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规划完成情况评估自查情况

时间:2024.4.14

博州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完成情况评估自查情况

一、政策保障(16+10分)

1、制定有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

(1)制定本地区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得1分;

(2)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得1分;

(3)本地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经政府或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加1分。

2、领导重视档案工作

(1)当地党委政府有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得1分;

(2)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每年为档案工作解决1个实际问题得1分(未达到不得分);

(3)超过5件,每增加一件加0.2分,2分封顶。

3、经费保障

(1)档案事业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得0.5分;

(2)落实了档案事业经费1卷2元得1分,1卷3元得2分,超过3元加1分;

(3)档案事业经费(除工资、办公费、水电费)逐年增长得1分;

(4)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受补助的国家档案馆的同级财政按照1:1的资金配套得1分。

4、档案管库建设

(1)地、州、市档案馆面积按国家《档案建设标准》最低标准达到6600㎡得1分(面积不足的按比例得分),每增加500㎡加0.2分,1分封顶;

(2)地、州、市档案馆“八防”措施齐全、有效得1分,否则不得分;

(3)所属县、市、区新建档案馆依照批复按时开工得1分,有1个未开工不得分(20xx年项目需完成自治区档案局图纸审核,否则视为未开工);

(4)“十二五”以来有自筹资金建设档案馆的(若为20xx年项目有立项文件即可),每个加0.5分,1分封顶;

(5)“十二五”期间,建设新馆的综合档案馆配备消防系统、防盗监控系统、温湿度监测等设备得1分。

5、局馆组织建设

(1)本地区全部成立地、县两级档案局(馆)得1分。有馆无局的、有局无馆的,有1个不得分;

(2)按编制数配齐了领导班子得0.5分;局(馆)人员编制、人员配备按规定随档案数量增加而增加得1分;

(3)因工作成绩突出,地、州、市档案局(馆)受到国家表彰奖励1次得0.5分,受到自治区表彰奖励1次得0.2分,受到地、州、市党委政府表彰奖励1次得0.1分,1分封顶。

6、贯彻落实两办《实施意见》

(1)以当地党委、政府的名义制定下发了本地区《实施意见》的加2分;

(2)档案工作列入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绩效考核内容的各加0.5分,合计1分;

(3)对自治区两办《实施意见》进行安排部署并具体解决了实际问题,每件加0.1分,1分封顶(《评估标准》中已列出的内容不得重复计分)。

二、综合管理(14.5+3.5分)

1、档案工作计划、检查、总结

(1)制定了本地区档案工作年度计划并通过会议、文件或其他形式部署了年度工作任务得0.5分;

(2)对本地区年度档案进行了督查得0.5分;

(3)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得0.5分。

2、档案统计工作

(1)2010-20xx年度档案统计年报按时上报得1分,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并连续5年(2011-2015)受到自治区表扬加0.5分

3、档案科研与成果应用

(1)档案科研项目在地、州、市以上级别立项得1分,在国家立项加0.5分;

(2)档案科研成果进行了推广应用得1分;

(3)档案科研成果获自治区或地、州、市科技成果奖的,每项得0.5分,1分封顶。

4、档案宣传

(1)在国家级刊物、报纸、电视上每宣传1次本地区档案工作得0.2分,2分封顶;

(2)在自治区级和地、州、市级刊物(不含本局馆自办刊物)、报纸、电视上每宣传1次本地区档案工作得0.1分,2分封顶;

(3)建立新闻发言制度加0.5分;

(4)拍摄反映本地区档案工作的专题片,或推出本地区档案工作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广泛宣传加0.5分;

(5)召开地、州、市档案宣传工作会议的加0.5分;

(6)20xx年以来积极开展“国际档案日”宣传活动的得1分,缺1次不得分。

5、档案干部教育培训

(1)制定了本地区档案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得0.5分;

(2)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举办本地区档案人员业务培训班,每次得0.2分,1分封顶;

(3)地、州、市档案局(馆)干部参加地、州、市以上的培训,人均达到72学时的得1分,未达到不得分;

(4)地、州、市档案局(馆)领导班子成员50%参加了局(馆)长培训班得0.5分,达不到的不得分;

(5)“十二五”以来新进人员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得0.5分,未达到不得分。

6、档案学会工作

(1)学会(会员小组)组织健全得0.5分;

(2)每年度开展学术研究交流活动加0.2分,1分封顶。

三、法制建设(13分)

1、制订、发布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意见

(1)制定了档案工作单项规范性文件,每项得0.2分,1分封顶;

(2)制定了本地区档案“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方案,得1分。

2、学习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规章

(1)举办了本地区档案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每次得0.2分,1分封顶;

(2)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纳入了本地区“六五”普法、“法制六进”范围,每项得0.5分,1分封顶。

