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区局全力推进家装业税收征管规范化
今年以来,该局针对家装行业税收征管工作薄弱的实际,开展深入调研,准确分析该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一、开展家装业典型调查,找准行业税收征管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与之密切相关的家庭装修 业也得到迅猛发展。该局通过调研发现,目前全市从事家装行业的至少500余家,近几年来申报率几乎为零,家居装修行业税收流失严重。该局将纳税人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类,选取30户开展了典型调查,并走访了20xx年以后建立的25个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和装修业主,发现该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纳税主体难以控管。地税部门对家居装修行业的税收监管力度普遍较弱,基础管理尚未到位,对纳税主体难以实施有效控管。全市家居装修的纳税主体种类繁多,证照齐全的装修公司、挂靠装修队、无资质、无证照、无固定办公地点的“三无”个体装修队并存,正规装修公司和“路边游击队”的业务比例为1:
3.3,单一的管理手段难以奏效。
(二)应税收入难以监管。目前组织较为健全的正规的家装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大部分都是注册资金较低的小型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大都未建制建账或只记些简单的流水账,无法准确反映损益情况,而个体合伙装修队流动性很大,处于无序管 1
理状态,根本没有账目,计税营业额无法确定。
(三)税款征收依据缺乏。根据有关规定,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收取的有关费用,应开具建筑业#5@p,或者到地税部门申请代开#5@p,但不少装修业主客观上不需要#5@p、缺乏索要#5@p意识,有的索取#5@p的业主往往被附加一定费用,因而近八成个人装修业户不会索取#5@p,造成家装业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采取或不开具任何票据、或开具收据等方式隐瞒收入,增加了票据管理与税收征管的难度,也为家居装修工程公司偷逃国家税款创造了条件。
(四)缺乏有效的征管手段。一是通常采用的“以票控税”方式,只能对企事业单位装修工程起到监管作用,私房装修则因不索取#5@p而无法监管;二是地下交易难监管。家居装修具有工期快、时间短的特点,且有相当多的家庭为追求低价位找“三无装修队”装修,一般采取现金结算方式,工程一结束装修队就迅速撤离,致使地税机关无法查证其营业收入。
针对上述情况,该局确定了“多方核对信息、确定征收方式、规范行业管理”的工作思路,以调研掌握的甲方供材占工程造价比例,不开#5@p比例、利润率等指标为依据,着手制定行业管理办法,有效规范行业管理。
二、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制定行业税源管理办法
一是坚持辅导先行。针对家装业长期未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的现状,该局组织税收管理员按属地深入企 2
业、物业和装饰业主,逐户提供纳税辅导,发放税收宣传资料、开展征纳“双向交流”,解答纳税人疑问,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和装修业主索要#5@p的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是推行定额征收模式。通过典型调查,全面掌握企业收入、费用等财务信息以及开具#5@p所占比例、甲方供材所占比例等指标,分两类核定纳税定额。对账目健全纳税人,认真核查账簿凭证,以甲方供材比例和不开#5@p比例为依据测算定额;对账目不健全或未建账纳税人,通过测算确定25—30%的利润率,以“收入+成本+费用+合理利润”为依据,核定纳税人的征收定额,定额实行税务所、区局两级复核制,一年内不变。
三是坚持三个结合。与建筑业税源管理相结合,把持有税务登记证的家装企业全部纳入电子地图税源监控管理模式,定期采集企业财务数据,每月开展一次实地检查,定期进行信息比对,实行动态控管。与社会综合治税相结合,建立家装业税源管理长效机制,与各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建立联系,由物管部门提供家装公司进场基础资料,根据资料深入经营户中,进行走访和税法宣传,逐一登记造册并要求其在限期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纳税手续;对外来装饰装修施工队、临时建筑装饰经营户,由税务部门预征税款或委托相关单位代扣代缴相差税款。与专项税务检查相结合,将家装行业列入税务检查计划,每年开展一次专项稽查,对新装修房较为集中的新小区和装修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不主动申报和偷逃税款的纳税人公开曝光,促进装修业税收走上规范 3
化轨道。
四是运用反面典型警示。采取公开曝光等手段,严厉打击不主动申报和偷逃税款的装修队,对1户拒绝检查、偷逃税款的纳税人进行了公开曝光,促使装修业税收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三、取得的初步效果
截至目前该局已对首批70户家装企业纳税人推行了定额征收 方式,月可增加税款4万余元,通过深入广泛的税法宣传和反面典型公开曝光,引导广大业主和施工者准确掌握有关纳税事宜,完成了由“不认可”到“主动配合”,“抵触纳税”向“自觉纳税”的意识转变,也提高了装修业主索取#5@p的重要性,为采取进一步的规范管理措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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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促进税收征管科学化规范化
促进税收征管科学化规范化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受国务院委托,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金人庆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19xx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19xx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个别条款作过修改。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许多变化,税收征管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一是税收征管的基础管理还存在一些漏洞、不足,比如:不少纳税人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税源情况,漏征漏管现象比较严重;不少纳税人在银行多头开户,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一些纳税人利用延期纳税的规定拖欠税款,影响国家税款的及时收缴。二是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需要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国家税收的优先地位不明确,在一些经济纠纷、企业重组、企业破产过程中国家税款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会计电算化日益普及,应当纳入税务监管的范围;需要逐步推行税控装置。三是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和执法措施不够规范、完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利需要进一步明确和保护,税收征管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协调好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四是现行税收征管法施行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修订了刑法,现行税收征管法需要与这些法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因此,为了促进税收征管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对现行税收征管法进行修改、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金人庆说,这次修改现行税收征管法,主要把握了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加强税收征管,着重于强化税收基础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保障及时、足额地征收国家税款。二是进一步规范、完善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和执法权力,同时加强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税务机关的监督,规范征纳关系。三是力求做到既积极又稳妥、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对一些尚未取得共识、没有把握的内容,这次修改暂不涉及;对一些具体操作的内容,拟在有关配套法规中作规定。四是做好与现行有关法律的衔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