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怀忠诉张建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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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中民一初字第2476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张怀忠,男。
被告:张建新,女。
本院于20xx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怀忠与被告张建新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莹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张怀忠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xx年12月20日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后二人感情不合,经常吵架,由于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差异较大,无法沟通,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受理费共同承担。被告张建新辩称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怀忠与被告张建新自愿离婚;
二、位于卫辉市友谊新村中区大门西侧的门面房归被告张建新所有,被告支付原告门面房款100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60000元,剩余40000元被告于其20xx年年薪发放之日起一周内支付原告张怀忠。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怀忠负担75元,被告张建新负担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冯 莹 丽 二O?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武 钰 峰
第二篇:赵军伟诉刘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赵军伟诉刘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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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荥崔民初字第109号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赵军伟,男。
委托代理人蒲英杰。
被告刘快,女。
本院于20xx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吵打、生气。20xx年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无法共同生活。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20xx年冬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曾为家务琐事吵闹、生气过,20xx年4月,原、被告分居生活。20xx年8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xx年10月6日作出(2008)荥崔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20xx年6月22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军伟提出离婚,被告刘快同意离婚。
二、婚前财产,被告刘快自愿放弃,归原告赵军伟所有;婚后共同财产,被告刘快自愿放弃其应得的部分,归原告赵军伟所有。
三、原告赵军伟同意于20xx年10月1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刘快现金3000元。
四、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五、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军伟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马 涛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牛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