3、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1)地、州、市档案局明确了执法主体资格得1分;

(2)所属各县、市、区档案局全部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法制部门正式文件确认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得1分,缺1个不得分。

4、依法行政工作

(1)地、州、市档案局每年开展了依法行政工作自查自评工作,并按时上报工作总结得1

分,缺1年不得分;

(2)按照政府法制部门的要求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并对外公布了清理结果,得0.5分;

(3)按照政府法制部门开展了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并对外公告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及办理流程的得0.5分。

5、档案执法人员队伍

(1)建立了档案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地、州、市档案局有5名以上、所属各县、市、区档案局有3名以上执法人员得1分,达不到不得分;

(2)“十二五”以来地、县档案局全部执法人员至少参加过1次自治区档案局和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法规培训得1分,达不到不得分。

6、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1)地、州、市档案局按照要求开展了教育、交通、安居富民工程、定居兴牧工程、学前双语教育工程、煤炭、水利、住建系统、质监系统、农、林、牧系统档案执法检查得2分,缺一项不得分。

(2)地、县档案局配合人大等部门联合进行执法检查不少于2次,每次得0.5分,1分封顶。

四、业务指导(22.5+4分)

1、机关档案工作

(1)有指导机关提高归档文件质量的制度或措施得0.5分;

(2)有贯彻国家档案局8号令的措施得0.5分;

(3)完成了本级立档单位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制定和审批得1分,未完成的按比例得分;

(4)有指导机关开展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制度或措施得0.5分;

(5)有指导机关有效开展档案利用服务的制度或措施得0.5分;

(6)有确保机关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制度或措施得0.5分;

(7)有效开展了机关档案协作组活动得0.5分;

(8)建立机关文件(档案)管理中心的加1分;

(9)地区各机关单位档案工作合格率达到100%得1分,达不到不得分;

(10)开展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工作的得0.5分,机关档案工作达自治区特级的一个加0.5分,1分封顶。

2、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

(1)指导本地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得1分;

(2)指导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工作得1分;

(3)建立了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协作组工作机制得1分;

(4)贯彻国家档案局10号令,并完成本级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制定和审批工作得1分。

3、农业农村档案工作

(1)与涉农部门配合,制定为“三农”服务具体措施或办法并贯彻落实的得1分;

(2)完成了行政村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修订工作的得1分;

(3)行政村档案工作的设施设备基本满足工作需要得0.5分;

(4)所属县100%乡镇、80%的行政村完成建档工作得1分,达不到不得分;

(5)采取网上公布、发放政策汇编书籍、发放光盘等方式实现农村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得0.5分;

(6)获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称号的,加1分。

4、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1)对本地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监督指导得1分;

(2)对本地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登记得1分;

(3)组织或参与本地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得1分。

5、新领域档案工作

(1)本地区社区建档率达到100%得1分,达不到不得分;

(2)对新型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大户等新领域档案工作进行了监督指导,每项得0.5分,2分封顶;

(3)本地区宗教活动场所建档率达到50%得1分,达不到按比例得分;

(4)指导本地区专业档案管理得1分;

(5)针对对口援疆档案进行了专门指导得1分;

(6)新领域档案工作有创新做法的加1分。

五、档案馆工作(22.5+1分)

1、档案资源建设

(1)按照国家档案局9号令的要求,完成了地、县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的修改工作并报批(审批)得0.5分;

(2)地、县档案馆接收纸质档案的同时接收电子档案或数字化档案的得1分;

(3)地、州、市档案馆编制有征集接收计划和征集接收名册得0.5分;

(4)接收了国家档案局9号令所列的所有应接收各门类的档案得1分;

(5)馆藏量比“十一五”末增加了30%得1分;

(6)开展专门档案、破产改制企业档案、重大活动档案、地方特色档案、著名人物档案以及散存在社会的其他珍贵档案的接收和征集工作,每项得0.2分,1分封顶。

2、信息公开工作

(1)地、县两级档案馆全部被指定为当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得1分,达不到的按比例得分;

(2)地、州、市档案馆有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得1分;

(3)地、州、市档案馆制定了公开信息收集制度和送交机制得0.5分,建立了政府公开信息目录和全文数据库的得0.5分。

3、档案资料保管与保护

(1)本地区各级综合档案馆制定了事故及灾害应急预案、实行了安全责任制得0.5分,缺一个不得分;

(2)地、州、市档案馆保管、保密、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得0.5分,缺一项不得分;

(3)本地区各级国家档案馆(含城建档案馆)无失火、档案失窃及其他档案受损等重大安全事故得0.5分;

(4)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项目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抢救保护档案质量符合要求得0.5分,一项达不到不得分;

(5)地、州、市档案馆建立了符合国家标准的特藏室得1分;

(6)所属县、市、区档案馆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特藏室达到50%得1分,达不到不得分;

