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建学院法律系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时间:2024.5.2

目 录

引言 .......................................................... 3

一、货物风险转移概述 ........................................... 3

(一)货物、风险及风险责任 .............................................. 3

1.货物的定义 ....................................................... 3

2. 风险和风险责任 ................................................................................................................. 4

(二)货物风险转移理论及对各国立法的影响 ................................ 4

1.合同成立主义及对各国立法的影响 ................................................................................... 4

2.所有权主义及对各国立法的影响 ....................................................................................... 5

3.交付主义及对各国立法的影响 ........................................................................................... 5

(三)影响货物风险转移的要素研究 ........................................ 6

1.正常情况下影响货物风险转移的要素 ............................................................................... 6

2.特殊情况下影响货物风险转移的要素 ............................................................................... 8

三、我国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转移制度的完善 ............................... 11

结语 ......................................................... 13

参考文献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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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转移

内容摘要: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转移是买卖双方极为关注的问题,也是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因而,各国买卖法都很重视货物风险转移的立法。但事实上人们对货物风险转移的理论始终存在争论,由此导致了各国对该问题立法的差异。我国19xx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吸收国际、国外先进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在“买卖合同”一章对货物风险转移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本文通过对货物风险转移的理论进行介绍,在对我国《合同法》货物风险转移条款基本规定进行了阐述与评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立法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买卖合同 货物 风险 风险责任

Abstract:The goods risk transfer is a problem that both parties of business concerns much about, and it is an important matter in the business contract law. As a result, all countries business law values the lawmaking of goods risk transfer very much, including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nd trade customs. Since there are various views about it, many countries have legislative difference in the problem.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at is in effect in 1999 have a detailed rules about it in the chapter of contracts, absorbing the institutional advances of laws international. I elaborate three theories about the goods risk transfer in this article and conclude some factor affecting the goods risk transfer. And I elaborate some clause about the goods risk transfer of the Pea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give some suggestions about it .

Keyword: business contract, goods, risk, risk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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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现代商事交易越来越发达,无论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其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大多需要较为复杂的过程,特别是国际货物的买卖。在交易过程中,货物难免遭受各种意外损失,这种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成为买卖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也是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问题。各国的货物买卖法都很重视货物风险转移的立法,对货物风险转移都作了规定,但其内容却不完全相同。因为在货物风险转移理论上,始终存在争论。因此,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对该问题规定存在差异,甚至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的立法也不尽相同。我国《合同法》在吸收国际、国外先进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在“买卖合同”一章对货物风险转移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本文就货物风险转移的有关问题,结合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贸易惯例,进行比较研究,并对我国《合同法》货物风险转移条款提出一些建议。

一、货物风险转移概述

(一)货物、风险及风险责任

1.货物的定义

买卖合同中的货物,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各国的买卖法中,作为买卖的标的十分广泛,笔者认为,能够被称之为货物的,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一必须是有形的,即必须具有实物形态,能被触摸或看见。而公司股票、债券、专利权、版权等,是存在于人们观念之中的财产,因而不属于买卖合同的货物范围。二必须是可以移动的,即可以从一地运往另一地。因此,不动产不能移动,不属于买卖合同的货物范围。三可以是卖方已拥有或持有的现货,也可以是正在制造的货物或卖方将获取的货物,即期货。因此,一般说来,买卖合同中的货物就是指所有有形动产,但不包括诉讼标的物。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使用的是“标的物”一词,对货物的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基于本文所探讨的是“货物风险转移”,而且仅从商事买卖合同的角度探讨,因而,本文的“货物”范围,笔者只是限定于19xx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适用的货物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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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风险和风险责任

(1)风险

在合同法上,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造成的损失,也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造成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的损失。本文所探讨的“风险”范围特指狭义的风险。

