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证券基础知识考试重点总结(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时间:2024.5.2

第一章 证券市场概述

1、 证券:法律凭证、书面凭证、纸面形式(或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用以证明权利或曾经发生的行

为。

2、 有价证券: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债权、相关收

益权的凭证。这类证券本身没有价值,但因为代表权利,可以买卖和流通,有交易价格。

3、 有价证券属于:虚拟资本

4、 虚拟资本:以有价证券形式存在,并能给持有者带来一定收益的资本。(独立与实际资本之外的一种资

本存在形式,本身不在实体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作用。)

5、 通常,虚拟资本的价格总额不等于所代表的真实资本的账面价格,甚至与真实资本的重置价格也不一

定相等,其变化并不完全反映实际资本额的变化。

6、 有价证券分为:广义、狭义。

7、 广义:资本证券、商品证券、货币证券

8、 狭义:资本证券

9、 商品证券定义:证明持有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

10、货币证券定义: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

11、资本证券定义: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有者有收入请求权)

12、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指:资本证券。

13、属于商品证券的有: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

14、货币证券主要有2大类:1商业证券(主要是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2银行证券(银行汇票、银行本

票、支票)

15、有价证券种类:按证券发行主体区分、按是否在交易所挂牌区分、按募集方式区分、按证券所代表的

权利性质区分。

16、按发行主体分类:政府证券、政府机构证券、公司证券。

17、中央债券也称:国债,通常由一国财政部发行。

18、我国目前不允许:除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各级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19、我国目前不允许:政府机构发行债券。

20、公司证券范围:股票、公司债券、商业票据等。

21、在公司债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金融“证”券,其中尤以金融“债”券

最为常见。

22、按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上市证券、非上市证券。

23、上市证券(定义):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发行,并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公

开买卖的证券。

24、非上市证券(定义):未申请上市或不符合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条件的证券。

25、非上市证券:“不允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可以”在其他证券交易市场发行和交易。

26、属于非上市证券的有:凭证式国债、电子储蓄国债、普通开放式基金份额、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

27、按募集方式分类:公募证券、私募证券。

28、公募证券: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证券,审核较严格,并采取公示制度。

29、私募证券: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证券,审查条件相对宽松,投资者也较少,不采取公示制度。

30、属于私募证券的形式有: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发行的理财计划、

上市公司采取定向增发方式发行的有价证券。

31、按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分类:股票、债券、其他证券。

32、证券市场上两个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品种是:股票、债券。

33、其他证券范围:基金证券、证券衍生产品(如金融期货、可转换证券、权证等)。

34、有价证券的特征: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期限性。

35、证券具有极高流动性需满足的条件:很容易变现、变现的交易成本极小、本金保持相对稳定。

36、实现证券流动性的方式:到期兑付、承兑、贴现、转让。

37、证券的风险性: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的背离,或者说证券收益的不确定性。

38、债券一般有明确的还本付息的期限。是对融资双方的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

39、股票没有期限,可以视为“无期证券”。

40、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41、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为解决资本供求矛盾和流动性而产生的市场。

42、证券市场以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方式实现了“筹资与投资”的“对接”。有效化解了“资本的供求矛盾”

和“资本结构调整”的难题。

43、证券市场的3个“显著”特征(3个直接交换的场所):价值、财产权利、风险。

44、有价证券本质上是:价值的一种直接表现形式。

45、证券市场结构:证券市场的“构成”及其各部分之间的“量比关系”。

46、证券市场结构有多种,重要的有:层次结构、多层次资本市场、品种结构、交易场所结构。

47、层次结构: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而形成的结构关系。

48、按层次结构划分:发行市场、交易市场。(发行市场又叫一级或初级市场;交易市场又称二级或次级市

场)

49、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现在:区域分布、覆盖公司类型、上市交易制度以及监管要求的多样性。

50、根据所服务和覆盖的上市公司类型分为:全球性市场、全国性市场、区域性市场。

51、根据上市公司规模、监管要求等差异可分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创业板或高新企业版)。

52、根据交易方式分为:集中交易市场、柜台市场(或代办转让)。

53、品种结构关系构成: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衍生品市场。

54、债券时债权凭证: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

55、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56、开放式基金通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和赎回实现流通转让。

57、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和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使开放式基金也可以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58、交易所结构,按交易活动是否在固定场所进行,分为:有形市场(场内市场)、无形市场(场外市场)。

59、证券市场走向集中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有形市场的诞生。

60、目前,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之间的截然划分已经不复存在,出现了多层次的证券市场结构。

61、证券市场综合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的各个维度,被称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62、证券市场的3大基本功能:筹资—投资功能、定价功能、资本配置功能。

63、证券价格的高低,由证券所能提供的“预期报酬率”的高低来决定的。

64、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发行主体。

65、证券发行人包括:公司(企业)、政府、政府机构。

66、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资制、合伙制、公司制。

67、现代股份制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

68、能发行股票的只有:股份有限公司。

69、公司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本属于“自有”资本;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资本属于“借入”资本。

70、筹措长期资本的主要途径:发行股票、发行长期公司(企业)债券;

71、补充短期流动资金的主要手段是:发行短期债券。

72、公司(企业)作为证券发行主体的地位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原因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资本有机构

成的不断提高,公司(企业)对长期资本的需求将越来越大。

73、在公司债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金融证券”。(我国和日本如此,但股

份制金融机构发行的股票并没有定义为金融证券,而是归于一般的公司股票。)

74、欧美国家能够发行证券的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股份公司,所以将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归入“公司证券”。

75、政府发行的证券品种仅限于:债券。

76、中央政府债券:无风险债券;对应的收益率称为:无风险利率。是金融市场最重要的价格指标。

77、中央银行作为发行主体,主要涉及两类证券:中央银行股票、特殊债券。

78、中央银行股票主要以美国为例,采取股份制组织结构,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但中央银行并不享有

决定中央银行政策的权利,只能按期收取固定的红利,类似于优先股。

79、特殊债券:主要是中央银行出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

80、中国人民银行从“20xx年起”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期限从3个月到3年不等,主要用于对冲金融

体系中过多的流动性。

81、证券投资人指:通过证券而进行投资的各类机构法人和自然人。

82、证券投资人分为: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

83、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各类基金。

84、参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主权财富基金、其他金融机构。

85、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上“最活跃的投资者”。

86、证券经营机构的可用于进行投资的资金范围: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受托投资资金。

87、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自己

的名义或代其客户进行证券投资。

88、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股票、基金、认沽权证、国债、公司或企业债等上市证券以

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证券。

89、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其投资范围视资产管理业务的方式有所不同。

90、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

政策性银行。

91、一般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范围仅限于: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而且通常以短期国债作为其超额储

备的持有形式)

92、我国现行法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及银监会规定的可用于投资的“表内资金”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93、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

94、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也可通过理财计划募集资金进行有价证券投资。

95、目前,保险公司已经超过共同基金成为“全球最大”的“机构投资者”。

96、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保险收入、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

97、保险公司投资运作方式:通常采用自设投资部门进行投资、委托专门机构或购买共同基金份额等方式。

98、保险公司除投资于国债之外,还可以在“规定的比例内”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性证券”。

99、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xx年6月1日起实施),目前国内主要保险公

司均发起设立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保险资产的投资进行集中管理,称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 100、

101、

102、 截止20xx年末,中国保险业投资类资产规模已超过2万亿人民币。 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是一国(地区)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在我国,QFII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03、

104、

105、 QFII在经批准的额度内,可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具体包括:交易所内上QFII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配股的申购。 QFII的投资规定: 市股票、交易所内上市权证、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1) 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 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3)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者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

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06、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投),经国务院批准,于20xx年9月29日宣告成立,注册资本金为

2000亿美元,成为专门从事外汇资金投资的国有投资公司,以境外金融组合产品为主,开展多元投资,被视为“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端”。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参与证券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信托公司投资运作方式:可以受托经营资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我国目前尚未批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企业从事证券投资资金来源:自己积累的资金、暂时不用的闲置资金。 我国现行的规定(对企业):各类企业可参与股票配售、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事业法人从事证券投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有权支配的预算外资金。 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债券、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在大多数国家,社保基金分为2个层次:一是国家以社会保障税等形式征收的“全国性基金”;全国性社会保障基金的用途和管理方式:属于国家控制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失业救济和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券品种。 二是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的“企业年金”。

退休金,是社会福利网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非常高。(这部分资金的投资方向有严格限制:主要投向国债市场。)

117、

118、

119、

120、 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企业年金由于由企业控制,资金运作周期长,对账户的资产增值有较高我国社保基金主要有两部分组成: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依据:20xx年底发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国有股减持划入的资金和股权资产、中央财政划入资金、经国务院要求,但对投资发范围限制不多。

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同时确认,从20xx年起新增发行彩票公益金的80%上缴社保基金)

121、

122、

123、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社保基金的投资品种比例: 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1) 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低于50%;

(2) 企业债、金融债不高于10%;

(3) 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高于40%

(4) 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

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5) 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124、 社会保险基金“指社会保险制度确定的用于支付劳动者或公民在患病、年老伤残、生育、死亡、

失业等情况下所享受的各项保险待遇的基金,一般由企业等用人单位(或雇主)和劳动者(或雇员)或公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国家财政给予的一定补贴组成。(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部分

积累项目主要是养老保险基金,其运作依据是劳动部的各相关条例和地方的规章。)

125、

126、

127、

128、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0xx年年报数据,截止20xx年底,我国社保基金资产规模达到2827.6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根据我国现行法规,企业年金可由年金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证券投资。 根据20xx年2月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包亿,其中证券市场相关投资约占2/3。 老保险基金。

括,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129、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金净资产的20%;

(2)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

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3) 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

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4) 劳保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投资比

例。

(5) 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

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6) 企业年金基金限制: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

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理。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过去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叫法不再存在。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自律性组织: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在我国,证券监管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市场的历史要比商品经济短很多。 社会公益基金:指将受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如福利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教育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 为保护个人利益,对于部分高风险证券产品(如衍生产品、信托产品),监管法规除要求个人具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其他证券服证券中介机构主要有: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 20xx年1月1日,经修订的《证券法》将又有的分类监管的规定调整为按照:证券经纪、证券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等。(我国有关政策规定,各种社会公益基金可用于证券投资,以求保值增值。) (1) 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外,还要求相关个人具有一定的产品知识,并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务机构。合称为证券中介机构) 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和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类型进行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145、 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形成的原因:

(1) 得益于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2) 得益于股份制的发展;

(3) 得益于信用制度的发展。

146、

147、 证券发展史可分为5个阶段:萌芽阶段、初步发展阶段、停滞阶段、恢复阶段、加速发展阶段。 证券发展史各阶段所发生具有代表性的事件:

(1) 萌芽阶段:

1602年,世界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成立。

1802年,英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正式获得英国政府批准,即为现在的伦敦交易所的前身。最初主要交易“政府债券”,之后公司债券和矿山、运河股票逐渐上市。

美国证券市场是从买卖政府债券开始的。

1790年,美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费城证券交易所,成立。

(2) 初步发展阶段:

标志是:20世纪初,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过渡到垄断阶段。

代表现象:股份公司数量剧增、有价证券发行总额剧增。

(3) 停滞阶段:

标志是:19xx年——19xx年,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

(4) 恢复阶段:

标志是: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60年代,因欧美与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5) 加速发展阶段

标志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证券市场出现了高度繁荣的局面。重要标志是反映证券市场容量的重要指标——证券化率(证券市值/GDP)的提高。

148、 国际证券市场全球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

(1)、证券市场一体化;

(2)、投资者法人化;

(3)、金融创新深化;

(4)、金融机构混液化;

(5)、交易所重组与公司化;

(6)、证券市场网络化;

(7)、金融风险复杂化;

(8)、金融监管合作化

149、 证券市场一体化具体反映:

(1)从证券发行人或筹资者层面看,异地上市、海外上市以及多个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数量和发行规模日益扩大,海外发行主权债务工具的规模也非常巨大。

(2)从投资者层面看,随着资本管制的放松,全球资产配置成为流行趋势,个人投资者可以借助互联网轻松实现跨境投资,以全球基金、国际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大量投资境外证券,主权国家出于外汇储备管理的需要,也形成对外国高等级证券的巨大需求,

(3)从市场组织结构层面看,交易所之间跨国合并或跨国合作的案例层出不穷,场外市场在跨国购并等交易活动的驱动下,也渐趋融合。

(4)从证券市场运行层面看,全球资本市场之间的相关性显著增强。

(5)从产品设计与创新、投资理念、监管制度等角度看,全球化趋势也非常明显。

150、

151、 进入21世纪,国际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各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快速成长,它们在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机构投资者统计报告(OECD,2004),20xx年底,28个OECD证券市场上发挥出日益显著的主导作用。

