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简介

时间:2024.4.27

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简介

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是19xx年3月经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是开封市成立最早的一家国资律师事务所,20xx年底按国家要求整体转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xx年分别收购和兼并了河南大学法学院设立的河大律师事务所及市司法局下属的河南上河源律师事务所。我所现有执业律师25名,律师助理8名,行政人员3名。在这25名执业律师中,双学历 3名,大学本科18名。尤其是自20xx年兼并河大律师事务所以后,一大批学养深厚的法学专家、教授的加盟,他们或专职或兼职,不仅使我所的业务深度和广度有了长足的拓展,律师队伍的实力也大为增强,同时宽敞的办公用房、(所有律师及助理、行政人员均配备独立工作间)现代化的高效办公设施、高素质的法律服务人才,一应俱全。良好的办公条件及人员配备在开封市同行业中绝无仅有。我所成立多年来,办理了无数起在开封市及省内乃至国内等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受聘担任几十家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事业法律顾问,为委托人挽回和避免了数亿元的经济损失。

我所在创办人——高级律师璩亮主任的带领下,把建“开封大所、百年名所”作为目标,把“铁肩担道义 正言叙真情”作为所训,努力践行法治理念,依法维护公平正义,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赞誉。 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率先在全市律师事务所中推行主办律师和辅办律师分工制,形成了一套包括刑事无罪辩护把关制度,风险代理评估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等独具特色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律所

对一般案件和中小服务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对重大案件和大型服务项目实行团队协作,成立了分别由本所资深律师和所外知名学者组成的业务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会,定期举行例会,对本所承接的复杂疑难案件和重大服务项目进行研讨和风险评估,并接受社会各界的委托进行法律咨询,出具权威法律意见。目前,除在传统的刑事辩护和民事维权方面保持优势外,也在企业改制、公司治理、房地产业、金融投资、知识产权、涉外法律等市场经济新兴服务领域形成了专业优势。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所以“欣赏每一个人、包容每一个人、鼓励每一个人、发展每一个人”作为立所之本,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榜样的力量感召人。在人才济济的正言人中,既有享誉开封司法界的刑辩专家,更不乏民事维权、金融投资、企业改制、知识产权等法律领域的学术权威,既有一批执业经历达数十年的资深律师,也有对法学理论造诣较深的中坚力量,既有精通中国法律实践的通才,也有博采西方法学理论的学子。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高超的执业技能,为正言律师事务所铸牢了人才基础。全所律师的团队精神及协同工作能力远远超过其他所,成为我所最为社会各界认可的显著特色之一。相信我所“一专多能,多专联合”的专业团队的基础,一定能够把您的事当成我们的事来办,尽心尽力,专业优质高效的完成您的所托。

创建品牌律所,一心服务为民,是正言人的永恒目标! 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公平正义,是正言人的不懈追求!


第二篇: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1 第一部分 引 言··········································································································4

一、本所简介·······································································································4

二、本所律师声明和承诺···················································································4 第二部分 正文············································································································7

一、本次交易概述·······························································································7

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9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14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16

五、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21

六、拟置出的资产、负债及相关人员安置······················································25

七、拟置入的资产·····························································································28

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57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9

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63 十一、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64 十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豫能控股的上市条件··································64 十三、其他重大事项·························································································66 十四、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66 十五、相关当事人买卖证券行为的核查··························································67 十六、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法律风险评价······························································76 十七、结论·········································································································76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1. 豫能控股/公司,指: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 投资集团,指: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 交易对方,指: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 河南省建投,指: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

5. 天益公司,指: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6. 鸭电公司,指: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7. 焦作电厂,指: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属焦作电厂

8. 南阳永升,指:南阳市永升投资有限公司;

9. 建投弘孚,指:河南省建投弘孚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10. 焦作天力/承接方,指: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焦作天力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11.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指:豫能控股以其拥有的国网能源开发有限

公司下属焦作电厂#5、#6号机组和其他资产及相关负债,与投资集团所持有的天益公司100%的股权和鸭电公司55%的股权进行资产置换,豫能控股以向投资集团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置换差额;

12. 本次资产置换,指:豫能控股以其拥有的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属焦作电

厂#5、#6号机组和其他资产及相关负债,与投资集团所持有的天益公司100%的股权和鸭电公司55%的股权进行资产置换;

13. 本次发行,指:豫能控股拟进行的发行股份支付置换差额;

14. 置出资产,指:豫能控股拥有的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属焦作电厂#5、#6

号机组和其他资产及相关负债;

15. 置入资产,指:天益公司100%的股权、鸭电公司55%的股权;

16. 置换资产,指: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

17. 置换差额,指:置入资产多于置出资产的余额;

18. 目标公司,指:作为置入资产的股权所指向的公司,即天益公司和鸭电公司;

19. 置出资产评估报告,指: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置出资产出具的中联评报 1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字[2009]第17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豫能控股);

20. 置入资产评估报告,指: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置入资产出具的中联评报

字[2009]第17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鸭电公司)、中联评报字[2009]第17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天益公司);

21. 《资产置换协议》,指:豫能控股与投资集团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

22.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xx年修订);

23.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xx年修订);

24. 《重组办法》,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5.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7.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8. 河南省工商局,指: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9. 南阳市工商局,指: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0. 银河证券,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 中联资产,指: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2. 中瑞岳华,指: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3. 本所,指: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34. 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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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国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90号 450002

90 Wenhua Road, Zhengzhou, Henan Province, China 450002

电话(Phone): 0086 371 6394 3287 传真(Fax): 0086 371 6385 1456

网址: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金学苑见字(2009)017号

致: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能控股”)委托,担任豫能控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豫能控股本次交易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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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本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19xx年;办公地址:郑州市文化路90号;邮政编码:450002;负责人:马书龙;电话号码:0371-63943287(总机);传真:0371-63851456;网址:。

本所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大型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161801005;总部在郑州,在上海设有分所。本所主要从事公司证券、金融、国际投资、国际贸易、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及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有专职律师39人,兼职律师59人,行政管理人员7人,员工合计105人。

本所建立健全了风险控制制度;拥有98名执业律师,其中7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自设立以来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本所律师声明和承诺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法律资格及本次交易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就有关事项询问了豫能控股,并与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受托为本次交易进行的工作自20xx年5月开始。本所律师向豫能控股提交了豫能控股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豫能控股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取得了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豫能控股及交易对方(指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上述证明、声明和承诺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豫能控股及交易对方如下保证:其向本所提 4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供的全部资料、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验资、财务分析、盈利预测、投资分析、业务发展分析等法律专业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其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及本所指派的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所律师已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豫能控股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不构成对豫能控股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意见书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所也特别提醒豫能控股的全体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务必认真阅读豫能控股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公告及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法律意见书、相关资产的评估结果以及资产评估报告全文、相关的盈 5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的全文。

本所律师同意豫能控股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对于豫能控股及其他中介机构未严格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本所不承担责任。经本所律师审核的引用内容,非经本所律师的再次审阅并书面确认,不得作任何更改。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豫能控股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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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交易概述

根据20xx年4月3日豫能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预案》以及2009 年8月11日召开的豫能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豫能控股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于20xx年8月11日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以下简称“《资产置换协议》”),豫能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容包括本次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两部分,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豫能控股以其拥有的焦作电厂#5、#6号机组和其他资产及相关负债(以下统称“置出资产”),与投资集团所持有的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益公司”)100%的股权和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鸭电公司”)55%的股权(以下简称“置入资产”)进行资产置换,豫能控股以向投资集团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置换差额,其剩余对价以现金方式支付。

2. 置换资产的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20xx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置出资产、置入资产进行评估的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根据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资产”)对置出资产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09]第17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置出资产评估报告”),置出资产的评估值为44,094.39万元,豫能控股与投资集团双方据此确定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为44,094.39万元。根据中联资产对置入资产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09]第17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鸭电公司)、中联评报字[2009]第17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天益公司)(以下统称“置入资产评估报告”),置入资产即鸭电公司55%股权、天益公司100%股权的评估值分别为51,337.61万元、77,829.43万元;豫能控股与投资集团双方据此确定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为129,167.04万元。

豫能控股向投资集团发行股份支付该等置换3. 置换差额为85,072.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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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差额,发行价为4.40元/股,共发行股份193,346,930股。其剩余对价0.96元豫能控股以现金方式支付。

根据中瑞岳华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2587号、第04209号《审计报告》以及评估师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09]第174号、第17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次拟置入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成交金额数据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拟置入资产(20xx年12月31日) 鸭电公司55%股权 天益公司100%股权 合计 成交金额 129,167.04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本次重组后,豫能控股将取得鸭电公司55%股权及天益公司100%股权,均将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因此,拟置入资产总额取资产总额与成交金额二者较高者,为资产总额659,165.86万元;拟置入资产净额取资产净额与成交金额二者较高者,为成交金额129,167.04万元;20xx年拟置入资产营业收入为269,612.08万元。

根据《重组办法》,拟置入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占豫能控股20xx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的比例及在20xx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豫能控股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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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项目 营业收入

拟置入资产 (20xx年12月31日)

659,165.86129,167.04

拟置入资产(20xx年度)

269,612.08

豫能控股

(20xx年12月31日)

110,444.7039,622.02

豫能控股(20xx年度)

31,083.53

拟置入资产占豫能控股比例(%)

596.83326.00

拟置入资产占豫能控股比例(%)

867.38

以上三个指标分别为596.83%、326.00%、867.38%,均超过了50%,达到了《重组办法》和相关规定中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所律师认为:

(1)、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行为;

(2)、本次交易的对方为豫能控股的第一大股东投资集团,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方案,不存在可能导致豫能控股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4)、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豫能控股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5)、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的主体包括豫能控股和投资集团。 (一)豫能控股

豫能控股为本次交易的资产置出方和股份的发行方。 1. 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豫能控股持有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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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简称“河南省工商局”)颁发的4100001003857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欢街6号;注册资本为430,000,000元;实收资本为430,000,000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行业性质为电力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力开发,生产和销售(国家专项规定的除外),高新技术开发、推广及服务,电力物资,电力环保、节能技术改造;成立日期为19xx年11 月25日;营业期限为19xx年11月25日至20xx年11月21日。

豫能控股持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7 年7月16日颁发的1052107-00040号《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xx年7月15日),许可类别为发电类。

2. 历史沿革

豫能控股,原名河南豫能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豫股批字(1997)26号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电经 [1997] 209号文批准,以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现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中国华中电力集团公司(现为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和焦作市投资公司为发起人,以其共同投资建设的焦作电厂三期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发起人出资募集设立的。四家发起人投入的净资产评估后为512,466,347.66元,按1:0.683的折股比例折为发起人股35,000万股(非流通股)。

19xx年9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1997)455、456号文件批准河南豫能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8,000万股A种股票(含公司职工股763.5万股)。股票发行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43,000万元,股份总数为43,000万股。其中,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省建投”)持有16,100万股(国家股),占总股本的37.44%;河南省电力公司持有14,00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32.56%;中国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持有3,50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8.14 %;焦作市投资公司持有1,400万股(国家股),占总股本的3.26 %;社会公众股8000万股,占总股本的18.6%;河南省建投为第一大股东。

19xx年11月25日,公司正式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公司注册名称:河南豫能股份有限公司。

19xx年1月22日,公司8,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10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称“深交所”)挂牌上市交易,证券代码:“0896”。

19xx年7月23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754.50万股公司职工股冻结期满,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职工股90,000股继续冻结。

20xx年9月15日,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将公司更名为“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豫能控股”。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证券代码由原来的“0896”变更为“001896”,公司更改后的证券代码从20xx年11月12日起正式启用。

