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期职务犯罪侦查技能实训班总结

时间:2024.4.30

首期职务犯罪侦查技能

实训班情况总结报告

一 、首期职务犯罪侦查技能实训班基本情况

6月22日至27日,全国检察机关首期职务犯罪侦查业务技能反贪实训班和反渎实训班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吉林分院正式开班,61名来自全国反贪、反渎一线的侦查业务骨干参加了首期培训,拉开了全国职务犯罪侦查实训工作的序幕。

    高检院政治部副主任夏道虎、高检院反贪总局副局长王利民、高检院渎检厅副厅长李忠诚及教育培训部领导王卫东部长和张红霞处长前来参加此次开学典礼。省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金锁看望来长参加开学典礼的高检院领导,反贪、反渎实训班举行了简短的开班仪式。仪式由高检院政治部教育培训部副部长王卫东主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海胜,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韩起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瑞东、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局长刘笑竹等高检院和吉林省院领导参加了开班仪式。

二、本期培训班特点

(一)领导重视,率先垂范

    此次培训班是我省被批准成为全国职务犯罪实训基地以来第一次全国性培训班。省院领导对高检院的决定高度重视,常务副检察长徐明任实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政治部主任李瑞东任副组长,将实训基地工作作为高检院对我省检察工作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充分肯定,作为对我省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高度认可和提升我省检察工作的一个良好契机,把实训基地建设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张金锁检察长在贯彻“两会”精神讲话中特别强调:省检察院有关部门要按照高检院要求,在培训师资、教学设备、课程设置等软硬件建设上加大投入,要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完成好高检院交给的培训任务,努力打造“吉林检察品牌”。张海胜副检察长、政治部李瑞东主任多次听取举办培训班筹备工作的汇报,并多次召集协调会研究实训基地建设事宜。张海胜副检察长、韩起祥副检察长、刘笑竹局长亲自参与培训课程的设置与授课教师的挑选与培训工作,并率先垂范地讲了第一课,真正起到了引领与示范作用。

(二)加强调度,准备充分

1、及时向党组汇报,争取领导支持。

    我们及时向院党组汇报,一把手张金锁检察长亲自向省委汇报,并在全省贯彻“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把实训基地建设工作作为吉林省全年六项重点工作之一,要求各级院党组大力配合教育培训部门把实训基地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2、召开协调会,形成整体合力。

    按照高检院要求,我们争取反贪、反渎等有关领导的支持,先后4次召开调度会议,研究基地的课程设置、培训内容、兼职教官的选拔与培养等工作,制定了《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业务技能实训基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保证了实训基地的顺利开展。为了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地组织安排好这次培训班,教育处和学院数月来多次与反贪反渎部门沟通,反复修改、完善培训方案,商讨培训主题和内容、授课教官,使用何种培训模式能达到更好培训效果。

3、突出抓好教师的选拔与培养。 

   (1)优中选优,搞好兼职教官梯队建设。按照高检院要求实行检察教官制度,把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善于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人员以及国家级检察业务专家、自侦类省级检察业务专家、业务尖子及部分领导干部和岗位能手等检察人才作为师资后备力量。

   (2)实行试讲制度,锤炼兼职教官.所有兼职教官在正式讲课之前,必须在本单位开展试讲。4月10-4月12日举办了自侦部门“实训的组织与教学”师资培训班。

   (3)按照高检院要求举办了两期实验班。主要目的是让兼职教官切身体验新的教学模式。

   (4)开展“职务犯罪侦查技能实训”巡回讲学活动。由兼职检察教官组成讲师团送教下基层、送教到一线,进一步锻炼兼职教官。

4、深入调研,增强教育培训工作针对性.

    为了探询改革的现实依据,取得改革的突破性进展,我们倾听干警的心声,深入基层发放了600余份调查问卷、分不同层次召开了多次座谈会 。

     (三)内容科学,方式多样

在课程设置上,共设计12个教学模块和业务专题,采用对话式教学、情景模拟式教学、体验式教学、案例教学、经典案例推演、能力拓展训练等多种教学方式。具体特点如下:   

    1、培训主题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强。反贪课程设置紧紧围绕

“审讯能力与技巧”、反渎课程围绕“案件线索发现能力与技巧”这两个主题设置课程,教学内容针对性强,结合具体案件介绍了吉林省的先、进经验,使学员拓宽了思路,更新了知识,启迪了思维,开阔了眼界,提升了能力与水平,学员普遍反响良好。