成员国的机构投资者总共管理超过35万亿美元的总资产。其中美国机构投资者管理着超过19万亿美元的资产,超过了商业银行。

152、 金融创新深化的具体体现:

(1)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中,结构化票据、交易所交易及基金(ETF)、各类权证、证券化资产、混合型金融工具和新型衍生合约不断上市交易;

(2)从功能上看,天气衍生金融产品、能源风险管理工具、巨灾衍生产品、政治风险管理工具、信贷衍生品层出不穷,极大地扩展了“金融帝国”的范围;

(3)场外交易衍生产品快速发展以及新兴市场金融创新热潮也反映了金融创新进一步深化的特点;

153、 什么事件标志着金融分业制度的终结:19xx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废除了19xx年经济危机时代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取消了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相互渗透业务的障碍,标志着金融分业制度的终结。(在此背景下,金融机构之间展开了大规模的购并与跨国购并)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进入新世纪以来,在证券市场上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欧洲证券交易所的重组。 泛欧交易所成立于20xx年3月18日,由阿姆斯特丹交易所、布鲁塞尔交易所、巴黎交易所合全球第一家横跨大西洋的纽交所—泛欧证交所成立于20xx年6月,由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CME集团成立于20xx年10月,由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和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合并交易所公司化——是证券业应对激烈市场竞争的又一表现。 19xx年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上市。 20xx年12月6日,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在纽约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证券市场网络化的代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率先使用GLOBEX电子交易系统。 20世纪90年代的几大金融危机: 并而成。 与泛欧证交所(EURONEXT)达成总价约100亿美元的合并协议。 而成。

(1)19xx年——英镑危机;

(2)19xx年——日本经济泡沫破灭;

(3)19xx年——墨西哥金融危机;

(4)19xx年——巴林银行事件;

(5)19xx年——东南亚危机;

(6)1997—19xx年——日本许多大型金融机构宣布破产,巨额坏账拖累日本金融和经济;

(7)19xx年8月——俄罗斯债务危机

(8)19xx年8月——香港金管局入市干预;

(9)19xx年8月——长期资本公司危机

(10)19xx年——巴西金融危机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在20xx年美国次级贷款危机的背景下,全球证券市场的发展呈现了一些新的趋势,突出表现在证券在我国属于舶来品,最早呈现的股票是外商股票,最早出现的证券交易机构也是由外商办1872年设立的轮船招商局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 19xx年,北洋政府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经营业务。 19xx年夏天成立的“北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19xx年7月,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得到批准成立,是当时规模最大的证券交易所。 新中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历史分为3个阶段: 以下3个方面:(1)金融机构去杠杆化;(2)金融监管的改革;(3)国际金融合作的进一步加强; 的上海股份公所和上海众业公所。上市的证券主要是外国公司的股票和债券。

(1)新中国资本市场的萌芽(1978—19xx年)

(2)全国性资本市场形成和初步发展(1993—19xx年)

(3)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19xx年至今)

170、

171、

想。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9xx年和19xx年,企业债和金融债开始在新中国出现。 19xx年9月,中国第一家专业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 19xx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 19xx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业; 19xx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并引入期货交易机制,成为新中国期货交易的“实质性发19xx年10月,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推出了中国第一个标准化期货合约——特级铝期货标准合同,总体上看,中国资本市场萌生源于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企业和公众的内生需求。 19xx年10月,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标志着中国资本市19xx年11月,中国金融体系进一步确定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19xx年4月,国务院证券委撤销,中国证监会称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了集中19xx年12月,我国《证券法》正式颁布并于19xx年7月实施,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证券发20xx年12月,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走向全面开放,金融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的深度和由于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积累的遗留问题、制度性缺陷和结构性矛盾逐步显现,从20xx年开始,中国资本市场萌芽的标志:19xx年12月,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经济建设成为新中国重启国债发行是在19xx年7月,改变了我国传统“既无外债、又无内债”的计划经济思国家的基本任务,改革开放成为中国的基本国策。 端”。 实现了由远期合同向期货交易的过渡。 场开始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监管框架,区域性试点推向全国,全国性市场由此开始发展。 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体制。 行与证券交易行为的法律,并由此确认了资本市场的法律地位。 广度日益拓展和扩大。

市场步入了连续4年的调整阶段:股票指数大幅下挫;新股发行和上市公司再融资难度加大、周期变长;证券公司遇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到20xx年全行业连续4年总体亏损。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为了积极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国务院于20xx年1月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20xx年11月,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公司法》颁布,并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20xx年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发布实施。 20xx年,《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正式发布实施。 中小板市场的推出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出现,是中国在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方面迈出的20xx年末,沪、深市场总市值位列全球资本市场第三;20xx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4595.79将发展中国资本市场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的标志是:20xx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资本市场新一轮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重要一步。 亿元,位列全球第一。

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首次就发展资本市场的作用、指导思想和任务进行全面明确的阐述,对发展资本市场的政策措施进行整体部署,将发展中国资本市场提升到国家战略任务的高度,提出了9个方面的纲领性意见(简称国九条)

192、 国九条的主要内容:

(1) 充分认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

(2) 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3) 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4) 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

(5) 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6) 促进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

(7) 加强法制和诚信建设,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水平;

(8) 加强协调配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9) 认证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外开放;

193、 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可分以下3个层次:

(1) 在国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

(2) 开放国内资本市场;

(3) 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券。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19xx年,日本野村证券成为第一家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海外证券公司。 截止20xx年1月31日,已有107家外资证券经营机构在华设立了代表处。 19xx年5月,中国建设银行、美国摩根士丹利国际公司等5家中外机构共同组建了“中国国际截止20xx年3月,我国已相继与36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39个监中国证监会在19xx年加入了“证监会国际组织”,并在19xx年当选为该组织的执委会委员。 标志着我国证券业对外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的事件是:20xx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 我国证券业在加入WTO后的5年过渡期中,对外开放的内容主要包括: 我国股票市场融资国际化的突破口是:B股、H股、N股等股权融资。 我国自19xx年开始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我国自19xx年开始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N股等)。 我国国内机构首次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是:19xx年1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债券市标志着中国正式进入国际债券市场的事件是:19xx年,中国银行在日本东京公开发行200亿日标志着我国主权外债正式起步的事件是:19xx年9月,财政部首次在日本发行了300亿日元债场发行了100亿日元的私募债券。 元债券。 金融有限公司”,称为我国“首个”中外合资证券公司。 管合作备忘录。

(1) 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

(2) 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 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3年

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 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

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从事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5) 允许合资券商开展咨询服务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查询与分析,投资与有价证券研究

与咨询,公开收购及公司重组等;对所有新批准的证券业务给予国民待遇,允许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

207、

208、

209、 可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是: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及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成为证由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是:新建合营从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承销业务公司的设立。 20xx年7月,为了兑现我国加入WTO后的承诺,上海证券交易所先后颁布了《境外证券经营机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的申请。

构申请B股席位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管理暂行规定》,以适应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业务的需要。

210、

位。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0xx年11月接纳日本野村证券上海代表处为首席特别会员,批准日本内藤证券直接申请B股席20xx年一系列涉及对外开放的重大法规和办法接连出台,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出现了质的20xx年5月27日,瑞士银行成为首家获批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截止20xx年12月,已有76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进入我国证券市场。 截止20xx年年底,共批准了9家外资参股证券公司,33家外资参股基金公司。 20xx年,我国开始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改革,并对资本项目管理的改革进行探索。 20xx年6月,中国银监会印发《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商20xx年5月,中国银监会印发《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将飞跃,正步入一个“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阶段。 业银行开展QDII业务的方式、投资范围和托管资格管理等。

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产品扩大到股票和基金等非固定收益类产品,并对投资比例、起点金额和投资市场进行限制。

218、

219、 20xx年4月,中国银监会与香港银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就双方监管职责、信息共享20xx年10月,中、英两国金融监管部门就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做出监管合作安排,中国等事项进行约定,有效促进该项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的商业银行可以代客投资于英国的股票市场以及经英国金融监管当局认可的公募基金,逐步扩大商业银行代客境外投资市场。

220、

221、

222、 20xx年6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保险外20xx年初,中国平安保险获批运用自有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投资,额度17.5亿美元。 20xx年9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允许保险公司汇资金投资境外成熟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但仅限于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

将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10%以内的外汇资金投资在海外股票市场,投资对象限于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和中国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企业股票。

223、

224、

225、

第二章 股票

1、 股票的形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2、 股票应载明的事项主要有: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

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3、 股票的性质:股票是有价证券、股票是要式证券、股票是证权证券、股票是资本证券、股票是综合权

利证券。

4、 有价证券是财产价值和财产权利的统一表现形式。

5、 股票具有有价证券方面的特征: 截止20xx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批准21家保险公司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20xx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20xx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天津滨海新区进行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试获批额度为144亿美元。 知》,启动了“基金管理公司”QDII试点。 点,标志着资本项下外汇管制开始松动,个人投资者将有望在未来从事海外直接投资。

(1) 虽然股票本身没有价值,但股票是一种代表财产权的有价证券,它包含着股东可以依其持有的

股票要求股份公司按规定分配股息和红利的请求权;

(2) 股票与它代表的财产权不可分离的关系,二者合为一体。

6、 股票的转让就是股东权的转让。

7、 股票是要式证券:股票应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有关内容,如果缺少规定的要件,股票就无法律效力。

8、 证券可以分为:设权证券、证权证券。

9、 设权证券: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本来不存在,而是随着证券的制作而产生的,即权利的发生是以证券

的制作和存在为条件的。

10、 证权证券:指证券是权利的一种物化的外在形式,它是权利的载体,权利是已经存在的。

11、 为什么说股票是证权证券:股票代表的是股东权利,它的发行是以股份的存在为条件的,股票只是把

已经存在的股东权利表现为证券的形式,它的作用不是创造股东的权利,而是证明股东的权利。

12、 股票是投入股份公司资本份额的证券化,属于资本证券。

13、 股票又不是一种“现实的资本”,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措的资金,是公司用于营运的真实资本。

股票独立于真是资本之外,在股票市场上进行着独立的价值运动,是一种“虚拟资本”。

14、 股票既不属于物权证券,也不属于债券证券,而是一种综合权利证券。

15、 物权证券:指证券持有者对公司的财产有直接支配处理权的政权。

16、 债权证券:指证券持有者为公司债权人的证券。

17、 股票持有者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享有独立的股东权利,换言之,当公司股东将出资交给公司后,股

东对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就转化为股东权(股权)

18、 为什么说股票既不是债权证券,也不是物权证券?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权利,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虽然是公司财产的所有人,享有种种权利,但对于公司的财产不能直接支配处理,而对财产的直接支配处理是物权证券的特征,所以股票不是物权证券。另外,一旦投资者购买了公司股票,即成为公司部分财产的所有人,但该所有人在性质上是公司内部的构成分子,而不是与公司对立的债权人,所以股票也不是债权证券。

19、 股票的特征:收益性、风险性、流动性、永久性、参与性。

20、 股票的收益来源:股份公司(股息、红利))、股票流通(资本利得)。

21、 资本利得:当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买入价格时,卖出股票就可以赚取差价收益,这种差价叫资本利得。

22、 股票风险的内涵:股票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或者说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之间的偏离程度。

23、 流动性:流动性指股票可以通过依法转让而变现的特性。(本金保持相对稳定、变现的交易成本极小)

24、 股票的持有人不能从公司退股,但股票转让为其提供了流动性。

25、 通常,判断股票流动性强弱主要分析3个方面:市场深度、报价紧密度、价格弹性或恢复能力。

26、 市场深度:以每个价位上报单的数量来衡量,如果买卖盘在每个价位上均有较大报单,则投资者无论

买进或是卖出股票都会较容易成交,不回对市场价格形成较大冲击。

27、 报价紧密度:指买卖盘各价位之间的价差。若价差较小,则新的买卖发生时对市场价格的冲击也会比

较小,股票流动性就比较强。(在做市商的情况下,做市商双边报价的买卖价差通常是衡量股票流动性的最重要指标。)

28、 价格弹性或恢复能力:交易价格受较大额交易冲击而变化后,迅速回复原先水平的能力。价格回复能

力越强,股票流动性越高。

29、 不同的股票具有不同的流动性。

30、 永久性:永久性是指股票所载有权利的有效性是始终不变的,因为它是一种无期限的法律凭证。

31、 股票的有效期与股份公司的存续期间相联系,两者是并存的关系。

32、 股票代表着股东的永久性投资,当然股票持有者可以出售股票而转让其股东身份,而对于股份公司来

说,由于股东不能要求退股,所以通过发行股票募集到的资金,在公司存续期间是一笔稳定的自有资本。

33、 参与性:股票持有人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特性。

34、 股票的类型: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35、 股票按股东享有的权利不同分为: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36、 普通股股东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分配顺序”上列在债权人和优先股票股东之后。

37、 优先股票的股息率是固定的。

38、 股票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39、 记名股票: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

