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西
安市XX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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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行执字第00139号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注册号 76697431-9。
法定代表人吕强,局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XX局(陕AXX车主)。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XX号。组织机构代码 XXX。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X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xx年6月30日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3-02[2010]第55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XX局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亦申请终结执行西城管执罚字3-02[2010]第5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3-02[2010]第5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范 江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慧 琴
第二篇: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刘XX一案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刘
XX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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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行审字第00232号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吕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曲XX,男。
委托代理人王XX,男。
被执行人刘XX。
被执行人刘XX于20xx年7月21日擅自将其所有的陕AXXX机动车停放在本市含光路人行道上,影响行人正常通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之规定。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西城管执罚字2-1[2010]第186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2-1[2010]第186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