(7)地州市档案馆开展了档案异质、异地备份工作的,得0.5分。

4档案开放利用

(1)地、州、市档案馆按规定开放了全部应开放档案得2分,达不到按比例得分;

(2)开馆时间和利用指南向社会公布得0.5分;

(3)开展了电话调卷、网上查档、预约查档等形式的服务利用工作的每项得0.5分。1分封顶。

5、档案资料编研

(1)地、州、市档案馆利用馆藏档案资料,编辑了史料汇编、专题资料等,每种得0.2分,2分封顶;

(2)地州市至少有1项编研成果公开出版得1分。

6、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1)地、州、市档案馆被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或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得0.5分;

(2)所属县、市、区档案馆被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或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比例达到100%得1分,达到80%得0.5分,80%以下不得分;

(3)地、县档案馆被命名为民族团结教育基地、青少年社会实践基地、党校现场教学基地等,达到50%的得0.5分,达不到的不得分。

7、档案陈列与展览

(1)地、州、市档案馆有基本陈列展览得0.5分;

(2)举办了除基本陈列展览以外的各种专题展览每个得0.2分,1分封顶;

(3)县、市、区档案馆举办1个展览加0.2分,1分封顶。

六、信息化建设(11.5+1.5分)

1、规划方案

(1)档案信息化建设列入本地区政务信息建设总体规划得1分;

(2)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纳入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总体框架得1分;

(3)制定本地区档案信息化阶段性计划得0.5分。

2基础设备配置

(1)地、州、市档案局(馆)人均1台计算机得1分;

(2)配备有适应工作需要的扫描仪、数码相机、服务器等现代化管理设备得1分。

3、平台建设

(1)地、县档案局(馆)档案信息网站或网页建设达到100%得1分,达不到不得分;

(2)地、州、市档案局(馆)建立了局域网得1分;

(3)开展数字档案馆创建工作并被评为自治区数字档案馆示范单位的每个加0.5分,1分封顶;

(4)实现开放档案、已公开信息目录网上查询得1分;

(5)所属机关开展档案管理数字化并经自治区档案局认证的1个加0.1分,0.5分封顶。

4、馆藏档案数字化

(1)地、州、市档案馆全部完成馆藏档案案卷级和文件级目录的计算机录入并实现计算机检索得1分,否则不得分;

(2)馆藏档案实现全文数字化80%以上得1分,达不到不得分。

5、人才培训

(1)地、州、市档案局(馆)信息化技术人员全部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得1分,达不到的按比例得分;

(2)地、县档案局(馆)全部业务人员(含局领导)经过信息化知识培训得1分,缺1人不得分。


第二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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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实施情况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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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抓好“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组织实施,在更高起点上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加快建设更加优美更加和谐更加幸福的福建,经研究,决定开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年度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实施情况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和重点

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侧重对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分析、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发展指标。对《纲要》提出的14个约束性指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分析评价,包括指标实现的进度、完成情况的趋势判断等。对国家下达给我省的5个约束性指标的进展情况,进行重点跟踪分析。

(二)主要任务。对《纲要》提出的68个方面任务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价,重点评估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两岸交流合作、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生态省建设、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三)重大项目。对列入《纲要》中的重点工程项目是否如期开工、进展程度、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价。

(四)政策措施。对《纲要》提出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分析评价。

二、评估实施方式

根据《福建省“十二五”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安排》(附后),按以下方式实施规划评估: 省直各有关部门对各自负责领域分年度进行评估,组织开展调研活动,研究提出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汇总完成专题评估报告,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省政府。

部分分解到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目标任务,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推动落实。各设区市可参照省级规划《纲

要》评估办法,对本地区《纲要》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专题评估报告,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评估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评估工作方案,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工作班子。省发展改革委要发挥总体组织协调的作用,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通力协作,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实施。

(二)科学评估。开展“十二五”规划年度评估,要加强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紧扣《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突出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落实的政策举措。

(三)完善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要适时向省政府提交规划实施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在规划实施中期阶段,要牵头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提出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报告。

(四)强化考核。有关部门要结合中纪委、省纪委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要求,对“十二五”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确保“十二五”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福建省“十二五”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安排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福建省“十二五”规划《纲要》

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安排

一、约束性指标

——国家下达的五大约束性指标: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国家下达的指标。(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控制在国家下达指标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控制在国家下达指标内。(省经贸委牵头)

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控制在国家下达指标内。(省环保厅牵头)

——我省“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约束性指标:

全省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8‰,全省总人口控制在3801万人以内〈不含新增流动人口〉。(省人口计生委牵头)

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760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95%以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8%。(省卫生厅牵头)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8%。(省教育厅牵头)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比20xx年下降20%。(省经贸委牵头)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年均提高1.1个百分点,达到20%。(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森林蓄积量5.22亿立方米。(省林业厅牵头)

