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特价机协议申请
主合同编号:
本协议编号: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 签订 号《 合同书》(以下简称“主合同书” )。基于主合同书双方签订本协议,本协议是主合同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甲乙双方协商以提高销售为目的,自愿达成特价机协议。
1、厂商联合促销特价机:甲乙双方采取特低价格营销策略,共同提高品牌形象,拓展市场空间,提高市场占有率,由乙方提供销售平台,由甲方提供大幅度低于同类商品净供价的特价机进行宣传促销活动。
2、商家特价机:甲方因乙方新店开业或举办大型促销活动,以特低供价向乙方提供产品,以助于乙方提高影响力和获取市场更高关注。
3、尾货特价机:甲方为了获取本品牌更高的市场关注,同时加快其尾货产品的销售速度而向乙方提供的大幅度低于正常净供价的尾货库存产品。
二、特价机产品明细表:
三、 特价机产品销售额或进货额计入甲乙双方签订的主合同有效期内相应规模。
四、 甲方提供的各种特价机的总量,不得超过该品牌品类商品半年度供货总额的 %。特价机进货每半年核算一次,超出限量部分应按主合同书及相关附件之规定计算商业折扣。
五、 甲方应保证特价机在入乙方仓库后30天内销售完毕,如乙方在30天(含)内未能销售完毕,剩余的产品乙方有权选择以下( )方式处理:
A、 退回甲方,甲方应在协议终止日期后3日内无条件完成退货,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正常商业折扣计算返利。
B、按主合同约定的正常商业折扣计算返利。
六、 本特价机协议中的降价幅度必须严格按乙方规定执行;正常调价机型不视 为特价机。
七、 甲方必须按本特价机协议约定的产品型号在定单下达之日起7天内送货到乙方指定仓库,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八、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特价机产品性能价格比有明显优势。
九、 货款支付方式为 ,帐期为 天。
十、 甲方对乙方现有同型号的库存商品必须给予降价补差。
十一、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未约定的条款和内容适用主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相关条款和内容。
十二、甲乙双方应积极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本协议与主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有冲突的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十三、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十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以加盖合同专用章为准)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主管签字: 业务总监签字:
第二篇:申请协议
国内商标申请委托协议
委托方(甲方):焦作市力佳门窗型材有限公司 代理方(乙方):河南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就 中骏宇航 商标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商标申请 □其它事项 。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商标注册申请的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内容负责。
2、按时向乙方支付商标注册申请费。
3、如果联络方式或地址变更应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乙方不负责任。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商标申请事务,乙方代理事项为:指导甲方选择申请使用的商品,制作商标申请文件,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提供与商标申请有关的法律咨询。乙方代理事项不包括:商标局关于商标申请的驳回之后的驳回复审程序,或者商标申请被提出异议之后的异议程序。
2、若甲方未交费到国家商标局查询时,乙方将为甲方的商标在“中国商标网”上进行查询; “中国商标网”的“免责声明”适用本查询结果。
3、若甲方的商标申请未被国家商标局受理,乙方将负责重新申报或全额退还该商标注册申请费。
4、由于任何商标注册申请均存在被驳回的风险,乙方承诺:若甲方的商标申请被国家商标局驳回,甲方再次申报代理费减半。
五、商标查询方式: □ 已交费到国家商标局查询 √ 未交费到国家商标局查询
六、乙方在未收到委托方应付的有关费用前,有权不履行相应责任;以上委托事项合计费用(含规费、
代理费)为人民币(大写) 壹仟捌佰 元整。
全部款项汇至北京集佳总部,开户名: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帐号:0104014170016787。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收到甲方相关费用之日起生效,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商标证书颁
发或被驳回或被提出异议之日止。
九、甲、乙双方涉及本协议履行而产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未果,则双方任何一方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备注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方(章戳): 代理方(章戳):河南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