20xx年7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文 [2006] 169 号文《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批复》、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豫国资产权 [2006] 50号文《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豫能控股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20xx年7月26日,豫能控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登记日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获得非流通股股东送出的人民币6,400万元现金对价。改革后豫能控股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未发生变化。河南省建投仍为第一大股东,持有豫能控股34.77%的股份。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监电改函 [2007] 29号《关于920万千瓦发电权益资产变现项目股权受让方选定的通知》,20xx年6月8日,豫能控股第一大股东河南省建投与原第二、三大股东河南省电力公司、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河南省建投以协议转让方式收购河南省电力公司持有的豫能控股股份140,000,000股(占总股本32.56%)、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持有的豫能控股股份35,000,000股(占总股本8.14%),上述两项股权转让价格总计为400,204,200 元人民币。股权转让后,河南省建投合计持有豫能控股78.14%的股份。河南省建投受让上述股份增持豫能控股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 [2007] 137号批复核准豁免。

20xx年11月7日,上述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河南省建投持有豫能控股336,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8.14%,仍为豫能控股的第一大股东。

20xx年12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文 [2007] 176号文批复,河南省建投 11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吸收合并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成立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建投、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及人员由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继和接收。

20xx年5月15日,投资集团向证券登记公司提出申请,将豫能控股原股东河南省建投名称变更为投资集团。

3. 截至20xx年12月31日,豫能控股股份总数为43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为258,003,750股,占豫能控股股份总数的60%;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为171,996,250股,占豫能控股股份总数的40%。

4. 20xx年7月27日,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承诺,投资集团持有的258,000,000股限售流通股份解除限售,占总股本比例的60%;本次解除限售后,豫能控股的股权结构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为3,750.00股,系高管持有股份;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为429,996,250.00股,其中,投资集团持有33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14%。

5. 经本所律师核查,豫能控股最近三年均已通过工商年检。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豫能控股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未有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出现,豫能控股依法具有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投资集团

投资集团为本次交易的资产置入方和股份认购方。

1. 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投资集团持有河南省工商局颁发的410000100018980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郑州市农业路东41号投资大厦;法定代表人为胡智勇;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20,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项目所需工业生产资料和机械设备、投资项目分得的产品原材料的销售(国家专项规定的除外);酒店管理;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以上范 12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成立日期为19xx年12月18日;营业期限为自19xx年12月18日至20xx年11月30日。

2. 历史沿革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为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河南省建投是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 [1991] 45号文、河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豫计经资(1991)第2608号文于1991 年12月18日设立的,资金来源为河南省基本建设开发资金,隶属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委托河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现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管。河南省建投作为河南省人民政府的资产经营者,对其参股、控股企业进行管理。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19xx年6月换照登记变更为国有企业);经营方式为投资、供销;经营范围主营为建设项目的投资,兼营为建设项目所需工业生产资料和机械设备,投资项目分得的能源/原材料。

经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准,出资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河南省建投增资,河南省建投的注册资本由20,000万元变更为60,000万元,于20xx年5月22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20xx年10月2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2007]176号文,河南省建投吸收合并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组建成立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建投、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及人员由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继和接收;经济性质由国有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隶属于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委托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管,代河南省人民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河南省人民政府委托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代表河南省人民政府派驻监事会;注册资本由60,000万元变更为120,000万元;20xx年12月6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投资集团的章程规定,投资集团不设股东会,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使股东职责;设董事会,监事会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投资集团最近三年均已通过工商年检。

13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投资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未有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出现,投资集团依法具有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豫能控股和投资集团均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1. 豫能控股内部批准和授权

(1)20xx年4月3日,豫能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预案。关联董事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

(2)20xx年8月11日,豫能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关联董事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

(3)20xx年9月17日,豫能控股20x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并批准相关的协议;同时批准投资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豫能控股股份。关联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关联议案时,回避表决。

2.投资集团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1)20xx年6月13日,投资集团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呈送了《关于同意投资集团以豫能控股公司为融资平台重组电力资产的请示》(豫投一

[2008]148号文)文件。

(2)20xx年7月3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投资集团以豫能控股公司为融资平台重组电力资产的批复》(豫发改投资[2008]840号文),同意投资集团以豫能控股公司为融资平台开展电力资产重组整合工作,通过资产重组和定向增发等方式将投资集团持有的优质电力资产置入豫能控股公司,将豫能控股公司现有的不良资产及相关负债置出。

(3)20xx年10月20日,投资集团召开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同 14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意豫能控股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同时,授权胡智勇董事长与相关方签署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有关协议。

(4)2009 年8月7日,投资集团召开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价格。

(5) 20xx年8月28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豫发改投资 [2009] 1467号《关于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式及交易价格。

3.20xx年 12月 17日,鸭电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投资集团持有鸭电公司55%的股权转让给豫能控股。

4. 鸭电公司的股东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南阳市永升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同意放弃投资集团持有的鸭电公司55%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5. 20xx年4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投资集团对豫能控股进行资产重组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09]17号),原则同意投资集团对豫能控股进行资产重组。

6.20xx年8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编号为2009-23、2009-24、2009-25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对拟置入资产及置出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的评估结果予以备案。

7. 20xx年9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09]53号),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截至目前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二)尚需取得的批准或授权

本次交易的履行尚需获得如下批准或授权:

1.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15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中国证监会豁免投资集团因本次交易所引起的要约收购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对拟置入资产及置出资产的环境保护核查合格。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

1. 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天益公司和鸭电公司在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20xx年4月3日)之前已经取得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批复文件及相应的许可证书。

根据天益公司和鸭电公司出具的声明和各有关部门证明,目标公司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境保护、证券监管、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要求。

2. 股票上市条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豫能控股的股本总额为43,000万股。本次重组豫能控股将向控股股东投资集团非公开发行193,346,930股A股股票,本次交易完成后,豫能控股的股本总额将增加至62,334.69万股。其中,社会公众持有的A股股票为9,399.50万股,占发行后豫能控股总股本的15.08%。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三年来,豫能控股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未发生虚假记载之情形;公司满足《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豫能控股的股本总额和股权分布符合《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豫能控股的上市条件”),本次交易不会导致豫能控股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16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要求。

3. 资产定价

经查,置入资产和置出资产的价格均在评估值的基础上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中豫能控股发行的股份的价格为有关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的20个交易日豫能控股的股票交易均价。豫能控股的独立董事发布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独立,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经查,本次交易各方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且已经依法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资产的定价方式与支付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遵循了回避制度,独立董事对该项交易已发表专项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定价公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损害豫能控股和其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要求。

4. 资产权属及其处理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资产的过户和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合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要求。

5. 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天益公司和鸭电公司成为豫能控股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豫能控股的主营业务仍为电力生产与销售。根据天益公司和鸭电公司所做的承诺,天益公司和鸭电公司所涉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导致其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

中瑞岳华对天益公司和鸭电公司编制的20xx年度及20xx年度盈利预测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中瑞岳华专审字[2009]第1888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和中瑞岳华专审字[2009]第1889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根据中瑞岳华出具的上述《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和天益公司和鸭电公司的项目文件,本次交易完成后,豫能控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豫能控股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 17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豫能控股在本次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的要求。

6. 独立性

投资集团、河南省建投弘孚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弘孚”)均已出具了《关于保障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从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保障豫能控股的独立性做出承诺。

20xx年1月5日,建投弘孚分别与天益公司和鸭电公司分别签署了《持续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书》,对关联交易原则及定价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如投资集团、建投弘孚切实履行上述书面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豫能控股将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性。

豫能控股本次重组完成后有利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

(1)有利于公司业务和资产独立

本次重组完成后,豫能控股将获得投资集团优质电力企业控股股权,摆脱了原来#5、#6机组委托焦作电厂管理的经营形式,获得并控制了完整的高质量经营性资产,从而保证了公司火力发电业务的独立性。

公司独立拥有完整的资产结构、运营系统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2)有利于公司财务独立

豫能控股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独立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进行财务决策,不存在投资集团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公司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不存在与投资集团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依法独立纳税,无与股东单位混合纳税现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资产、资金被其股东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股东单位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

18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有利于公司人员独立

本次重组完成后,豫能控股将获得鸭电公司和天益公司的专业经营管理团队,彻底改变了原来委托经营模式下生产经营依赖受托企业的情况。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完全独立于投资集团,公司设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体系和规章管理制度,公司的人事、工资管理与股东单位完全分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

(4)有利于公司机构独立

豫能控股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决策、经营管理及监督机构,建立了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已建立起了一套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各部门及子公司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公司的生产经营、办公机构与投资集团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的状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豫能控股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的要求。

7. 法人治理

经查,目前豫能控股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制定了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健全。投资集团出具承诺:保证豫能控股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将有利于豫能控股健全或保持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七项的要求。

(二)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质条件

1. 本次重组涉及的资产为火力发电机组和火力发电企业股权,其盈利能力依赖于发电业务的利润水平。由于国内电力价格由政府控制,而煤炭价格则是市 19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场定价,20xx年以来煤炭价格持续上涨,特别是20xx年后,上涨速度加快,火电行业出现全行业亏损的局面。虽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xx年6月和8月两次上调上网电价(豫能控股获得了累积4.5分/千瓦时的上调),但仍不能抵消煤炭价格上涨导致的亏损。如果本次重组能够成功完成,豫能控股将获得高质量的火电资产,拥有的装机总容量将达到1,900MW,权益装机容量达到1,585MW。但在当前电价和煤价条件下,取得盈利仍有困难,未来何时再次上调上网电价以及上调幅度如何都存在不确定性,由此导致盈利能力波动的风险。

中瑞岳华对豫能控股编制的20xx年度及20xx年度备考盈利预测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中瑞岳华专审字[2009]第2124号《备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根据豫能控股为本次交易编制的《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和中瑞岳华出具的中瑞岳华专审字

[2009]第2124号《备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豫能控股资产质量、改善豫能控股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投资集团已经就减少和规范与豫能控股的关联交易、避免与豫能控股同业竞争分别出具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豫能控股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因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2. 经查,豫能控股2006、2007、20xx年度财务报告以及20xx年上半年财务报告已经中瑞岳华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豫能控股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因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3. 豫能控股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资产置换差额,置入资产为天益公司100%的股权、鸭电公司55%的股权。根据投资集团所做的承诺,作为置入资产的天益、鸭电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 20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存在其他权属纠纷。

天益、鸭电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且均为持续经营的企业法人,天益、鸭电公司的股权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因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4. 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本次交易的股份的发行价格为4.4元/股,为豫能控股有关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股份的发行价格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5. 投资集团出具了《关于新增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自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登记至其帐户之日起的36个月内不转让该等股份。

本所律师认为,投资集团的上述承诺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条件。

五、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一)20xx年8月11日,豫能控股与投资集团签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资产置换标的及范围

豫能控股以其合法拥有的焦作电厂#5、#6号机组和其他资产及相关负债,与投资集团持有的天益公司100%的股权和鸭电公司55%的股权进行置换。

2. 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的作价

置出资产价格根据置出资产评估值,豫能控股和投资集团双方据此确定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为44,094.39万元;置入资产的价格根据置入资产评估值,豫能控股和投资集团双方据此确定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为129,167.04万元;置换差额 21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为85,072.65万元。

3. 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的差额处理

上述资产置换差额的支付方式为:豫能控股以向投资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支付投资集团所享有的置换差额85,072.65万元;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其剩余对价0.96元豫能控股以现金方式支付。

4. 置换资产交割安排

置出资产:置出资产由投资集团享有或承担,并由投资集团指定其全资子公司焦作天力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接方”或“焦作天力”)接收。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 日内,豫能控股应将置出资产交付至承接方。双方确认,将通过一切必要的措施/途径,有效确保承接方合法、及时和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资产承接安排。

置入资产: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 日内,投资集团应将本协议置入资产即天益公司100%股权和鸭电公司55%股权变更登记至豫能控股名下。

置换资产实际交割日:豫能控股与投资集团将另行签署置换资产交割确认文件,该文件签署日为置换资产实际交割日。

5. 评估基准日至实际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双方约定本次置换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xx年12月31日。