森林覆盖率达65.5%。(省林业厅牵头)

二、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一)大力发展现代农业

农业增加值年均增长3.5%以上,粮食总产量稳定在650万吨以上。保障粮食安全,加强“米袋子”、“菜篮子”工程,落实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任务,强化粮食储备设施和副食品基地建设。(省农业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粮食局、水利厅、物价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加强农村土地整理复垦,高标准建设旱涝保收农田,提高土地产出率。(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推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生产经营信息化。组织实施高优农林作物和养殖动物良种创新、高效种养技术创新、高值农副产品加工创新和农村科技优先发展示范支撑工程。推动良种繁育产业基地建设,做大做强现代种业。(省农业厅、科技厅、林业厅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开展农村实用技术远程培训,推动农业“五新”进村入户。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省农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农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优化提升四大优势产业,加快发展十大特色农产品,力争十大特色农产品产值占农林牧渔总产值85%以

上。力争形成15个年产值超50亿元的龙头企业,主要农产品深加工率达到45%,大宗农产品优质率达到80%。(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农办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大力推广“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等经营模式,力争全省60%以上农户参与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省农业厅、农办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现代农业、农业产业化示范区,打造现代农业基地。加强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省农办、农业厅、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厅、海洋与渔业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全面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改造工程,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0.53。推进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搞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全面完成规划内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任务。继续推进农村公路网络化建设,实现较大自然村通硬化公路。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加快建设乡镇、村公交站点,增设农村客运线路。(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加快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推广清洁能源技术。(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完善农村邮政服务,推进农村通信设施建设。(省邮政局、通信管理局负责)

全面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灾后重建,引导农民建设安全节能节地环保型住房。(省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控制农药、化肥和农膜等面源污染,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开发应用适合农村污水垃圾处理新技术,推进处理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农户分类堆放、村庄集中收集、乡镇中转、县级处理为主的垃圾收集清运与处理体系。深入开展“新农村试点示范”建设、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创绿色家园、建富裕新村”行动和生态家园富民工程。(省农办、农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保厅负责)

(三)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继续实施农民增收“八大工程”。(省农办牵头)

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机制,稳步提高主要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完善大宗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省物价局、粮食局负责)

推进农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科普惠农工程。五年累计转移农村劳动力力争达到200万人。增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报销标准,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办、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农业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继续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省财政厅、农办、农业厅、林业厅、粮食局负责)

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和收益权。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缩小征地范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四)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

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有序流转。推进水域滩涂使用权改革。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和农村水利体制改革。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省农办牵头,发展改革委、林业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水利厅、财政厅、银监局、保监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建设一批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构建农副产品绿色通道,实现农副产品无障碍流通。(省经贸委牵头) 完善覆盖全省的农业综合信息网络与平台。(省农业厅负责)

建立以省级为中心、市级为骨干、县级为依托,可追溯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强化农产品质量全程监管。(省农业厅、经贸委、海洋与渔业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完善干部驻村任职、农村“六大员”、科技特派员等制度。稳步推进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继续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省农办、农业厅、公务员局等部门配合省委有关部门落实)

三、建设东部沿海先进制造业重要基地

(一)发展壮大主导产业

做强厦门光电显示、福州显示器件、厦漳半导体照明、泉州微波通信等国家级产业园区,壮大马尾物联网、泉州光伏、漳州和莆田光电等一批新兴特色产业园区,培育平潭综合实验区信息产业园,形成若干千亿元级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产业集群。加快建设省汽集团汽车工程研究院,开发新车型和新能源汽车,扎实推进福州汽车、厦门汽车、泉州轨道客车、漳州汽车汽配产业基地和龙岩、三明商用车基地等建设。推进国家级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建设。推动兴化湾南岸、罗源湾南岸等装备制造业后备基地规划建设。做大做强湄洲湾和古雷石化产业基地,推进福建联合石化改扩建、中化(泉州)炼化、古雷炼化一体化、三都澳海西宁德工业区、福州江阴化工新材料专区等项目建设,力争到20xx年形成年加工3000万吨以上炼油、200万吨以上乙烯生产能力。(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二)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大力培育发展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突出抓好17个领域,主攻5个重点,力争产值年均增长20%,增加值

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10%以上。(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厅、信息化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信息化局、科技厅、财政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

推进湄洲湾大型粘胶纤维项目、罗源湾和漳州等不锈钢项目、南平等铝制品生产加工项目、上杭铜业循环经济园和长汀稀土产业园建设。加快泉州、长乐、南平、三明、长汀等纺织产业集群、晋江国家体育产业基地、漳州光伏玻璃及新材料产业基地、莆田木材加工区建设。提升泉州等石材、建筑陶瓷、水暖卫浴基地发展水平。整合闽西北、闽东南林产业,形成若干林产业集群。(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林业厅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扶持发展大企业大集群