    2、教学方式灵活多样,体现现代培训理念。本期培训班改变了教师“一言堂”的传统教学方式,运用了对话式、案例式、研讨式、情景模拟式、体验式、案例推演式、咖啡论坛式等多种教学方法,课堂组织、桌椅摆放、教学设施的准备都体现互动式的教学模式,形式新颖,突出学员主体作用,有利于教师与学员的共同交流提高。 

3、全面实行“检察官教检察官”。本期培训班授课教师都是有丰富检察业务实践的业务专家与业务骨干,体现了“检察官教检察官”的成人培训模式,突出了办案的亲历性和信息量大,知识面广等特点,具有极强的感染力、说服力,给学员以亲切感与认同感,学员听后,普遍反映务实、管用。

    4、充分发挥专题讲授应有的作用。新式教学方法不能完全否定传统的教学方式,传统的教学方式有知识量大、系统性强等不可替代的优点。从本期培训班来看,几个专题讲授也获得了学员的广泛好评,甚至强烈要求教师延长授课时间。

(四)人性化管理,精细化服务

1、周密安排,建立制度

    此次培训过程中,干部教育培训处与学院事先对教学管理进行了精细的规划与周密的部署,制订了《职务犯罪侦查实训基地管理规程》、《教学测评表》、《实训情况调查表》、《合作教师职责》以及应急预案等制度,并开办《学院实训工作快讯》。

    2、加大投入,改善设施

   为达到实务技能培训的要求,省院投入200万元,对学院教室进行改造升级,增加无线会议话筒、多媒体教学设备、精品课件网络录播系统等现代化教学设备,实现教学信息化。与此同时,学院还从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能力方面改善学习条件,增加接送教师和学员车辆、清真炊具餐具、自助餐用具,对客房电视机进行改造升级以及维修改造基础设施,从细节上下功夫,以人无我有,人有我强为目标,全面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3、精心制作学习用品

    学院事先根据培训的要求,自己动手,加班加点制订了详细的学员手册、接送站表、分院情况介绍彩页、学员座位牌、学员胸卡,使学员对培训时间、地点、程序一目了然;同时还制作了教学参考资料,有利于学员提前预习与事后复习。

    4、日常管理,细致周到

    干部教育培训处每日跟班督学、评学,学院安排专门的班主任实行跟班管理,处理学员学习期间的日常事务,广泛征求学员意见与建议。并把学员分成四组,为保证培训的有序进行,在学员中选出有影响,肯负责的同志担任各组组长,实践证明各组组长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班主任还亲自为学员订票、取票、送票,帮助学员购买土特产品、购买药品、日用品等,组织带领学员参观考察市容市貌,考察地点、线路满足学员要求、组织学员会餐并充分考虑学员要求,用自己的行为表现出以学员为本的思想。

(五)注重宣传,扩大影响

及时总结宣传,营造全力打造实训基地建设氛围,先后在《检察日报》、《新文化报》、正义网等报刊、媒体刊发了关于实训基地建设情况、教学特色等有关消息报道,通过大力宣传,使各有关部门更加深刻的理解了高检院开展实训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科学内涵,使全体干警和社会各界对实训基地有了更直观、更清晰的了解和认识。

三、问题与建议

本期培训班在高检院领导尤其是高检院教育培训部门领导亲自指挥下,在吉林省院党组的高度重视下,在吉林省院政治部、反贪局、反读局和吉林分院的通力协作下,通过全体参训学员的共同努力,实训工作获得圆满成功并收到较好的成效。参训学员对这种新型的培训模式给予高度的评价和充分的肯定并寄予厚望,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这种培训模式提出了十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在充分吸收学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自我改进和完善基础上,结合实训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如下建议,供高检院研究参考。

   (一)希望高检院领导继续加强对实训试点单位的指导、督办

    回顾实训基地工作开展以来所取得的每一点进步,都是高检院领导正确指引、全力带动和推动的结果,是高检院教育培训部门领导通过举办“实训的组织与教学”培训班及在各种调度指导要求中,使我们对实训的意义、理念、模式及方法途径等形成了清醒的认识,保障试点工作正确开展。希望高检院继续加大指导力度,如对试点单位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兼职教官优先培训,在各期实训班上,继续派人跟班进行督学和检查指导,以确保实训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适当延长培训时间

    参训学员一致反映培训时间过短,要求延长培训时间。根据学员反映和要求,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建议实训时间由现在的7天延长到9天为宜。

