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 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栏杆安装质量;
(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共部位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外墙面施工质量;
(二)楼(电)梯、通道、地下室等公用部分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三)建筑节能施工质量。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明确各方职责,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分户验收小组人员组成: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分户验收小组组长,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物业公司人员等为小组成员;已预售的商品住宅,应当有业主代表参加。
(二)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三)分户验收应根据检查内容配备相关检测工具,检测仪器应经计量鉴定合格;
(四)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分户验收小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后应重新组织验收;
(五)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当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由建设单位在综合验收结论栏内加盖分户验收专用章。
第九条 分户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户验收方案;
(二)分户验收小组成员组成;
(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附表一);
(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公共部位)》(附表二);
(五)《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三);
(六)分户验收小组发出的整改通知及责任方的整改报告等。
第十条 分户验收资料应整理、组卷,由建设单位归档专项保存,存档期限不应少于10年。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小组成员组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交付住宅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业主。
第十三条 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出现分户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外墙制作工程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开工竣工日期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
第十四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随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分户验收方案的全部内容进行了检查;
(二)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记录;
(三)查出的问题是否整改完毕;
(四)实体核查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异常差异(实体核查户数为总户数的1%,且不少于3户);
(五)分户验收表及分户验收汇总表中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如核查发现分户验收纪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实施,有效期至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表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
总 页 第 页
室内每户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检查单元填写本表一张,检查完毕及时签字;此表一式五份,在入户显著位置粘贴一份,建设、监理、施工、住户各存一份。
附表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公共部位)
总 页 第 页
注:1、公共部位检查单元划分:每个单元的外墙为一个检查单元;各单元每层楼(电)梯及上下梯段、通道(平台)为一个检查单元;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大空间的除外)每个单元或各个分隔空间为一个检查单元。
2、每个检查单元填写本表一张,本表一式三份,建设、监理、施工各一份。
附表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说明:1、本表是在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并形成了完整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填写,相关单位及人员签章,公章为法人章。
2、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由建设单位将此表同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小组成员表一同交工程监督机构备案,另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
3、每幢住宅工程应有房(户)号立面分布图和地下室检查单元示意图,作为本表的附件。
4、验收结论包括合格或不合格,对分户验收过程质量情况也可作必要的描述。
附表4
工 程 标 牌
工程标牌应镶刻在建筑的显著部位,采用石材、不锈钢或黄铜等耐久性材料制作,尺寸(750-900)×(500-600)㎜,字体应采用黑体、宋体、楷体或隶体。具体内容为: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全称。参见下图:
第二篇:无锡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无锡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其他相关技术标准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护栏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主要房间空间尺寸;
(六)给排水工程安装质量;
(七)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其他规范、规定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可参照以上内容,经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协商,自行确定具体验收项目和内容。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的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进行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二)分户验收前,应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并应在竣工建筑物的楼地面、墙面上标注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精装修房可以附图标识)。
(三)分户验收应配备各种常规检测工具和红外线测距仪等检测仪器,检测
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四)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做好记录。分户验收合格的,应按户出具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署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并将有验收人员签名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贴于户门内侧;分户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出具书面整改通知,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在房屋交付时随同《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一并交给住户。
第六条 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随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每栋住宅的明显部位镶刻包含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名称的铭牌。
第八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组应对分户验收工作的质量进行检查复核,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随机抽查一定数量自然间。如发现分户验收有弄虚作假行为和严重的观感和使用功能缺陷时,应责令改正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按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表: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
4、《室内净高、开间净尺寸抽测表》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
6、《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
7、《工程铭牌》
8、《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情况一览表》
附表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
三、要求
1、 分户验收前完善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情况一览表,并结合工程实际核实签字,竣
工验收时建设(监理)单位予以汇报并将本表交验收组查验;
2、 分户验收前应准备好相关的检测仪器如:激光测距仪、钢尺、小锤和漏电保护相位检测检测器
准确和正常工作。验收时应认真、详细、及时记录,当工程设计参数高于上表中“验收标准”时,按设计参数进行验收; 3、 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对分户验收记录予以复核,抽查住宅室内房间不少于10%、不少于5间(且
不少于2户),同时检查该户所对应的楼(电)梯、通道;外墙抽查两边单元中的一个;地下室抽查一个检查单元;
4、 竣工验收提前24小时应对屋面天沟、管道根部和室内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进行蓄水,外窗淋水
抽查不少于1个横向淋水带,提前一小时淋水;
5、 竣工验收复核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不一致,目测观测有明显差异或实测误差在5mm以上,经质
监部门确认属实的,可判定分户验收记录不真实。
附表二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附表三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
附表四
室内净高、开间净尺寸抽测表
注:1、偏差为实测值与推算值之差的绝对值;极差为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抽测不合格点数据在表内用红
笔圈出。
2、室内每户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检查单元填写本表一张,检查完毕及时签字;本表一式三份,建设(监理)、施工、住户(《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各一份。
附表五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
注:1、公共部位检查单元划分:每个单元的外墙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单元每层楼(电)梯及上下梯段、通道(平台)
为一个检查单元;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大空间的除外)每个单元或每个分隔空间为一个检查单元。
2、每个检查单元填写一张本表,本表一式两份,建设(监理)、施工各一份。
附表六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
附表七
工程铭牌
铭牌应镶刻在建筑的显著部位,采用石材、不锈钢等耐久性材料制作,尺寸为800╳550mm左右,字体应采用黑体、宋体、楷体或隶书。具体内容为: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全称,参见下图。
附表八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情况一览表
2、主要使用功能变更包括:保温节能、建筑材料(规格、等级)、室内空间和构件尺寸、水、电、通风、设备等方面影响住户使用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