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川镇雅泉村村规民约

时间:2024.4.20

洋川镇雅泉村村规民约

(20xx年03月30日村民代表大会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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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完成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三、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药品;不得私藏、买卖、加工枪支弹药。

四、严禁种毒、吸毒、贩毒等一切涉毒活动。一经发现有涉毒行为的,立即向村委或公安机关举报。

五、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大力倡导勤劳致富、守法经营,反对损人利己、不劳而获行为,有下列行为者,依照以下条款作相应处罚:

1、凡占用、破坏国家、集体与个人木材、竹子、果树以及其他公私财物者,又不够刑事处分的,除追回赃物、没收作案工具、赔偿损失外,另处罚金200-1000元。

2、不得随意侵占吞噬乡村公路、公共道路,以及其他承包户的田边地角,对田、土坎只能用刀割杂草,严禁用锄铲,违者除批评教育,赔偿损失外,并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另处罚金50-150元。

3、大力倡导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严禁毁林开荒、带火种上山和失火烧山。严禁任何人在封山育林内割草、砍柴、放牧,轻者除批评教育外,另视情节处罚50-500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失火所造成的烧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重者根据《森林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自觉维护水利设施,合理用水,确保农田灌溉。

1、对有意和无意破坏水沟、山塘、渠道的,除恢复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批评教育,另处罚金50-300元。

在渠道规定的保护范围内,严禁任何人种植农作物,违者除铲除外,另处罚金200-250元。

2、合理用水和依法排队放水,不许放霸王水,对历史延续下来的过水田,做到上流下接或出过水道,不许违背水利部门和集体制定的用水制度,违者处罚金5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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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修房造屋、烧砖烧瓦、移栽竹子、林木、葬坟等,严禁影响他人利益和农作物生长。确实不能避免的,要协商处理好。造成纠纷或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另处罚金50-100元。

1、禁止私人非法买卖土地。

2、凡将修好的房屋出售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审批宅基地。

八、尊老爱幼,树文明新风,维护社会稳定。

1、对打骂父母和长辈,不赡养老人,虐待子女和家庭成员的,责令其赔礼道歉、悔过,并履行义务,另处罚金50-200元。

2、对放纵、袒护、唆使子女及其他人以各种不良行为酿成纠纷和造成损失的,责令监护人或唆使人赔偿损失,并处罚金50-150元。

3、对骂人、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听劝阻和调解的,处罚金50-200元,对不接受处罚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4、对搬弄是非、造谣中伤、聚众聚会闹事者,应进行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另处罚金50-300元。

5、反对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违者除批评教育外并处罚金50-1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村民要监管好自养的牲畜及犬类,必须配合搞好防疫工作,不准侵害他人,如有发生,必须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7、村民操办酒席实行宴席申报制度,除本人、本人的子女或本人直接监护的亲属结婚(复婚的除外);本人的配偶、成年子女以及父母或岳父母、本人直接赡养的老人去世的丧事可申请办理外,其他名目酒席均不得办理。对违规操(承)办酒席的餐具和用具进行没收和现场清除,收受礼金按非法所得全部没收。经审批同意办理的酒席须由有健康证等证件的厨师团队掌厨,对请无证厨师掌厨或无证厨师参与酒席办理的当事人处罚款1000—2000元。村支监三委成员、全村党员、各组组长要带头执行治理滥办酒席相关规定,对违操办酒席的分别处罚款2000-5000元、1000-2000元、500元-1000元;参与违规酒席请吃的的分别处罚款1000-2000元、500-1000元、200-500元;村民违规操办酒席的处当事人罚款1000-2000元,对其承办酒厨师及相关协助人员处罚款500元;对辖区餐饮企业(上门厨师)承办违规酒席的处罚款5000元/次,并建议相关部门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营(从)业资格。

