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山东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被申请人:崔XX,男,19xx年12月7日生,汉族,XX市XX件商店业主,原住X什市哈XXX路,身份证号:37132719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裁定中止XX区人民法院(200X)河民初字第30XX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的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0X)河民初字第30XX号民事判决,责成崔XX于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56000元及违约金。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并已立案,由于没有落实到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中止本案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再请贵院继续执行本案,请贵院核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XXX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第二篇:中止执行申请书
中止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立盛工艺品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审判决结案,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鉴于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财产线索直至申请人履行全部债务为止,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此外,申请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本次程序极有可能导致申请人无足够的资金向公司员工下发薪酬。
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建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19xx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恳请依法核准为盼!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