本次置换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至资产置换交割日期间的损益经审计后,如置入资产期间损益减去置出资产期间损益的余额为正数,该等差额由豫能控股享有;如置入资产期间损益减去置出资产期间损益的余额为负数,该等差额作为投资集团对豫能控股的负债,由投资集团予以补足。

6. 豫能控股向投资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

豫能控股拟向投资集团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数量为193,346,930 股;其剩余对价豫能控股以0.96元现金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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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价格:本次豫能控股拟向投资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价格为:豫能控股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豫能控股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4.40元(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豫能控股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产:投资集团同意按照前款确定的发行价格以其在本次资产置换中享有的置换差额 85,072.65万元认购豫能控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后其剩余对价0.96元豫能控股以现金方式支付。

投资集团承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的豫能控股新增股份自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

7. 双方义务

豫能控股的义务:

豫能控股拟将置出资产中的全部负债置换到投资集团的处置方案应得到豫能控股置出债务的债权人和未置出债务的债权人的同意(截至20xx年6月30日,已取得除焦作电厂以外的全部债权人同意函、已取得其未置出债务的债权人全部同意函)。对于置出债务中尚未取得同意转移的债务,豫能控股将继续与债权人协商争取其同意。豫能控股、投资集团及焦作天力就置出资产债务承担事宜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书》作为本协议附件;

豫能控股应就本次交易取得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股东大会对投资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豫能控股股份的批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交易的批准、中国证监会对交易的核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控股股东投资集团的要约收购豁免的核准;置换出的资产涉及债务的,应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豫能控股应积极履行本资产置换的报告及信息披露等义务。

豫能控股向投资集团提供其真实、全面、准确的有关财务、资产等方面的资料。

豫能控股应将与置换资产相关的档案资料随资产一同移交给投资集团。 投资集团的义务:

23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资集团合法拥有上述拟置入资产的所有权,该资产未设置任何质押、抵押等担保权益,且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其具有合法置换该资产的主体资格。

对于置换出来的豫能控股原有资产和业务,投资集团指定其全资子公司焦作天力予以接收、负责经营。豫能控股、投资集团及焦作天力将就置出资产接受事宜签订《资产接收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对于尚未取得同意转移的债务,豫能控股将继续与债权人协商争取其同意,若债权人在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并将置出资产转至投资集团后,向豫能控股主张到期债权,由投资集团负责偿还;豫能控股无需向投资集团支付任何对价或补偿。

投资集团向豫能控股提供其真实、全面、准确的有关财务、资产等方面的资料。

投资集团应配合豫能控股履行资产置换的报告及信息披露等义务。

投资集团应将与置换资产相关的档案资料随资产一同移交给豫能控股。

8. 职工安置

因置出资产系豫能控股委托第三方进行生产管理,故本次资产置换豫能控股不存在职工安置事宜。

置入资产为鸭电公司55%股权和天益公司100%股权,该两家公司的现有员工仍然与其所属各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不发生劳动关系的变更;故本次资产置换投资集团不存在职工安置事宜。

9. 本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

(2)本次交易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3)本次交易需经豫能控股股东大会批准及股东大会对投资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豫能控股股份的批准;

(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5)中国证监会豁免投资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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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对拟置入资产及置出资产的环境保护核查合格。

10. 各方另行签署《债务承担协议书》、《资产接收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属协议。

(二)债务承担协议书

20xx年8月11日,豫能控股、投资集团、焦作天力签署《债务承担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资产置换协议》生效后,置出资产中对豫能控股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转让的债务,如相关债权人要求豫能控股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的,投资集团同意负责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代为清偿相关债务。投资集团履行担保责任或代为清偿相关债务后,视为豫能控股履行置出债务的行为,投资集团不会因此向豫能控股主张任何清偿权利,豫能控股无需向投资集团支付任何对价或补偿。如豫能控股已先行偿还了债务,投资集团应在接到豫能控股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将豫能控股已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额全额支付给豫能控股。豫能控股应继续争取未同意债务转移的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至投资集团指定的焦作天力。豫能控股应积极协助焦作天力对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三)资产接收协议

20xx年8月11日,豫能控股、投资集团、焦作天力签署《资产接收协议》,该协议约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豫能控股置出资产由焦作天力接收。该协议就接收资产范围、资产过户及交付、先决条件、生效条件等进行了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豫能控股与投资集团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及附属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方权利义务明确,合法有效,在其约定的生效条件满足后即开始生效,对豫能控股、投资集团、焦作天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拟置出的资产、负债及相关人员安置

(一)拟置出的资产(不包括置出的负债)

1.概况

25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的约定,豫能控股拟置出的资产为焦作电厂#5、#6机组和其他资产及相关负债。根据置出资产评估报告,拟置出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即20xx年12月31日的评估结论为:拟置出的资产评估总值为人民币64,469.81万元,具体构成如下:①流动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783.42万元;②固定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5,141.68万元;③其他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44.71万元。 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其中:在建工程

建筑物 设备 无形资产 其中:土地使用权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负债总计 净资产

账面价值 调整后账面值评估价值 8,783.4255,141.68912.8714,741.62

--

增减值 增值率%

-

-

544.7164,469.8120,375.4220,375.4244,094.39

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的约定,豫能控股拟置出的资产由焦作天力负责接收。投资集团、豫能控股已经与焦作天力签署《资产接收协议》,约定了焦作天力接收豫能控股拟置出的资产的具体事宜。焦作天力已经向豫能控股发函同意接收豫能控股拟置出的资产。

本所律师认为,豫能控股对置出的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该等资产权属清晰;本次资产交易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拟置出的负债

根据置出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xx年12月31日,豫能控股拟置出的负债总额为20,375.42万元。

截至20xx年6月30日,豫能控股已取得其置出债务份额占总置出债务的

26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4.37%债权人同意(已取得除焦作电厂以外的全部债权人同意函),同时取得了本公司未置出债务的债权人全部同意函,豫能控股正在就尚未取得债务转移同意函的债务与焦作电厂进行沟通。具体情况如下:

(1)与拟置出资产有关的债权人同意情况

截至签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日,豫能控股已经取得与拟置出资产有关的部分债权人即河南焦电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华电检修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投资公司、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函》,同意其在豫能控股的债权置出。

(2)本公司未置出债务债权人同意情况

截至签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日,豫能控股已经取得未置出债务全部债权人即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红专路支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函》,均表示同意豫能控股拟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和《资产接收协议》的约定,豫能控股拟置出的负债由焦作天力负责接收。在《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中,根据投资集团向豫能控股的承诺、以及投资集团、焦作天力与豫能控股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书》中约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豫能控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对于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书面确认函的,若该等债权人向豫能控股主张权利,投资集团将代豫能控股进行偿付,豫能控股无需向投资集团支付任何对价或补偿。

本所律师认为,置出的负债尚需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投资集团对于债权人不同意债务移转的已经做出了代为偿付的承诺,投资集团的承诺合法有效,上述债务处置和安排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与置出资产有关的人员安置

20xx年7月10日,豫能控股与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20xx年焦作电厂#5、6号机组委托生产管理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20xx年1月1日至2009 27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年12月31日。

因置出资产系豫能控股委托第三方进行生产管理,故本次资产置换不存在职工安置事宜。

七、拟置入的资产

本次交易拟置入的资产分别为天益公司100%的股权和鸭电公司55%的股权。目标公司(指鸭电公司、天益公司,以下统称“目标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天益公司

1. 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益公司持有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南阳市工商局”)颁发的411300100000564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南阳鸭河口;法定代表人为何毅敏;注册资本为柒亿柒仟零柒拾叁万元整(770,730,000.00元);实收资本为柒亿柒仟零柒拾叁万元整(770,730,000.00元);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投资、组织开发、建设、经营 2×600MW燃煤发电机组项目,发电(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粉煤灰销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应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资质证核定的范围经营,未获得审批前不得经营);成立日期为20xx年9月30日;营业期限为20xx年12 月5日至2011 年12 月5日。

经查,天益公司最近三年均已通过工商年检。

2. 历史沿革

根据20xx年9月23日河南省建投与南阳市永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永升”)签署的《合资建设经营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合资合同》,河南省建投与南阳永升共同出资设立天益公司,于20xx年9月30日在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4113001001046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天益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省建投出资额为7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南阳永升出资额为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均以货币形式缴纳。该 28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等出资已经南阳勤政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xx年9月28日出具勤会验字(2005)第056号验资报告验证。

20xx年9月28日,天益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增加天益公司注册资本245,337,030.16元,由河南省建投和南阳永升按原出资比例以实物——机器设备出资。机器设备的出资经河南勤政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评报字(2006)第1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价值为245,337,030.16元。20xx年9月30日,南阳勤政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勤会验字(2006)第038号验资报告:截至20xx年9月30日,河南省建投和南阳永升以机器设备向天益公司合计出资 245,337,030.16元已缴足;其中河南省建投出资171,735,921.11元,南阳永升出资73,601,109.05元。变更后天益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55,337,030.16元,其中河南省建投出资额为178,735,921.11元,南阳永升出资额为76,601,109.05元;各方所持天益公司的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化,仍为河南省建投持有天益公司70%、南阳永升持有天益公司30%。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于20xx年10月18日完成并颁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由于河南省建投吸收合并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于20xx年12月6日改组成立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xx年3月13日,天益公司办理了原控股股东河南省建投更名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

20xx年9月10日,天益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公司注册资本由25,533万元减为17,873万元,减少南阳永升出资7,660万元;减资完成后,投资集团将持有天益公司100%出资,天益公司由两个法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变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20xx年9月12日,天益公司在《南阳日报》发布减资公告,将公司注册资

请债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天益公本由25,533万元减为17,873万元,

司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20xx年10月29日,河南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次减资进行审验,并出具了豫正大验字(2008)第25号《验资报告》。2008 年10月29日,南阳市工商局核准了减资登记,天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7,873万元。至此,天益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集团持有天益公司100%的股权。

29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xx年11月4日,天益公司股东投资集团书面决定天益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78,735,921.11元增加为770,735,921.11元,增加的注册资本59,200万元由投资集团以货币出资。20xx年11月5日,河南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次增资进行审验,并出具了豫正大验字(2008)第26号《验资报告》。20xx年11月5日,南阳市工商局核准了此次增资。至此,天益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770,730,000.00元。

本所律师认为,天益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注册资本已经缴足,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 天益公司涉及立项、环保、消防等有关审批验收情况

天益公司拥有两台600MW发电机组,为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天益公司在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消防等方面取得相关许可证书及批复文件的情况如下:

(1)立项

天益公司拥有两台600MW发电机组建设项目为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20xx年1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06)58号文件批复同意建设河南省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

(2)环保

20xx年10月1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河南省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2×600MW)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查意见的复函》环审(2004)378号文件通过了《河南省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2×600MW)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20xx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兆瓦机组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环验(2008)259号文件认为:工程环境保护手续齐全,落实了环评及其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主要污染物基本达标排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3)行业准入

30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益公司持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8 年2月18日颁发的1052108-00087号《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xx年2月17日),许可类别为发电类。

(4)用地

20xx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出具国土资函(2007)59号《关于鸭河口南阳电厂二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20xx年2月6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豫国土资函(2007)71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鸭河口南阳电厂二期工程建设用地的函》,批准鸭河口南阳电厂二期工程建设用地。天益公司现有工业用土地9宗,总面积 658,865.095平方米,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规划

20xx年1月30日,南阳市规划局向天益公司颁发了《南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宛市规证字(2008)第34号;20xx年1月30日,南阳市规划局向天益公司颁发了宛市规管字(2008)第29号、(2008)第30号、(2008)第31号、(2008)第32号《南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天益公司两台600MW发电机组建设项目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因此,天益公司两台600MW发电机组建设项目不需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7)取水许可

20xx年7月8日,天益公司取得了河南省水利厅颁发的取水豫水字(2008)第002号《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xx年7月8月至20xx年7月8日。

(8)消防

20xx年8月16日,河南省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向天益公司出具了《关于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超临界燃煤发电工程初步验收意见》,认为该工程消防初步验收基本合格。

20xx年9月27日,河南省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向天益公司出具了宛公消验 31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字(2008)第39号《关于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超临界燃煤发电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认为该工程基本符合原消防设计要求,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同意投入使用。

(9)职业病防护验收

20xx年8月11日,河南省卫生厅向天益公司出具了《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同意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超临界燃煤发电工程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通过竣工验收的批复》,该批复认为2×600MW超临界燃煤发电工程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

4. 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收集并核查了天益公司提供的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并将有关资产的抵押、质押或者涉及的司法措施等情况与天益公司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资产的登记备案主管部门,以及天益公司的财务、审计和评估等中介机构的报告进行了核实。

(1) 天益公司拥有房产的情况

序号

房产证号

房屋名称 主厂房、锅炉、

电除尘、集控楼、除灰控制楼、精处理

制氢站 综合水泵房 循环水泵房 循环处理室 化学水处理室氧化见机房

房屋幢号

结构

建筑面积(M?)

