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笔录的理解和制作

时间:2024.5.4

现场笔录的理解和制作

(庐江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 黄朝峰)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在证据种类中增加了“现场笔录”,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也规定了“现场笔录”这一证据种类。但在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很少使用现场笔录,相关的理论书籍也鲜有论及,即便论及,也是寥寥数语,所以,对现场笔录进行研究,并在执法实践中注意使用这一证据种类就成为必要。下面笔者就 “现场笔录”的相关问题作了浅显的总结,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现场笔录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现场笔录,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案发现场制作的笔录。其有以下几个特征:

1、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的组织。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为了行政目的而制作,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人民法院等其他非行政机关不能成为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

2、现场笔录的制作时间是在行政案件发生的过程中或者刚刚结束。现场笔录的最基本的特征是其“现场性”、“即时性”。最大的效果是“保真”。从证据的种类来看,应当属于原始证据。实践中,有些违法行为正在发生的过程中,行政人员是没有办法制作现场笔录的。比如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接到报警赶到案发现场,违法行为正在进行,民警首先要做的是制止违法行为,如果有受伤者,还必须抢救受伤者。对于这种特殊的案件,要求在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制作现场笔录是不可能的,执法人员只能是在违法行为刚刚结束的时候制作现场笔录。

3、现场笔录的制作地点是在案件发生的现场。这与现场笔录制作时间的“现场性”是一致的。

4、制作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有的证据都有“合法性”要求,现场笔录也不例外。违反法定程序制作和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现场笔录的效力将会受到怀疑,甚至被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现场笔录的要素和内容。所以,公安行政执法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必须符合该《证据规定》的要求。

5、现场笔录的内容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自己耳闻目睹、检验检查等案件事实的记载。包括听到的、看到的、摸到的、闻到的,或者用仪器检测到的等事实。

二、现场笔录的证明力:

所谓证明力,也就是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和作用的程度大小,或者说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与现场笔录的特征密不可分:现场笔录在现场制作,而其他证据种类,是在其他地点制作;现场笔录记载的是执法人员就其听到的、看到的、闻到的等所做的记录,非常容易让执法人员产生“内心确信”;而其他的笔录一般是在现场之外的其他地点,当事人或者证人根据自己的记忆,所做的笔录,记忆可能因为时间的流逝而不准确,关于案件的信息,经过证人或者当事人的陈述,传达给办案人员,因为中间环节的增多,也因为中间环节陈述记忆能力的不同,造成信息的失真,从而影响了证明力。

因此,当现场笔录证明的内容和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冲突的时候,现场笔录的证明力优于这些证据。而且,行政机关可以仅仅根据现场笔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可见其证明力之强。

但是,现场笔录的这种极强的证明力也给执法人员违法提供了空间。为了对此进行制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的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有异议的。”如果执法人员弄虚作假,可能因为作伪证而被追究法律责任。这个规定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行政案件的办案人员可以作为该案件的证人。

三、现场笔录在公安行政处罚中适用的场合:

1、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场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此进行了细化。综合上述规定,我们发现简易程序或者当场处罚程序的特点是,一是公安民警的处罚适用范围广泛,而且民警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有利于提高公安行政处罚的工作效率,但是在处罚程序上,无法对执行行政处罚的过程监督,给民警违法违纪提供了制度空间。二是,整个当场处罚的程序除了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收缴罚款的收据外,没有任何证明被处罚人行为违法的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当场处罚也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到上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做出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做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如果不能举出证明被处罚人行为违法的证据,公安机关将承担败诉的后果。所以,现场笔录既可以起到对民警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作用,也起到为日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供证据的作用。请看下例: 在某地法院受理一起交通处罚案件中,被告提供当事人闯红灯的现场笔录,该笔录记录了当事人闯红灯的时间、地点、拒绝签名的情况,该笔录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签名。原告主张其当时不在现场,并有其朋友为其出庭作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仍做出维持被告行政处罚的判决。

2、接处警的场合。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的报警或者报案以后,立即赶到现场,此时,可能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能违法行为刚刚结束,民警这个时候在违法行为的现场就自己看到的、听到的、闻到的、检测到的,以及访问到的,做现场笔录,能够起到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的作用。如果事后调查取证,因为人口的流动性大,以及目击证人不愿意作证等多种因素,可能找不到证人,或者即便找到证人,也可能因为证人的作证成本比较大而不愿意作证等等。所以,在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将现场的目击证人就其看到的事实所作的证人证言记录的现场笔录里,能够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防止案件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能处结的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处警时制作现场笔录,也是证明民警非不作为的证据。

3、巡逻中当场盘问检查的场合。当前,我们在治安巡逻工作中,如果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

