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平诉马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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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荥崔民初字第130号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贺平,男。
被告马伟,女。
本院于20xx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永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性格不合,20xx年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经审理查明,20xx年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20xx年,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xx年8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平提出离婚,被告马伟同意离婚。
二、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平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吴永青
二O?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牛双全
第二篇:楚转娣诉宋仕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楚转娣诉宋仕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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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荥乔民初字第185号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楚转娣,女。
委托代理人朱进仓,荥阳市贾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仕军,男。
本院于20xx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楚转娣诉被告宋仕军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松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19xx年被告因犯罪被判入狱,现仍在服刑中,多年来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经人介绍相识,19xx年8月16日登记结婚,19xx年4月18日婚生一子宋XX,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19xx年被告因犯罪被判入狱,现仍在服刑中,原告于20xx年8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楚转娣提出离婚,被告宋仕军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宋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孩子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位于荥阳市贾峪镇石碑沟村河东组座东向西平房六间,归被告所有;拖拉机一台、四组合柜一套、缝纫机一台等物品归原告所有。
四、原、被告共同债务1500元,由原告偿还。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楚转娣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高松申
二O?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