用途

是否设定抵押

1

召房权证皇路店镇字第5-824号 召房权证皇路店镇字第5-824-001号 召房权证皇路店镇字第5-824-001号 召房权证皇路店镇字第5-824-001号 召房权证皇路店镇字第5-824-001号 召房权证皇路店镇字第5-824-001号 召房权证皇路店镇字第5-824-002号

1 框架 23,285.66 工业 否

2 3 4 5 6 7

1 2 3 4 5 1

砖混 框架 框架 框架 框架 框架

108.00 工业 367.48 工业 875.048 工业 1,582.75 工业 384.41 工业 202.57 工业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32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房屋幢号2

建筑面积(M?)

是否设定抵押否

序号 8

房产证号 召房权证皇路店镇字第5-824-002号 召房权证皇路店镇字第5-824-002号 召房权证皇路店镇字第5-824-002号 召房权证皇路店镇字第5-824-002号 召房权证皇路店镇字第5-824-003号 召房权证皇路店镇字第5-824-003号 召房权证皇路店镇字第5-824-003号 召房权证皇路店镇字第5-824-003号 召房权证皇路店镇字第5-824-003号 召房权证皇路店镇字第5-824-004号 召房权证皇路店镇字第5-824-004号 召房权证皇路店镇字第5-824-004号 召房权证皇路店镇字第5-824-004号

房屋名称 电控楼

结构 框架

用途

164.05 工业

9 石膏楼 3 框架 371.45 工业 否

10 采制化综合楼4 砖混 902.52 工业 否

11 浆液制备间 5 框架 571.92 工业 否

12 推煤机库 1 框架 630.12 工业 否

13 汽车衡值班室2 砖混 42.47 工业 否

14 皮带驱动间 3 框架 120.96 工业 否

15 干煤棚 4 网架 16,200.00 工业 否

16 卸煤沟 5 框架 4,437.06 工业 否

17 输煤配电间 1 框架 137.54 工业 否

18 货运综合楼 2 砖混 418.62 工业 否

19 信号楼 3 砖混 355.32 工业 否

20 转运站 4 框架 228.61 工业 否

(2)天益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天益公司现有工业用土地9宗,总面积 658,865.095平方米,土地均坐落于南阳鸭河口。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土地证号

土地使用权人

使用权面积(M?)

使用权类型

座落

33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2 3 4 5 6 7 8 9

召国用(2008)第00217号 召国用(2008)第00218号 方国用(2008)第06-02号 方国用(2008)第06-03号 方国用(2008)第06-04号 方国用(2008)第06-05号 方国用(2008)第06-06号 召国用(2008)第00429号 方国用(2008)第06-018

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198.402,588.601,255.909,059.2058,458.5037,799.80318,787.7074,131.205153,585.79

划拨 划拨 划拨 划拨 划拨 划拨 划拨 划拨 划拨

南召县皇路店镇鸭河村

南召县皇路店镇鸭河村

南阳鸭河口(方城县广阳镇谭庄村)南阳鸭河口(方城县广阳镇谭庄村)南阳鸭河口(方城县广阳镇谭庄村)南阳鸭河口(方城县广阳镇谭庄村)南阳鸭河口(方城县广阳镇谭庄村)南召县皇路店镇鸭河村

南召县皇路店镇鸭河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0xx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该《划拨用地目录》第十三项明确将电力设施用地,包括:1、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2、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4、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装置、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施;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输煤综合楼,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7、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施等用地列入《划拨用地目录》。

20xx年8月6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豫国土资函[2009]522号《关于土

34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地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原河南省经贸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等文件规定,重组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国有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鉴于投资集团与天益公司和鸭电公司的资产重组,并不改变两公司现使用土地的用途,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该函要求投资集团应持重组改制的有关文件,依法报请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履行批准手续,经批准后,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0xx年8月18日,南阳市土地管理局出具宛国土资函[2009]130号《关于土地使用有关问题的函》:鉴于投资集团与南阳天益发电有限公司和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公司的资产重组,并不改变两公司现使用土地的用途,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现有土地。

20xx年9月15日,方城县人民政府出具方政函[2009]22号《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有关问题的函》,批复:鉴于投资集团与天益公司和鸭电公司的资产重组,并不改变两公司现使用土地的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20xx年9月16日,南召县人民政府出具召政函[2009]16号《南召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有关问题的函》,批复:鉴于投资集团与天益公司和鸭电公司的资产重组,并不改变两公司现使用土地的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本所律师认为天益公司在本次重组交易后,以划拨的方式占有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管理法》和相关规定。

5. 重大合同

5.1 并网调度协议

20xx年9月18日,天益公司与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签署了《并网调度协议》,协议约定将天益公司并入华中电网运行,并对并网条件、调度运行、发电计划和设备检修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合同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协议约定双方应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就续签本协议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35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xx年6月20日,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向天益公司出具《关于<并网调度协议>20xx年自动顺延的通知》,同意与天益公司的《并网调度协议》自动顺延至20xx年12月31日。

5.2 购售电合同

20xx年9月30日,天益公司与河南省电力公司签署了《购售电合同》,合同约定天益公司作为售电方,向河南省电力公司售电;该合同明确约定了电力电量购销、上网电价、电能计量、电量计量和电费技术等内容;合同期限为20xx年9月30日至20xx年12月31日。若在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收到对方关于合同期满后不再顺延的书面通知,则本合同自动顺延一年,以后每年以此类推,顺延次数满5次后,合同自动失效。

20xx年5月17日,河南省电力公司向天益公司出具《关于<购售电合同>自动顺延的函》,同意与天益公司的《购售电合同》自动顺延至20xx年12月31日。

5.3 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书

20xx年1月5日,天益公司与建投弘孚签订了《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书》,就双方的关联交易内容、交易原则、交易定价、交易费用支付时间及结算方式、重组后的关联交易规范等进行了约定,用于规范重组后双方进行的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

5.4 购买燃料服务合同

20xx年1月7日,天益公司与建投弘孚签订了《购买燃料服务合同》,就建投弘孚向天益公司提供购买燃料服务的基本原则、服务或供应费用的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购买燃料服务费用和结算方法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三年。

5.5 公用资产租赁协议

20xx年1月1日,天益公司与鸭电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公用资产租赁协议》,就双方的公用系统(双方一、二期机组之间存在公用系统)范围及价值、定价依据、资产使用费、租赁期限、支付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以公开透明、定价公允的原则规范双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36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重大债权债务

经查,截至20xx年6月30日,天益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20xx年10月16日,天益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署编号为建宛基建[2007]050号《借款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6,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10月16日至20xx年9月5日。

(2)20xx年11月1日,天益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署编号为建宛基建[2007]《借款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7,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

(3)20xx年11月13日,天益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署编号为建宛基建[2007]55号《借款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18,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11月13日至20xx年9月5日。

(4)20xx年12月29日,天益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署编号为建宛基建[2007]065号《借款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12月29日至20xx年9月5日。

(5)20xx年1月25日,天益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署编号为建宛基建[2008]001号《借款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1月25日至20xx年1月24日。

(6)20xx年2月1日,天益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署编号为建宛基建[2008]006号《借款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

(7)20xx年2月15日,天益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37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编号为建宛基建[2008]012号《借款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2月15日至20xx年2月14日。

(8)20xx年3月5日,天益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署编号为建宛基建[2008]016号《借款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3月5日至20xx年3月4日。

(9)20xx年6月27日,天益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署编号为建宛基建[2008]036号《借款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6月27日至20xx年6月26日。

(10)20xx年9月11日,天益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署编号为建宛基建[2008]049号《借款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3亿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9月11日至20xx年9月10日。

(11)20xx年3月30日,天益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署编号为20xx年固字001号《人民币借款合同(中/长期)》,约定天益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10亿元,借款期限自为180个月,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计划逐笔偿还,担保方式为保证。

(12)20xx年12月11日,天益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编号为4100440292006020405《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总借款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246,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12月14日至20xx年12月13日,其中宽限期(只计付借款利息但不偿还本金的期限)3年,即20xx年12月14日起至20xx年12月13日止,担保方式为质押,即天益公司以其全部电费收费权的68.7%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此总借款合同的约定,20xx年与20xx年天益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分别签署了编号为4100440292007021001《(2007)年度借款合同》和编号为4100440292008021003《(2008)年度借款合同》。

(13)20xx年 5月,天益公司与河南省建投、国家开发银行签署《委托贷 38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款合同》,约定河南省建投委托国家开发银行向天益公司贷款8亿元,委托贷款期限自20xx年5月22日至20xx年5月21日。

(14)20xx年6月18日,天益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编号为20xx年3713固字第002号《借款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6月18日至20xx年12月17日。

(15)20xx年4月1日,天益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编号为20xx年3713固字第001号《借款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

(16)20xx年8月30日,天益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签署编号为20xx年宛工银行借字第002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借款3亿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8月31日至20xx年8月28日,担保方式为信用。

(17)20xx年4月28日,天益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签署编号为20xx年宛工银行借字第013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借款3.25亿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4月28日至20xx年4月27日,担保方式为信用。

(18)20xx年3月25日,天益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签署编号为20xx年工业字第0015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借款6,000万,借款期限自20xx年3月25日至20xx年3月24日,担保方式为信用。

(19)20xx年3月31日,天益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签署编号为20xx年工业字第0016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借款5,000万,借款期限自20xx年3月31日至20xx年3月30日,担保方式为信用。

(20)20xx年6月17日,天益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39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编号为公借贷字第99302009293324号《借款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6月17日至20xx年6月17日,担保方式为信用。

(21)20xx年6月17日,天益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编号为公授信字第99302009293335号《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2亿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6月17日至20xx年6月17日,担保方式为信用。

(22)20xx年5月15日,天益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签署编号为20xx年工业字第0025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借款2,500万,借款期限自20xx年5月15日至20xx年5月14日,担保方式为信用。

(23)20xx年5月27日,天益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签署编号为20xx年3704网贷字第第022号《网上委托贷款协议》,约定天益公司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向投资集团借款1亿5,0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自20xx年5月27日至20xx年5月27日。

7. 天益公司委托贷款情况

经查,截至20xx年6月30日,天益公司委托贷款情况如下:

(1)20xx年11月27日,天益公司与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编号为76012008282276号《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贷款7,0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自20xx年11月27日至20xx年11月26日。

(2)20xx年9月27日,天益公司与豫能控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签署编号为20xx年郑陇委贷字2008020号《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向豫能控股贷款9,0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为24个月,自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起算,担保方式为信用。

(3)20xx年11月17日,天益公司与豫能控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 40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州陇西支行签署编号为20xx年郑陇委字2008010号《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向豫能控股贷款5,0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为24个月,自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起算,担保方式为信用。

(4)20xx年9月17日,天益公司与鸭电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签署编号为20xx年宛工银行委借字003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向鸭电公司贷款4亿元,委托贷款期限自20xx年9月18日至20xx年9月17日。