   (三)把现场观摩和社会考察列入培训内容

    参训学员增加现场观摩和社会考察,把抽象的理性与生动的现实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培训效果会更好。为此,建议高检院把现场观摩和社会考察作为培训的必备内容之一。

   (四)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为了方便学习生活,学员提出住宿每人一个房间,增加业余活动内容。同时又鉴于物价上涨过快,小班教学,培训成本增加,以及接送站费用加大,现有的收费标准难以保证实训的有效开展,因此,建议高检院将收费标准由225元提高到255元为宜。

(五)培训对象应尽量保持在同一个层次上

    实务培训的互动性要求培训对象尽最大可能保持在同一层次,才有可能形成共同体,在同一层面上研究探讨问题,也才有可能进行深层次问题探讨,也容易达成共识,使培训效果最大化。因此,每期培训对象应根据培训主题提出具体要求,尽最大可能保持在同一层次上。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关于培训指导思想

    主要是体现尊重学员,让学员满意,让学员真正受益。进一步突出实训的针对性、实践性和灵活性,使培训更加贴近实际、符合实战。

   (二)关于培训内容和方式

    基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我们在第一期围绕侦查线索发现能力为主题的基础上,反贪在第二期把侦查工作的核心问题—审讯作为培训主题,即“审讯能力的培养与提高”;反渎把侦查指挥能力作为主题,增加了《风险决策与侦查指挥》、《个案侦查组织指挥技巧》、《侦查一体化的适用与实施》等课程,将社会实践、观摩等纳入到培训内容之中。

    在培训方式上,我们拟增加经验与教训展示,为学员提供交流与分享的平台;增加现场教学形式;增加社会实践和观摩活动,使培训更加开放、自由,充分发挥学员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全面提升培训的实效性。

(三)关于师资的选拔与培养

    1、对现有的教官进行整合,组建专题式、团队式教官队伍,发挥资源优势和团队智慧,进一步提高教学能力。

    2、继续选拔优秀检察官出任检察教官,进行培训培养,不断增加培训内容,不断拓宽培训范围,全方位提升实训工作的后劲并促进实训的持续性发展。

    3、继续实行巡讲制度,拟于7-9月使所有自侦类兼职教官都能够参与、参加一次市分州院的巡讲活动。

    4、建立合作教师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教官和专职教师的各自优势,进一步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四)关于实训保障工作

    1、进一步提高伙食水平,满足学员用餐口味和饮食习惯,让学员吃的下、吃的香、吃的好。

    2、进一步改善住宿条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满足一人一个房间的要求。

    3、积极争取上录播设备,进行全程录像,满足学员刻录光盘的要求。

    4、制作教学参考资料,满足学员学习要求。

    5、配备专门学员用车,保证学员学习生活期间急需。


第二篇:职务犯罪侦查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有关问题的介绍

职务犯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案件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渎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犯罪案件。其中涉及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有12个罪名;涉及渎职的有36个;如西财的老校友原副省长李达昌滥用职权案。邛崃南保乡林业员张绍武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有7个罪名。如邛崃监狱的警察段锐虐待监管人员罪。武侯公安分局警察非法拘禁案。另外刑诉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部份,也是检察机关履行好职能的有力手段。

一、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产生原因

我国当前职务犯罪呈多发和高发的态势。1、职务犯罪已从以往的掌握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如财务人员为主发展为以地方和部门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为主,职务也越来越高,如陈克杰、胡长清、郑筱萸、还有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云南省省长李嘉廷等。2、已从以往掌握人财物的部分人员向一切有权力的部门和人群发展,如以前较少发案的体育、教育部门,现在甚至是街上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员都在作案.犯罪不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还有呈蔓延之势。近五年,全国查处的职务犯罪有30万人。3、涉案的犯罪数额从小打小闹到数额特别巨大,欲壑难填。动辄就上千万甚至上亿,如最近公布的上海房管局副局长受贿案。我院今年查处的案件都在千万以上。4、作案形态从单个作案向多人作案的窝案串案发展。如黑龙江的政协主席韩桂枝受贿案涉及上百人。我们今年查处3案就查处了20人。5、作案方式从单纯的职务犯罪向多种犯罪发展,往往多种犯罪交织在一起。如重庆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原局长周穷包庇黑社会组织案。6、国有企业领导犯罪突出,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由于国企体制上的问题,领导挥霍浪费严重。如原建设银行领导一月要花20万,中英人寿老总退休金定为一月9-11万。其中国有企业资产被隐匿、转移、私分、流失比较严重,有的人说这是“最后的晚餐”。

