财产怎么办?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将财产先保住)。

2、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不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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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人民法院在多长时间内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诉讼中,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可能导致将来执行不到财产怎么办?

当事人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于执行的案件,可以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6、人民法院在多长时间内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7、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需要交费?

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在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不交纳申请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费的标准是:

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 1 千元的,每件交纳 30 元;超过 1 千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 1% 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 0.5% 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 5000 元。

8、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后能否被解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在15 日内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

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9、人民法院一般采取哪些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一般采取的财产保全的措施为:查封、扣押、冻结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0、申请财产保全有误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1、对人民法院查封自己的财产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保全自己的财产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保全措施。

12、当事人可以在判决前要求对方先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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吗?

对下列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即要求对方预先支付相

关费用):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

5、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行政案件原告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13、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需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法院先予执行需符合以下条件: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民事案件中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14、申请先予执行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则驳回申请。

15、申请人败诉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16、对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相关款项。

十三、上诉——不服一审裁判怎么办

1、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认为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判结果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申请第二审法院再次审理案件。

2、上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上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主体资格, 即案件的当事人;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判决的上诉,应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对裁定的上诉,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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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提起上诉?

上诉人应将上诉状提交原审人民法院,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 5 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4、上诉状包括哪些内容?

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5、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的时间有多长?

第二审法院立案庭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案件材料后的 5 日内立案。

6、上诉人应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上诉人在收到第一审法院送达的交纳上诉费通知后7日内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人在7日内未预交,又未申请缓、减、免交的,或者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不预交的,二审法院将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十四、申诉、申请再审——不服法院生效裁判怎么办?

1、当事人认为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有错误的,是否可以申请法院重新审理?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有错误,或者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即申请人民法院对生效案件重新审理)。申请再审时,不停止原裁判结果的执行。

2、申请再审与上诉有什么区别?

上诉是针对第一审未生效裁判结果,申请作出第一审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再次审理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申请作出生效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案件。

3、申请法院再审应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法院再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生效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

(2)具有法定申请事由;

(3)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4)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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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生效裁判案件?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裁判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5、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重新审理以调解结案的案件?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6、对生效裁判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再审?

一般来讲,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应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 2 年内向法院申请再审。

如果 2 年后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再审。

7、哪些案件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

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8、再审申请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重新审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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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重新审理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重新审理事由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9、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十五、申请执行——义务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怎么办?

1、申请执行应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执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由给付内容,且被执行人、执行的财产等是明确的。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民事、刑事案件财产部分应在多长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执行民事、刑事案件中的财产部分,应在 2 年内向法院提出,从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申请执行行政案件应在多长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公民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 1 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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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执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执行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 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军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5、申请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位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6、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有意见的,怎么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7、案外人不同意人民法院执行的,怎么办?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不停止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执行措施?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9、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间支付款项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罚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按照法院裁判文书、其他法律文书执行的期间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0、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罚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按照法院裁判文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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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12、如果被执行人死亡怎么办?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申请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13、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14、什么情况下法院会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

对以下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丧事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5、人民法院执行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个月内执行结束。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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