(5)20xx年1月24日,天益公司与河南龙泉亨康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伊川电力集团总公司签署编号为[20xx年]1号《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河南龙泉亨康投资有限公司贷款2,0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自20xx年1月24日至20xx年1月23日,伊川电力集团总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6)20xx年2月19日,天益公司与河南龙泉亨康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伊川电力集团总公司签署编号为[20xx年]2号《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河南龙泉亨康投资有限公司贷款4,4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自20xx年2月19日至20xx年2月18日,伊川电力集团总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7)20xx年3月20日,天益公司与河南龙泉亨康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伊川电力集团总公司签署编号为[20xx年]3号《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河南龙泉亨康投资有限公司贷款4,0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自20xx年3月20日至20xx年3月19日,伊川电力集团总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8. 有重大影响的债权债务

根据天益公司提供的合同、协议等材料及中瑞岳华出具的[2009]第04209号、第05646号审计报《审计报告》,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天益公司正在履行且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包括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书、购买燃料服务合同、公用 41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资产租赁协议、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本所律师认为,天益公司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该等合同的继续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9.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天益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天益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可预见的重大诉讼案件、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10. 股权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

截至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日,根据天益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和投资集团做出的《关于持有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投资集团所持的天益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其他权属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投资集团合法持有天益公司100%的股权,资产权属清晰,来源合法。在本次交易获得批准后,投资集团向豫能控股转让该等股权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鸭电公司

1. 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鸭电公司持有南阳市工商局颁发的411300100022171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南阳鸭河口;法定代表人为何毅敏;注册资本为拾亿叁仟捌佰肆拾壹万元整(1,038,410,000.00元);实收资本为拾亿叁仟捌佰肆拾壹万元整(1,038,410,000.00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发电销售,开发节能项目(上述项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除外);成立日期为19xx年6月28日;营业期限为20xx年6 月22日至20xx年6 月22日。

经查,鸭电公司最近三年均已通过工商年检。

2. 历史沿革

鸭电公司于19xx年6 月28日在南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1101051519184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鸭电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00 万 42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元,股东为河南省建投、中国华中电力集团公司和南阳市财务开发公司,其中:河南省建投出资2,750万元,持有55%的股权;中国华中电力集团公司出资1,500万元,持有30%的股权;南阳市财务开发公司出资750万元,持有15%的股权。

19xx年5月,鸭电公司全体股东增资3,00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8,000万元,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南阳市审计事务所出具了胶审验字(1997)第96号注册资本审验证明书,对资产进行了审验。19xx年5月15日,南阳市工商局核准了该注册资本变更事宜。

19xx年7月28日,鸭电公司股东会决议,将中国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持有鸭电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河南省电力公司。19xx年9月19日,南阳市工商局核准该等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至此,鸭电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河南省建投持有55%的股权,河南省电力公司持有30%的股权,南阳市财务开发公司持有15%的股权。

19xx年2月6日,鸭电公司股东会决议,原股东按出资比例同比例增资,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75,585万元,根据19xx年7月29日南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99]宛会师内验字第142号验资报告:截至19xx年12月31日止,鸭电公司实收资本75,585万元。该次增资于19xx年9月28日在南阳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19xx年7月29日,南阳市财务开发公司与南阳永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永升”)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南阳市财务开发公司将其所持鸭电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南阳永升。19xx年9月28日,该等股权转让在南阳市工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至此,鸭电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河南省建投持有55%的股权,河南省电力公司持有30%的股权,南阳永升持有15%的股权。

20xx年,根据国务院和电力体制改革小组的有关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等单位组织实施了920万千瓦发电资产变现工作(即920项目)。20xx年5月2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能源[2007]1107号文件公布了920项目所涉38家标的企业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其中包括河南省电力公司持有鸭电公司的30%的股权。20xx年6月8日,河南省电力公司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签 43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鸭电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转让价格为255,000,000元。

20xx年9月28日,上述股权转让在南阳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至此,鸭电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投资集团持有55%的股权,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持有30%的股权,南阳永升持有15%的股权。

由于河南省建投吸收合并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于20xx年12月6日改组成立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xx年9月28日,鸭电公司办理了原控股股东河南省建投更名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xx年9月26日,经鸭电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鸭电公司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28,256万元,各股东方按股权比例增加出资额。增资后,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03,841万元,其中: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7,112.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出资31,152.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南阳市永升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5,576.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以上出资业经河南鸿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豫鸿德会验字(2008)第066号验资报告。20xx年11月5日,南阳市工商局核准了此次增资。

本所律师认为,鸭电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注册资本已经缴足,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 鸭电公司涉及立项、环保、消防等有关审批验收情况

鸭电公司拥有两台350MW发电机组,鸭电公司在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消防等方面取得相关许可证书及批复文件的情况如下:

(1)立项

鸭电公司拥有两台35万千瓦国产燃煤机组,19xx年5月9日,水利电力部《关于河南鸭河口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86)水电电规字第15号文件同意建设鸭电公司一期工程。19xx年1月2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河南鸭河口电厂项目建议书的复函》计燃[1988]145号文件同意安装两台30万千瓦国产燃煤机组,并留有扩建余地。19xx年11月1日,电力工业部《关于鸭河口电厂2×350MW机组工程开工的批复》电建[1994]732号文件,同意鸭河口电厂 44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350MW机组工程正式开工。

(2)环保

19xx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南阳鸭河口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87)环建字第237号文件通过了《南阳鸭河口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20xx年5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国家环保部意见》环检(2001)028号认为:鸭电公司各项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措施到位。该工程符合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20xx年9月8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50MW机组烟气脱硫工程的环保验收意见》豫环函[2008]269号文件认为:鸭电公司的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列脱硫效率达到规定要求,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基本稳定,烟气二氧化硫排放可以达到限期治理要求,同意鸭电公司2×350MW机组烟气脱硫工程通过环保验收。

(3)行业准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鸭电公司持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xx年10月10日颁发的许可证编号为1052106—000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xx年10月9日),许可类别为发电类。

(4)用地

19xx年8月17日,南阳地区土地管理局《转发省土地局“关于鸭河口火力发电厂厂区建设征拨土地的批复”》宛建字(1992)第109号、19xx年10月11日,南阳地区行政公署《转发省政府“关于鸭河口火力发电厂建铁路专用线征拨土地的批复”》宛署土(1993)196号文件,批准鸭河口火力发电厂工程建设用地。鸭电公司现有工业用土地22宗,总面积1,324,705.25平方米,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规划

20xx年10月16日,南阳市规划局向鸭电公司颁发了《南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宛规地字第(2008)第(15)号;20xx年10月16日,南阳市规划局向鸭电公司颁发了宛规建字(2008)第(23)号、宛规建字(2008)第(24) 45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号、宛规建字(2008)第(25)号、宛规建字(2008)第(26)号《南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建设

鸭河口电厂2×350MW机组工程建设,19xx年11月1日,获得电力工业部《关于鸭河口电厂2×350MW机组工程开工的批复》电建[1994]732号文件,同意鸭河口电厂2×350MW机组工程正式开工。

(7)取水许可

20xx年7月8日,鸭电公司取得了河南省水利厅颁发的取水(豫水)字[2008]第03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鸭电公司可以在鸭河口水库以提水的方式每年提取地表水23,000万立方米,作为发电循环用水,取水有效期为20xx年7月8日至20xx年7月8日。

(8)消防

20xx年1月10日,河南省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向鸭电公司出具了(宛)公消验字(2000)第001号《关于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工程消防验收基本合格的意见》,认为:鸭电公司该工程基本达到消防设计要求,在消防方面具备使用条件,但存在五点问题应整改。20xx年3月2日,河南省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了《复查意见书》宛公消复(2000)第029号认为:鸭电公司遗留问题已基本整改完毕,应加强运营期间的安全管理。

(9)职业病防护验收

19xx年8月3日,河南省卫生厅向鸭电公司出具了《关于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5万千瓦发电机组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通知》豫卫监

[1999]49号文件认为:鸭电公司该建设项目基本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意通过竣工验收。

4. 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收集并核查了鸭电公司提供的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并将有关资产的情况,资产的抵押、质押或者涉及的司法措施等情况与鸭电公司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资产的登记备案主管部门,以及鸭电公司的财务、审计和评估等中介 46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机构的报告进行了核实。

(1) 鸭电公司拥有房产的情况 序号 房产证号 房屋名称房屋

幢号

3 结构 建筑面积(M?) 168.39用途 是否设定抵押 否 1 京房权证海其豪柏国际移字第公寓 (0012135)号

京房权证海其

移字第

0012139号

京房权证海其

移字第

0012136号

京房权证海其

移字第

0012137号

京房权证海其

移字第

0012138号

召房权证皇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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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号-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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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镇字第5-

805-18号 豪柏国际公寓 豪柏国际公寓 豪柏国际公寓 豪柏国际公寓 值班休息室一号楼钢混结构住宅 2 3 钢混结构168.39住宅 否 3 3 钢混结构168.39住宅 否 4 3 钢混结构168.39住宅 否 5 5 钢混结构94.94住宅 否 6 1 砖混结构3,721.52办公 否 7 厂房 24 砖混结构221.70生产 否 8 主机房 23 砖混结构15,206.53生产 否 9 汽修厂房屋 22 砖混结构1,163.11生产 否 10 加油站 21 砖混结构214.00生产 否 11 大车班 四合院、外餐部房屋 20 砖混结构425.82生产 否 12 19 砖混结构535.05住宅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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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召房权证皇路

店镇字第5-

80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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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05号

召房权证皇路

店镇字第5-

805-04号 13 启动锅炉房 18 砖混结构1,106.63生产 否 14 危险品库17 砖混结构332.36生产 否 15 供油泵房等 机车库、铁路控制楼 输煤综合楼 16 砖混结构1,545.24生产 否 16 15 砖混结构1,157.79生产 否 17 14 砖混结构2,189.07生产 否 18 干煤棚 13 砖混结构9,766.44生产 否 19 化学水处理室 网络控制楼 12 砖混结构2,280.24生产 否 20 11 砖混结构3,049.50办公 否 21 材料室 10 砖混结构4,584.18办公 否 22 修配车间9 砖混结构3,316.80生产 否 23 综合办公楼 专家办公楼等 8 砖混结构7,267.05办公 否 24 7 砖混结构1,633.88办公 否 25 车库 6 砖混结构2,642.82办公 否 26 招待所 5 砖混结构3,901.03住宅 否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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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房权证皇路店镇字第5-805-03号 召房权证皇路店镇字第5-805-02号 召房权证皇路店镇字第5-805-01号

27 食堂 4 砖混结构2,168.79 否

28 值班楼 3 砖混结构3,721.52办公 否

29 值班楼 2 砖混结构1,899.78办公 否

鸭电公司29处房产为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情况,为权属清晰的资产。 鸭电公司有以下房产因各种客观原因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体为: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建筑物名称 电除尘控制室 翻车机室 采光间 江边水泵房 综合水泵房 输煤冲洗泵房 除灰控制室 空压机房 灰场管理房及车库 南大门警卫房 厂区西大门(门卫房和大门) 2#炉除渣值班室 1#炉皮带输渣机值班室

绿化保洁办公室 物资仓库(钢材库房屋)

碎煤机室及取样间

合计

位置 鸭电厂区 鸭电厂区 鸭电厂区 鸭电厂区 鸭电厂区 鸭电厂区 鸭电厂区 鸭电厂区 鸭电厂区 鸭电厂区 鸭电厂区 鸭电厂区 鸭电厂区 鸭电厂区 鸭电厂区 鸭电厂区

建筑 面积(M?)1,260.66

账面价值(元) 原值

净值

293.08

672,068.00

455,729.30

10,629.90

59,237,736.64

40,627,280.26

对以上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鸭电公司已向南召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根据南召县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情况的说明》,鸭电公司正在办理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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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鸭电公司取得以上房屋所有权证不存在法律障碍。根据鸭电公司出具的证明,上述房产作为在建工程,未设定任何抵押。