我国当前职务犯罪突出的原因非常复杂。虽然中央非常重视反腐败斗争,也 1

在不断完善反腐败的工作体系,但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很多具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其中包括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机制都未健全。正如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所说,腐败是随“迅速的社会和经济组织过程”而产生。加之中国文化中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中国传统文化的羡腐文化的糟粕还对人们有很大影响。从明清官场来看就有“孝敬”、“送礼”、“礼数”等称谓,贪污受贿被这种符合道德的名称包装后,就没有道德的压力。所以很多贪污受贿的被告在法庭上辩护的时候都是礼尚往来,不是受贿。如眉山市副市长余治平受贿案。这些名称摧毁了中国官场上的道德底线。贪污受贿是法所不许之事,这时等于变成人际关系的私人问题。贿赂成了构建人际关系的一种礼节,而不是一种道德和法律禁止的事情。今年中秋外地人到北京送礼就搞瘫了北京的交通。成为一大中国独有的新闻。所以把把行贿受贿看成寻常的人之常情,淡化了人们对权钱交易的憎恶,把权钱交易看成人之间最正常不过的事了。因此,有的很好的制度到中国都会变味,如招投标制度,我国出现了围标、陪标等做法。由于没有思想上的障碍,加之制度的滞后,职务犯罪多发也在情理之中。讲“关系”成了中国社会协调运转的润滑剂。讲“关系”也成了当代中国对世界语言的丰富和贡献。跨国公司到中国来也会了讲“关系”,但往往没学到位,经常翻船被查处。如澳大利亚力拓集团胡士泰受贿600万、窃取商业机密案;美国司法部公布的美国cci公司的行贿中石油、中海油等19家企业案。其中就涉及四川的天然气项目。

近年来,物质极大丰富了,但人们心灵特别极度贫乏,信仰缺失,道德没有底线,无所顾忌。当下,我们正在面临一场全面深刻和持久的精神危机。对与人存在有关的价值理性如公平、正义、平等等内涵被忽略,人们却视金钱、物质、成功、地位、权术为信仰。其中对物质的追求特别强烈。如重庆交警总队原队长陈洪刚受贿案。他是一个受礼狂。收了380次,小到价值100元的蓝色鸳鸯瓷瓶。也是一个投资狂。不仅投资股票基金,还投资羊肉汤锅福彩投资站。加之,社会相关惩治机制的缺失,使这些人的欲望能得到满足并且犯罪受到惩罚的可能性非常小。这时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发现有人因腐败而发家致富并成功逃避了法律制裁,他会感到由于自己廉洁受到了损失。如果发现漏网的鱼越来越多,而法律没咋起作用,他就会想自己也可去用权去换点钱。否则就是一个傻瓜。所以犯罪成 2

本低使大家都想去以身试法。这正应证了贝卡利亚所说的,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我国职务犯罪有死刑,但新加坡的最高刑才8年。可见是制度规定的严密和可行性是关键。

近年来,权贵资本主义苗头的出现,加剧了职务犯罪的势头,加大社会的不公现象。19xx年诺贝尔经济学获得者詹姆斯、布坎南说过,“寻租”因为政治活动中的经济人动机而不可避免,而公共决策因利益集团集体行动会产生扭曲。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利益会把仇神召到战场上来”。市场体系的不健全,社会失范,会形成亲朋好友资本主义。这是改革不彻底而出现的“副产品”,中国经济向来有半市场办管制的传统,金融危机以后,管制之手逐渐加强。他可一通过半市场半管制“造租”,然后拿到市场去“寻租”。权力者借助经营者实现权力寻租,经营者依膀权贵获取超额利润,高速聚敛财富。权贵转化为经济利益。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权贵经济刺激广大遵纪守法者。干部科学评价机制的缺失,很多干部上升空间受到”天花板”制约,如果没有得到升迁很容易使干部产生“剥夺感”,加之收入不与其阶层所匹配。比如一个高等法院的法官办理几个亿标的案件,而收入三千块钱,很难想象他能长期坚持公平之心。我下面的干警经常成功搜查回来经常发出感慨。长期下去容易造成心理失衡,把贪污受贿作为个人地位价值的体现。如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郑道访。邛崃法院的叶碧华。