40、 一般来说,如果股票是归某人单独所有,则应记载持有人的姓名;

41、 如果股票是归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法人所有,则应记载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法人的名称;

42、 如果股票持有者因故改换姓名或者名称,就应到公司办理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手续。

43、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44、 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

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45、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各股东所持

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46、 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1) 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

(2) 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

(3) 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

(4) 便于挂失、相对安全。

47、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之一是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

额。

48、 我国《公司法》规定: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

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49、 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50、 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51、 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52、 无记名股票: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

53、 无记名股票也称不记名股票,与记名股票的差别不是在股东权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的记载方式上。

54、 无记名股票的特点:

(1) 股东权利归属股票的持有人;

(2) 认购股票时要求一次缴纳出资;

(3) 转让相对简便;

(4) 安全性较差。

55、 无记名股票发行时一般留有“存根联”,它在形式上分为两部分:

(1) 一部分是股票的主体,记载了有关公司的事项,如公司名称、股票所代表的股数等;

(2) 另一部分是股息票,用于进行股息结算和行使增资权利。

56、 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发行日期。

57、 确认无记名股票的股东资格不以特定的姓名记载为依据,所以为了防止假冒、舞弊等行为,无记名股

票的印制特别精细,其印刷技术、颜色、纸张、水印、号码等均须符合严格的标准。

58、 为保护无记名股票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于股东大会召

开前30日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59、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幕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60、 无记名股票一次缴纳出资的必要:无记名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若允许股东缴纳部分出资即发给股

票,以后实际上无法催缴未缴纳的出资,所以认购者必须缴足出资后才能领取股票。

61、 我国《公司法》规定:无记名股票的原持有者只要向受让人交付股票便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受让人

取得股东资格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62、 因无记载股东姓名的法律依据,无记名股票一旦遗失,原股票持有者便丧失股东权利,且无法挂失。

63、 按是否在股票票面上标明金额,股票可以分为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64、 有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记载一定金额的股票。这一记载的金额也称为票面金额、票面价值、股

票面值。

65、 股票票面金额=资本总额/股份数;(但实际上,很多国家是通过法规予以直接规定,而且一般是限定

了这类股票的最低票面金额。

66、 同次发行的有面额股票的每股票面金额是相等的,票面金额一般以国家主币为单位。(大多数国家的

股票都是有面额股票)

67、 有面额股票的特点:(1)可以明确表示每一股所代表的股权比例;(2)为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提供依

据。

68、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即发行价大于等于票面金额。

69、 无面额股票:股票票面上不记载股票面额,只注明它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比例的股票。(也称比例股

票、份额股票)

70、 无面额股票淡化了票面价值的概念,但仍然有内在价值,它与有面额股票的差别仅在表现形式上。

71、 20世纪早期,美国纽约州最先通过法律,允许发行无面额股票,以后美国其他州和其他一些国家也相

继仿效。

72、 但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中国)的公司法规定不允许发行无面额股票。

73、 无面额股票的特点:(1)发行或转让价格较灵活;(2)便于股票分割。

74、 股利政策:股份公司对公司经营获得的盈余公积和应付利润采取现金分红或派息、发放红股等方式回

馈股东的制度与政策。

75、 盈余公积:指公司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盈余公积是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公益金

和一般盈余公积两类。公益金专门用于公司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按现行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

76、 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二是任意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77、 红股:是上市公司中期或年度盈利分派送予股东的股份。投资者可将红股视为股息的一部分

是投资收入的一部分。

78、 股利政策体现了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思路,稳定可预测的股利政策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

是股份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指标。

79、 获取“经常性收入”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红派息是股票投资者经常性收入

的“主要来源”。

80、 从理论上讲,不管公司盈利前景如何看好,如果一家上市公司永远不分红,则它的股票将毫

无价值。

81、 股利分为:现金股利、股票股利。

82、 股东获得公司的现金股利时,股东应付利息税。(我国对个人投资者获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适

用的利息税率为20%,目前减半征收,即10%;机构投资者由于本身需要缴纳所得税,为避免双重税负,在获取现金分红时不需要缴税。)

83、 现金股利的发放致使公司的资产和股东权益减少同等数额,导致企业现金流出,是真正的股

利。

84、 股票股利也称“送股”,指股份公司对原有股东采取无偿派发股票的行为,把原来属于股东所

有的盈余公积转化为股东所有的投入资本,实质上是留存利润的凝固化、资本化,股东在公司里占有的权益份额和价值均无变化。(获取股票股利暂免纳税)

85、 股利政策的4个重要日期:股利宣布日、股权登记日、除息除权日、派发日。

86、 股利宣布日:即公司董事会将分红派息的消息公布于众的时间。

87、 股权登记日:即统计和确认参加本期股利分配的股东的日期,在此日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方能享受股利发放。

88、 除息除权日:通常为股权登记日之后的1个工作日,本日之后(含本日)买入的股票不再享

有本期股利。

89、 派发日:即股利正式发放给股东的日期。根据证券存管和资金划转的效率不同,通常会在几个工作日

之内到达股东账户。

90、 股票分割:又称拆股、拆细,是将1股股票均等的拆成若干股。

91、 股票合并:又称并股,是将若干股票合并为1股。

92、 增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资本额而发行新股。(可以向公众,也可以向少数特定机构和个人。

增发之后,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增加。)

93、 增资(或增发)可能对股价的影响:

(1) 增资之后,若在会计期内在增量资本未能产生相应效益,将导致每股收益下降,则称为稀释

效应,会促进股价下跌;

(2) 从另一个角度,若增发价格高于增发前每股净资产,则增发后可能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增厚,

有利于股价上涨;

(3) 再有,增发总体上增加了发行在外的股票总量,短期内增加了股票供给,若无相应需求增长,

股价可能下跌。

94、 配股:面向原有股东,按持股数量的一定比例增发新股,原股东可以放弃配股权。

95、 配股给股价的影响:

(1) 由于配股价格通常低于市场价格,配股上市之后可能导致股价下跌;

(2) 对于那些业绩优良、财务结构健全、具有发展潜力的公司而言,增发和配股意味着将增加公

司经营实力,会给股东带来更多回报,股价不仅不会下跌,可能还会上涨。

96、 转增股本:将原本属于股东权益的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股东权益总量和每位股东占公司的股份比

例未发生任何变化,唯一的变动是发行在外的总股数增加了。

97、 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是指股本、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之和,代表了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反映了股东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

98、 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调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我国

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因而,在投资者足额缴纳资本之后,企业的实收资本应该等于企业的注册资本。所有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本,在一般情况下无需偿还,可以长期周转使用。(由于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所有者投入资本的会计核算方法也有所不同。除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投入的资本应设置“股本”科目外,其余企业均设置“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一般企业(指非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资本均通过“实收资本”科目核算。

99、 企业按照章程的规定,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记入“实收资本”科目的贷方。

100、

101、 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所占的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资本公积(capital reserves)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中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资本公积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 102、

103、 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资金,从公开市场上买回发行在外的股票。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2)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3)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20xx年以来,中国证监会为配合股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出台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通常回购股份会导致股价上涨,原因主要有:减少了供给、增强市场信心。 股票的价值分类:票面价值、账面价值、清算价值、内在价值。 股票的票面价值:又称面值,即在股票票面上标明的金额。 平价发行:以面值作为发行价。(此时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等于股本的总和,也等于面值总溢价发行:发行价格高于面值。(募集的资金中等于面值总和的部分计入资本账户,以超过股票股票的账面价值:又称股票净值或每股净资产。 在没有优先股的情况下,每股账面价值=公司净资产/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公司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从会计角度说,等于“股东权益”价值) 股票账面价值的高低,对股票交易价格有重要的影响。 股票账面价值并不等于股票价格,原因有:

价格;

(2) 账面价值并不反映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

115、 公允价值(Fair Value) 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格。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

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市场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购买企业对合并业务的记录需要运用公允价值的信息。在实务中,通常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股票的清算价值:公司清算时每一股份所代表的实际价值。(一项资产或一个公司的清算价值股票的内在价值:即股票未来收益的现值。 股票的内在价值决定股票的市场价格,股票的市场价格总是围绕其内在价值波动。 由于未来收益及市场利率的不确定性,各种价值模型计算出来的内在价值只是股票真实的内在从理论上说,股票价格应由其价值决定,但股票本身并没有价值,不是在生产过程中发挥职能股票交易实际上是对未来收益权的转让买卖,股票价格就是对未来收益的评定。 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理论价格是根据“现值理论”而来的。 股票的未来收益价值也称“期值” 等于它能够被“迅速”卖出的估算价格。即变卖公司所有资产,得到偿付负债的可用现金) 管理办法》,允许上市公司回购已发行股票进行注销。 和。) 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1) 会计价值通常反映的是历史成本或者按某种规则计算的公允价值,并不等于公司资产的实际价值的估计值。 作用的现实资本,而只是一张资本凭证。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将股票的期值按“必要收益率”和有效期限折算成今天的价值,即为股票的现值。 股票的现值就是股票未来收益的当前价值,也就是为了得到股票未来收益愿意付出的代价。 必要收益率:也叫必要报酬率。指投资者用以决定某项投资是否具有吸引力的收益率。 债券的必要收益率:在确定债券内在价值时,需要估计预期货币收入和投资者要求的适股票的市场价格:一般是指股票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价格。 供求关系是影响股票市场价格“最直接”的因素,其他因素都是通过作用于供求关系而影响股从根本上说,股票供求以及股票价格主要取决于“预期”。 分析价格变动的因素,就是要梳理影响供求关系变化的深层次原因。 影响股价变动的最主要原因:宏观经济、证券市场运行状况、行业前景、公司经营状况(这几公司经营状况的分析内容:公司治理水平与管理层质量、公司竞争力、财务状况、公司改组或公司治理的重点在于:监督和制衡。 最常用的公司竞争力分析框架是SWOT分析:优势、劣势、机会、威胁。 公司财务状况的研究重点: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 衡量盈利性最常用的指标: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益=净利润/总股数; 净资产收益率(股本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 净利润是指在利润总额中按规定交纳了所得税后公司的利润留成,一般也称为税后利润公司财务安全性主要是指公司偿还债务从而避免破产的特性,通常用公司的负债与公司当收益率(称“必要收益率”)。 票价格。 类因素也称“基本因素”)。 合并。 或净收入。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缴纳所得税后的净经营成果。

资产和资本金相联系来刻画公司的财务稳健性或安全性。而这类指标同时也反映了公司自有资本与总资产之间的杠杆关系,因此也称为“杠杆比率”。

142、

143、 除了杠杆比率,财务安全性分析往往还涉及:债务担保比率、长期债务比率、短期债务资本金:根据我国《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比率等指标。

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我国有关法规遵循实收资本与注册资金相一致的原则。资本金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金被称为“股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一般企业的资本金被称为“实收资本”。

144、

145、

146、

147、 流动性:主要是公司资金链状况,是影响公司经营的重要因素。 衡量财务流动性状况需要从资产负债整体考量,最常用的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公司各种财务指标之间存在一定的钩稽关系。 勾稽关系:是指相互间存在一种可检查验证的关系。勾稽关系是会计在编制会计报表时收账款平均回收期、销售周转率等。

常用的一个术语,它是指某个会计报表和另一个会计报表之间以及本会计报表项目的内在逻辑对应关系,如果不相等或不对应,这说明会计报表编制的有问题。

148、 净资产收益率(ROE),杜邦公式揭示了它的构成:

ROE= 净利润/净资产=(净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总资产)*(总资产/净资产)=销售利润率*资产周转率*杠杆比率。

换言之,如果把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视为盈利性指标,周转率视为流动性指标,杠杆比率视为安全性指标的话,那么,以上“三性”之间是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的。

149、 行业分类的依据:主要是公司收入或利润来源比重。

150、 目前我国常见的行业分类标准包括:

(1) 中国证监会20xx年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行业分布标准》

(3) 摩根斯坦利和标准普尔联合发布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151、

152、 行业分析因素:定性因素、定量因素。 常见的行业分析因素有:

(1) 行业或产业竞争结构;(2)行业可持续性;(3)抗外部冲击的能力;(4)监管及税收待遇——

政府关系;(5)劳资关系;(6)财务与融资问题;(7)行业估值水平;

153、

154、

155、 宏观经济政策因素:经济增长、经济周期循环、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市场利率、通货膨胀、中央银行通常采用: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政策、公开市场业务等货币政策。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汇率变化、国际收支状况。

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意义在于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和清算,之后逐渐演变成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

156、

157、

158、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

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转贴现: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

再贴现: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159、 贴现的性质: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行负债,银行实际上是与

付款人有一种间接贷款关系。

160、 贴现的利率: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的利率是市场价格,

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

161、 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利息是汇票的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现银行支付的

利息,计算方式是:贴现利息=贴现金额x贴现率x贴现期限

162、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

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163、 国际贸易结算,基本上是非现金结算。使用以支付金钱为目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