(2)鸭电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鸭电公司现有土地22宗,除宛城区方圆小区及天山路中段生活区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外,其余18宗土地均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总面积1,324,705.254平方米,土地均坐落于南阳鸭河口。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1

土地证号

土地使用权人

使用权面积

(M?) 227,637.00

使用权类型 划拨

座落 南召县皇路店镇

鸭河村 南阳鸭河口 电厂主厂区至焦枝铁路接轨处 焦枝铁路董庄接

轨站 鸭河口火力发电

厂筹建处 南召县皇路店镇

鸭河村 南召县皇路店镇

鸭河村

鸭河口 南召县皇路店镇

鸭河村 南召县皇路店镇

鸭河村 南召县皇路店镇

鸭河 南召县皇路店镇

鸭河村 鸭河口电厂厂区

东边 鸭河口电厂厂区

东边

召国用(2008)南阳鸭河口发电有第00430号 限责任公司 方国用(2008)南阳鸭河口发电有第06-019号 限责任公司 方国用(1993)鸭河口火力发电厂字第194号 筹建处 方国用(1993)鸭河口火力发电厂字第195号 筹建处 方国用(1994)鸭河口火力发电厂字第100号 筹建处 召国用(1995)南阳鸭河口发电有字第000748号 限责任公司 召国用(1995)南阳鸭河口发电有字第000749号 限责任公司 方国用(1996)南阳鸭河口发电有字第011号 限责任公司 召国用(1999)南阳鸭河口发电有字第0222号 限责任公司 召国用(1999)南阳鸭河口发电有字第0223号 限责任公司 召国用(2002)南阳鸭河口发电有字第00588号 限责任公司 召国用(2005)南阳鸭河口发电有第00660号 限责任公司 方国用(2008)南阳鸭河口发电有第06—014号 限责任公司 方国用(2008)南阳鸭河口发电有第06—015号 限责任公司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228,094.2146,800.00110,527.0020,226.6722,960.0028,946.8024,000.0023,533.4514,973.4012,200.0069,154.48316,909.1349,960.80

划拨 划拨 划拨 划拨 划拨 划拨 划拨 划拨 划拨 划拨 划拨 划拨 划拨

50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方国用(2008)南阳鸭河口发电有第06—016号 限责任公司 方国用(2008)南阳鸭河口发电有第06—017号 限责任公司 召国用(2008)南阳鸭河口发电有第00306号 限责任公司 召国用(2008)南阳鸭河口发电有第00307号 限责任公司

划拨地面积小计

19

宛市土国用(98)字第01982号 宛市土国用(98)字第01983号 宛市土国用(98)字第01986号 宛市土国用(2003)字第03475号

鸭河口电厂厂区

北侧 鸭河口电厂厂区

北侧 南召县皇路店镇

鸭河村 南召县皇路店镇

鸭河村

15 16 17 18

4,769.701,087.2056,860.5010,105.621,268,745.95

划拨 划拨 划拨 划拨

出让

宛城区方圆小区

鸭河口火力发电厂

筹建处鸭河口火力发电厂

筹建处

20 17,662.30出让 宛城区方圆小区

21

鸭河口火力发电厂

筹建处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出让 宛城区方圆小区

22 12,675.0055,959.301,324,705.25

出让 天山路中段

出让地面积小计

合 计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0xx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该《划拨用地目录》第十三项明确将电力设施用地,包括:1、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2、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4、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装置、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施;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输煤综合楼,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7、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施等用地列入

51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划拨用地目录》。

20xx年8月6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豫国土资函[2009]522号《关于土地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原河南省经贸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等文件规定,重组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国有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鉴于投资集团与天益公司和鸭电公司的资产重组,并不改变两公司现使用土地的用途,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该函要求投资集团应持重组改制的有关文件,依法报请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履行批准手续,经批准后,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0xx年8月18日,南阳市土地管理局出具宛国土资函[2009]130号《关于土地使用有关问题的函》:鉴于投资集团与南阳天益发电有限公司和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公司的资产重组,并不改变两公司现使用土地的用途,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现有土地。

20xx年9月15日,方城县人民政府出具方政函[2009]22号《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有关问题的函》,批复:鉴于投资集团与天益公司和鸭电公司的资产重组,并不改变两公司现使用土地的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20xx年9月16日,南召县人民政府出具召政函[2009]16号《南召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有关问题的函》,批复:鉴于投资集团与天益公司和鸭电公司的资产重组,并不改变两公司现使用土地的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本所律师认为鸭电公司在本次重组交易后,以划拨的方式占有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管理法》和相关规定。

5. 重大合同

5.1 并网调度协议

20xx年10月,鸭电公司与河南省电力公司签署了《并网调度协议》,协议约定将鸭电公司并入电网运行,并对并网条件、调度运行、发电计划和设备检修 52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合同期限自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协议约定在协议期满前,国家政策未调整且双方均未收到对方关于本协议期满后不再顺延的书面通知,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以后每年依此类推,顺延次数满5次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5.2 购售电合同

20xx年8月,鸭电公司与河南省电力公司签署《购售电合同》,合同约定鸭电公司作为售电方,向河南省电力公司售电;该合同明确约定了电力电量购销、上网电价、电能计量、电量计量和电费技术等内容;合同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5.3 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书

20xx年1月5日,鸭电公司与建投弘孚签订了《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书》,就双方的关联交易内容、交易原则、交易定价、交易费用支付时间及结算方式、重组后的关联交易规范等进行了约定,用于规范重组后双方进行的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

5.4 购买燃料服务合同

20xx年1月7日,鸭电公司与建投弘孚签订了《购买燃料服务合同》,就建投弘孚向鸭电公司提供购买燃料服务的基本原则、服务或供应费用的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购买燃料服务费用和结算方法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三年。

5.5 公用资产租赁协议

20xx年1月1日,鸭电公司与天益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公用资产租赁协议》,就双方的公用系统(双方一、二期机组之间存在公用系统)范围及价值、定价依据、资产使用费、租赁期限、支付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以公开透明、定价公允的原则规范双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6. 重大债权债务

经查,截至20xx年6月30日,鸭电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53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19xx年4月28日,河南省电力局与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签署编号为豫三贷94001《关于河南鸭河口电厂项目使用西班牙政府混合贷款的转贷协议》,河南省电力局为名义上的借款人,鸭电公司为实际借款人;该协议约定鸭电公司向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借款总计371,800,000美元(实际履行借款金额总计320,091,823.20美元),包括政府贷款、商业贷款和买方信贷,其中政府贷款合计5000万美元,其余为商业贷款和买方信贷。买方信贷和商业贷款分别于19xx年3月13日、19xx年8月7日开始计息,19xx年5月7日开始还本,并于20xx年11月7日到期。政府贷款5,000万美元分2,000万美元和3,000万美元于19xx年6月27日和19xx年5月11日开始计息、20xx年1月开始还本,并于20xx年3月1日到期。

(2)20xx年7月14日,鸭电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署编号为20xx年信字037号的《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约定鸭电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4,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xx年7月14日至20xx年7月13日。

(3)20xx年7月29日,鸭电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署编号为20xx年信字038号的《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约定鸭电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3,5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xx年7月29日至20xx年7月21日。

(4)20xx年8月12日,鸭电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署编号为20xx年信字039号的《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约定鸭电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4,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xx年8月12日至20xx年8月11日。

(5)20xx年10月26日,鸭电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签署编号为20xx年宛工银行借字第0028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鸭电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借款3,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10月26日至20xx年10月23日。

(6)20xx年7月21日,鸭电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签署编号为20xx年宛工银行借字第014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鸭 54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电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借款1,4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7月21日至20xx年7月20日。

(7)20xx年8月5日,鸭电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签署编号为20xx年宛工银行借字第015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鸭电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借款2,635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8月6日至20xx年8月5日。

(8)20xx年9月17日,鸭电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签署编号为20xx年宛工银行委借字第003号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天益公司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向鸭电公司借款4亿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9月18日至20xx年9月17日。

(9)20xx年1月15日,鸭电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编号为公借贷字第99302009299920号的《借款合同》,约定鸭电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1.5亿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1月15日至20xx年1月15日,担保方式为信用。

(10)20xx年1月15日,鸭电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签署编号13104909121001号的《额度贷款合同》,约定鸭电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借款6,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1月15日至20xx年1月15日。

(11)20xx年6月9日,鸭电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签署编号为20xx年工业字第002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向鸭电公司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6月8日,担保方式为信用。

(12)20xx年6月23日,鸭电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署编号为0910135001号的《借款合同》,约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向鸭电公司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6月23日至20xx年6月23日。

(13)20xx年5月19日,鸭电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签署编号为20xx年3713信字第004号《授信协议》,约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5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向鸭电公司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5月19日至20xx年5月19日。

(14)20xx年5月19日,鸭电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签署编号为20xx年3713流字第003号《借款合同》,约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向鸭电公司借款5,000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5月19日至20xx年5月19日。

(15)20xx年6月10日,鸭电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签署编号为20xx年3713流字第005号《借款合同》,约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向鸭电公司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6月10日至20xx年6月10日。

7.有重大影响的债权债务

根据鸭电公司提供的合同、协议等材料及中瑞岳华出具的[2009] 第02587号、第05647号《审计报告》,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鸭电公司正在履行且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包括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书、购买燃料服务合同、公用资产租赁协议、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本所律师认为,鸭电公司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该等合同的继续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8.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鸭电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鸭电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可预见的重大诉讼案件、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9. 股权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鸭电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和投资集团出具的《关于持有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投资集团所持的鸭电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其他权属纠纷。

20xx年10月6日,鸭电公司另外两个股东,持有鸭电公司30%股权的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和15%股权的南阳永升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同意放 56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投资集团将其持有鸭电公司55%的股权转让给豫能控股的优先购买权。

20xx年12月17日,鸭电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投资集团持有鸭电公司55%的股权转让给豫能控股,鸭电公司其余两名股东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和南阳永升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所律师认为,投资集团合法持有鸭电公司55%的股权,资产权属清晰,来源合法。在本次交易获得批准后,投资集团将该等股权转让给豫能控股不存在法律障碍。

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

(一)置入资产

1.根据天益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交通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出具的通知函和回复的同意函,天益公司已根据其与相关银行签署的贷款协议,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向上述银行发出通知并已取得相关贷款银行的认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尚未发现上述银行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出异议。

2.根据鸭电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出具的通知函和回复的同意函,鸭电公司已根据其与相关银行签署的贷款协议,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向上述银行发出通知并已取得相关贷款银行的认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尚未发现上述银行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出异议。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豫能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置入的资产为投资集团持有的天益公司100%股权、鸭电公司55%股权,除涉及依合同约定对上述贷款银行的通知和取得同意函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不涉及其他债权、债务处 57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理。

本所律师认为,天益公司、鸭电公司已经按照相关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对贷款银行的通知义务,并取得同意函,对该等债权债务的处理合法有效。

(二)置出资产

1.根据豫能控股向未置出的债权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红专路支行、交通银行百花路支行、河南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天益公司出具的通知函和回复的同意函,豫能控股已根据其与相关银行签署的贷款协议,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向上述银行以及委托贷款方发出通知并已取得相关贷款银行以及委托贷款方的认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尚未发现上述银行以及委托贷款方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出异议。