(2)风险责任

对于风险的实质问题,当前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风险中的主要问题是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这被称之为“价格风险”[1];二是认为风险问题的实质是风险如何承担。这种观点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都得到了肯定,包括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因此,将风险的实质问题理解为风险如何承担,即风险责任的承担,更能体现风险的实质内容。而价金的承担只是风险责任承担的一种表象,是风险责任承担的次一层面的问题。因为谁承担风险责任确定了,价金的承担问题便也迎刃而解了。

(二)货物风险转移理论及对各国立法的影响

货物风险转移理论,实质上就是有关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理论。迄今为止,有关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理论主要有三种: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交付主义。这三种理论有一个共同点,都是将风险转移与合同交易中的某一特定事件联系在一起,即以买卖合同的成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货物的交付行为完成作为风险转移的划分点。这三种理论在世界不同国家各个时期的货物风险转移立法中,均被采纳,形成各国通行的理论。 1.合同成立主义及对各国立法的影响

合同成立主义,是指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货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也就是以合同的成立作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1] 【英】施米托夫著,赵秀文选译:《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xx年版,第3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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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受合同成立主义影响的主要有罗马法和瑞士债务法[1]。如在罗马法中规定“自买卖契约缔结之时起,买得物的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盈利均由买主承担或由他享有”;“买卖契约一经缔结??即使买卖标的物尚未交付,买受人立即承担其物的一切风险。因此,如果卖出的奴隶死亡或身体任何部分受伤,卖出的建筑物全部或一部焚毁??其损失概由买受人负担,即使他未受领其物,仍应支付价金”。[2]《瑞士债务法》第185条规定:“除因特别关系或约定而有例外情形者,物之收益及风险,于契约成立时转移于买受人。”

2.所有权主义及对各国立法的影响

所有权主义,是指以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为标准来决定风险的转移,也即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这主要受传统民法“物主承担风险原则”的影响。在过去的买卖中,由于商事交易不太发达,一般来说,谁占有货物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谁拥有所有权谁就应承担货物的风险。所有权的转移与货物风险转移是一致的,它体现了所有权关系的一种静态,也就是所有权始终处于一人手中[3]。

受所有权主义影响的代表国家是英国和法国。《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第2款规定:“交付标的物之债,自该物应当交付之时起,使债权人成为物之所有人并由其负担物之风险,即使尚未实际进行物之移交,亦同;但是,债务人如已受到移交催告,不在此限;在此场合,物之风险仍由债务人负担”。[4]在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第20条中则规定:“除另有约定者外,卖方应负责承担货物的风险直至财产权移转给买方时为止。但财产权一经移转给买方,则不论货物是否己交付,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5]。上述国家的货物风险转移立法,都无一例外地将货物风险转移同货物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而不论货物是否已交付。其立法用语已清楚地表明立法者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转移相统一的立法意图。

3.交付主义及对各国立法的影响

交付主义是指以货物的交付为标准来决定风险的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的转移时间。 [1]

[2]

[3]

[4]

[5] 冯大同主编:《 国际货物买卖法》,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xx年版,第133页。 【罗马】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xx年版,第175-176页。 汤树梅、应苏萍著:《货物买卖法》,河南人民民出版社19xx年版,第100页。 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xx年版,第288页。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第20条,中国学术期刊网,20xx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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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及19xx年的《公约》,都采取了将货物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相分离的立场,确立了以货物的交付为风险转移的划分点。如《德国民法典》第466条第1款规定:“买卖标的物一经交付,物的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的风险即移转于买受人。自交付之时起,物的收益归属于买受人,物的负担由买受人承担”[1]。《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第2—509条第1款对双方均未违约时损失风险的承担作了这样的规定:“当合同要求或授权卖方通过承运人发运货物时,如果合同未规定卖方在特定目的地交付货物,卖方将货物适当地交付给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至买方,即使卖方保留了权利;但是,如果合同规定卖方在特定目的地交付货物,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但仍由承运人占有期间作出适当的提示交付,则只要卖方作出此种适当的提示交付,使买方能够取得交付,损失风险即于此时转移至买方”[2]。19xx年《公约》也参照了上述各国的立法,采取交付主义,在其第三部分“货物销售”的第四章对风险转移作了专章的规定。主要体现于该《公约》第67条的规定 [3]。