各级纪检和检察机关 ,这几年也查处了不少的大要案件,加大了预防的力度,但效果不如老百姓预期。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与侦破这类比较复杂的犯罪相匹配的法律制度规定欠缺,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权力有关。比如像新加坡单独制定了《反贪污法令》,明确了贪污中“礼物’的慨念。规定“礼物”的定义,包括钱财和房地产、机会、聘任、减息、债务、清偿债务、任何劳务、约会或与上述由关的任何承诺。规定了贪污意图的推定条款。如果贪污交易的内容不可能实现,但贪污意图的事实已经证明存在,犯者就已经触犯《反贪污法令》。同时规定了贪污调查局的职责和权力。有广泛的调查的特殊权力。任何阻碍贪污调查局进行工作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贪污调查局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其管辖范围包括各政府部门、企业及整个社会的贪污行为。嫌疑犯毫无保持沉默权的权利。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受装 3

备和人员数量及侦查能力的限制,以及检察机关体制的影响制约,包括中国检察机关的管理和保障行政化的受制,影响检察机关在侦破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跨区域跨行业的的大要案件突破关系网时,就显得力量不足体制制约。检察机关由于不能有明确依据地深入有关单位去预防职务犯罪,加之专业人才缺乏,所以预防针对性不强预防效果并不理想。

职务犯罪在一定阶段还会呈高发的状态 。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说,反腐倡廉,要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惩治的威慑力 结合起来。否则,就会像我感觉的检察机关在任务考核下年年查办案件与腐败反复滋生职务犯罪高发多发两者并存的均衡之中。职务犯罪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有巨大的破坏力。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原总统经济委员会主席曼昆在其所著的《经济学原理》中说的,有些国家中企业为了进行经营,需要贿赂有权的政府官员。这种腐败阻碍了市场的协调能力,它还抑制了国内的储蓄和来自国外的投资。因此经济的繁荣取决于政治的繁荣。一个拥有有效的法院体系、忠诚的政府官员和稳定的政治局势的国家享有的生活水平将高于一个缺乏法院体系、官员腐败和经常发生革命和政变的国家。新加坡政府认为为了吸引外资,必须树立一个由廉洁政府管理的公平竞争市场的形象。所以查处职务犯罪不仅是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同时也是在考试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检察机关侦办的案件应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但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对其侦查就其难度来说是刑事侦查中难度最大的。这是由于侦查对象的特殊性决定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一般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社会阅历比较丰富。学历也比较高。相对来说智商也比较高。因此,职务犯罪体现了很强的隐蔽性和设计性。因此职务犯罪的黑数无法统计。职务犯罪是在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进行的,犯罪人多以职权和地位以及公开的管理活动作掩护,隐蔽性更强。如原成都市规划局系列案。成都市迎宾大道两个开发项目侵占绿地,造成经济损失3200万,牵扯出规划局副局长徐利、袁峰。涉及两个房地产项目[红枫半岛花园和锦城豪庭]的绿化带都未达到20米,而违规审批。加之职务犯罪有70%是单个作案,不易被他人察觉;如凉山州原副书记曹永葆受贿案。就是共同犯罪中同事关系比重较大,约占共同犯罪的53%,经济活动共同追利是由于共同的经济利益形成的, 4

因此基础较为牢固,一般不会自行暴露。如最近查处的惠民工程案件;郫县人民医院外二科主任郑关铭等9名医护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收费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开处方收取药品经销商“回扣”受贿案。道明粮站共同贪污案。职务犯罪一般是没有具体侵害对象的罪,就贿赂犯罪而言是对合性的,双方在犯罪过程中都是得利者,“上山打鸟见人有份”,是双赢的情况。一般不会因被举报而暴露出来。我们查处的案件都是事后偶发性暴露居多。如原重庆巫山县交通局长晏大彬因在重庆市区公寓存放的现金由于楼上装修漏水,加之其公寓长期无人居住,保安进入其室内发现大量现金而案发。金额为2226万元。为了逃避打击,他们在作案前对作案的每一个过程的每一个细节都作了详细的安排,周密策划,不但犯罪行为诡秘,滴水不漏。如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新建受贿案。职务犯罪犯罪人早有打算的占80%,其预谋性明显高于其他犯罪。成都砂轮厂改制系列案。检察机关原有的侦察方法和手段已被犯罪分子所知,他们一般不会采用已被查处过的方法,一般会进一步完善对抗措施,改进作案手段。这些人员又往往在原单位工作,或调离但他们的关系网还在,一有风吹草动,他们会马上完善作案时漏下的漏洞迅速弥补。如邛崃市盐业公司在发觉有检察机关在调查工业用盐改装食用盐时,将账本抱到成都一宾馆通宵改帐。案发以后又会想方设法逃避打击。如找人说情、潜逃。或制造舆论干扰侦查和审判。如崇州市原国土局长受贿案。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比如重庆打黑中的主要保护伞文强 。