2.根据《资产置换协议》,置出资产为豫能控股拥有的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属焦作电厂#5、#6号机组和其他资产及相关负债,除约定置出资产范围内的债务转移需取得相关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外,投资集团、焦作天力与豫能控股对置出资产中涉及债务问题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书》,对未取得债权人关于债务转移书面同意的债务处置作出了如下安排:《资产置换协议》生效后,置出资产中对豫能控股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转让的债务,如相关债权人要求豫能控股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的,投资集团同意负责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代为清偿相关债务。投资集团履行担保责任或代为清偿相关债务后,视为豫能控股履行置出债务的行为,投资集团不会因此向豫能控股主张任何清偿权利,豫能控股无需向投资集团支付任何对价或补偿。如豫能控股已先行偿还了债务,投资集团应在接到豫能控股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将豫能控股已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额全额支付给豫能控股。豫能控股应继续争取未同意债务转移的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至投资集团指定的焦作天力。豫能控股应积极协助焦作天力对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涉及的债务处置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豫能控股已经就拟置出资产中的部分债务取得了相关债权人的书面同意;豫能控股正在就尚未取得债务转移同意函的债务与相关债权人进行沟通。 58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1)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查,投资集团现持有豫能控股43,000万股股份,占豫能控股股份总数的78.14%,为豫能控股的第一大股东。投资集团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因而本次交易构成豫能控股与第一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审议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如下:

20xx年4月3日,豫能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预案。关联董事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

20xx年4月3日,豫能控股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0xx年4月3日,豫能控股与投资集团签署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书》。

20xx年8月11日,豫能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议案》,并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关联董事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

20xx年8月11日,豫能控股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0xx年9月17日,豫能控股召开20x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批准了本次交易及相关协议,并批准投资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豫能控股股份。关 59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联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关联议案时,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有关本次交易的关联交易事项,已依法履行截至目前应当履行的审议批准程序。

(3)有关的信息披露

经查,20xx年4月9日,豫能控股公告了豫能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预案。

20xx年8月17日,豫能控股公告了豫能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报告书、并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

20xx年9月18日,豫能控股公告了20x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有关本次交易的关联交易事项,相关方已经依法履行了截至目前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和银河证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均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准则,符合法定程序,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豫能控股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处理,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应当履行的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批准程序。

2. 本次交易完成后豫能控股的主要关联方

本次交易完成后,豫能控股的主要关联方为投资集团、及投资集团控股或参股的其他企业。各主要关联方基本情况如下:

(1)投资集团

投资集团现持有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410000100018980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郑州市农业路东41号投资大厦;法定代表人为胡智勇;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20,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项目 60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工业生产资料和机械设备、投资项目分得的产品原材料的的销售(国家专项规定的除外);酒店管理;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营业期限为自19xx年12月18日至20xx年11月30日;成立日期为19xx年12月18日。

投资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是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2)投资集团控股参股的公司

本次资产交易完成后,豫能控股的关联交易除此之外,将增加建投弘孚向天益公司、鸭电公司提供购买燃料服务产生的关联交易。

河南省立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安实业”)为投资集团持股90%的控股子公司,建投弘孚为立安实业持股60%的控股子公司,因此,如果本次交易完成后,建投弘孚与豫能控股控股下属全资子公司天益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鸭电公司属于同一母公司控制下企业,其提供购买燃料服务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3. 承诺函

投资集团、建投弘孚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均做出如下承诺:保证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原则上不与豫能控股发生关联交易;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豫能控股章程的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与豫能控股依法签订协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豫能控股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 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书

20xx年1月5日,鸭电公司和天益公司分别与建投弘孚签署了《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书》,就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原则和关联交易定价做出了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投资集团、建投弘孚的承诺和各方签署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书》合法有效,如上述承诺和协议得到切实履行,将能够保证其与豫能控股相关关联交易公允,有利于保护豫能控股及其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同业竞争

61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与投资集团的同业竞争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投资集团拥有控股发电企业8家,参股发电企业8家,总装机容量1,322万千瓦,权益容量624万千瓦,可控装机容量615万千瓦,除豫能控股及其控制的电力企业外,可控装机容量为471万千瓦。对于8家参股发电企业,因投资集团对其不具有控制权,因此与豫能控股不具有实质性竞争。

根据我国《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规定,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在目前的监管环境之下,本公司与投资集团控制的电力企业各自独立与所处电网签订购电协议,由电网公司根据公平调度原则以及区域电力需求等客观因素决定不同电厂上网电量的分配和调度。

本公司与投资集团控制的其他7家电力企业虽然处于相同电网,但由于机组类型差异、电厂服务特定对象及“以热定电”等原因,因而,不存在上网电量的竞争。

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投资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天益公司、控股子公司鸭电公司55%股权注入上市公司,豫能控股拥有的权益装机容量占投资集团权益装机容量的比例上升,与投资集团的同业竞争程度有所减轻,但投资集团的发电业务并没有完全进入上市公司,因此,同业竞争的问题尚不能完全消除。

2.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后,豫能控股的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豫能控股再出现同业竞争情况,投资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函》,做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除已存在的业务外,未来将不再新增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豫能控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豫能控股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业务竞争;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除已存在的业务外,不从事、参与与豫能控股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的业务。

(2)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豫能控股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 62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豫能控股,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豫能控股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豫能控股。

(3)本公司对已存在与豫能控股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本公司未来计划采取转让或委托豫能控股管理等方式,达到减少和避免与豫能控股之间的同业竞争。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豫能控股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5)本声明与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豫能控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合法有效;如果上述承诺得到切实履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投资集团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与豫能控股之间可有效避免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

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豫能控股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豫能控股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豫能控股于2008 年5 月26日在刚开始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时,就及时申请停牌,并披露相关信息,同时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部门进行了政策咨询。

(2)继2008 年5 月26日停牌,在停牌过程中,每周对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3)鉴于交易资产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尚未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经论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条件尚不成熟,豫能控股决定中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承诺至少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20xx年7月4日,公告《关于中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证券复牌公告》,公司股票于2008 63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年7月4日复牌。

(4)20xx年7月8日、20xx年11月19日、20xx年11月21日、20xx年12月11日,豫能控股就股票异常波动刊登了公告,就市场关注和核实的相关情况进行披露,同时还披露了自查情况说明。

(5)20xx年3月10日,豫能控股就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时,再次申请停牌并披露相关信息。

(6)自20xx年3 月10日停牌,在停牌过程中,每周对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7)20xx年4月3日,豫能控股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及《关于签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的议案》并于20xx年4月9日进行了公告。

(8)2009 年8月11日,豫能控股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具体方案及相关事项,并于20xx年8月17日进行了公告。

(9)2009 年9月17日,豫能控股召开20x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具体方案及相关协议,批准了投资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豫能控股股份,并于20xx年9月18日进行了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豫能控股已进行的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组不存在需要披露而未披露的有关文件、协议或安排等,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十一、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豫能控股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豫能控股不存在未了结、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十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豫能控股的上市条件

依据豫能控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完成 64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后,豫能控股将在下述方面继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本次重组完成后,豫能控股主营业务仍为电力开发,生产和销售(国家专项规定的除外),高新技术开发、推广及服务,电力物资,电力环保、节能技术改造,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2、本次重组本公司将向控股股东投资集团非公开发行193,346,930股A股股票,本次交易完成后,豫能控股的股本总额将增加至62,334.69万股。其中,社会公众持有的A股股票为9,399.50万股,占发行后豫能控股总股本的15.08%。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本次重组完成后,豫能控股的股本总额及股权分布符合持续上市要求;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依据中瑞岳华出具的豫能控股2006、2007、20xx年审计报告以及20xx年上半年审计报告,豫能控股最近三年不存在财务会计报表虚假记载行为;豫能控股不存在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情形;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豫能控股最近三年及本次重组方案及重组交易协议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5、依据中瑞岳华出具的中瑞岳华专审字[2009]第2124号《备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本次重组完成后,豫能控股经营状况将有较大改善,符合公司继续上市条件;

6、依据投资集团出具的《承诺函》,本次重组完成后,投资集团作为其控股股东将在此次重大资产置换完成后继续从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豫能控股保持相互独立,豫能控股将继续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豫能控股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65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三、其他重大事项

最近十二个月内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豫能控股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豫能控股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重大收购、出售或资产置换行为。

十四、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交易的的证券服务机构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Z10111000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二)审计机构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豫能控股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的审计机构,其持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颁发的006号《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三)资产评估机构

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置出资产的评估机构,其持有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11020008号《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颁发的0100001001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

(四)法律顾问

本所担任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本所持有河南省司法厅颁发的第161801005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经适当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交易活动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法律顾问均具有必备的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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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五、相关当事人买卖证券行为的核查

(一)、第一阶段核查情况

截至20xx年8月11日,相关当事人买卖证券行为的核查情况如下:

1.豫能控股股票买卖自查期间

豫能控股本次交易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日(20xx年4月3日)前6个月(20xx年10月3日)至豫能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20xx年8月17日)止,就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股票买卖情况进行了核查。

2.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豫能控股本次交易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日(20xx年4月3日)前6个月至豫能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20xx年8月17日)止:

2.1 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的包括:

(1)豫能控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自配偶;

(2)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投资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豫能控股就本次重组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2.2 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的包括:

根据自查结果,天益公司和鸭电公司董事长何毅敏及其配偶赵捷、鸭电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高志平配偶李瑞玲及儿子高源、天益公司和鸭电公司的监事李明妻子钞凤的证券账户曾有过买卖豫能控股股票的行为,现对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何毅敏——天益公司和鸭电公司董事长

20xx年9月23日,买入5,000股,价格为3.60元;

20xx年10月7日,买入5,000股,价格为3.47元;

20xx年12月1日,买入3,000股,价格为2.82元;

67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xx年12月22日,卖出13,000股,价格为4.30元;

20xx年3月5日,买入2,000股,价格为4.30元;

20xx年4月15日,卖出2,000股,价格5.84元。

余股:0股。

(2)赵捷——何毅敏(天益公司和鸭电公司董事长)妻子

20xx年5月16日,买入1,000股,价格为6.90元;

20xx年7月8日,卖出1,000股,价格为5.48元;

20xx年9月23日,买入3,000股,价格为3.50元;

20xx年11月13日,买入3,000股,价格为2.58元;

20xx年12月9日,卖出6,000股,价格为3.29元。

余股:0股。

(3)李瑞玲——高志平(鸭电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妻子

20xx年7月15日,买入1,000股,价格为5.50元;

20xx年7月24日,买入1,000股,价格为5.17元;

20xx年9月25日,买入2,000股,价格为3.70元;

20xx年11月27日,买入2,800股,价格为2.96元;

20xx年12月2日,卖出2,800股,价格为3.14元;

20xx年12月22日,买入7,000股,价格为4.05元;

20xx年2月10日,卖出11,000股,价格为4.49元。

余股:0股。

(4)高源——高志平(鸭电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儿子

20xx年3月4日,买入2,000股,价格为9.14元;

20xx年3月7日,买入2,000股,价格为8.60元。

余股:4000股。

(5)钞凤——李明(天益公司和鸭电公司监事)妻子

20xx年10月9日,买入7,800股,价格为3.52元;

20xx年3月4日,卖出7,800股,价格为4.00元;

20xx年3月5日,买入9,400股,价格为4.42元;

20xx年4月14日,卖出4,400股,价格为6.13元;

68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xx年4月15日,卖出5,000股,价格为5.76元;

余股:0股。

获利情况如下:

(1)、何毅敏获利:14,862.44元

(2)、赵捷亏损:41.90元

(3)、李瑞玲获利: 3,076元

(4)、高源:未卖出

(5)、钞凤获利:17,569.06元

3.核查情况

(1)根据《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人员股票买卖情况的说明》,投资集团与豫能控股重组事宜的筹划始于20xx年5月,豫能控股和投资集团将包括(但不限于)参与筹划、论证或因其他原因可能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有关人员,严格限定在豫能控股和投资集团董事会及部分高管人员范围内,并要求该等内幕知情人就本次重组事宜进行高度保密。投资集团的下属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均没有参与筹划、决策。何毅敏、高志平、李明属于投资集团下属企业管理人员,并没有参与本次重组事宜的筹划与决策,对相关事宜并不知悉。

