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4.27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707 上传时间:2012-04-01 11:20

冀安监管三〔201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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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认真汲取石家庄市赵县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省局制定了《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全省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认真汲取石家庄市赵县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特制定整治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监管,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不断提高危化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工厂布局、工艺技术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自动化控制水平、人员素质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排查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进行认真整改治理。对于擅自变更生产工艺、改造关键设备设施、超能力组织生产和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建设行为。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企业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生产组织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专项整治重点检查的内容

1、企业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变化情况;

2、在建项目“三同时”执行和建设内容变更情况,特别是工艺、设备变更情况;

3、主要工艺技术来源及安全可靠性;

4、“三项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变更管理、操作规程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企业管理机构(包括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等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6、从业人员技术素质和安全教育情况,关键和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文化程度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情况;

7、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及操作人员持证情况;

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情况;

9、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检测、监控等情况;

10、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设置情况;

11、有毒气体泄漏收集、处置设施设置情况;

12、在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安全设计情况;

13、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4、企业安全许可的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4月1日至5月31日,重点检查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首次发证的企业,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整治动员(4月10前)。

1、省局组织召开专项整治视频会,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召开由危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

3、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根据辖区危化企业特点,聘请危化专家(包括同行业专家),并对专家进行培训。专家名单与专项整治方案于4月15前报省局。

第二阶段,专项检查(4月10日至5月20日)。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危化专家,按照专项整治14项重点检查内容,对照已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报告(或现状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安全许可文件和企业设备设施,对企业进行符合性核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1、检查企业产品和原料仓库的储存情况;检查企业供应、销售、财务台帐等,核查其原料、产品是否有变化,若发现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对照施工图、平面布置图和设备台帐,核查其工艺、设备改造情况,若发现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对照操作规程和工艺操作记录,核查其工艺指标变更和记录的真实性,若发现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变更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4、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未通过设区市或省级安监部门验收通过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

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5、对超设计能力组织生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一律按高限实施处罚,并责令其停止生产;

7、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一律按高限处罚,责令其停止生产;

8、在检查中,企业以保密为由,提供原料、辅助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工艺等虚假信息的,一律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9、在专项整治中,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拒不实施停产的,一律建议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第三阶段,整治总结(5月21日至5月31日)。

1、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对责令停产整顿企业上报的停产方案(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措施和专项整治存在问题的整改计划)进行审查备案,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对每个企业的检查都要有专项整治检查报告,填写专项治理情况表(见附件),并有审查人员签字。各市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专项治理报告,于5月31前报省局。

3、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对第一步整治情况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阶段,省局抽查(6月1日至6月30日)。

省局组织专家抽查各设区市3-5家危化企业,抽查的重点是经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检查合格的企业。在检查中若发现有一家企业存在企业管理混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按照整治要求应停产整顿而未实施停产的,应视为该设区市安全专项整治不合格,并予以通报。

第二步,6月1日至9月30日,检查其余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按第一步的要求进行,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于8月31前将专项治理报告报省局。省局将于9月1日至9月30日组织对第二步所检查企业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1、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是汲取石家庄市赵县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增强做好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明确工作措施,努力把专项整治工作抓

实抓细抓出成效。

2、加大整治力度,做到公正廉洁,铁面无私,敢于碰硬,对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心慈手软,该停产的一定要停产到位,涉及到处罚项的,一律按上限处罚。始终保持严打重罚的高压态势。对检查中发现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的,省局将对安全评价机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评价资质。

3、各地要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报道专项整治情况,对重大违法违规企业,按照“黑名单”制度规定进行挂牌督办,对干扰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敢于曝光。《河北安全生产》杂志要进行全程跟踪报道,努力形成专项治理的舆论氛围。

4、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在整治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充实完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体制机制,使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印发 危险化学品 专项整治 方案 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xx年3月27日印发

附件列表:

1:情况表.xls


第二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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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号:苏安监[2004]138号 发布日期: 2004-10-25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管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即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四条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安监局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工作。

为了发挥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同时遵循便捷、高效、服务的原则,行政许可办公室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下设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以下简称工作点),承担辖区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接收(受理)和现场核查等工作。

行政许可办公室的设立及其工作点的设置由省安监局另行公布。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下列情况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该分公司、子公司向行政许可办公室直接提出申请;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该分公司、子公司向行政许可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第(一)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该企业向所在地的工作点提出申请;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所隶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工作点提出申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4份及电子版1份)。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代理人。代理人代理申请时应出具载有代理内容和权限的经双方单位盖章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七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企业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复制件);

(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清单;

(三)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制件);

(六)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应注明工种、资格证书号、取证日期;

(七)第(五)、(六)项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5@p(复制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九)申请之日起前3年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材料;

(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情况说明和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登记清单;

(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

(十二)有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十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编写)以及在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十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十五)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提供省辖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设立批准书(复制件);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

资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提供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工作点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省安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省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工作点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的申请材料转报行政许可办公室。

第九条 行政许可办公室对工作点转报的申请材料,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加盖省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事项属于省安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出具加盖省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工作点对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也可按照前款规定直接受理,但应当出具加盖省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申报材料和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上报行政许可办公室。

行政许可办公室直接接收的申请,按照第八条和本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受理的申请,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查和核查:

(一)行政许可办公室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由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审查意见书;

(二)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危险学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由行政许可办公室指派2名以上该企业所在地工作点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由现场核查人员提出核查意见,填写核查意见书。

第十一条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二条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办公室自决定颁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或企业名称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还应提供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在原生产装置变更(含新增)产品的,应当针对新产品作出专门的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变更产品的安全评价报告书。

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省安监局根据审核意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除第(十一)项以外的所有文件、资料。

对上述变更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延期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符合企业现状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对上述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安监局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损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在遗失、损毁后20日内向行政许可办公室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证明,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所著事项不变。

第十八条 对决定变更、延期的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安监局在颁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同时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自主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为企业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书。安全评价报告书中应当对该企业作出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

安全评价机构还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进行评价,并逐项作出是否符合的结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由省安监局另行制定。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对该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作为安全评价报告书的附件。

整改结束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将安全评价报告书送达当地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出租、出借、买卖、伪造或涂改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省安监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作出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一)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领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依法被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企业自省安监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安监局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企业自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发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台帐,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公示、监督、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行政许可办公室应当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省安监局。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行为的,省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或者证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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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