三、职务犯罪侦查的基本特点

职务犯罪侦查由于侦查对象的特殊性和职务犯罪本身的特殊性,因此职务犯罪的侦查具有其侦查的特殊性。

一是,侦查途径一般是“从人到事”或“从人和从事同时展开”的途径。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是“从事或从案到人”的侦查途径。犯罪结果已发生,是谁作案并不知道。我们要对案件现场的证据进行收集和分析,分析作案嫌疑人的特征,形成侦查假设,寻找嫌疑人。崇州市庆鹤广场旁出租屋杀人案。但职务犯罪侦查则相反,一般根据线索先锁定侦查对象。根据侦查对象的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确定他是否进行了犯罪;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确定是谁所为,最终确定侦查对象是否作案,案件为其所为。通俗地说主要工作就是要围绕人去收集线索证据。现在看来其实其侦查方法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所以职务犯罪侦查常受到社会 5

质疑,被认为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是故意整人,嫌疑人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往往其中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这是由于职务犯罪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主要是职务犯罪侦查早期所掌握犯罪证据较少,很难回避对侦查对象的调查,惊动侦查对象;加之我国的司法对政治具有明显的依附性,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的启动有一个请示程序,由于缺乏规范的诉讼化规制,侦查程序的启动难免被社会认为是领导个人的好恶所决定。加之我国侦查权的启动和运行缺乏外部审查机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社会有这样的看法不无道理。这几年检察机关提出了有了证据才抓人的侦查理念,强调证据的重要性。现在的职务犯罪侦查的途径基本上是从人和事同时展开的侦查途径。不光要围绕人展开侦查同时也要对相关的事展开调查,把侦查的重点放在寻找证据上,在侦查中切实履行检察官的客观注意义务。如石嘉平受贿案的侦查。

二是侦查程序中有初查的必经程序。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因此检察机关受理上述材料是要进行审查,但由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这些材料不可能非常清楚和准确。所以,就需要在立案前进行调查。由于该调查是初步的,因此把该调查称为初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初查除了不能使用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措施以外,法律规定的侦查措施都可使用。一般初查的时间比较长。初查不只是初步调查,要通过初查确定是否有案件存在,以及案件的性质和种类,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侦查,由哪一个部门进行侦查等。往往初查得时间较长。香港廉政公署查处香港房屋署的案件花了18年的时间。如崇阳酒厂原董事长廖高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由于犯罪嫌疑人是明确的,通过初查犯罪事实一般已基本查明,因此实际上侦查的目的已基本达到,立案后补充完善证据就很快能结案。如邛崃市原林业局长易孟儒受贿和滥用职权案。这说明,立案前的初查是检察机关侦查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甚至有的是决定性环节。这也是区别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重要方面。在实战中初查可以看成整个侦查的一部分;但在法律规定中初查似乎有区别,因此存在初查中获取的证据在立案后证据的转化问题。一般认为任意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在 6

立案后不需要转化。其他则需要转化。

三是检察机关侦查干扰多阻力大证据收集固定难。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侵犯的多为国家社会利益,公民个人往往没有切肤之痛。不像一般的刑事案件那么暴力特征明显,有具体的受害人,对其犯罪行为人人痛恨都要诛之。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会得到社会群众的支持,干扰阻力小。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位权重,社会关系盘根错节,有的甚至结成荣辱与共的政治经济利益集团,查处一人会遇到一批人的阻扰。加之职务犯罪案件法律政策界限复杂和人们对腐败问题的错误认识,导致对职务犯罪侦查的不理解和支持。如厦门赖昌星系列案。另外,由于中国检察机关司法官员的管理和检察机关的保障的行政化和地方化,所以地方和个人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很大。检察系统实行的是由法定的上级

[条]领导以外,同时还要受地方[块]领导,实际上以地方领导为主。检察机关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机构人员的任免、经费保障等主要由地方负责,去年司改开始后经费保障有所改观,但还是分级负担。在人财物受制于地方的体制下,客观上难以独立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尤其对一些案件的侦查和采取的侦查措施地方党政有不同意见和干预时,侦查工作会受到影响。侦查部门和侦查员也会有顾虑和担忧。职务犯罪的侦查侦查主题和对象之间的博弈不只是在诉讼内而很多是在诉讼外进行的。所以要研究侦查情势。