(2)根据存在买卖豫能控股股票情况的的天益公司和鸭电公司董事长何毅敏提供的说明,本人未参与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事宜的筹划与决策,无从知悉本次交易的信息,且本人与妻子赵捷长期分居两地,本人长年在南阳居住,妻子赵捷长年在郑州居住,本人的股票交易账户长期由妻子赵捷操作买卖股票,此次赵捷用自己股票交易账户和我的股票交易账户买卖豫能控股股票的行为,本人并不知情,其完全属于赵捷根据对市场的判断进行的股票买卖行为,没有获得任何内幕信息。同时,为最大限度减少可能对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良影响,本人承诺将本人和妻子在此次买卖股票中所有收益上缴豫能控股,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根据存在买卖豫能控股股票情况的的天益公司和鸭电公司董事长何毅敏其配偶赵捷提供的说明,本人与丈夫何毅敏长期分居两地,本人长年在郑州居住,何毅敏长年在南阳居住。何毅敏的股票交易账户长期由本人进行操作买卖股票, 69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次本人用自己股票交易账户和何毅敏的股票交易账户买卖豫能控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属于本人根据对市场的判断进行的股票买卖行为,没有获得任何内幕信息。就此次股票买卖行为,本人并未与何毅敏做任何的讨论和沟通,何毅敏并不知情,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同时,为最大限度减少可能对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良影响,本人承诺将此次买卖股票所有收益上缴豫能控股,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根据存在买卖豫能控股股票情况的的鸭电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高志平提供的说明,本人未参与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事宜的筹划与决策,无从知悉本次交易的信息,本人对妻子李瑞玲、儿子高源购买豫能控股股票的行为并不知情,其完全属于根据对市场的判断进行的股票买卖行为,没有获得任何内幕信息。同时,为最大限度减少可能对豫能控股的不良影响,本人承诺将妻子在此次买卖股票交易中所有收益上缴豫能控股,同时承诺在本次豫能控股20xx年度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实施完成后6个月以内,高源不予卖出本人持有的全部豫能控股股份;如果在上述期限内将股份出售,收益部分全部归上市公司豫能控股所有。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根据存在买卖豫能控股股票情况的的鸭电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高志平妻子李瑞玲提供的说明,本人购买豫能控股的股票属于独立操作,是本人根据对市场的判断进行的股票买卖行为,没有获得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并未与高志平进行任何的讨论和沟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同时,为最大限度减少可能对豫能控股的不良影响,本人承诺将此次买卖股票所有收益上缴豫能控股,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根据存在买卖豫能控股股票情况的的鸭电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高志平儿子高源提供的说明,本人购买豫能控股的股票属于独立操作,是本人根据对市场的判断进行的股票买卖行为,没有获得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并未与高志平进行任何的讨论和沟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同时,为最大限度减少可能对豫能控股的不良影响,本人承诺在本次豫能控股20xx年度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实施完成后6 个月以内,不予卖出本人持有的全部豫能控股股份;如果在上述期限内将股份出售,收益部分全部归上市公司豫能控股 70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有。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根据存在买卖豫能控股股票情况的天益公司和鸭电公司监事李明提供的说明,本人未向妻子钞凤透露豫能重组相关信息,对其购买豫能控股股票的行为并不知情,其完全属于根据对市场的判断进行的股票买卖行为。同时,为最大限度减少可能对豫能控股的不良影响,本人承诺将妻子在此次买卖股票交易中所有收益上缴豫能控股。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根据存在买卖豫能控股股票情况的天益公司和鸭电公司监事李明妻子钞凤提供的说明,本人购买豫能控股的股票属于独立操作,是本人根据对市场的判断进行的股票买卖行为,没有获得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并未与李明进行任何的讨论和沟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同时,为最大限度减少可能对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良影响,本人承诺将此次买卖股票所有收益上缴豫能控股,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天益公司、鸭电公司和投资集团《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的自查报告》,以及何毅敏、赵捷、高志平、李瑞玲、高源、李明、钞凤的说明和承诺,上述人员买卖股票是在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而是根据本人对当时的市场的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购买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为保护豫能控股全体股东利益,何毅敏、高志平、李瑞玲、钞凤已将此次买卖股票所有收益上缴豫能控股,高源承诺在本次豫能控股20xx年度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实施完成后6个月以内,不予卖出本人持有的全部豫能控股股份;如果在上述期限内将股份出售,收益部分全部归上市公司豫能控股所有。

(二)、第二阶段核查情况

根据20xx年8月1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变更查询证明》的进一步核查情况:

1.20xx年8月1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豫能控股的申请,就豫能控股首次董事会决议日(20xx年4月3日)前6个月(20xx年10月3日)至豫能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20xx年8月17日)止相 71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人员持股及变更进行了查询,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变更查询证明》;结果显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的包括:

(1)豫能控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自配偶;

(2)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投资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豫能控股就本次重组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2. 根据20xx年8月1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变更查询证明》,结果显示,除第一阶段核查的当事人买卖证券情形外,又发现如下人员存在买卖证券行为:

(1)罗秋实——罗新建(投资集团外部董事)儿子

20xx年4月15日,买入12,500股,价格为5.77元;

20xx年6月26日,卖出12,500股,价格为6.70元;

余股:0股。

(2)程瑞平——郑刚(天益公司董事)妻子

20xx年10月10日,买入100股,价格为3.20元;

20xx年3月4日,买入100股,价格为3.91元;

20xx年1月16日,卖出100股,价格为3.85元;

20xx年3月5日,卖出100股,价格为4.42元;

余股:0股。

(3)陈峰——喻红敏(鸭电公司和天益公司监事)丈夫

20xx年12月29日,买入100股,价格为3.55元;

20xx年12月29日,买入900股,价格为3.51元;

20xx年12月29日,买入400股,价格为3.46元;

20xx年12月29日,买入500股,价格为3.42元;

20xx年12月29日,买入200股,价格为3.43元;

20xx年12月29日,买入1,500股,价格为3.44元;

20xx年12月29日,买入400股,价格为3.45元;

20xx年12月29日,买入700股,价格为3.40元;

20xx年12月29日,买入700股,价格为3.41元;

72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xx年12月30日,卖出300股,价格为3.47元;

20xx年12月30日,卖出200股,价格为3.52元;

20xx年12月30日,卖出3,100股,价格为3.49元;

20xx年12月30日,卖出1,600股,价格为3.48元;

20xx年12月31日,卖出200股,价格为3.36元;

余股:0股。

获利情况如下:

(1)、罗秋实获利:11,327.67元

(2)、程瑞平获利:95.17元

(3)、陈峰亏损:17.86元

2.进一步核查情况

根据查询结果,本所律师就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股票买卖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查:

(1)根据《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的进一步自查报告》,豫能控股和投资集团将包括(但不限于)参与筹划、论证或因其他原因可能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有关人员,严格限定在豫能控股和投资集团董事会及部分高管人员范围内,并要求该等内幕知情人就本次重组事宜进行高度保密。投资集团的下属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均没有参与筹划、决策。喻红敏、郑刚属于投资集团下属企业管理人员,并没有参与本次重组事宜的筹划与决策,对相关事宜并不知悉。

投资集团外部董事罗新建在自查期间由于疏忽,未能自查出儿子罗秋实买卖股票一事。罗新建承诺并未与罗秋实进行任何的讨论和沟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

根据《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的进一步自查报告》和《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的进一步自查报告》,天益公司董事郑刚、鸭电公司和天益公司监事喻红敏在上次自查中,由于自查不彻底、存在遗漏,未能自查 73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其配偶买卖豫能股票事宜。

(2)根据存在买卖豫能控股股票情况的投资集团外部董事罗新建提供的说明,一方面由于本人兼职较多,担任多家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本人从未告诉家人自己都在哪些公司担任董事或者监事,包括担任投资集团的外部董事,更没有透露任何与豫能控股资产重组有关的内幕信息;另一方面儿子罗秋实常年在北京工作,本人对他的全部关心是他的身体、他的思想以及他的本职工作,从未在意他是否买卖股票;所以在签署河南投资集团自查报告时,完全没有想到应该问一问他是否炒股。儿子罗秋实购买豫能控股的股票属于独立操作,是他自己根据对市场的判断进行的股票买卖行为,没有获得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并未与罗秋实进行任何的讨论和沟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同时,为最大限度减少可能对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良影响,本人承诺将此次买卖股票所有收益上缴豫能控股,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根据存在买卖豫能控股股票情况的的投资集团外部董事罗新建儿子罗秋实提供的说明,本人长年在北京居住,此次本人用自己股票交易账户买卖豫能控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属于本人根据对市场的判断进行的股票买卖行为,没有获得任何内幕信息。就此次股票买卖行为,本人并未与罗新建做任何的讨论和沟通,罗新建并不知情,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同时,为最大限度减少可能对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良影响,本人承诺将此次买卖股票所有收益上缴豫能控股,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根据存在买卖豫能控股股票情况的天益公司和鸭电公司监事喻红敏提供的说明,本人未参与豫能控股与投资集团重组事宜的筹划与决策,无从知悉本次交易的信息,本人未向丈夫陈峰透露豫能重组相关信息,对其购买豫能控股股票的行为并不知情,其完全属于根据对市场的判断进行的股票买卖行为。由于丈夫陈峰股票操作一般为短线为主,所操作过的股票数量较多,因此上次自查中未能及时发现豫能控股股票的操作记录。同时,为最大限度减少可能对豫能控股的不良影响,本人承诺将丈夫在此次买卖股票交易中所有收益上缴豫能控股。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根据存在买卖豫能控股股票情况的天益公司和鸭电公司监事喻红敏丈夫陈 74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峰提供的说明,本人购买豫能控股股票属于独立操作,是本人根据对市场的判断进行的股票买卖行为,没有获得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并未与妻子喻红敏进行任何的讨论和沟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由于本人股票操作一般为短线为主,所操作过的股票数量较多,因此在上次自查中未能及时发现豫能控股股票的操作记录。同时,为最大限度减少可能对豫能控股的不良影响,本人承诺将丈夫在此次买卖股票交易中所有收益上缴豫能控股。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根据存在买卖豫能控股股票情况的天益公司董事郑刚提供的说明,本人未参与豫能控股与投资集团重组事宜的筹划与决策,无从知悉本次交易的信息,本人未向妻子程瑞平透露豫能重组相关信息,对其购买豫能控股股票的行为并不知情,其完全属于根据对市场的判断进行的股票买卖行为。由于购买豫能股票数额较小,时间距今较长,本人妻子程瑞平在第一次自查中忘记了曾经购买过该股票,未予申报。同时,为最大限度减少可能对豫能控股的不良影响,本人承诺将妻子在此次买卖股票交易中所有收益上缴豫能控股。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根据存在买卖豫能控股股票情况的天益公司董事郑刚妻子程瑞平提供的说明,本人购买豫能控股股票属于独立操作,是本人根据对市场的判断进行的股票买卖行为,没有获得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并未与丈夫郑刚进行任何的讨论和沟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由于购买豫能股票数额较小,时间距今较长,本人在第一次自查中忘记了曾经购买过该股票,未予申报。同时,为最大限度减少可能对豫能控股的不良影响,本人承诺将丈夫在此次买卖股票交易中所有收益上缴豫能控股。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天益公司、鸭电公司和投资集团《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的进一步自查报告》,以及罗新建、罗秋实、喻红敏、陈峰、郑刚、程瑞平的说明和承诺,上述人员买卖股票是在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而是根据本人对当时的市场的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购买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为保护豫能控股全体股东利益,罗秋实、程瑞平已将此次买卖股票所有收益上缴豫能控股。 75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六、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法律风险评价

本所律师审阅了《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确认《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七、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豫能控股、投资集团均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应当履行的程序,已履行的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应当履行的作为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批准程序;

(三)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和相关协议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五)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的处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实施和履行不存在其他法律障碍;

(六)本次交易豫能控股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豫能控股签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七)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条件;

(八)参与本次交易活动的证券服务机构具备必要的资格;

76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九)本次交易尚需履行下列必要的审批程序: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2.中国证监会豁免投资集团因本次交易所引起的要约收购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对拟置入资产及置出资产的环境保护核查合格。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77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马书龙

经办律师:

马书龙

尤笑冰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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