凭证——票据为主要的结算工具。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 164、

165、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银行参与国际贸易,作为进出口双方的中介人,进口商通过开证行向出口商开出信用证,

向出口商担保:货物运出后,只要出口商按时向议付行提交全套信用证单据就可以收到货款;议付行开出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发到开证行,开证行保证见到议付行汇票及全套信用证单

据后付款,同时又向进口商担保,能及时收到他们所进口的货物单据,到港口提货。

166、

167、 我国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国际贸易结算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汇票从不同角度可分成以下几种:

按出票人不同,可分成“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出票人是银行,付款人也是银行。商业汇票,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

按是否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跟单汇票,指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多是商业汇票。

按付款日期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汇票上付款日期有四种记载方式:见票即付;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出票后若干天付款;定日付款。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则视作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为即期汇票”。“其他三种记载方式为远期汇票”。

按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只可分成“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远期的商业汇票,经企业或个人承兑后,称为商业承兑汇票。远期的商业汇票,经银行承兑后,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后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所以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银行信用。

168、 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

凭证。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169、

170、

171、

172、 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 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 再贴现率又是基准利率。 财政政策对股票价格影响有4个方面:

(1) 通过扩大财政赤字、发行国债筹集资金,增加财政支出,刺激经济发展;或是通过增

加财政盈余或降低赤字,减少财政支出,抑制经济增长;

(2) 通过调节税率影响企业利润和股息;

(3) 干预资本市场各类交易适用的税率;

(4) 增减或减少国债的发行量。

173、

174、 汇率上升——即本币贬值;汇率下降——即本币升值。 我国《证券法》规定: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

“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175、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76、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

者的权利。

177、 股东行使重大决策参与权的途径: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178、 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当出现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等情形时,也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79、

180、

181、

182、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83、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

票制。

184、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

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185、 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分为5类:

(1) 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配股(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 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价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

的;

(3) 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 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186、 20xx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

定: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87、

188、

189、

190、

191、 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普通股票股东拥有:公司盈余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 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资产收益权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法律上的限制、其他方面的限制。 一般国家的红利支付原则:只能用留存收益支付;股利支付不能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

在无力偿债时不能支付红利。

192、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红利之前,应按如下顺序

分配: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

193、 公积金一般指公司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根据公积金提留是否为法律

上的强制规定,可以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此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

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194、 公积金又称公司的储备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

损,依法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一种款项,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

195、

196、

197、 根据公积金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可以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也叫强制公积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必须提取的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

提取的公积金。

198、 法定公益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注:20xx年《公司法》修改后,法定公益金已经取消,改为任意公积金的内容。

199、 红利支付的其他限制:公司对现金的需求,股东所处的地位,公司的经营环境,公司进

入资本市场获得现金的能力。

200、 一般公司剩余资产在分配给股东前,按下列顺序支付:支付清算费用——支付公司员工

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付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按比例分配给股东。

201、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比例分配给股东。

202、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其他权

利。

203、 除了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以外,我国《公司法》规

定,股东还有以下主要权利:

(1)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受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

(3)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新股。股东大会

应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股东这一权利又称为优先认股权

或配股权)

204、 赋予股东优先认股权的目的:一是保证普通股票股东在股份公司中保持原有的持股比例;

二是能保护原普通股票股东的利益和持股价值。

205、 享有优先认股权的股东可以有3个选择:一是形式此权利来认购新发行的普通股票;二

是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从中获得一定的报酬;三是不行使此权利而听任其过期失效。 206、

207、

208、 普通股票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认股权,取决于认购时间与股权登记日的关系。 附权股(含权股):在股权登记日之间的股票。认购该股票的股东有优先认股权。 除权股:在股权登记日之后的股票。认购该股票不享有优先认股权。

209、

210、

211、

212、 优先股票是特殊股票中最重要的一种。 优先股票的特征:股息率固定、股息分派优先、剩余资产分配优先、一般无表决权。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讨论涉及优先股票股东权益的议案时,他们才能行使表决权。 优先股票的种类:

(1) 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2) 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

(3) 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

(4) 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

(5) 股息可调整优先股和股息率固定优先股。

213、 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分类依据是优先股票股息在当年未能足额分派时,能否在

以后年度补发。

214、 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分类依据是优先股票在公司盈利较多的年份里,除了获得

固定的股息以外,能否参与或部分参与本期剩余盈利的分配。

215、

216、 一般意义上的优先股是非参与优先股。 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分类依据是优先股票在一定条件下能否转换成其他品

种。

217、 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分类依据是在一定条件下,该优先股票能否由原发行

的股份公司出价赎回。

218、

219、

220、

221、 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和股息率固定优先股:分类依据是股息率是否允许变动。 股票类型:按投资主体的性质分类、按流通受限与否分类。 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外”一般将股票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在我国,按投资主体的不同性质,股票分为: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等

不同类型。

222、 国家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

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

223、 国家股从资金来源上看,主要有3个方面:

(1) 现有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所拥有的净资产;

(2) 现阶段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向新组建的股份公司的投资;

(3) 经授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等机构向新组建

股份公司的投资。(如以国有资产折价入股的,须按国务院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

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确认、验证等手续。)

224、

225、

226、 国有股权的2个组成部分:国家股、国家法人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 国有股权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未明确前,则由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持有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政府委托其他机构或部门持有。

227、 国有股股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收缴,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228、 法人股: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

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法人股股票以法人记名)

229、 国有法人股:如果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

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可称为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股属于国有股权)

230、 出资形式:作为发起人的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认购股份时,

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其他形式的资产,如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但对其他形式资产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31、 社会公众股:社会公众股是指社会公众依法以其拥有的财产投入公司时形成的可上市流

通的股份。

232、 我国《证券法》规定,社会募集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

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233、

234、

235、 外资股:外资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 外地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原来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我国境

内上市的股份,投资者限于;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等。——这类股票称为B股。

236、 B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237、 但从20xx年2月对境内居民个人开放B股市场后,境内投资者逐渐成为B股市场的重要

投资主体,B股的外资股性质发生了变化。

238、 境内居民可以用3种形式的资金从事B股交易:现汇存款、外币现钞存款、从境外汇入

的外汇资金。(不允许使用外币现钞)

239、

240、 外币现钞存款是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 现汇和现钞的区别:

现钞:现钞是具体的、实在的外国纸币、硬币。当客户要把现钞转移出境时,可以通过携带方式或汇出。但是当客户采取“汇出”时,由于现钞有实物的形式,银行必须将其出运至国外,运输费用将由客户承担,表现为“钞卖汇买"(客户卖出现钞、买入现汇)。可见现钞不能变成等额的现汇,如果要把现钞变成现汇,客户将在外汇金额上遭受一定的损失。

现汇:现汇是帐面上的外汇。它的转移出境,不存在实物形式的转移,可以直接汇出,只是帐面上的划转。现汇支取现钞时,由于汇入方已经承担了运输费,因此现汇可以支取等额的现钞。

在外汇指定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现钞买入价小于现汇买入价,而现钞现汇的卖出价则相等。这说明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是:鼓励持有现汇、限制持有现钞,因为现汇作为帐面上的资金比现钞更便于外汇管理。

241、

242、 境内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之间不得进行B股协议转让。 境内居民个人所购B股不得向境外转托管。

243、 经有关部门批准,境内上市外资股或者其派生形式,如认股权凭证和境外存股凭证,可

以在境外流通转让。

244、

245、 公司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 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

股份。

246、

247、

248、 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境外上市的形式:境外存股凭证、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除了应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外,还须符合上市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证

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条件。

249、 依法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其姓名或者名称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境外投资人,为公

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250、

251、 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 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由:H股、N股、S股、L股等构成。(分别代表:香港、纽约、新加

坡、伦敦)

252、

253、

254、 H股指的是“注册地在我国内地”,在香港上市的外资股。 需要说明的是:红筹股不属于外资股。 红筹股: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但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或大部分股东权益

来自中国内地的股票。

255、

256、

257、

258、

259、 红筹股已经称为内地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一条重要渠道。 按流通受限与否分类: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 已完成股改的公司,按股份流通首先与否可分为:有限售条件股份、无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是指: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承诺有转让限制的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包括:因股改暂时锁定的股份、内部职工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的股份等。

260、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具体包括:(1)国家持股;(2)国有法人持股;(3)其他内资持股;

(4)外资持股。

261、 国家持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如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

262、 国有法人股:指国有企、国有独资公司、事业单位以及第一大股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且国有股权比例合计超过50%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63、 其他内资持股:指境内非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名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

独资企业等)及境内自然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其中又分为境内法人持股和境内自然人持股两类。

264、 外资持股:指境外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其中又分为境外法人持股和境外自然人持

股两类。

265、

266、 无限售条件股份:流通转让不受限制的股份。 无限售条件股份具体包括:

(1) 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含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向公司职工配售的公司职工股。

(2) 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

(3) 境外上市外资股,即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普通股,如H股。

(4) 其他。

267、

268、

269、 未完成股改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与否分为2类:未上市流通股份、已上市流通股份。 未上市流通股份: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未上市流通股份具体包括:(1)发起人股份;(2)募集法人股份;(3)内部职工股;(4)

优先股或其他。

270、

271、 已上市流通的股份: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已上市流通的股份具体包括:

(1)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票,即A股,含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向公司职工配售的公司

职工股。

(2) 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

(3) 境外上市外资股,即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普通股,如H股。

(4) 其他。

272、 股权分置: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

通股和流通股,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

273、 20xx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

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

274、 20xx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我国股权分置

改革进入了全面铺开的阶段。

275、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非流通股股

东提出改革建议,应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276、 股改方案应当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并可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沽权等具有可行性的股价稳定措施。

277、 股改公司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股改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278、

279、 股改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股票复牌后,市场称这类股票为G股。 股改后原非流通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

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上述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的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280、

281、 对于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进程和市场整体情况择机实行“新老划断”,即对

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第三章 债券

1、 债券的基本性质:(1)债券属于有价证券;(2)债券是一种虚拟资本;(3)债券是债权的表现。

2、 债券与拥有债券的权利联系在一起,拥有债券就拥有了债券所代表的权利,转让债券也就将债

券代表的权利一并转移。

3、 债券的流动并不意味着它所代表的实际资本也同样流动,债券独立于实际资本之外。

4、 拥有债券的人是债权人,债权人不同于公司股东,是公司的外部利益相关者。

5、 债券票面的4个基本要素:票面价值、到期期限、票面利率、发行者名称。(需要说明的是,

以上4个要素虽然是债券票面的基本要素,但它们并非一定在债券票面上印刷出来。在很多情况下,债券发行者是以公布条例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宣布某债券的期限与利率,只要发行人具备良好的信誉,投资者也会认可接受。)

6、 此外,债券票面上有时还把包括其他一些要素:如分期偿还时间表、附有选择权条款、附有可

转换条款、附有交换条款、附有新股认购权条款。

7、 附有赎回条款:发行人可在到期前赎回。

8、 附有出售选择权条款:债券持有人具有在指定日期内以票面价值将债券卖回给发行人的权利。

9、 附有可转换条款:债券持有人具有按约定条件将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普通股股票的选择权。

10、 附有交换条款:债券持有人具有按约定条件将债券与债券发行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普通股

票交换的选择权。

11、 附有新股认购权条款:债券持有人具有按约定条件购买债券发行公司新发行的普通股股票的

选择权。

12、 债券票面价值确定:确定币种、确定票面金额。

13、 在债券的票面价值中,首先要规定票面价值的币种。

14、 一般来说,在本国发行的债券通常以本国货币作为面值的计量单位。

15、 在国际金融市场筹资,则通常以债券发行地所在国家的货币或以国际通用货币为计量标准。

16、 此外,确定币种还应考虑债券发行者本身对币种的需要。

17、 债券的到期期限:指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尝清本息之日止的时间,也是债券发行人承诺履行

合同义务的全部时间。

18、 债券按到期期限分类:短期债券、中期债券、长期债券。

19、 发行人在确定债券期限时,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有:(1)资金使用方向;(2)市场利率变化;

(3)债券的变现能力。

20、 利率对确定期限的影响:一般来说,当未来市场利率趋于下降时,应选择发行期限较短的债

券,可以避免市场利率下跌后仍须支付较高的利息。当未来市场利率趋于上升时,应选择发行期限较长的债券,这样能在市场利率趋高的情况下保持较低的利息负担。

21、 流通市场发到,长期债券较容易接受;流通市场不发达,短期债券较容易接受。

22、 债券的票面利率:又称“名义利率”。是债券年利息与债券票面价值的比率,通常年利率用百

分数表示。

23、 在实际中,债券利率有多种形式:单利、复利、贴现利率等。

24、 影响债券利率的主要因素有:(1)借贷资金市场利率水平;(2)筹资者的资信;(3)债券期

限长短。

25、 债券的特征:偿还性、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

26、 偿还性:指债券有规定的偿还期限,债务人必须按期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27、 债券的偿还性与股票的永久性有很大区别。