符合《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一般是对其当场盘问、检查,对符合条件的,对其继续盘问,制作盘问记录。在随后的治安案件查证或者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过程中,广泛使用《抓获经过》这一证据。《抓获经过》在证据性质上是民警就案件程序事实所做的证人证言。既然如此,这一证据的效力就与其他的证据种类没有什么不同。如果我们在巡逻中的当场盘问检查中,发现嫌疑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在查获的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将打消违法嫌疑人“翻供”的念头,并有力证明案件事实。

另外,在对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比如旅馆业、刻字业、保安服务业等行业)或者内部保卫单位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违法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现场调解的情况等,都可以使用现场笔录。

四、现场笔录与其他证据区别:

1、现场笔录与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并将情况和结果如实记录下来而制作的笔录。勘验笔录所记载的对象是现场或者物品。制作、形成的时间是在事实发生之后。它反应的是案件发生以后现场“静态”的事实。其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应当属于间接证据。而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违法事实发生过程中制作的,具有现场性、即时性的特点,它反应的是违法行为发生的整个过程,具有“动态”的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的事实,属于直接证据。

2、现场笔录与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两者的共同之处是都以记载的内容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二者区别,一是形成时间不同:书证大都是在案发以前就已存在;而现场笔录则是在案件进行过程中形成的。二是记载内容的特点不一样:书证记载的是“静态”的事实;现场笔录记载的是“动态”的事实。

3、现场笔录与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向行政机关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叙述和承认。以形成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当事人在现场所做的陈述,和当事人脱离现场之后所做的陈述。这两种陈述都是违法行为结束以后,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回忆对行政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所做的陈述,两者的区别是陈述的地点不同,以及陈述的时间距案发时间的长短不同。在现场所做的陈述,因为做这种陈述的时间是违法行为刚刚结束,当事人记忆犹新,其证明力要比事后做的笔录的证明力高。另外,当事人在现场所做的陈述,笔者认为,应当是现场笔录的一部分。脱离现场后在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的地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做的陈述,是当事人陈述。

4、现场笔录和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是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证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陈述其耳闻目睹的事实,也可以转述他人的所见所闻。对证人口头陈述要制作证人证言笔录。从笔录形成的时间看,大都是在案件事实发生之后形成的。制作的地点可以是案发现场,也可以在脱离现场的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或者其他的场所。和当事人陈述一样,笔者认为,在案发现场违法行为刚刚结束的时候制作的证人证言应当是现场笔录的一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现场笔录记载的是办案人员在现场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听到的,看到的,闻到的,摸到的,检测到的事实,这时的现场笔录类似警察证人或者行政人员证人的情况。制作现场笔录的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的时候,也不用回避。《刑事诉讼法》二十八条规定了“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回避的情况,但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并没有相同相似的规定,这是不是说明,行政案件的办案民警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笔者认为参与办理案件的行政人员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5、现场笔录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带、录像带以及从电子计算机中提取的资料。笔者认为,两者的区别是其存在的形式不一样,现场笔录,作为一种笔录,其存在于纸张上,以纸张上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存在与录音带、录像带和电

子介质上。有时两者反应的内容是一样的,比如交警安装与路口的摄像机拍摄的行为人交通违章的录像,其反应的内容,就和交警纠正违章时,做出的现场笔录反应的内容是一样的。

五、制作现场笔录应注意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现场笔录应当具备的要素: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的内容,并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我们在制作现场笔录时要根据笔录上的项目将时间、地点等项目填写齐全,在填写现场发现的案件事实、证据及处理经过栏是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记录现场的概况,情况复杂的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

2、要记录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

3、要记录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

4、要记录执法人员的活动及结果;

5、要记录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

6、要记录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摄影、录像、绘图,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的情况;

7、要记录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场所或者在一个场所内有多个违法行为地的,如在场所内查获多起卖淫嫖娼案件的,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但最后应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检查情况。

8、《现场笔录》应在现场执法时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执法,第二天才完成笔录。

9、笔录写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章,有多页的要逐页签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其他人在场时,可由其他人签名。

六:现场笔录样本:

××县公安局

现 场 笔 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执法民警: 工作单位:

制作人: 工作单位:

当事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见证人: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现场发现的案件事实、证据及处理经过:

执法民警(签名):

当事人(签名):

制作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第二篇:制作现场笔录


制作现场笔录

制作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保存证据的重要方式之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现场笔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由、时间、地点、当事人、执法人员、见证人的到场情况。二是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见证人的意见、看法。三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结果。四是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当事人如果对现场笔录没有异议,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证明现场笔录的记载属实。签名或者盖章是现场笔录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实践中并不是每个当事人都愿意在现场笔录中签名或者盖章,甚至有人会无理纠缠,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证明,这种情况不影响笔录的效力。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制作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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