九、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履行“双诚信双承诺”的相关内容。

1、在婴儿出生24小时内,生育户向育龄妇女小组长及村包组干部真实报告孩子出生时间、性别,否则处违约金200—500元。

2、生育孩子后,在42天至90天内按规定落实相应节育措施,按时落实 3

相应节育措施的可按规定享受误补助。如患有禁忌症的,一孩须经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二孩须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指导站确诊出具证明后,并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否则,处违约金100-200元。

3、持证生育第一孩子后及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奖励500元,按时参加“三查”服务的,在独生子女0—14周岁期间每季度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30元。政策内二女户及时采取长效避孕措施上级奖励2000元,独女户二女户女孩高考被国办学院录取上级奖励500元至1000元。按规定享受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优先优惠待遇。

4、已婚育龄妇女上是孕(妇)检对象的,按时参加3月、6月、9月、12月10前到镇计生站参加“三查”服务,否则,处违约金50-200元;已婚育龄妇女外出的,外出后20日内要以书信或电话等方式,向村委会或育龄妇女小组长报告工作或居住地点,是孕(妇)检对象的,在3月、6月、9月、12月的10日前寄回流入地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真实孕情,环情证明。否则,处违约金50-200元。

5、已婚出居住在其他乡镇,但户口在本村的,要求将子女或丈夫落户在本村的,须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能办理。

6、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及溺弃女婴, 违者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或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流入人口7日内主动向村委会报告婚育情况,并接受村的管理。否则,处违约金50-200元,并责令交验或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村民要积极配合对流入本村外地人员的管理,

十、对未履行“双诚信双承诺”内容的,村委会暂缓其所有服务工作,直至履行完成。

十一、凡来我村购房或其他情况有合法手续申请入户的,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

十二、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辖区的所有村民和企事业单位,自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十三、本村规民约由洋川镇雅泉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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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新光村村规民约


村 规 民 约

一、指导思想: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活动中,村民群众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必须遵循合法、民主的原则,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结合我村实际,为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元江县东峨镇新光村委会

依法治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本村委会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管理好各项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贯彻自我制定,自我管理,自我执行的民主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是法制性与群众自治性、民主性相结合的规约,对本村委会村民具有约束力;外来人员在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山林管理

第一条 每位公民都有植树造林的义务,都应当按村委会生产小组的要求,投工投劳义务植树,未按要求参加的,应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条 一旦发生山林火灾,各小组应立即组织群众扑火,迅速查清起火原因,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对失火者处1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失火者的刑事责任。

第三条 砍伐木材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做到先#b@2,后砍伐的原则,严格控制砍伐林木,无证砍伐林木,视为盗窃林木处理,并送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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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盗窃林木,除没收木材外,并处每立方米60元至200元罚款。

第五条 砍伐风景林木、封山育林的,除没收木材外,每棵罚款200元至600元。

第六条 盗卖木材,除没收全部木材外,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七条 小组之间的砍伐,不但需要办理砍伐手续,而且应同拥有林地所有权小组协商同意后方能砍伐,拥有林地所有权小组可适当收取山本费,若不经协商者,一律按盗窃林木处罚。

第八条 没有林木的小组,一律严禁出卖木材,一旦发现,经查实后,除没收林木所得款外,每立方米加罚100元至500元。

第九条 群众自用柴火,本着节约原则,相互协商解决,严禁任何个人砍伐出售,一旦发现,每卖一百市斤柴罚款10元至50元。

第十条 严禁毁林开荒,不经报上级批准,不准乱开乱挖,特别是在规定植树造林要段开荒的,每开荒一亩,罚款500元至1000元,并强行退耕还林。

第十一条 严禁擅自猎杀野生动物,违者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至100元。猎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报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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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章条款与原村规民约冲突的,依照本章条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此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村规民约同时废除。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一条 农户承包的耕地、山林、果园及农户使用的自留地、宅基地,农户只有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条 禁止在沟边、路边、风景山、水源山上开荒种地、葬坟、取土、炸石等毁坏行为。违者除责令退耕还林外,每平方米罚款20元至70元。