打造50家年销售收入超百亿元企业,建成10个以上产值超千亿元产业集群或基地。(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全面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一)建设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

把旅游、文化和现代物流业培育成为带动国民经济发展新的主导产业。力争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速达14%以上,到20xx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42%,服务业就业比重达4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文化厅、旅游局负责)

加快建设四个十大精品旅游项目。到20xx年,全省国内外旅游人数累计突破2亿人次,旅游总收入突破2600亿元,均比20xx年翻一番。(省旅游局牵头)

到20xx年,实现重点旅游景区通高速公路,全省所有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及A级景区形成比较完善的旅游交通、旅游标识和游客服务体系。(省旅游局、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积极推动香港(澳门)—台湾—厦门邮轮航线开通,实现两岸“一程多站”旅游。(省交通运输厅、台办、旅游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大力培育现代物流业

建设连接两岸的现代物流中心,力争物流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左右,占服务业比重达到20%以上。(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负责)

加快推进物流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省经贸委、信息化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通信管理局负责)

加快建设全省性、区域性和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动建立物流信息采集、处理和服务的交换共享机制和物流信息数据中心。(省经贸委、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厅负责)

(三)打造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

力争到20xx年金融业达全国中上水平,增加值2000亿元以上,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比20xx年提高2个百分点。(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扶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大力发展新型金融机构。支持兴业银行向金融控股集团发展。(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局、财政厅、国资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争取开办包括新台币在内的离岸金融业务,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扩大两岸货币双向兑换范围,推动两岸银行卡联网通用和结算。推动金融机构双向互设。争取设立两岸股权柜台交易市场。(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发展改革委、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台办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壮大提升城市服务经济

实行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工业同价。(省物价局、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推进厦门市和福州鼓楼区国家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拓展服务业发展领域

打造国家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对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软件出口基地。(省外经贸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拓展海洋开发新空间

(一)发展现代海洋经济

推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省份建设,打造海洋经济强省,培育一批海洋产值超百亿的海洋经济强县

(市),力争到20xx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占地区生产总值28%,海洋经济发展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展改革委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做大做强漳州诏安、厦门海沧、泉州石狮等海洋生物医药和保健品研究开发产业基地。(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推进海洋科技创新

推进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建设,打造一批中试工程化技术平台和科技兴海示范基地。建立海洋碳汇、海水淡化技术和设备研发基地。实施海水淡化示范工程及海上风能、潮汐能等发电示范工程。(省海洋与渔业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提高海洋管理能力

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严格控制湾内围填海,引导和推动湾外围填海。实施“碧海银滩”工程。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生态功能区建设,加快实施近岸海域及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和建设工程。(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

六、着力扩大内需

(一)积极扩大和活跃消费需求

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部分优抚对象待遇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务员局、民政厅负责) 完善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农机、节能产品的消费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生产、零售企业开展“收旧售新”、“以旧换新”业务。(省经贸委、财政厅、地税局、物价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合理布局大型商贸中心和超市等商业网点,打造一批具有特色的商业街区,形成10个年交易额超300亿的大型市场。(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健全消费者权益维护机制,畅通消费者申诉渠道,强化消费市场监测监管,规范商品与服务消费市场秩序。(省工商局牵头)

(二)充分发挥投资带动作用

加强民生和社会事业、农业农村、科技创新、生态环保、资源节约等领域的投入。确保中央和省扩大内需项目顺利完成并发挥效益。力争投资增速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工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超过40%。(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负责)

七、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一)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

实施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配套完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环境等政策。研究制定各类主体功能区开发强度、环境容量等约束性指标并分解落实。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开展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跟踪评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经贸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保厅、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

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推进重点区域加快发展

培育发展环三都澳、闽江口、平潭综合实验区、湄洲湾、泉州湾、厦门湾、古雷—南太武新区、武夷新区、三明生态工贸区、龙岩产业集中区等重点发展区域。(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和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三)促进区域联动协调发展

推进沿海内陆互动联动发展,提升沿海一线综合实力,支持内陆地区加快开放开发。促进苏区老区加快发展,加大以工代赈等资金扶持力度,实施老区村跨越发展工程。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增加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农办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持续实施造福工程。(省农办牵头)

(四)深入开展跨省区域合作

推进跨省行政区的铁路、公路、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统筹规划布局和协同建设。加强电子、机械、旅游、物流等产业对接。开展对口支援新疆、西藏、宁夏、三峡库区工作和参与西部大开发工作。(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和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

(一)增强中心城市辐射带动能力

实施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规划,构建福州大都市区和厦漳泉大都市区,加快建设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提升中心城市管理水平和中心城市功能,建立现代城市综合管理系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和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