28、 历史上,债券的偿还性也有特例,曾有国家发行过无期公债或永久性公债。这种公债无固定

偿还期,持券者不能要求政府清偿,只能按期取息。

29、 债券不能收回投资有两种情况:(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2)流通市场风险。

30、 债券收益可以表现为3种形式:利息收入、资本损益、再投资收益。

31、 再投资收益:即投资债券所获现金流量再投资的利息收入,受市场收益率变化的影响。

32、 债券按发行主体分类: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

33、 除了政府部门直接发行的债券外,有些国家把政府担保的债券也划归为政府债券体系,称为

政府保证债券。

34、 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是银行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

35、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社会信用的中介,它们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吸收公众存款、金融业

务收入。

36、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的目的:筹资用于某种特殊用途、改变本身的资产负债

结构。

37、 被动负债与主动负债: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吸收存款和发行债券都是它的资金来源,构成了

它的负债。存款的主动性在存款户,金融机构只能通过提供服务来吸引存款,而不能完全控制存款,是被动负债,而发行债券则是金融机构的主动负债,金融机构有更大主动权和灵活性。

38、 金融债券的期限多以中期为多见。

39、 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公司,但有些国家也允许非股份制企业发行债券,所以归类时,

可将公司债券和企业发行的债券合在一起,称为公司(企业)债券。

40、 按付息方式非类:零息债券、附息债券、息票累积债券。

41、 零息债券:也称零息票债券,指债券合约未规定利息支付的债券。(通常,这类债券以低于面

值的价格发行和交易,债券持有人实际上是以买卖(到期赎回)价差的方式取得债券利息。)

42、 附息债券通常每半年或一年支付一次利息。

43、 附息债券又可细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

44、 缓息债券:有些附息债券可以根据合约条款推迟支付定期利率。

45、 息票累积债券:与附息债券相似,这类债券也规定了票面利率,但是,债券持有人必须在债

券到期时一次性获得本息,存续期间没有利息支付。

46、 债券按债券券面形态分类: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记账式债券。

47、 实物债券:实物债券是一种具有标准格式实物券面的债券。

48、 标准的债券券面上,一般印有面额、利率、期限、发行人全称、还本付息方式等各种债券票

面要素。

49、 有时债券利率、债券期限等要素也可以通过公告向社会公布,而不在债券券面上注明。(“无

记名国债”就属于这种实物债券。它以实物券的形式记录债权、面值等,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

50、 凭证式债券:凭证式债券的形式是债权人认购债券的一种收款凭证,而不是债券发行人制定

的标准格式的债券。

51、 我国19xx年开始发行凭证式国债。

52、 我国的凭证式国债通过各银行储蓄网点和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面向社会发行,券面上不印制

票面金额,而是根据认购者的认购额填写实际的缴款金额,是一种国家储蓄债,可记名、挂失,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不能上市流通,从购买之日起计息。在持有期内,持券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现金,可以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除偿还本金外,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算,经办机构按兑付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

53、 记账式债券:记账式债券是没有实物形态的票券,利用证券账户通过电脑系统完成债券发行、

交易、兑付的全过程。

54、 我国19xx年开始发行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发行时间在同一年)

55、 目前,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为证券投资者建立了电子证券账户,发行人可以利用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系统来发行债券。投资者进行记账式债券的买卖,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账户。

56、 记账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安全性较高,同时由于记账式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均无纸化,所

以发行时间短,发行效率高,交易手续简便,成本低,交易安全。

57、 债券与股票的相同点:(1)都属于有价证券;(2)都是筹措资金的手段;(3)收益率相互影

响。

58、 债券与股票的区别:(1)权利不同;(2)目的不同;(3)期限不同;(4)收益不同;(5)风

险不同。

59、 权利不同:债券是债权凭证;股票是所有权凭证。

60、 目的不同:发行债券时公司追加资金的需要,它属于公司的负债,不是资本金;发行股票则

是股份公司创立和增加资本的需要,筹措的资金列入公司资本。

61、 债券的发行主体很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而股票的发行主体只

能是股份有限公司。

62、 期限不同:债券是有期证券,股票是无期证券、永久证券。

63、 风险不同:

(1) 债券利息是公司的固定支出,属于费用范围;股票的股息红利是公司利润的一部分,

公司有盈利才能支付,而且支付顺序列在债券利息支付和纳税之后;

(2) 倘若公司破产,清理资产有余额偿还时,债券偿付在前,股票偿付在后;

(3) 在二级市场上,债券因其利率固定、期限固定,市场价格也比较稳定;而股票无固定

期限和利率,受各种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的影响,市场价格波动频繁,涨跌幅度较大。

64、 政府债券的特征:安全性高、流通性强、收益稳定、免税待遇。

65、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投资的公司债券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

所得税,但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66、 国债的分类:(1)按偿还期限分类;(2)按资金用途分类;(3)按流通与否分类;(4)按发

行本位分类。

67、 国债按偿还期限分来:短期、中期、长期国债。

68、 短期国债:一般指偿还期限1年或1年以内的国债。

69、 在国际市场上,短期国债的常见形式是国库券,它是由政府发行用于弥补临时收支差额的一

种债券。

70、 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也曾使用国库券的名称,但它与发达国家爱说指的短期国债不同,

偿还期限大多在1年以上。

71、 中期国债: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

72、 长期国债:10年或10年以上。

73、 国债按资金用途分类:赤字国债、建设国债、战争国债、特种国债。

74、 赤字:支出大于收入的超出数额,入账时用红笔写,故名财政赤字。

75、 弥补赤字的手段有多种:发行国债、增加税收、向中央银行借款、动用历年结余等。

76、 国债按流通与否分类:流通国债、非流通国债。

77、 流通国债:指可以在流通市场上交易的国债。

78、 流通国债的特征:投资者可以自由认购、自由转让,通常不记名,转让价格取决于对该国债

的供给和需求。(流通国债的转让一般在证券市场上进行,如通过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交易。)在不少国家,流通国债占国债发行量的大部分。

79、 非流通国债:不允许在流通市场上交易的国债。

80、 非流通国债的特征:不能自由转让,可以记名,也可以不记名。发行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

是一些特殊的机构。

81、 以个人为发行对象的非流通国债,一般以吸引个人的小额储蓄资金为主,故有时称为“储蓄

债券”。

82、 国债按发行本位分类:实物国债、货币国债。(这里的实物国债与实物债券不是同一个含义。

实物债券是专指具有实物票券的债券,它与无实物票券的债券(如记账式债券)相对应;而实物国债是指以某种商品实物为本位而发行的国债。)

83、 政府发行实物国债,主要有2种情况:(1)在货币经济不发达时,实物交易占主导地位;(2)

尽管货币经济已比较发达,但币值不稳定,为维护国债信誉,增强国债吸引力,发行实物国债。

84、 货币国债:指以某种货币为本位而发行的国债。

85、 货币国债可分为:本币国债、外币国债。

86、 在现代社会,绝大多数国债属于货币国债,实物国债已经非常少见。

87、 我国国债发行基本分为2个阶段:(1)20世纪50年代;(2)80年代后。

88、 20世纪50年代,我国发行过2种国债:(1)19xx年人民胜利折实公债;(2)1954—19xx年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89、 我国中央政府于19xx年恢复发行国债。

90、 1981—19xx年,面向“个人”发行的国债一直只有“无记名国库券”一种。

91、 19xx年,我国面向个人发行的债券种类从单一型(无记名国库券)逐步转向多样型(凭证式

国债和记账式国债等)。

92、 无记名国债退出国债发行市场的日期:随着20xx年国家发行的最后一期实物券(19xx年3

年期债券)的全面到期,无记名国债宣告退出国债发行市场的舞台。

93、 19xx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在我国需求不足和通货紧缩的背景下,我国政府连续7年实施

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发国债。(这一时期的国债主要采取凭证式国债形式。)

94、 20xx年财政部研究推出新的储蓄债券品种——储蓄国债(电子式)

95、 19xx年后我国发行的国债品种有:(1)普通国债;(2)其他类型国债。

96、 我国发行的“普通国债”有: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

97、 我国记账式国债,19xx年开始发行。由财政部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通过无纸化方式发行的、

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并可以上市和流通转让的债券。

98、 记账式国债的发行分为:证券交易所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同时在银行和交易所发行

(又称跨市场发行)。

99、 个人投资者可以购买:交易所发行、跨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100、

101、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主要面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机构投资者。 记账式国债的特点:

(1) 可以记名、挂失,以无券形式发行可以防止证券的遗失、被窃与伪造,安全性好;

(2) 可上市转让,流通性好;

(3) 期限有长有短,但更适合短期国债发行;

(4) 通过交易所电脑网络发行,可以降低证券的发行成本;

(5) 上市后价格随行就市,具有一定的风险。

102、

103、 凭证式国债:由财政部发行、有固定票面利率、通过纸质媒介记录债权债务关系的国债。 发行凭证式国债一般不印制实物券面,而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

据”的方式,通过部分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柜台,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和各类投资者发行,是一种储蓄性国债。

104、 储蓄国债(电子式):指财政部面向境内中国公民储蓄类资金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

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

105、

106、 目前,储蓄国债(电子式)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期间,财政部将先行推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固定利率变动期

限2个品种。(投资者在同一试点商业银行只允许开设一个账户)

107、 从我国债券市场发展情况来看,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这两个品种将在我国

长期并存。

108、

109、 储蓄国债(电子式)是20xx年推出的国债新品种。 储蓄国债(电子式)具有如下特点:

(1)针对个人投资者,不向机构投资者发行;

(2)采用实名制,不可流通转让;

(3)采用电子方式记录债权;

(4)收益安全稳定,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免缴利息税;

(5)鼓励持有到期;

(6)手续简化;

(7)付息方式多样化。

110、 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同点:都在商业银行柜台发行,不能上市流通,

都是信用级别最高的债券,以国家信用作保证,免缴利息税。

111、 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区别:

(1) 申请购买手续不同;

(2) 债券记录方式不同;

(3) 付息方式不同;

(4) 到期兑付方式不同;

(5) 发行对象不同;

(6) 承办机构不同;

112、 申请购买手续不同:购买凭证式国债,可用现金直接购买;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须

开立个人国债托管账户并指定对应的资金账户后购买。

113、

114、

115、 债权记录方式不同:收款凭证、电子式; 付息方式不同:凭证式一次还本付息;储蓄电子式付息方式多样化; 到期兑付方式不同:凭证式投资者前往承销机构网点办理兑付事宜,逾期不加记利息;

储蓄国债(电子式)到期后,承办银行自动将本金和利息划入投资者账户,本息资金作为居民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116、 发行对象不同:凭证式国债发行对象主要是个人,部分机构也可认购;储蓄国债(电子

式)发行对象仅限于个人。

117、 承办机构不同:凭证式国债由各类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组成的37家凭证式国债承销

团成员的营业网点销售;已发售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由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认代销试点资格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北京银行7家已经开通相应系统的商业银行营业网点销售。

118、 储蓄国债(电子式)和记账式国债都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但具有下列不同之处:

(1)发行对象不同;

(2)发行利率确定机制不同;

(3)流通或变现方式不同;

(4)到期前变现收益预知程度不同。

119、 发行对象不同:记账式国债机构和个人都可以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仅个人可以购

买;

120、 发行利率确定机制不同:记账式国债的发行利率是由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投标确定的;

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发行利率由财政部参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及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 121、 流通或变现方式不同:记账式国债可以上市流通,可以从二级市场上购买,需要资金时

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卖出;储蓄国债(电子式)只能在发行期认购,不可以上市流通,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兑取。

122、 到期前变现收益预知程度不同:记账式国债收益由二级市场价格确认,而储蓄国债(电

子式)相对固定。

123、 我国发行的普通国债的总体情况大致是:(1)规模越来越大;(2)期限趋于多样化;(3)

发行方式趋于市场化;(4)市场创新日新月异;

124、 19xx年之前主要采用行政摊派的方式发行;19xx年开始引入承购包销方式;从19xx年

开始引入招标发行方式;

125、 20xx年7月2日开始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方式,并于20xx年开始在沪、

深交易所推广;

126、

127、

128、 20xx年底,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非金融机构法人投资者; 20xx年6月3日,正式启动国债银行柜台交易市场; 其他类型国债主要有: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国家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债券、保值

债券、基本建设债券等。

129、

130、 近年来,我国的其他类型债券(除普通国债以外)主要有:特别国债、长期建设国债。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专项

债券(收益债券)。

131、 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担保;而对专项债券,地方

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得到的收入作保证。

132、

133、 19xx年恢复国债发行以来,从未发行过地方政府债券。 我国19xx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因此,我国目前的政府债券仅限于中央政府债券。

