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心得体会
20xx年2月全局开展了实施行政问责制工作,通过这次对问责制的学习,使我深有体会。我认为对于我们来说,认真学习问责制显得尤为必要。我们应该通过问责制仔细反思工作、端正心态,以“问责制”来督促自己,认真领会实施行政问责制办法的精神。做一名领导信任、百姓喜欢的好公仆。
对于问责制的理解,我认为核心是在问责,怎样问责?问谁的责?谁所在岗位的职责范围内出了问题,谁就要负责,就推究到“岗”与“责”的关系上。有句古话说“在其位,谋其政”,即职位所在决定责任所在。行政问责,就是以行政命令为方式的追究机制。“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是对行政问责制本质的高度概括。实施行政问责制是构建责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加强行政问责制的理论研究,必将有利于行政问责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利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行政问责制是政治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它不仅是指犯了错、违了法要追究,它的溯及范围还包括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看似有损官体的“小节”还包括公众对政府行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怀疑”等方面。推行行政问责制无论对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和社会进步,还是对重塑政府、优化公务员队伍、密切干群关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有着广泛的影响和意义。
以下是在学习问责制中认识的不足之处:
一、思想觉悟需要提高。对于新形势下的行政问责制办法,不能及时融会贯通于具体实际工作之中,思想观念需要进一步更新。工作中不力求全面发展,过于片面性,不精益求精。
二、学习动力不足。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不够。没挤出时间学,给自己找客观原因,自己放宽自己,轻视理论学习,致使理论素养跟不上形势发展,了解大局不够透彻。
三、业务知识须进一步增强。现有的知识已不适应当前日新月异的工作形势,新方法、新情况层出不穷,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知识尚有所欠缺;工作方式、方法上创新不够。了解的业务知识太局限性,不够全面。
今后的整改措施:
一、在深刻学习、领悟行政问责制的基础上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行政问责办法,与自已实际工作相结合,在不违法违纪的基础上,加强学习。学习更多新知识,只有学得更多的知识才能不被岗位所淘汰,胜任自己的岗位,做合格的人民公仆。
二、增强工作创新意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工作,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多找路子,扎实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好工作目标任务。敬业爱岗,甘于奉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勇于竞争,不怕挑战,奋发进取,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的开展工
作。
三、端正心态、摆正位置。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等要求做好工作,不违反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辛勤耕耘、不畏艰难、随时准备接受组织交予的各项任务。
问责制作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有足够制度作保证,无疑可以增强行政领导的工作责任心,能更好地督促行政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以更好地增强公务人员的公仆意识。 作为一个普通公务人员和一名要求进步的青年也应该做到对工作尽职尽责,无私奉献,应该站在另一高度去要求自己。要时刻以一名优秀共 产 党员的标准去要求自己。我负责的工作更是要求精益求精,每个核定的金额是否与票据一致,每一张卡的发放、补办、是否符合手续;每一笔费用的征缴记录是否准确,这些都要求我做到尽职尽责。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把学习问责制融会贯通于本职工作中,使其督促、鞭策我,使我更快的进步。
第二篇:行政负责人问责制
行政负责人问责制
一、问责事项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10、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二、问责渠道
1、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3、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5、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6、新闻媒体的报道;
7、其他渠道反映的。
三、问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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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免职。
四、问责程序
经初步核实,反映有问责情形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纪检组长等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启动问责程序: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问责决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l0个工作日内送达。
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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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人工作要求
1、实行挂牌上岗;
2、公示其身份(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
3、熟悉本单位的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确立为民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办事效率,充分体现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良好职业道德修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面貌;
4、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监督。
二、首问责任人职责
1、对来访、来电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进行登记;
2、能办理的应现场及时办理,不能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3、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4、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不属于本岗位职责的,应告知其受理的具体股室、联系电话及所处位置或引荐到该股室;
5、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解答,属于本单位其他股室或其他单位的,应将有关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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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制
一、 工作承诺
1、 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2、 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3、 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4、 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5、 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6、 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7、 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8、 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分工实行AB角责任制,A角和B角分管负责的工作,若其中一人因事等原因外出或长期不能在单位上班时,有事相互顶抵。第一组:罗定与杨榆生;第二组:杨家升与杨本标; 第三组:左贤慧与茶文光;第四组邹丽梅与石雪梅。
二、 承诺事项
(一)申办(变更)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程序
1、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申请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州局实行网上审查)—>受理通知书—>审查并作出同意筹建决定—>筹建完毕—>申请验收—>验收合格—>报州局审批发证。
2、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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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通知书—>审查建议并报州局—>州局下发同意筹建通知—>筹建完毕—>申请人向申报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报州局审批发证。
3、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许可事项变更
申请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许可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通知书—>现场验收—>办理变更许可事项—>按权限报州局。
4、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门店申请GSP认证
申请人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GSP认证申请书和资料—>材料初审—>填写初审表和审查意见表—>报州GSP认证工作站审核。
(二)申办(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程序
1、 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申请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所需材料—>初审—>报州局组织现场检查。
2、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提出许可事项变更申请,按规定报送所需材料—>初审—>现场检查—>报州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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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办结制
一、 范围及工作要求
(一)限时办结的范围:行政赔偿;备案事项;非行政许可项目;对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投诉的答复,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它需及时办理的事项。
(二)工作要求
1、纪检室负责本局实施限时办结制的组织、协调及监督检查,局党支部决定本局实施限时办结制的责任追究。各股室负责人对实施限时办结制负总责。
2、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股室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办理事项需要经过听证、检测、鉴定等特殊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的时限内。(节假日不包括在内)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不按规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因各股室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
二、办理时限
(一)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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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办药品零售企业承办时限
5个工作日内发给《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办人取得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后,应在60日内完成拟办企业的筹建工作,并向申报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受理申请的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进行公示,公示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许可证决定,作出核发许可证决定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2、申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承办时限
5个工作日内发给《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建议,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办人取得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后,应在60天内完成拟办企业的筹建工作,并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州局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3、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许可事项变更承办时限
变更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在收到合格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准变更;变更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的,在收到合格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核准通知书》,验收申请资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符合条件的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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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变更,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4、零售企业、零售连锁门店申请GSP认证承办时限
县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填写《GSP认证申报材料初审表》和《大理州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审查意见表》与认证申请书和资料一并报州GSP认证工作站。
(二)申请开办(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承办时限
1、申请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承办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核发《医疗器械经
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发给《受理通知书》。
2、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1)不须现场考核的项目,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2)须现场考核的项目,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3)同时涉及须现场考核和不须现场考核等多个变更项目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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