加强分类指导,建设一批新型城市和卫星城。夯实县域经济发展基础,积极推进扩权强县改革,继续实施财政奖励补助政策。支持县域特色资源开发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办、农业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提高小城镇综合承载力

深化小城镇改革建设试点,抓好小城镇规划设计,实施镇容镇貌综合整治。推进强镇扩权改革,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和小城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小城镇扶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土资源厅、编办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完善试点镇财税管理体制,探索“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省财政厅牵头)

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积极推进“三旧”改造。(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探索灵活多样的户籍管理制度。(省公安厅负责)

九、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一)做大做强港口群

到20xx年全省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达到5亿吨,集装箱吞吐量力争达到1500万标箱。推进厦门、福州、湄洲湾三大港建设,推动各港区的联动互动发展,大力发展“陆地港”,推进港口管理体制一体化。加强数字口岸建设。(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厅、海洋与渔业厅、口岸办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建设“三纵六横九环”铁路网,加快新建干线铁路和支线铁路建设。(省铁办牵头)

加快民航发展,完成5个既有机场扩能工程,逐步实现各设区市均有一个机场。(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和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建设“三纵八横”高速公路网,加快建设沈海高速公路复线、厦门至沙县、古雷至武平、湄洲湾至重庆等高速公路。完善普通公路网,完成“两纵两横”国道和“八纵九横”省道改造。推进福州、厦门、泉州三大中心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培育发展综合交通枢纽。(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等配合)

(三)打造东南沿海重要能源基地

加强电源建设,加快建设宁德、福清核电站,做好三明等核电项目储备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完善电网建设,加快推进1000千伏特高压电网的跨省联网和省内500千伏超高压电网建设,加强220千伏、110千伏及以下城乡电网建设改造。(省电力公司负责)

加强陆上风能的规模化开发和管理。推进莆田平海湾、宁德霞浦、漳州六鳌等海上风电示范项目,启动建设海上风电基地。推动生物质能、太阳能、海洋可再生能的开发利用研究和项目建设。推进南靖、屏南、德化等绿色能源县建设。加强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储备。(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科技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推进防洪防潮保障、水资源保障、海洋与渔业安全、森林与湿地防灾、农林牧渔病虫害防控、气象防震测绘和地质减灾、消防安全保障等体系建设。(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气象局、地震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

继续实施“数字福建”工程,加快推进“三网融合”,发展新一代移动通信、无线城市网络。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实施“万村千乡上网工程”。完善全省政务信息网。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经贸委、外经贸厅、财政厅、农业厅、信息化局、广电局、公安厅、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一)着力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健全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跟踪落实和服务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拓展商贸展会载体平台功能,打造一批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展会。(省外经贸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

加强重点商品出口基地建设,完善口岸大通关机制。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有序到境外投资合作,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跨国并购。(省外经贸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口岸办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推动开发区创新发展

推进园区与城镇建设互动发展。加快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区功能。探索赋予开发区更大的经济管理权限。鼓励沿海与山区共建开发区。(省外经贸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深化闽港闽澳合作

继续拓展闽港联合招商、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发展、金融、贸易、中小企业、旅游、物流业、人才等合作八大平台,深入推进闽澳商务、中小企业、旅游和服务业四项合作。(省外经贸厅牵头)

(五)充分发挥华侨华人作用

制定完善侨商在我省投资兴业的政策措施。加强与海外社团和商会的联络。加强海外联谊,组织参与具有重大影响的社团活动。切实维护侨胞合法权益。(省侨办、外经贸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一、建设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

(一)建设两岸经贸合作紧密区域

推进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推进先进制造业深度对接。推动福州、厦门两岸金融区域性服务中心建设。积极落实ECFA货物早期收获计划,扩大闽台贸易规模。(省台办、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农业厅、科技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建设两岸文化交流重要基地

促进海峡论坛机制化、常态化。建设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园和文化产业合作中心。大力推动闽台文化创意产业合作。推动两岸新闻媒体互设常驻机构。加大涉台文物保护力度。(省台办、外经贸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文化厅、新闻出版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推进科技交流合作,鼓励闽台科研机构、企业建立技术创新联盟。(省科技厅负责)

推进教育交流合作,创新闽台教育合作模式,继续扩大对台招生规模。(省教育厅负责)

推进卫生交流合作,加大卫生领域对台开放,推动公共卫生、医学医疗、中医药、康复养生、养老事业等方面交流合作。(省卫生厅、民政厅、台办、外经贸厅负责)

推进人才交流合作,加快推进闽台人才合作培训、科研、交流基地建设。(省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

(三)建设两岸直接往来综合枢纽

加快完善两岸直接“三通”基础条件,扩大口岸开放,加快发展对台客滚直航运输。整合优化对台口岸功能,加快建设面向亚太的两岸航运中心。(省交通运输厅、台办、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口岸办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

