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军与蔡海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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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荥民一初字第180号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蔡军,男。
被告蔡海妹,女。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吵嘴生气,被告对家庭无责任心,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原告已无法与被告生活下去,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离婚。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 19xx年4月15日登记结婚。19xx年2月5日,原、被告婚生一女宫晨。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吵嘴生气,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蔡军提出离婚,被告蔡海妹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宫晨由原告蔡军抚养,抚养费原告蔡军自理。待孩子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被告蔡海妹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可以探望其女一日,原告蔡军予以协助。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蔡军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王新萍
审 判 员 刘 沛
审 判 员 赵建国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萍
第二篇:李存与田凯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李存与田凯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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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荥民一初字第427号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李存,女。
被告田凯建,男。
本院于20xx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存诉被告田凯建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朝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因琐事常吵架生气,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询问,被告同意离婚。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初相识,20xx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xx年11月12日婚生一男孩田某。原、被告婚后常因琐事生气,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的共同财产为:于20xx年2月27日在荥阳市邮政营业厅以被告田凯建的名义存款一万元(账号60xxxxxxxxxxxx83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存要求离婚,被告田凯建同意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田某由被告田凯建抚养,抚养费由被告田凯建自理。
三、原告李存自本调解书生效后的次月起可于每月的第一、三个星期天探望田某,被告田凯建应予协助。
四、原、被告于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在荥阳市邮政营业厅以被告田凯建名义存款一
万元的本息归原告李存所有,被告田凯建于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再支付原告李存生活补助款一万元整。
五、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存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陈朝阳 二○○九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