134、 但地方政府在诸如桥梁、公路、隧道、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又面临资金短缺

的问题,于是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政府债券,即以企业债券的形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近年来,国债发行总规模中,有少量是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

135、 金融债券: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

有价证券。

136、 在欧美很多国家,由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多采用股份公司这种组织形式,所以这

些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与公司债券一样,受相同的法规管理,一般归类于公司债券。

137、 我国和日本一样,将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定义为金融债券,以突出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市

场发行主体的地位。

138、 从广义上讲,金融债券还应该包括中央银行债券,只不过它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债券,其

特殊性表现在:(1)期限较短;(2)为实现金融宏观调控而发行。

139、

140、 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始于北洋政府时期。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金融债券发行始于19xx年。该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日本

的东京证券市场发行了外国金融债券。

141、 为推动金融资产多样化,筹集社会资金,国家决定于19xx年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内发行金融债券的开端。

142、 我国首次发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是在:19xx年,“中国投资银行”被批准在境内发行

外币金融债券,发行数量为5000万美元,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期限为1年,采取浮动汇率制,利率高于国内同期限美元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

143、 19xx年和19xx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部分金融机构发行了特种债券,所筹集资金

专门用于偿还不规范证券回购说形成的债务。

144、 近年来,我国金融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品种:(1)中央银行票据;(2)政策性金融债券;(3)

商业银行债券;(4)证券公司债券;(5)保险公司次级债务;(6)财务公司债券。

145、 中央银行票据:简称央票,是央行为调节基础货币而向金融机构发行的票据,是一种重

要的货币政策日常操作工具,期限在3个月—3年。

146、

147、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 19xx年以后,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集中于政策性银行,其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

金融债券已成为其筹措资金的主要方式。

148、 政策性银行: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

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我国的三大政策性银行是: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149、 我国目前存在的银行分类:

(1)3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

(2)5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农、工、建、交)

(3)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华夏、招商、光大、民生、浦东发展、深圳发展、渤海、广发、兴业、浙商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4)110家城市商业银行

(5)20多家村镇银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和乡村银行。

150、 1999—20xx年,国家开发银行累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达1万多亿元,是仅次于

财政部的第二发债主体,通过金融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占其同期整个资金来源的92%。

151、 同时,金融债券的发行也进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1)探索市场化发行方式;(2)力求

金融债券品种多样化。

152、 从19xx年起,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政策性银行为发行主体开始发行浮动利率债券。(从

20xx年6月起,浮息债券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基准利率。

153、 Shibor是中国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是以16家报价行的报价为基础,剔除一定比例的

最高价和最低价的算术平均值,自20xx年1月4日正式运行。(目前对外公布的Shibor共有8个品种,期限从隔夜到1年)

154、 20xx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发布《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

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境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经批准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155、

156、

157、 国家开发银行成为获准的第一家,在香港发行首只人民币债券50亿元。 商业银行债券分为:(1)金融债券;(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3)混合资本债券。 金融债券: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

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58、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

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159、 混合资本债券: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

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券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160、 按照现行规定,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具有4个基本特征:

(1) 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发行之日起10年后发行人具有1次赎

回权,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混合资本债券的利率。

(2) 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

如果同时出现以下情况:最近1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向普通股票股东支付现金红利,则发行人必须延期支付利息。在不满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条件时,发行人应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产生的复利。

(3) 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

于股权资本。

(4) 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

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待上述情况好转后,发行人应继续履行其还本付息的义务,延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将根据混合资本债券的票面利率来计算。

161、

162、 证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0xx年8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xx年3月1

日核准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长城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42.3亿。

163、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

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164、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

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165、 20xx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

说指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166、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与保险公司次级债券的区别:保险公司次级债务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

债务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167、 公司债券的类型:信用公司债券、不动产公司债券、保证公司债券、收益公司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

168、

169、 信用公司债券:是一种不以公司任何资产作担保而发行的债券,属于无担保证券范畴。 信用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实际上是将公司信誉作为担保。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可要求

信用公司债券附有某些限制性条款,如公司债券不得随意增加、债券未清偿之前股东的分红要有限制等。

170、 不动产抵押公司债券:以公司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作抵押而发行的债券,是“抵

押”证券的一种。

171、 另外,用作抵押的财产价值不一定与发生的债务额相等,当某抵押品价值很大时,可以

分作若干次抵押,这样就有第一抵押债券、第二抵押债券等之分。在处理抵押品偿债时,要按顺序依次偿还优先一级的抵押债券。

172、 保证公司债券:公司发行的由第三者作为还本付息担保人的债券,是“担保”证券的一

种。(担保人是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人(或称第三者),如政府、信誉好的银行或举债公司的母公司等。)

173、

174、 实践中,保证行为常见于母子公司之间,如由母公司对子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予以保证。 收益公司债券:收益公司债券时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债券,它与一般债券相似,有固定

到期日,清偿时债权排列顺序先于股票。(另一方面,它又与一般债券不同,其利息只在公司有盈利时才支付,即发行公司的利润扣除各项固定支出后的余额用作债券利息的来源。如果金额不足支付,“未付利息可以累加”,待公司收益增加后再补发。所有应付利息付清后,公司才可对股东分红。)

175、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

股份的公司债券。

176、 可转换公司债券附加了转换选择权,在转换前是公司债券形式,转换后相当于增发了股

票。

177、

178、 可转换公司债券兼有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双重优势。 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要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通过才能发行,而且在发行时,应在

发行条款中规定转换期限和转换价格。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是公司发行的一种附有认购该公司股票权利的债券。 按照附新股认股权和债券本身能否分开来划分,分为2种类型:可分离型、非分离型。 按照行使认股权的方式,可分为:现金汇入型、抵缴型。 现金汇入型:指当持有人行使认股权时,必须再拿出现金来认购股票; 抵缴型:指公司债券票面金额本身可按一定比例直接转股。 对于发行人来说,发行现金汇入型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可以起到一次发行、二次融资

的作用。

185、 现金汇入型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的对发行人的不利影响:

(1) 相对于普通可转债,发行人一直都有偿还本息的义务。由于认股权证和债券时分离交易的,

所以无论债券持有人行权与否,债券会一直存续到到期日,所以发行人必须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2) 如果债券附带美式权证,会给发行人的资金规划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由于美式权证的特

点是在行权期限内随时可以行权,发行人需要面对在行权期内缴纳认股款的不确定性,从而对资金规划和控制有不确定影响。

(3) 无赎回和强制转股条款,从而在发行人股票价格高涨或者市场利率大幅降低时,发行人需

要承担一定的机会成本。

186、 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区别:前者在行使新股认购权之后,债券形

态依然存在;而后者在行使转换权之后,债券形态随即消失。

187、 非分离型指认股权无法与公司债券分开,两者存续期限一致,同时流通转让,自发行至

交易均合二为一,不得分开转让。非分离型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近似于可转债。

188、 可交换债券: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

称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189、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相同之处:发行要素与可转换债券相似,也包括票面利率、

期限、换股价格和换股比率、换股期限等;对投资者来说,持有标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相同,投资价值与上市公司价值相关,在约定期限内可以以约定的价格交换为标的的股票。 190、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不同之处:

(1) 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常是大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

(2) 适用的法规不同,在我国发行可交换债券适用的法规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可转

换债券适用的法规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前者侧重于债券融资,后者更接近于股权融资;

(3) 发行目的不同,前者的发行目的包括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不一定要

用于投资项目,后者和其他债券的发债目的一般是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

(4) 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未来发行的新

股;

(5) 股权稀释效应不同,前者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不会摊薄每股收益,

后者会使发行人的总股份扩大,摊薄每股收益;

(6) 交割方式不同,前者在国外有股票、现金和混合3种交割方式,后者一般采用股票交割;

(7) 条款设置不同,前者一般不设置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后者一般附有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 191、 20xx年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可交换债券的推出,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渠道和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有利于加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联通;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引导投资理念的长期化和理性化。

192、 我国证券市场上同时存在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它们在发行主体、监管机构以及规范的

法规上有一定区别。

193、 企业债券: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依法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

付息的有价证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194、

195、

196、 企业债券由19xx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范。 我国企业债券的发展大致经历了4个阶段:萌芽期、发展期、整顿期、再度发展期 在19xx年之后的再度发展期,企业债券的发行出现了一些明显的变化:

(1) 在发行主体上,突破了大型国有企业的限制。

(2) 在发债募集资金用途上,改变了以往仅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技改项目,开始用于替

代发行主体的银团贷款。

(3) 在债券发行方式上,将符合国际惯例的路演询价方式引入企业债券一级市场。

(4) 在期限结构上,推出了我国超长期、固定利率企业债券。

(5) 在投资者结构上,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为企业债券的主要投资者。

(6) 在利率确定上,弹性越来越大。(在这里有3点创新:(1)附息债券的出现,使利息

的计算走向复利化;(2)浮动利率的采用打破了传统的固定利率;(3)簿记建档确定

发行利率的方式,使利率确定趋于市场化。

(7) 我国企业债券的品种不断丰富。

197、 20xx年5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首次提出上市公司可

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我国资本市场再增加新品种。

198、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99、 20xx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

办法》,于4月15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由金融机构承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200、

201、

202、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与管理办法配套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规定:企业发行中

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资金具体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203、

204、 在推出中期票据2个月后,20xx年6月20日中期票据发行暂停。 20xx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银行间债券市场重新启动中期债券发行,并增加

了“上市公司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205、 中期票据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企业直接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和信贷融资等主要渠

道之间的关系,有利于降低间接融资比例,降低银行体系的潜在风险,减轻股权融资的压力,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206、 公司债券:我国的公司债券时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1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

息的有价证券。

207、 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

208、 20xx年8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标志着我国公司债

券发行工作的正式启动。

209、 长江电力公司债是第一个获得发审委通过,采取“一次核准、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的

公司债券。

210、 国际债券:指一国借款人在国际证券市场上以外国货币为面值、向外国投资者发行的债

券。

211、 国际债券的发行人主要是:各国政府、政府所属机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工商企业、

一些国际组织。

212、

213、

214、 国际债券的投资者主要是: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基金会、工商财团、自然人。 国际债券是一种跨国发行的债券,设计2个或2个以上的国家。 国际债券相比国内债券,具有一定的特殊性:(1)资金来源广、发行规模大;(2)存在

汇率风险;(3)有国家主权保障;(4)以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量货币。

215、 发行人进入国际债券市场的门槛比较高,必须由国际著名的资信评估机构进行债券信用

级别评定,只有高信誉的发行人才能顺利筹资。

216、

217、

218、 汇率风险是国际债券的重要风险。 国际债券的分类:外国债券、欧洲债券。 外国债券:指某一国家借款人在本国以外的某一国家发行以该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它

的特点是:债券发行人属于一个国家,债券的面值货币和发行市场属于另外一个国家。) 219、

220、 外国债券是一种传统的国际债券。 扬基债券:在美国发行的外国债券。它是由非美国发行人在美国债券市场发行的吸收美

元资金的债券。

221、 武士债券:在日本发行的外国债券。它是由非日本发行人在日本债券市场发行的以日元

为面值的债券。

222、 20xx年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国

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发行人民币债券。

223、

224、 国际开发机构: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

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225、 20xx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是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和有益尝试。

226、 根据国际惯例,国外金融机构在一国发行债券时,一般以该国最具特征的吉祥物命名。

(据此,国际多边金融机构首次在华发行的人民币债券被命名为“熊猫债券”)

227、 欧洲债券:指借款人在本国境外市场发行的、不以发行市场所在国货币为面值的国际债

券。

228、

229、 目前,欧洲债券已经成为各经济体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的重要手段。 欧洲债券的特点:债券发行者、债券发行地点、债券面值所使用的货币可以分别属于不

同的国家。(由于它不以发行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为面值,故也称无国籍债券。)

230、 欧洲债券票面使用的货币一般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也有使用复合货币为单位的,如特

别提款权。

231、 特别提款权(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

黄金(Paper Gold)”。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

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SDR)。

232、 欧洲债券和外国债券的差异:

(1) 在发行方式方面,外国债券一般由发行地所在国的证券公司、金融机构承销,而欧洲债券则由

一家或几家大银行牵头,组织十几家或几十家国际性银行在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同时承销。

(2) 在发行法律方面,外国债券的发行受发行地所在国有关法规的管制和约束,并且必须经官方主

管机构批准,而欧洲债券在法律上所受的限制比外国债券少很多,它不需要官方主管机构的批准,也不受货币发行过有关法令的管制和约束。

(3) 在发行纳税方面,外国债券受发行地所在国的税法管制,而欧洲债券的预扣税一般可以豁免,

投资者的利息收入也免缴所得税。

233、 欧洲债券市场以众多创新品种而著称,创新的类型包括:计息方式的创新、附有选择权

的创新。

234、

235、

236、 双货币债券:指以一种货币支付息票利息、以另一种不同的货币支付本金的债券。 龙债券:指在除日本以外的亚洲地区发行的一种以非亚洲国家和地区货币标价的债券。 龙债券一般是一次到期还本、每年付息一次的长期固定利率债券,或者是以美元计价,