(一)建设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示范区

积极探索“五个共同”的两岸合作新模式,积极争取国家更多的政策支持。实施方便台胞就业生活的措施和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开展两岸合作办学,建设教育合作园区和文化产业合作基地。(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台办、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高标准推进综合实验区开发建设

构建“四区、多组团”的空间布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为主的特色产

业体系建设。(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交通运输厅、外经贸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创新综合实验区体制机制

强化管委会的开发责任和管理职能,综合设置管委会工作机构和各功能区管理机构。创新投融资机制,积极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设立经营机构和地方性股份制银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台办、编办、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三、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

(一)积极扩大就业促进创业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全面落实农民工有关政策,完善和落实鼓励自主创业政策。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建设一批以高技能培训为主的技能实训基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积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均达95%以上。切实保障劳动者实现尊严和体面劳动。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年均增长10%以上。推进养老保险关系无障碍转移接续,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社会保障卡对参保对象实现全覆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做好低保边缘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和集中供养率。全面建立和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物价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加快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加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福利服务,积极培育和规范慈善组织。(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残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实现全省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全面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程。继续实施“千名医师帮扶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万名乡村医生培训工程”项目。(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初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

政厅负责)

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快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逐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积极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增长1.5倍,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水平提高到60%以上。(省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推进国家级体育训练基地建设。(省体育局、教育厅负责)

(四)全面做好人口工作

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综合治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壮大老龄服务业,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加大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加快市、县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省人口计生委、卫生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妇联、老龄办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加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实施“肢残助行工程”,大力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省残联、体育局、民政厅负责)

(五)改善居民住房条件

健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供给和管理,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健全差别化住房税收、信贷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

十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

(一)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和自有品牌企业产品,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鼓励和支持地方、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基地,积极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企业、面向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省科技厅牵头)

大力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建立有效的引进技术传导机制和评估体系。(省科技厅牵头)

(二)强化创新平台建设

推进中科院海西研究院、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快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打造研发基础设

施、科学仪器、文献数据、自然种质等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充分发挥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的创新平台作用,打造永不落幕的项目成果交易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建设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加快技术经纪服务机构发展。建立技术转移服务联盟等平台。(省科技厅牵头)

(三)深化科技体制机制创新

建设创新型国家示范城市、创新型省份示范区域。加快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积极拓展省部会商、院省合作,完善省市县科技协作和资源配置机制。(省科技厅牵头)

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市、县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比例达到国家科技进步考核指标要求。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省财政厅、科技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深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完善知识产权参与利益分配机制。到20xx年,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授权数达0.6件。(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组织实施一批专利技术产业化计划项目,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产业化基地和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企业、企业集团。新建泉州、漳州、宁德国家级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十五、深入实施教育和人才强省战略

(一)加快推进教育改革发展

实施“公办幼儿园近期发展计划”,推进中小学校标准化、校安工程建设,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档案和结对帮扶制度。实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组织实施高等教育质量提升工程。全面建立五级老年学校。实施特殊教育提升工程,逐步实行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积极推进民族教育工作。到20xx年底,全省城乡新增27万个学额;到20xx年,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3%,“双高普九”人口覆盖率达100%,优质高中比例达到75%,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40%,全社会老年人入学率达15%以上。(省教育厅牵头,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务员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加强人才资源建设

实施“人才发展十五大工程”。落实“人才发展十大政策”。加强院士专家、博士后工作站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实施人才智力引进计划。大力开发重点领域急需紧缺技术人才。继续实施政务、企业经营管理、农村实用、社会工作等人才培养引进重大工程。(省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发展

改革委、财政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六、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一)提升人民群众文明素质

大力实施全民阅读工程。做好世界文化遗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的保护开发。推进闽南、客家、妈祖、畲族等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实施八闽特色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加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项目经费投入。加强公共智库建设。加强人文社会科学馆、人文社科基地和科普基地建设,落实全民素质提升计划。(省文化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广电局、旅游局、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新闻出版局、社科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大力发展文化事业

推进市、县(市、区)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艺术馆、电影院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农家书屋工程,到20xx年农家书屋覆盖全省所有行政村。深入实施广播电视户户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有线广播村村响、艺术扶贫、农村阅报栏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等文化惠民工程。实施市县级综合档案馆工程。推动海峡演艺中心、海峡文化广场、海峡数字图书馆等项目规划建设。健全乡镇出版物发行网点。(省文化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档案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打造全国重要文化产业基地

重点抓好“十大文化工程”、“十大文化产业”、“五大文化产业工程”。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打造一批知名文化品牌。实现居民人均文化消费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的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文化产业增加值保持两位数增长,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8%以上。(省文化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扶持一批连锁娱乐企业,争取3-5个文化娱乐企业上市,培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业重点文化骨干企业以及1-2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产业。(省文化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推动文化改革创新