任何人不得在公路、街道晒粪、堵塞村社道路,影响交通,除街天外严禁在街道上停放车辆,轻者每次罚款5元至100元,在甘蔗砍运榨季期间,农户装车扔在公路、沟道上的杂物,应由蔗农户主清理干净,保障公路整洁,违者一经查实,罚款5元至50元。

任何人不得采用扩张、劈埂等方式侵占他人利益和集体利益,违者除责令恢复原状外,罚款5元至30元。

第三条 农户建盖房屋用地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严格按批准的要求建盖,服从村镇规划。

不按要求超占建盖的,除退出所占面积外,每平方米罚 4

款50元至100元。

第四条 农户必须服从村社种植规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按规划种植,若不服从除罚款50元至100元外,村社不提供有关服务,直至收回土地另行承包。

农户承包的土地,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耕种的,应交还村社,不得荒芜,违者每荒芜一分耕地征收荒芜费50元至500元,需转包给他人耕种,必须经村民小组长同意,订立书面转包协议,违者集体有权收回另外发包。

第四章 集体财产及公益事业管理

第一条 村民小组和村委会集体所有的财产,农户有维护和监督权利、义务。

生产的经费收支和财物管理情况,每半年应向农户公布一次。农户必须服从村社公益事业安排,违者除责令投工投劳外,罚款10元至50元。

第二条 禁止任何人侵占集体的房屋、场地、机械、设备等,占用的,责令限期退还,收取10元至100元占用费;无故不退的,集体有权强制收回,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农户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使用集体财物的,应当确立有偿使用的承包或租赁关系。

第三条 农户要爱护管理好各种水利设施,不准堵塞田 5

间沟渠,不准占用田间通道,不准损坏任何水利和消防设施;违者除责令修复外视情节轻重处30元至300元罚款。

严禁在人畜饮水池周围建猪圈、厕所及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建筑,违者,除限期拆除外,视情节给予5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严禁污染人畜饮水水源,违者,除责令限期清除外给予50元至100元罚款,严重的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安装供电线路必须符合供电部门的安全要求。 严禁私拉乱接线路,违者除限期整改外,给予30元至5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除承担赔偿费用外,依照前款规定加倍处罚。

村民小组或联户使用电力的,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的报酬各村社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严禁偷电力,违者除批评教育外,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至100元。

严禁损坏电力设施,违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100元至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为丰富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保证有线电视收视效果,严禁在有线电视线路,分支线上偷拉盗接,违者除批评教育外,每发现一次按广电局的有关规定罚款处理。有线电视的收视费,要求在每年的6月底前交清,违反未交者,根据有线电视的管理规定,管理人员有权中断电视信号。 6

第五章 社会风尚

第一条 提倡拾金不昧的社会风尚,拾到他人财物,应当及时归还失主。

拾物不报,隐藏归己的,一经发现,除将财物收回退还失主外,罚款10元至50元。

拾到家畜的,在归还失主前的管理期内,由失主每天付5元至10元的管理费。

第二条 提倡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互敬互爱,互相帮助,和睦相处的社会风尚。

无论婚丧喜事,反对大操大办,提倡勤俭办事。

第三条 严禁歧视妇女、儿童和老人;严禁虐待、遗弃老人和儿童,违者批评教育外,给予30元至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任何人都应当尽赡养义务,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履行义务。

不尽赡养义务的,村民小组、村委会有责任帮助,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遗弃、虐待老人,情节严重的,有关组织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追究赡养人或监护人的责任。

第四条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及时搞好房前屋后环境卫生,在主要通道、晒场上不乱堆放垃圾、粪肥,违者除责 7

令清除干净外,每次罚款30元至50元。

禁止乱丢动物尸体、动物尸体应深埋及时处理,违者罚款5元至10元,引起疫流的加倍处罚。

第五条 要管好自己的家畜、家禽,不准乱放,糟踏庄稼,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现正在转向果木生产,为此特别要注意做好防火和家畜、家禽的管理工作,若家畜、家禽糟踏或烧死树木,属苗期每棵赔偿经济损失5元至100元,有效益的果木,按两倍经济价值的损失赔偿。