职务犯罪的设计性使嫌疑人非常注意销毁证据,所以事后要能获取的证据非常少。一些证人怕受到打击报复,不愿作证,即使作证后也容易改变证言。如何永福案证人在律师诱导下翻供。特别是私分国有资产的案件。职务犯罪留下的物证比较少,大量的是言词证据。特别是贿赂案件。言词证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远差于物证,容易变化。

四是言词书证地位突出。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大多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和犯罪痕迹,证明犯罪事实主要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人证言、会计资料、银行往来资料等。很多要做司法会计鉴定。虽然没有可供复堪的物理现场,但其仍然存在,同时在嫌疑人和证人的心理上仍然有心理现场存在。所以,询问[讯问]工作以及查询帐务资料非常重要。当然我们也借助测谎仪来提高审讯效率。言词证据对职务犯罪的认定非常重要。

四、检察机关侦查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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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除了自行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线索外,一般要对于收到的线索进行分析。初查的线索来源有公民的举报、关系人的举报、单位的报案、纪检监察部门的移送、上级检察机关交办、其他检察机关和部门移送、还有犯罪嫌疑人的检举、嫌疑人自首、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的其他犯罪线索等。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检察机关重点关注的地方,要履行好监督职责就要主动去发现这些问题背后的职务犯罪问题。现在我们也比较注意跟踪社会的热点问题,注意相关职务犯罪情报的收集。如今年成都市检察机关就查处了很多起灾后重建的案件。我们最近查处了惠民工程的案件。对于收集到的线索,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要进行初步的线索分析,判断是否该线索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如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就要进行线索分流。检察机关一般设两个侦查部门,一是反贪侦查;二是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侦查部门受到举报中心分流来的线索后,要对该线索的可查性和成案性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如果该线索具有成案性和可查性,侦查部门要制定科学的周密的初查计划报检察长批准,由侦查部门进行初查。

初查方法应非常讲究,一般应先外后内,如李玉浒案件。先密后明,崇阳酒厂案件。先支后主、先远后近、先下后上,如查陈良宇案就先查“公路大王”张坤;先弱后强等,循序渐进突破案件。

主要的方法有,接访谈的方法、借名隐蔽侦察的方法,大量用在基建工程大额贿赂中。如火电厂购买锅炉受贿案。以案隐案侦查的方法,如南宝山李永奇贪污案;内外线侦查的方法、如盐业公司的案件。化装侦查的方法、如医疗器材案。侦查调动的方法、如崇州监狱案件。秘密录音录像的方法。如原石油公司南原党委书记赵圃按受贿案。

职务犯罪是高智商的犯罪,因此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主体与侦查对象的斗争也不是主要表现在体力上,而是体现在脑力上。主要是体现在人的综合素质上,体现在双方的用智能力上。因此,职务犯罪的侦查中要在谋略意识的指导下,综合依法运用各种侦查措施,把握侦查的主动性。侦查谋略大量借用军事谋略。职务犯罪侦查谋略是指检察机关及侦查人员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通过思维活动筹划出的以智取胜、以巧取胜的计谋和策略。谋略的主要特点是具有诡诈性、针对性和隐蔽性。就是要制造错觉、迷惑对方。在职务犯罪的侦查中,侦查谋略的运用是否适当关系到案件是否能顺利侦破。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和反侦查存在于案 8

件的始终。随着时代的发展,加上职务犯罪的特殊性,他们具有比一般刑事犯罪更强的反侦查能力。这使侦查主体必须不断灵活运用侦查谋略,在对抗中掌握侦查的主动权。如广西侦办的贵港市副市长李乘龙案。就用了示假隐真、打草惊蛇、调虎离山的谋略。侦查谋略能使案件的侦破事半功倍,也会打破侦查中的僵局,刺激侦查人员的追求破案的欲望和寻找工作的成就感。职务犯罪侦查的态势是明势对潜势。因此,在侦查中大量要运用侦查调动,诱敌暴露,获取再生证据。侦查谋略可以用在初查中也可用在审讯和搜查中。可以说侦查谋路是职务犯罪侦查的灵魂。

五、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相关问题

一是在职务犯罪中的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问题。1、技术侦查简称“技侦”,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现代科技设备秘密地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强制侦查措施的总称,是秘密侦查的一种方法。包括麦克风侦听、电话侦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等。如美国的“阿伯斯坎”行动。2、具有秘密性、技术性、顺向性和直接性、强制性。3、技术侦查的使用是适应职务犯罪的需要和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最佳选择。4、技术侦查的使用必须要严格审批、只适用于严重职务犯罪、而且在其他方法不能达到侦查目的时、只对涉案人使用。滥用会导致侵犯公民隐私权。隐私权非常重要,就像一个法学家说到的,隐私就像空气中的氧气一样,当缺氧时就会发现它的重要。因此要十分慎重使用。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负有侦查腐败犯罪职能的国家机关运用及技术侦查手段的权力。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第1项规定,为了有效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等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

