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议 书
20xx年8月11日23时许,杨XX驾驶豫PXXXX号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到艾岗乡街东头与行人张明利发生相撞,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杨付成一次性赔偿张明利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等相关一切费用捌仟元整(¥8000元整)。
二、此事一次性结束,双方不在因此事相互追究任何责任。
三、此协议一式三份,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谅 解 书
20xx年8月11日23时许,杨XX驾驶豫PXXXX号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到艾岗乡街东头与行人张明利发生相撞,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谅解:
由于肇事方杨付成家庭困难,张明利以及其家属商量给予杨付成谅解,希望交警队及检察院、法院给予从轻处理,不再追究杨付成的一切责任。
谅解人(张明利):
被谅解人(杨付成):
事故调解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交通肇事被害人刑事谅解书
刑事谅解书
2014 年 4月 24 日 9 时 30 分,在位于思南县塘头镇万寿路塘头
卫生院处,王文龙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王传田驾驶的轮式拖拉机相撞,
造成王传田死亡。案件发生后,王文龙的家人非常重视,多次主动向我
们赔礼道歉,并积极主动与我们协商后续赔偿事宜。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达成如下赔偿协议。即: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害
赔偿金等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28000元整。
在协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王文龙的家里也非常困难。在这种困难
情况下,其家人依然能够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其表现很
好。王文龙的行为给我们的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也给他们自己的家
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既然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们并不希望继续造
就新的悲剧。因此,我们同意对王文龙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其刑事
责任,请求司法机关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免于追究王文龙的刑事责
任。
受害人家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