第六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一条 不提倡非婚同居,形成同居关系的年龄达到法定婚龄的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责令解除同居关系。

第二条 严禁非婚生育和计划生育,违者按《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元江县贯彻执行<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条 育龄夫妇必须与县乡签订遵守计划生育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

第七章 教育与科技管理

第一条 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8

《农业技术推广法》。

家长应保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中途停止适龄儿童的学业。

第八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一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及各种民事纠纷的处理。

第二条 治安管理人员调处治安纠纷案件,每调处一次收取调处费10元至50元。

第三条 调解人员每调解民事纠纷一次,收取调解受理费10元至50元。

第四条 对各种偷盗和处理,种偷盗行为一旦发现,及时处理,广大公民应积极配合,严格按照本办法处理,由村委会调处,一次受理费30元,并处以20元至500元罚款,并对揭发者给予奖励,由村民小组处理的同样收取受理费30元,上交村委会。所罚金40%返回村民小组集体使用,10%留给社干部调处的误工补贴,由村委会所提取20%的罚金奖励给揭发者。

1、偷鸡、鹅、鸭、羊、猪、狗,除赔偿原物价外,加罚50元至200元。

2、偷芭蕉杆、香蕉杆的已经发现,除赔偿原物外,罚 9

款10元至20元。

3、偷牛、马、驴、骡,除赔偿原物现价外加罚200元至600元。

4、偷各种蔬菜及香蕉、芭蕉等各类水果除赔偿原物价外加罚50元至200元。

5、偷吃甘蔗除赔偿现行价格外,加罚每棵甘蔗5元至10元。

6、盗窃各种车辆、农机及零件、农具、生产资料(化肥、农药、农膜)等,除赔偿现行价格或原物外,并处20元至200元罚款。

7、打架斗殴,无原则的闹纠纷一次,交调处费及案件受理费外,加罚50元至200元罚金,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8、一旦发现互相殴打,立即劝阻,若不听劝阻,反而致伤他人(第三者)的,一切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费、护理费,由殴打之中的失手者及故意伤害他人者负责外,加罚50元至200元的罚金。情节严重者,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9、嫖娼、卖淫、扰乱少年儿童学习,危害少女、幼女及他人身心健康情形之一的,一旦发现处100元至500元罚款,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0、严禁摆赌,利用麻将、#9@k等娱乐工具进行赌博的,发现一次除没收赌博用具外,还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处10 10

元至5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提供摆赌居点者,一旦发现除没收摆赌用具外,并罚款50元至200元。

第五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诈骗钱财,违者除责令退还外,并没收封建活动用具和给予50元至100元罚款。

第六条 挑拨离间造成农户、家庭之间发生矛盾或唆使他人进行违法行为的,罚款50元,唆使未成年人的,处罚加倍。

第七条 本辖区公民出生或死亡的,必须在一个月内申报或注销户口,违者,罚款20元至50元。

外来暂住人员,居住三个月或以上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暂住证。违者,由派出所按有关规定处理。

留宿外来身份不明或形迹可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治保委员会,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20元至200元。

第八条 鼓励揭发检举违法犯罪分子,对见到侵犯国家、集体和农户利益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罚款30元至50元。

揭发检举、报告有功的给予和物质、精神奖励;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员的,后果视情节是否严重罚款50元至100元,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任何人都不许传播黄色、淫秽物品,违者罚款100元至300元,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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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执行由村委会、村民小组负责执行,群众及各级人大代表有监督执行的权利。

第二条 本办法由村委会负责解释,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办法有执行监督指导的权力。

第三条 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时,应当尊重事实,客观公正,严禁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徇私舞弊和不公正行为发生。违者,村委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条 各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小组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五条 各种案件查处,纠纷调处,上级来人查处、调处,对各种案件、各种纠纷人员的参与人的就餐及费用,查处、调处成功的,由理亏者及作案人负责;查处未成功的由举报的责任人负责;调处未成功的,由要求调处人员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发生未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元江县东峨镇新光村委会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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