深入实施文化精品工程。办好海峡两岸文博会、福建艺术节、全省戏剧会演、音乐舞蹈节等品牌节庆活动。(省文化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加快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稳妥推进文艺院团改革。推进国有文化企业的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造。(省文化厅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电局、国资委、编办、新闻出版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七、大力推进生态省建设

(一)增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实施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全面推行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用海指标控制制度,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加强生态公益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后备基地。加强环境污染的综合整治,强化环境监测监管预警。实施“绿色城市、绿色村镇、绿色通道、绿色屏障”工程,推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生态建设示范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生态文明示范基地、生态示范小流域等创建工程。(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贸委、外经贸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办、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全面推进节能减排

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积极开发推广高效节能技术装备及产品。推进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持续推进重点领域、行业、企业的污染减排。落实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加强工业废水深度治理,有效控制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省经贸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化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产业

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重点在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循环型产业链和共生产业模式。组织实施国家级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强化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园区和企业建设。(省经贸委牵头,环保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加速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控制碳密集型生产项目的布局。严格执行商品能效标准,限制低能效产品消费。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和产业投入。(省经贸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逐步提高可循环使用产品和可再生产品的比重,大幅度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推动居民节水、节电,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节水产品、节能环保型汽车和绿色建筑。(省经贸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八、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一)增强市场主体活力

大力实施闽资“回归工程”,重点扶持一批发展前景良好的成长型民营企业,培育各类创业主体。实施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程。(省工商联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实施省属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资合作和资产重组。(省

国资委牵头)

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建立健全垄断行业激励约束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国资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健全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完善国有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省国资委、财政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负责)

推进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制改革。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省编办牵头)

探索开展公务员聘任制改革试点。(省公务员局牵头)

积极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推进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多样化提供模式。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省编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绩效评估制度。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管理。强化行政问责。(省监察厅、效能办、公务员局、法制办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建立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完善省对市、县(区)财政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制度,推进省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制度改革。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省财政厅牵头) 规范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推行并联审批和联合会审。开展项目代办制试点。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和代建制。推行政府投资公示制度和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贸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继续推进水价改革。积极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价格关系。(省物价局牵头)

完善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机制。整合全省现有产权交易机构。规范发展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大力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适时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全面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提高征缴率。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适度提高财政补贴水平和有条件的地方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省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负责)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水资源等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环境保护“以奖代补”制度。(省环保厅、林业厅、水利厅、财政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推进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综合配套改革

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建设,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试点工作,建设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创新经贸合作机制,构建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率先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全民社保城市。(厦门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社会管理和民主法治建设

(一)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强化乡镇、街道社会管理职能,加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促进各类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建立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和管理信息平台。(省民政厅、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完善党政主导,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协调联动的“大调解”机制。(省司法厅牵头)

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实施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省信访局牵头)

(二)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高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诚信企业、安全社区和安全保障型示范城市建设。严格安全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力争到20xx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6%以上,工矿商贸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6%以上。(省安监局牵头)

推进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继续抓好“餐桌污染”治理工作,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加快国家级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中心、区域性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和疫苗供应体系建设。(省经贸委牵头,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卫生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省环保厅、水利厅负责)

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预警救援体系。(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推进“平安福建”建设

深入开展新一轮平安县(市、区)、平安乡村、平安社区等创建活动,深化平安企业、家庭、校园、医

院、海域、交通、金融、景区、边界、文化市场等行业系统创建活动。(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省委有关部门落实)

健全社会治安打防管控工作体系,加大刑事案件预警、侦破力度,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建设。(省公安厅负责)

(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牵头)

健全政府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普法教育。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和法治村居建设。(省司法厅负责)

加强反腐倡廉长效机制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大查办违法案件工作力度。(省监察厅牵头)

(五)积极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

大力支持部队建设,加强海防管理和军事设施保护。继续积极支持驻闽部队基础设施、训练设施、文化设施和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完善拥军支前保障机制。加大科技拥军力度。广泛开展文化拥军活动。健全完善国防动员体系。(省民政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做好优抚安置工作,认真解决军转干部安置、随军家属就业、部队子女就学、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等问题。(省公务员局、民政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十、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

省级财政预算支出重点用于以下优先领域: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等社会事业,公共交通、生态环境等公共产品和公用设施建设,社会就业、社会分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秩序等公共制度建设。政府投资重点投向民生和社会事业、农业农村、科技创新、生态环保、资源节约等领域和老少边穷地区。(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深入实施项目带动

健全完善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每年要策划生成一批民生工程项目、一批产业升级项目和一批基础设施项目。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进一步落实分级管理责任,积极推行标准化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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