当前要解决法律确认检察机关直接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权力问题并建立相应的技术队伍。从根本上讲就是要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的使用范围、条件和程序予以明确规定,推进技术侦查的合法化。防止技术侦查权的滥用,正如丹宁勋爵所说,“如果侦查权力一旦被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败下风。”

秘密侦查是在侦查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的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有 9

明确的嫌疑人,犯罪证据都是在通过侦查后发现的。如果一开始就用公开方式进行,就会暴露进攻的方向,增强对方的防御力量。导致嫌疑人闻风潜逃、串供、毁证或转移赃款赃物等,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秘密侦查可以在秘密的情况下掌握嫌疑人的犯罪证据,有效防止对方的反侦查。由于职务犯罪的线索成案率较低,可以在侦查不成功的情况下,避免对被举报人和侦查机关产生消极影响。同时可以克服侦查机关技术力量不足的弊端。香港廉政公署于19xx年开始主动出击,对侦查员进行“地狱式”卧底训练。近几年就开展100次卧底行动,案件入罪率为50%。还为其他国家培养大量卧底侦查员。我原来也准备派但条件不成熟。秘密侦查与秘密技术侦查是不同的概念。秘密侦查是大概念。包括所有在隐蔽的方式收集犯罪证据的侦查活动。秘密技术侦查则是使用技术设施,暗中获取证据。这种侦查手段要严格使用。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规定,侦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所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庭依法不公开特殊侦查措施的过程及方法。这一规定是否意味侦查机关的技术侦查就合法化和诉讼化,还应看相关规定,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但是一般秘密侦查手段则要大胆使用,目前在检察机关要大量使用。同时有关秘密侦查的问题也需要研究和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因为秘密侦查的一个特点就是具有侵犯性。正如美国学者杰奎琳、罗斯认为的“为了秘密收集证据,政府至少是要临时放任甚至纵容某些应予禁止的犯罪行为”。甘肃警察和线人制造三人贩毒的假案,“三毒贩”被判处死刑。

二是在职务犯罪中审讯时律师在场的问题。侦查讯问时不利于嫌疑人供述犯罪事实,对嫌疑人的讯问是心理战和智能战,是侦讯双方面对面地激烈较量。讯问每一个阶段的推进,都是嫌疑人察言观色、权衡利弊、分析判断才作出的艰难选择。他们对讯问场所一切人员的言谈举止、神态动作都会十分敏感。他们律师一个暗示性表情、眼神、动作,一句暗示性的插话或问候,都能使嫌疑人读懂,使嫌疑人拒供和翻供。同时这个问题还受受现阶段诉讼证明条件的限制。一是侦查装备的现代化问题;二是侦查队伍的素质问题;三是经费问题;四是侦查手段的拓展问题;五是诉讼制度问题。如强制证人作证问题、诉辩交易问题。另外,在现阶段律师的介入也并不能实现控辩双方的平衡。其实律师在场也没有被各国 10

普遍之规定。如日本就没有规定侦查人员讯问律师可以在场。法国就规定在拘留20小时之后,被告人可以要求会见律师。德国也作了类似规定,只是在法官和检察官允许下律师在场。同时规定如影响调查的,可以不予通知。目前检察机关采取的一些措施可以弥补律师会见不在场的缺陷。如在静音状态下在监控室看审讯;非法证据排规则的确立;邀请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在监控室观看审讯。

六、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完善问题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措施手段的不足。1、职务犯罪线索的有效获取难。一是检察机关的情报基础差。二是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限制;三是线人耳目使用规定的缺失。包括诱惑性侦查的使用,20xx年香港廉政公署向美国借用了一名侦查员作诱饵,侦破了一起海关及入境处官员受贿案。我国法律就根本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如高新区检察院侦办的执行法官索贿案就遇到了问题。2、对突破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有效性的缺乏和不科学;3、与职务犯罪侦查相关的配套措施缺乏。一是暂停公职措施;二是金融相关措施;三是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4、与职务犯罪侦查相关的证据制度缺失。一是强制作证制度;包括证人的豁免规定。二是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的收集固定没有规定进而需要法制化诉讼化。等等。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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