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驾驶员办理申报表
第二篇:学校与校车驾驶员
20xx年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状
(学校与校车驾驶员)
为切实做好我校(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确保本(园)校乘坐校车学生的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责任状:
1、校车驾驶人要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对驾驶人资格的要求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服从学校(园)领导和校车管理人员的管理。
2、校车驾驶人在接送学生前,必须对驾驶车辆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坚决不带‘病’上路行驶,时刻保持车况良好。
3、校车运载学生,必须按照经审核的线路行驶,在运载学生过程中不得让非乘坐校车人员乘坐。
4、坚决做到不超员行驶,不超速行驶(必须在60公里/小时以下)。学生上下车时,必须在校车停靠点停靠,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5、做到不酒后、不带病、不疲劳驾车。对乘坐校车的学生要和蔼,文明对待乘坐校车的学生。
6、学生上车到下车这段时间的生命安全由车主和驾驶人负责,驾驶人驾驶校车时一定要携带全各种行车证件,做到准驾相符,谨慎驾驶,不准请人代驾。雨雪天气、大雾天气和路况不好时要特别注意行驶安全,减速行驶。
7、如校车驾驶人违法责任书的规定,学校(园)有权建议车主更换驾驶人,如拒不更换,学校(园)有权将该校车停运。
此责任状,一式三份(报行政办一份,学校(园)存档一份,驾驶人留存一份),有效期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
学校(盖章) 校车驾驶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