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法院职能 强化综治维稳

时间:2024.5.2

立足法院职能 强化综治维稳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在综治维稳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立足法院职能,深入开展“四群”工作,结合维稳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为综治维稳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一抓源头治理,化解矛盾苗头。立案庭是人民法院面向群众、面向社会的重要窗口,是为涉诉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法制场所,也是人民法院面对当事人矛盾纠纷的第一道关口,为此,我院不断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矛盾纠纷,经征询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案件,大力推行“快捷、灵活、便民、省时”的庭前调解模式,实行简易案件速裁,及时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了矛盾的扩大化和事态化,即缓解了诉讼压力,也提高了司法效率,即节约了诉讼成本,也起到了便民利民的社会效果。同时,在立案信访环节,对那些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苗头的案件,按照“发现早、排查早、控制早、解决早”的工作原则,及时掌握群众思想动态,做好稳控工作,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抓司法管理,突出维稳成果。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工作成果的重要体现,也是综治维稳工作的重要保证。多年来,我院经过不断的探索,初步形成了案件质量管理、司法政务

督办、综合业绩考评三位一体的司法管理模式。通过强化办案流程跟踪管理和节点控制,使案件审理执行的各个环节既能高效运转,又能相互监督,提高了办案效率;始终坚持每案必查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加强案件质量评查监督,通过通报分析、点评讲评,及时反馈、分析评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审判质量效率指标评估体系,推进各项工作绩效量化考评。通过上述科学管理模式的推进,既预防了案件质量中存在的隐患问题,也解决了涉诉信访的后顾之忧。

三抓群众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群众工作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为此,我院始终将开展“四群”教育活动融入到法院各项工作中,一是坚持“院长天天接待日”制度。结合我院案件受理量居全州基层法院之首,且当事人来访较多的情况,为了及时了解当事人诉求及反映问题,我院多年来始终坚持“天天有院领导接访,天天都是院长接待日”的接访工作机制,院领导掌握信访一手资料,即预防了与群众联系的断层问题,也密切了领导干部与人们群众的进一步联系;二是结合区域维稳重点,实行“一对一”直接联系群众结对帮扶工作。人民法院作为综治维稳成员单位,积极的根据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我院实行全体干警“一对一”的深入重点维稳区域,积极开展包保工作,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群众结对子、交朋友、建感情,坚持以理说服人,以情感动人,以法教育人

的方式,实现与人民群众交流思想、稳定情绪、化解矛盾、消除隔阂、团结和谐的目的。


第二篇:法院综治维稳调研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

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稳定、团结互助、共同繁荣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基本建立,但部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反分裂斗争和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国际恐怖势力以“民族独立”为幌子,采取隐蔽或公开的形式,一方面制造舆论,蛊惑人心;一方面大搞暴力恐怖活动,破坏社会安定,在一些地方甚至还发生了严重的暴力恐怖打砸抢或群体性事件。如何准确判断并及时掌握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问题的新特点,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妥善处理民族关系,对于进一步加强云南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发展,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全面进步,意义十分重大。

一、努力营造有利于我国的外部国际政治环境。由于国际形势的复杂多变和西部地区各种国际地缘政治力量的角逐,必须充分利用各种外交资源,与相关国家联系交涉,努力营造进行反分裂、反恐怖的国际外部大环境,尽力压缩民族分裂、恐怖势力的国际生存空间。

二、切实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当前,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工作中,最为紧迫和重大的任务,就是加快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息 1

息相关的民生问题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建设。加强社会建设就是从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解决好他们的衣食住行、安危冷暖,特别是要尽快建立起覆盖城乡全体群众的社会保障体系。只有使西部地区民众从社会建设中获得益处,才能真正建立起和谐的民族关系、阶级阶层关系,强化中华民族认同,为实现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稳定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三、大力提高政府的治理水平。民族地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公共政策的质量。将民族地区返乡农民工转化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力量,而不使其变成压力和负担。政府应该提升政策的执行力,增加透明度和强化责任,与少数民族群众达成新型合作关系,从而实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安。另外,要加快民族地区社会稳定预警系统建设,准确评判社会稳定的现实状况,提前对社会不稳定因素作出警示预报,为有关部门制定及时、有效的社会稳定调控措施,防范社会不稳定风险提供信息支持。