(三)影响货物风险转移的要素研究

由于货物风险能否正常如期地转移与买卖双方各自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加强对影响货物风险转移要素的研究,对防止、规避贸易纠纷,保障安全收汇和促进外贸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本节仅就交付主义中影响货物风险转移的要素进行研究。

1.正常情况下影响货物风险转移的要素

交付主义以交付货物为风险的划分点,而交付货物涉及货物交付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行为以及货物本身的情况。因而,货物交付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行为以及货物本身的情况就成为影响货物风险转移的各个要素。 [1]贾红梅、郑冲译:《德国民法典》(修订本),第467条,法律出版社20xx年第2版。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09条,中国学术期刊网,20xx年9月25日。

19xx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2][3]

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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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与地点

在买卖双方对货物风险转移没有协议的买卖中,其风险的转移适用法定转移。在采纳交付主义的国家及19xx年的《公约》,法定转移是交付行为的完成。但是交付行为何时完成以及在何地完成,这都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因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的时间、地点是影响货物风险转移的重要因素。时间、地点约定不明确,将造成风险转移障碍,影响风险法定转移的实现,容易造成合同纠纷;在错误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还会造成风险转移的“前移”或风险转移的“回转”。可见,交货的时间与地点对风险的转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交付

货物风险转移中的交付,实际指的是实物交付,即指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后,卖方根据合同向买方转移对货物的占有权。但在承运人介入的买卖中,当卖方按照合同要求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保管,承运人对其进行实际控制时,货物就是己经交给了买方。“在没有出具提单的情况下,如果货物交给承运人的目的是为了运给买方,即初步推定为交货给买方”。当然,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视为交付给买方,也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对承运人的资格应作出适当的限制。如果卖方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或者卖方雇佣车船代为运送,都不能将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交付行为如能引起风险转移,导致法律后果的发生,还要求必须是适当的交付。“适当的交付”是指卖方以合理的方式、正确的时间、地点和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对买方或承运人交货。

(3)货物的特定化

《公约》第67条第2款规定“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Incoterms2000》中也规定风险转移以“该项货物己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它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这就是货物的特定化要求,它是风险转移的一项必要条件。将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实质上就是把货物予以特定化,即将某一批货物同某一个具体合同联结起来,表明该批货物是为履行某个合同之用或交付给某个买主的。“作为一项规则,货物只有是,或者己经成为特定物时,风险才能转移”,这已被国际规则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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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情况下影响货物风险转移的要素

(1)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对于风险转移的影响,主要在路货的买卖中。路货买卖,又称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它是指卖方先把货物装上开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方出售在途货物的买卖,有时也指第一买方在货物尚未到达目的地时的转售。这种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称为“海上路货”。在《欧洲经济委员会共同条件》第IA格式第9.2条规定中,认为海运中的货物风险转移不应具有溯及力,其规定是:“如果合同是在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后订立的,风险应自合同订立时转移给买方。”这个观点在19xx年《公约》中得到支持,《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己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这作为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风险转移的一个原则,如果没有其后“但书”规定的特殊情况,运输途中货物风险的转移就是在合同订立时。我国《合同法》也采纳了该观点,在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可见,合同订立是在特殊情况下影响货物风险转移的一个要素。

(2) 违约

在货物买卖合同能得到正常履行的情况下,风险以交付为转移的时间。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以交付为风险转移的规则将不再适用。如:在正常情况下,货物交付后,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但由于卖方违约致使风险又由买方返回由卖方承担,这称之为“风险转移的回转”;另一种情况是,由于买方违约,致使卖方无法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那么,即使卖方尚未交货,风险也将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起转移,这又称之为“风险转移的前移”。 [1]这就是违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因而,违约这一事实也就成为风险转移的一个要素。 [1]郭寿康著:《国际贸易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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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评析