四、充分发挥好少数民族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的社会作用。在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是将政治秩序和政治结构统一起来的人才,是当地的政治精英。少数民族干部参与意识、管理意识、权利意识、动员意识等都在不断地增长,他们对民族政治体系的影响不可低估,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民族政治过程的有序性和民族体系的连续性,应该充分信 2

任、积极发挥他们的作用,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精英是民族地区社会结构中的中间富裕阶层。他们一般在社会上有较好的人缘,是社会下层群体大力效法的榜样,对少数民族群众中社会下层群体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有缓解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可能性。而且,民族地区的中间富裕阶层大多对社会持有一种温和的改良主义态度,富于理性和现实性,在一些重大的社会政治问题上,如对民族与宗教矛盾,基本上不会有过分激烈的情绪或举动,因此对各种社会矛盾具有缓解和缓冲的作用。

五、加强多元一体的新型民族文化建设。特色鲜明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蕴藏着巨大的精神财富和丰富的知识含量,应该加以挖掘、加工和改造,使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使其朝着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方向发展,防止其对多民族国家的文化“撕裂”作用。首先,发掘、吸收、借鉴多元民族文化,创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为各族人民所认同的核心理念以及相应的一整套价值观念;其次,要发挥好民族传统文化的积极作用,如在禁毒工作中惩恶扬善方面的作用;第三,要以民主、平等、自由、公平、正义等政治价值为参照系,并结合现代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需要,赋予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现代要素,消除西部少数民族群众的“草民”心理、“顺民”心理和“臣民”心理,培养、塑造现代公民人格;第四,不 3

断清除狭隘民族意识的消极影响,发展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民族特色文化;最后,要整合多元民族文化资源,促进各民族文化共同体的形成。

六、加大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力度。首先,要维护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任何人、任何组织或团体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民族自治地方也不例外;其次,尽快健全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抓紧制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和其他实践需要的民族法律法规,最终形成完整的民族法律体系;第三,规范和完善民族地区的习惯法,在坚持国家法的前提下,参照民族宗教习惯法的有关内容,制定适当的变通法,既保持少数民族优秀的民族文化,又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最后,要强化法律实施力度,确保民族法制的有效实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 下面结合我们双江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情和法院自身工作实际情况,就工作中如何做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是加强法官干警对党和国家有关民族政策的学习领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审判工作给民族平等政策执行带来的偏差,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二是通过挂钩帮扶、送法下乡、“六进”活动等,深入离当地法院较远的山区农村,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地进行国 4

家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民族群众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识;

三是严格执行自治地方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及民族政策;

四是尊重各民族的民族风俗和习惯,对他们做到以诚相待,取得他们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五是依法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维护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立案、审判等各项工作环节,禁止任何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矛盾的行为;

六是对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审判法官在履行自身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歧视、侮辱少数民族语言和行为,伤害了少数民族兄弟感情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视情节作出处罚;

七是依法保障各民族群众的诉讼权利,支持各少数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法庭辩护等,并为他们做好相关翻译工作;

八是庭审中严格执行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特别是法院少数民族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在庭审开始前要向双方当事人亮明身份,如当事人一方请求回避的,支持其请求;另外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吸收多民族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

九是对各民族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做好回复、接待工作,对他们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认真释明,做到以诚待人、 5

以理服人,处理信访工作中遇到的法院不能处理的重大信访和群体上访案件,积极向党委汇报,以便上级党委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

十是注重调解,法院受理的大部分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多属少数民族群众,案件审理必须十分谨慎,防止因审判而引发民族纠纷和民族矛盾,审判工作中始终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审判原则,以调解为主为先,判决为辅为后,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尽可能以和解方式结案,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减少民族矛盾的诱发因素,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十一、坚持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扎实推进“平安县”、“无毒县”创建、巩固工作,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县工作大局,把“平安县”、“无毒县”创建、巩固工作作为人民法院一项长期重要工作来抓,营造积极社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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