(一)我国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直以来,在我国《合同法》起草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转移应采何种立法主义,始终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移转,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该条并没有确立风险移转的规则。有学者认为,在《合同法》制定以前,我国法律实际上采取的是风险随所有权移转的规则。也就是说,我国以前系采所有权主义。该观点确有一定的道理,而且在大多数场合,货物的风险随货物的交付而转移与货物的风险随货物的所有权而转移的结果相同。但事实上,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则并没有确立一个明确的标准。19xx年我国的《合同法》在认真比较了“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之后,最终采用了“交付主义”,正式明文确立了风险随交付移转的一般规则。该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而言,标的物交付以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以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虽然就某些财产的买卖达成了协议,而尚未实际交付,仍不发生所有权的移转,也不发生标的物风险的移转。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发生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应由买受人承担损失,如果尚未支付价款的,即使买受人实际上没有得到标的物,仍需支付标的物的价款。不过,交付移转风险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特别约定而排除适用这一规定。应该说,我国采“交付主义”立法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一样,与国际惯例一致,被学者誉为符合世界立法潮流,如前面我们所分析的那样,其进步性是显而易见的。

(二)我国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制度的具体规则评析

1.我国关于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的具体规则

在我国,关于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已在《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中采纳并作了详细规定。总结起来,我国现行有关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的具体规定如下:

(1)未违约时货物风险转移的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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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这是法律对转移风险的原则性规定。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货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③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违约时货物风险转移的立法规定:

①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将货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③因货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的,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同时还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货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权利。

2.对我国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具体规则的评介

综上所述,我国《合同法》移植了公约的规定,采“交付主义”立法。应该说,这一做法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一样,与国际惯例一致,其进步性是显而易见的。从总体上看,我国有关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交付主义”立法汲取了国外比较先进的立法经验,构成了较为全面的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规则体系,已达到了相当先进水平,这是我国诸多民法学者、实务界多年不懈努力的结果,也是我国民商事立法逐步完善的标志。

但是,我国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的具体规则尚存在诸多不足。由于我国法学界关于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有关的著作也并不多见,虽然通过《合同法》 10

实现了对货物风险负担问题的调整,而且这些具体调整规范还体现出一定的层次性,但是还没有完全实现调整规范的系统化,且存有许多空白,在与国际接轨的力度上还不够,一些具体的规定还有一些缺憾。例如,《合同法》对于在途货物的买卖,如果出卖人在买卖合同成立前,就己知或理应知道货物己经毁损或灭失,但出卖方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受人而与买受人签定合同的,对于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由何方承担,法律并未作出直接的规定。当然,实践中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裁判,但对于立法来说,本身要求具有前瞻性,在立法中可以预见到的和可以借鉴的,立法应尽量以条文的形式予以直接、明确的规定,这是法应具有公示性、可操作性的要求,也有利于法的实施。

三、我国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转移制度的完善

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不仅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而且具有层次性和可操作性,从而实现了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在法律上的调整。但还应看到,由于我国法学界关于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通过《合同法》实现了对货物风险转移问题的调整,并体现出一定的优越性,但是还没有完全做到系统化。而且法律中还存在一定空白,与国际规则的接轨力度也远远不够。笔者从完善我国合同立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与国际接轨等角度出发,针对《合同法》的不足之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明确风险的含义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合同法》首次提到“风险”这一法律术语,但对于何谓“风险”,《合同法》却并没有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风险的内涵和外延并没有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确定下来,这不能不说是《合同法》的一大缺憾。由此可见,《合同法》对于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问题中所指的“风险”这一法律术语的概念、含义界定不清,仍待完善。

2、明确风险转移的前提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3条、第146条规定,因买受人违约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着约定的期限交付时,风险提前转移,即 11

并不是以交付货物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而是提前至买受人违约之日。这些条款都是对货物的风险转移所作的规定,但风险转移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合同法》未做出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合同法》对于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应采用与国际接轨的立法,以货物的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关于将货物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在各国特别是英美普通法的规定中广泛存在并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在《合同法》中应明确规定:“货物在清楚地划拨于合同项下以前,风险不转移至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在货物上加标记、单独堆码、另行排放、装船或标明目的港和收货人、货物品名、产地等;或通过应提交的装运单据推出货物的收货人;或以其它方式列明并向买受人发出货物己划归于合同项下的通知。种类物在交货后尚未与整批货物分离而划归于合同项下前,对该货物享有利益的每一方当事人都应按比例承担该货物的风险”。

3、完善风险发生的事由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仅对不可抗力所致的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进行了规范,这仅是风险发生的一种情形,《合同法》未对意外事件及第三人的过错等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事由所致的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进行规范,由此在对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这一重要问题的规范上存在漏洞,应进行填补。有学者指出,漏洞的存在是由于《合同法》未采用“不可归责于”这一术语。此外,《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从而使得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是免责的,这里的“免责”只是习惯上的说法,确切地说是不作为违约,当事人也就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存在缺陷,因为,理论上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同为买卖合同的风险事由,也是合同当事人的免责事由,而第121条的规定易产生歧义。如果把第121条理解为对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的规范,从而将这种情形作为违约的情形,显然与买卖合同风险理论将此作为风险事由的普遍观点相悖,将同样不可预见和避免、同样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作区别对待,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实际上,第三人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有时可为当事人所预见和避免,因而当事人不能说没有过错,这时不履行合同就是违约,第121条规范的应是这种情形,而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不属第121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情形。建议对第 12

121条作限制解释,《合同法》应对意外事件、第三人的过错行为等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事由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做出与对不可抗力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相同或相似的规定。

结语

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是买卖法中的核心问题,本文对合同中的货物、风险和风险责任作一界定是想说明本文的探讨范围,在此前提下,笔者在掌握现有资料的基础上,对货物风险转移的理论进行概述,对我国《合同法》货物风险转移条款基本规定进行了阐述与评析,同时对我国关于货物风险转移规定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由于笔者掌握的资料有限,也由于笔者水平限制,论文中的上述部分显得浅显、粗糙,论证不够深刻、严谨。此外,文中也缺乏实例佐证。因此,本文在以后的学习研究中还有待于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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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施米托夫著,赵秀文选译:《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xx年版。

2.郭寿康主编:《国际货物贸易法律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版。

3.郭寿康、韩立余著:《国际贸易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4.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xx年第2版。

5.王传丽主编:《国际贸易法》(法学本科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xx年版。

6.汤树梅、应苏萍著:《香港货物买卖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xx年版。

7.钟建华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19xx年版。

8.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第2版。

9.沈达明、冯大同编著:《国际贸易法新论》,法律出版社19xx年版。

10.冯大同主编:《国际货物买卖法》,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xx年版。

11.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xx年版。

12.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xx年版。

13.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xx年第2版。

14.【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xx年

版。

15.【罗马】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xx年版。

二、资料类

1.19xx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上),法律出版社19xx年版。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xx年版本),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编,曲鹏程译,

中信出版社20xx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xx年第2期。 14

三、论文类

1.王轶:“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载于《民商法学》20xx年第4期。

2.吴宗祥:“国际贸易货物风险转移研究”,载于《对外经贸实务》19xx年第6期。

3.于志宏:“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探讨”,载于《河北经贸大学学报》19xx年

第3期。

4.叶巍:“根本违约与中国合同法”,载于《当代法学》20xx年第1期

5.张荣芳:“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转移研究”,载于中国学术期刊网,20xx年第5期。

6.赵晓丽:“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风险转移问题”,载于《对外经贸实务》19xx年第

11期。

7.吴宗祥:“国际贸易货物所有权转移研究”,载于《对外经贸实务》20xx年第3期。

8.肖风娟:“试论国际贸易海运货物保险中的可保利益原则”,载于《中央财参考献经大

学学报》,19xx年第6期。

9.王利明:“中德买卖合同制度的比较”,载于《比较法研究》20xx年第1期。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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