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每一季度或每年重新定一次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237、 龙债券市场:指在除日本以外的亚洲地区发行的一种以非亚洲国家和地区货币标价的公

开债券市场。

238、

239、 龙债券的发行、定价、承销都在亚洲几个时区之内。 龙债券的发行人来自亚洲、欧洲、北美洲和南美洲,投资者则来自亚洲的主要国家,而

且他们都是债券发行的原始购买者。

240、 龙债券的每次发行规模各不相同,大致在1—5亿美元之间,最适宜的规模是2.5—2亿

美元之间。

241、 亚洲债券:指用亚洲国家货币定值,并在亚洲地区发行和交易的债券,亚洲债券的供给

方大都来自亚洲经济体,而其需求方则来自包括亚洲各经济体在内的全球投资者。

242、 亚洲债券市场的发展源于人们对19xx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反思。亚洲各经济体的政府官

员和金融业界普遍认为,亚洲地区不健全的金融体系是形成东南亚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企业过于依赖银行体系的间接融资,危机国家普遍缺少发达的资本市场,企业外部融资也以银行借贷为主,从而使金融风险集中在银行体系。发展亚洲债券市场无疑会深化亚洲地区的金融体系,纠正该地区过于依赖银行体系这种不合理的融资格局。

243、 20xx年我国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开发机构在我国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即熊猫债券),

体现了我国参与亚洲债券市场发展的决心,并为推动该市场的发展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 244、

245、

246、 对外发行债券时我国吸引外国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 我国主要的国际债券品种有: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19xx年10月,财政部在德国法兰克福发行了3亿马克的公募债券,这是我国经济体制

改革后政府首次在国外发行债券。

247、 19xx年我国政府成功地在美国发行4亿美元100年期扬基债券,极大地提高了我国政府

的国际形象,在国际资本市场确定了我国主权信用债券的较高地位和等级。

248、 20xx年5月17日,中国政府在海外成功发行了总值达15亿美元的欧元和美元债券,这

是中国政府自19xx年12月以来首次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此次发行债券不仅保持了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经常发行人的地位,而且向国际金融社会展示了中国经济的活力,是一次具有战略眼光的融资行为。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

1、 证券投资基金: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

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公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2、 各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称谓不尽相同,美国叫共同基金,英国和香港称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

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3、 一般认为,基金起源于英国,是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产业革命的推动下出现的。

4、 1868年由英国政府出面组建了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组织,公开向社会发售受益凭证。海外

和殖民地政府信托组织是公认的最早的基金机构。以分散投资于国外殖民地的公司债为主。

5、 20xx年底,美国共同基金的净资产总额达到10.4万亿美元,超过了商业银行资产规模。

6、 基金产业已经与银行、证券、保险业并驾齐驱,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

7、 19xx年11月,国务院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8、 19xx年3月,两只封闭式基金——基金金泰、基金开元设立,分别由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和南

方基金管理公司管理。

9、 20xx年6月1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证券投资基金在资

本市场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证券投资基金业从此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基金数量和规模迅速增长,市场地位日趋重要。

10、 20xx年6月1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此后基金市场呈现以下特点:(1)基

金规模快速增长;(2)基金产品差异化日益明显,基金的投资风格也趋于多样化;(3)中国基金业发展迅速,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

11、 19xx年—20xx年9月,是我国封闭式基金发展阶段,在此时期,我国证券市场只有封闭式基

金。

12、 20xx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3、 20xx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诞生。此后,我国基金业进入了开放式基金发展阶段,

开放式基金成为基金设立的主要形式。

14、 我国的基金产品除股票型基金外,还有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指数基金等纷

纷问世。

15、 在投资风格方面,除传统的成长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外,还有收益性基金、价值型基金。

16、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集合投资、分散风险、专业理财。

17、 证券投资基金的作用:(1)基金为中小投资者拓宽了投资渠道;(2)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和发展。

18、 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1)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2)所筹集资金的投向不同;

(3)风险水平不同。

19、 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股票反映所有权关系;债券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基金反映信托关系,

但公司型基金除外。

20、 所筹集的资金投向不同:股票和债券时直接投资工具,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实业,而基金是

间接投资工具,所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有价证券等金融工具。

21、 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1) 按基金的组织形式分类: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

(2) 按基金运作方式不同分类: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

(3) 按投资标的分类:国债、股票、货币市场、指数、黄金、衍生证券等基金;

(4) 按投资目标分类: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平衡型基金;

(5) 交易所交易的开放式基金;ETF、LOF。

22、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是指将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信托关系的当

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

23、 契约型基金起源于英国,后来在香港、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和地区十分流行。

24、 契约型基金是基于信托原理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方式,没有基金章程,也没有公司董事会,

而是通过基金契约来规范三方当事人的行为。

25、 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

26、 公司型基金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投资者购买基金公司的股份后,以基金持有人的身

份成为基金公司的股东,凭其持有的股份依法享受投资收益。

27、 公司型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由股东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基金管理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的投资业务。

28、 公司型基金的特点:

(1) 基金的设立程序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基金本身为独立法人机构。但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是,

它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财务顾问或管理人来经营、管理基金资产。

(2) 基金的组织结构与一般股份公司类似,设有董事会和持有人大会。基金资产归基金所有。

29、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

(1) 资金的性质不同。契约型基金是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起来的信托财产;公司型基金的资

金是通过发行普通股票筹集的公司法人的资本。

(2) 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契约的当事人之一,投

资者既是基金的委托人,即基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营运,又是基金的受益人,即享有基金的收益权。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基金公司的股票后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因此,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对基金运作的影响比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大。

(3) 基金的营运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契约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

营运基金。

30、 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依据、组织形式以及有关当事人的地位等方面是不同的。

31、 封闭式基金: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

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32、 由于封闭式基金在封闭期内不能追加认购或赎回,投资者只能通过证券经纪商在二级市场上

进行基金的买卖,

33、 封闭式基金的期限是指基金的存续期,即基金从成立起到终止之间的时间。

34、 决定封闭式基金期限的长短因素主要有2个:(1)基金本身投资期限的长短;(2)宏观经济

形势。

35、 开放式基金: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

赎回的基金。

36、 为了满足投资者赎回基金、实现变现的要求,开放式基金一般都从所筹资金中拨出一定比例,

以现金形式保持这部分资产。

37、 封闭与开放式基金的主要区别:(1)期限不同;(2)发行规模限制不同;(3)基金份额交易方

式不同;(4)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计算标准不同;(5)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公布的时间不同;(6)交易费用不同;(7)投资策略不同。

38、 期限不同: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通常在5年以上,一般为10年或15年,经受益人

大会通过并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开放式基金没有固定期限,投资者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份额,若大量赎回甚至会导致清盘。

39、 发行规模限制不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规模是限制的,在封闭期限内未经法定程序认可不能

追加发行。开放式基金没有发行规模限制,投资者可随时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规模随之增加或减少。

40、 基金份额交易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封闭期限内不能赎回,持有人职能在证券

交易场所出售给第三者,交易在基金投资者之间完成。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则可以在首次发行结束一段时间后,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绝大多数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交易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代理人之间进行。

41、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计算标准不同: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除了首次发行价都

是按面值加一定百分比的购买费计算外,以后的交易计价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常出现溢价或折价现象,并不必然反映单位基金份额的净资产值。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则取决于每一基金份额净资产值的大小,其申购价一般是基金份额净资产值加一定的购买费,赎回价是基金份额净资产减去一定的赎回费,不直接受市场供求影响。

42、 基金份额净资产净值公布的时间不同:封闭式基金一般每周或更长时间公布一次,开放式基

金一般在每个交易日连续公布。

43、 交易费用不同:投资者在买卖封闭式基金时,在基金价格之外要支付手续费;投资者在买卖

开放式基金时,则要支付申购费和赎回费。

44、 投资策略部不同:封闭式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规模不会减少,因此可进行长期投资,基金资

产的投资组合能有效地在预定计划内进行。开放式基金因基金份额可随时赎回,为应付投资者随时赎回兑现,所募集的资金不能全部用来投资,更不能把全部资金用于长期投资,必须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在投资组合上须保留一部分现金和高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45、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做出了较严格的规定。目前我国货币市场

基金能够进行投资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

(1)现金;

(2)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填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4)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46、 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以下简称ABS),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于2

005年4月20日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于20xx年11月7日发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收益证券。换言之,资产支持证券就是由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目的的信托的信托收益权份额。信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其支付基本来源于支持证券的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项下的资产通常是金融资产,如贷款或信用卡应收款,根据它们的条款规定,支付是有规律的。资产证券化支付本金的时间常依赖于涉及资产本金回收的时间,这种本金回收的时间和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本金支付时间的固有的不可预见性,是资产支持证券区别于其它债券的一个主要特征。

47、 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限制: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及该标准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6) 流通受限的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48、 指数基金特点:投资组合模仿某一股价指数或债券指数,收益随着即期的价格指数上下波动。

基金始终保持即期市场的平均收益水平。

49、 指数基金的优势:(1)费用低廉;(2)风险较小;(3)在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中,指数

基金科获得市场平均收益率,可以为股票投资者提供比较稳定的投资回报;(4)指数基金可以作为避险套利工具。

50、 收入型基金分为:固定收入型基金、股票收入型基金。

51、 目前,我国沪深交易所已经分别推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2种变种。

52、 ETF:交易所交易基金。上海交易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53、 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54、 ETF与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区别是:ETF申购是用一揽子股票换取ETF份额,赎回也是换

回一揽子股票而不是现金。(这种交易方式使该类基金存在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套利机制,可有效防止类似封闭式基金的大幅折价现象。

55、 当封闭式基金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低于实际净值时,这种情况称为“折价”。折价率=(单

位份额净值-单位市价)/单位份额净值。根据此公式,折价率大于0(即净值大于市价)时为折价,折价率小于0(即净值小于市价)时为溢价。除了投资目标和管理水平外,折价率是评估封闭式基金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外解决封闭式基金大幅度折价的方法有:封闭转开放、基金提前清算、基金要约收购、基金单位回购、基金管理分配等。

56、 ETF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于19xx年推出的指数参与份额(T

IPs)是严格意义上最早出现的ETF,但于20xx年终止。

57、 现存的最早的ETF是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于19xx年推出的标准普尔存托凭证(SPDRs)。

58、 投资者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购买ETF:可以在证券市场收盘之后,按照当天的基金净值向基金

管理者购买(和普通的开放式共同基金一样);也可以在证券市场上直接从其他投资者那里购买,购买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共同决定,这个价格往往与基金当时的净值有一定差距(和普通的封闭式基金一样)。

59、 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ETF都是指数基金。

60、 ETF的重要特征在于它独特的双重交易机制。表现在它的申购和赎回与ETF本身的市场交易

时分离的,分别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进行。也就是说ETF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了两种不同的交易方式:一方面投资者可以在一级市场交易ETF,即进行申购与赎回;另一方面,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ETF,即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61、 在一级市场,ETF的申购和赎回一般都规定了数量限制,即一个构造单位及其整数倍。

62、 当投资者所交付的投资组合价值与ETF一个或数个构造单位的价值不相等时,差额由现金补

齐。

63、 这种以货代款的交易方式使ETF不必为应付投资者的经常性赎回而保留大量现金,提高了资

金使用效率。

64、 由于在一级市场ETF申购、赎回的金额巨大,而且以实物股票的形式进行大宗交易,因此只

适合机构投资者。这些机构投资者通常是证券公司或大型机构投资者,他们参与创造新的ETF 构造单位,是为了建立自己的存货头寸或满足客户购买ETF的需求。

65、 ETF的二级市场交易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方式进行,任何个人或机构投资者都可以通过

经纪人在证券交易所随时购买和出售ETF份额。

66、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卖ETF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本身不发生直接关系,他们只是在二级市场交

换基金份额的所有权。

67、 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对构造单位进行分解,并在交易所通过经纪人向个人投资者提供

ETF份额。

68、 ETF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与其资产净值非常接近,一般不存在大的折价或溢价。这是因为ET

F得二级市场价格与其资产净值背离时,套利者就会利用申购、赎回机制和二级市场交易机制在一、二级市场之间进行套利交易。

69、 LOF:上市开放式基金。是一种可以同时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在交易所进行

基金份额交易,并通过份额转托管机制将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有机联系在一起的一种新的基金运作方式。

70、 尽管同样是交易所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但就产品特性看,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的LOF在世界

范围内具有首创性。

71、 ETF与LOF的区别:

(1)ETF本质上是指数型的开放式基金,是被动管理型基金,而LOF则是普通的开放式基金增加了交易所的交易方式,它可能是指数型基金,也可能是主动管理型基金;(2)在申购和赎回时,ETF与投资者交换的是基金份额和“一篮子”股票,而LOF则是与投资者交换现金;

(3)在一级市场上,即申购赎回时,ETF的投资者一般是较大型的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和规模较大的个人投资者,而LOF则没有限定;

(4)在二级市场的净值报价上,ETF每15秒钟提供一个基金净值报价,而LOF则是一天提供一个基金净值报价。

7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对基金收益的享有权、对基金份额的转让权和在一定程度上

对基金经营决策的参与权(主要是公司型基金)。

73、 持有人对投资决策的影响方式:

(1) 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来行使对基金

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基金运作的影响力大些。

(2) 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召开基金受益人大会对基金的重大事项作出决

议,但对基金日常决策一般不能施加直接影响。

74、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2)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7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76、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77、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机构。

78、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79、 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等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80、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

(1) 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资本;

(3) 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

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4)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8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1)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82、 目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1)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与管理;(2)资产管理业务和

投资咨询服务;(3)企业年金管理;(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业务。

83、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是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一项业务。

84、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依法募集基金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一项法定权利,其他任何

机构不得从事基金的募集活动。

85、 基金管理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

人民币。

86、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 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3) 经营行为规范,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且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87、 20xx年2月,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问题

的通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不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可以直接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保险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运作的机构等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88、 基金托管人,概括的说,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

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

89、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90、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1)被依法取消基

金托管资格;(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91、 基金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有: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费用。

92、 基金管理费通常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净资产的一定比率(年率)逐日计提,累计到每月月底,

按月支付。

93、 管理费率的大小通常与基金规模呈反比,与风险成正比。

94、 在各类基金中,货币市场基金的年管理费率最低,约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5%—1%;其次为

债券基金,约为0.5%—1.5%;股票基金剧中,约为1%—1.5%;认股权证基金为1.5%—2.5%。

95、 管理费通常从基金的股息、利息收益中或从基金资产中扣除,不另向投资者收取。

96、 基金托管费通常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率提取,逐日计算并累计,按月支付给托管人。

97、 我国规定,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需为此召

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98、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费用:封闭式基金上市费用;证券交易所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

金持有人大会费用;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基金分红手续费;清算费用;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可列入的其他费用。

9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的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00、

101、

102、

103、

10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某一时点上某一投资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实际代表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 基金估值日的确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当天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估值暂停:遇到下列特殊情况时,可以暂停估值: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

决定延迟估值;

(4)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

资产的。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05、 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基本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

价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分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如异常原因导致长期停牌或临时停牌的股票等),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以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

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到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检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 有充足理由标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公

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银行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6、 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107、

108、

109、 基金资产估值引起的资产价值变动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收益。 基金利益(收益)分配通常有2种方式:分配现金、分配基金份额。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

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作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110、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111、 20xx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具体而言,货币市场基金每周五进行收益分配时,将同时分配周六和周日的收益;每周一至周四进行收益分配时,则仅对当日收益进行分配。投资者于周五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周五和周六、周日的收益;投资者于周五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周五和周六、周日的收益。

112、 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由:市场风险、管理能力风险、技术风险、巨额赎回风险

(开放式基金所独有)。

113、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1)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114、 目前我国的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上市的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国债、企业债

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等。

115、 对基金投资进行限制的目的:(1)引导基金分散投资,降低风险;(2)避免基金操纵市

场;(3)发挥基金引导市场的积极作用。

116、

117、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限制主要包括:投资范围的限制、投资比例的限制。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18、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的限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关

规定,基金投资应符合以下有关方面的规定:

(1) 股票基金应有6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股票;

(2) 债券基金应有8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债券;

(3) 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债、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

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国内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4) 基金不得投资于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5) 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不得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

(6) 封闭式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7)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119、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1)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发你问、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6)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第(1)、(2)项规定的比

例限制。

第五章 金融衍生工具

1、 金融衍生工具:又称金融衍生产品,是与基础金融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建立在基础产品

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基础金融产品价格(或数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这里所说的基础产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仅包括现货金融产品(如债券、股票、银行定期存款单等),也包括金融衍生工具。

2、 19xx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发布的第133号会计准则——《衍生工具与避

险业务会计准则》是首个具有重要影响的文件,该准则将金融衍生工具划分为独立衍生工具和嵌入式衍生工具两大类,并给出了较为明确的识别标准和计量依据,尤其是所谓公允价值的应用,对后来各类机构制定衍生工具计量标准具有重大影响。

3、 独立衍生工具: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衍生工

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4、 独立衍生工具具有下列特征:

(1) 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

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2) 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

始净投资。

(3) 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5、 嵌入式衍生工具:这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

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式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6、 衍生产品定义不仅仅是单纯的学术问题,之所以要详细讨论它,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根据金

融资产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准则,一旦被确认为衍生产品或可分离的嵌入式衍生工具,相关机构就要把这一部分资产归入交易性资产类别,按照公允价格计价。特别地,若该产品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就要按照市场价格记账,还要将浮动盈亏计入当期损益。

7、 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特征:跨期性、杠杆性、联动性、不确定性或高风险性。

8、 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效应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它的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

9、 基础工具价格的变幻莫测决定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盈亏的不稳定性,这是金融衍生工具高风险

性的重要诱因。

10、 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

(1) 基础金融工具价格不确定性;

(2) 交易中对方违约,没有履行承诺造成损失的信用风险;

(3) 因资产或指数价格不利变动可能带来损失的市场风险;

(4) 因市场缺乏交易对手而导致投资者不能平仓或变现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5) 因交易对手无法按时付款或交割可能带来的结算风险;

(6) 因交易或管理人员的人为错误或系统故障、控制失灵而造成的运作风险;

(7) 因合约部符合所在国法律,无法履行或合约条款遗漏及模糊导致的法律风险。

11、 金融衍生工具的分类:

(1) 按产品形态分类:独立衍生工具、嵌入式衍生工具。

(2) 按照交易场所分类: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OTC交易的衍生工具。

(3) 按照基础工具种类分类:股权类产品、货币、利率、信用、其他衍生工具。

(4) 按照金融衍生工具自身交易的方法及特点分类:金融远期合约、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

融互换、结构化金融衍生工具。

12、 独立衍生工具:本身即为独立存在的金融合约。(例如:期权合约、期货合约、互换交易合约

等)

13、 嵌入式衍生工具:嵌入到费衍生合同(主合同)中的衍生金融工具,该衍生工具使主合同的

部分或全部现金流量将按照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类变量的变动而发生调整。(例如目前公司债券条款中包含的赎回条款、返售条款、转股条款、重设条款等)

14、 OTC交易的衍生工具:通过各种通讯方式,不通过集中的交易所,实行分散的、一对一交易

的衍生工具。

15、 从近年来的发展看,OTC交易的衍生品的交易量逐年增大,已经超过交易所市场的交易额,

市场流动性也得到增强,还发展出专业化的交易商。

16、 信用衍生工具:以基础产品所蕴含的信用风险或违约风险为基础变量的金融衍生工具,用于

转移或防范信用风险,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最为迅速的一类衍生产品,主要包括信用互换、信用联结票据等等。

17、 除了股权、货币、利率、信用等衍生工具外,还有相当数量的金融衍生工具使在非金融变量

的基础上开发的,例如用于管理气温变化风险的天气期货、管理政治风险的政治期货、管理巨灾风险的巨灾衍生产品等。

18、 金融远期合约:指合约双方同意在未来日期按照固定价格买卖基础金融资产的合约。

19、 金融远期合约主要包括:远期利率协议、远期外汇合约、远期股票合约。

20、 金融期货主要包括:货币期货、利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期货。

21、 金融期权包括:现货期权、期货期权。

22、 除交易所交易的标准化期权、权证之外,还存在大量场外交易的期权,这类新型期权通常被

称为奇异型期权。

23、 奇异型期权:与标准的交易所交易相比,还存在称为"奇异型期权"的期权类产品。奇异型期

权通常在选择权性质、基础资产以及期权有效期等内容上与标准化的交易所交易期权存在差异,种类庞杂,较为流行的就有数十种之多。 例如,有的期权合约具有两种起初资产,可以择优执行其中一种(任选期权);有的可以在规定的一系列时点行权(百慕大期权);有的对行权设置一定条件(障碍期权);有的行权价格可以取基础资产在一段时间内的平均值(平均期权),等等。

24、 金融互换: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条件,在约定的时间内定期交换现金流

的金融交易。

25、 金融互换可分为: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股权互换、信用违约互换等类别。

26、 结构化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远期合约、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互换这4种常见的金融衍

生工具通常也被称作“建构模块工具”,它们是最简单和最基础的金融衍生工具,而利用其结构化特性,通过相互结合或者与基础金融工具相结合,能够开发设计出更多具有复杂特性的金融衍生产品,后者通常被称为结构化金融衍生工具,或简称为结构化产品。(例如,在股票交易所交易的各类结构化票据、目前我国各家商业银行推广的外汇结构化理财产品等都是其典型代表。)

27、 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与发展动因:

(1) 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最基本原因是避险;

(2)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金融自由化进一步推动了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

(3) 金融机构的利润驱动是金融衍生工具产生和迅速发展的又一重要原因;

(4) 新技术革命为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与手段。

28、 金融自由化:所谓金融自由化,是指政府或有关监管当局对限制金融体系的现行法令、规则、

条例及行政管制予以取消或放松,以形成一个较宽松、自由、更符合市场运行机制的新的金融体制。

29、 金融自由化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取消对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制,逐步实现利率自由化;

(2) 打破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的地域和业务种类限制,允许各金融机构业务交叉、互相自由渗透,

鼓励银行综合化发展;

(3) 放松外汇管制;

(4) 开放各类金融市场,放宽对资本流动的限制。

(其他还包括放松对本国居民和外国居民在投资方面的许多限制,减轻金融创新产品的税负以及促进金融创新等。)

30、 金融机构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设计开发以及担任中介,显著的推进了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

31、 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主要有2个方面的原因:

(1) 在金融机构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背景下,金融衍生工具业务属于表外业务,既不影响资产

负债状况,又能带来手续费等项收入。

(2) 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自身在金融衍生工具方面的优势,直接进行自营交易,扩大利润来源。

32、 19xx年国际清算银行(BIS)制定的《巴塞尔协议》规定:开展国际业务的银行必须将其资

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维持在8%以上,其中核心资产至少为总资本的50%。——这一要求促使各国银行大力拓展表外业务,相继开发了既能增进收益、又不扩大资产规模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权、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

33、 考虑到商业银行在整个金融行业的显著地位,可以毫不夸张的说,目前基础金融产品与衍生

工具之间已经形成了倒金字塔结构,单位基础产品所支撑的衍生工具数量越来越大。

34、 通常可以根据交易合约的签订与实际交割之间的关系,将市场交易的组织形态划分为3类:

现货交易、远期交易、期货交易。

35、 表外业务:英文名: OBS

所谓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记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增加银行收益的业务。表外业务是有风险的经营活动,形成银行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其中一部分还有可能转变为银行的实有资产和实有负债,故通常要求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予以揭示。

广义的表外业务则除了包括狭义的表外业务,还包括结算、代理、咨询等无风险的经营活动,所以广义的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业务。通常我们所说的表外业务主要指的是狭义的表外业务。

表外业务一般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等。

2.承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3.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头寸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货币(包括外汇)和利率的远期、掉期、期权等衍生交易业务。

主要内容:

贸易融通业务

金融保证业务 包括 保函 备用信用证 贷款承诺 贷款出售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极易混淆。

其联系是:二者都不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二者有的业务也不都占用银行的资金、银行在当中发挥代理人、被客户委托的身份;收入来源主要是服务费、手续费、管理费等。其区别是:中间业务更多的表现为传统的业务,而且风险较小;表外业务则更多的表现为创新的业务,风险较大,这些业务与表内的业务一般有密切的联系,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可以转化表内的业务。

36、 金融远期合约时最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

37、 根据基础资产划分,常见的金融远期合约包括4个大类:

(1)股权类资产远期合约:包括单个股票远期合约、一揽子股票远期合约、股票指数远期合约;

(2)债券类资产的远期合约:包括定期存款单、短期债券、长期债券、商业票据等固定收益证券的远期合约;

(3)远期利率协议:指按照约定的名义本金,交易双方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交换支付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的远期协议。

(4)远期汇率协议:指按照约定的护绿,交易双方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买卖约定数量的某种外币的远期协议。

38、 目前,与我国证券市场直接相关的金融远期交易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远期交易。(该

交易从20xx年6月15日起开始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进行)

39、 债券远期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

40、 债券远期交易共有8个期限品种,期限最短2天,最长365天,其中7天品种最为活跃。交

易成员可以在此区间自由选择交易期限,不得展期。

41、 20xx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

42、 远期利率协议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交换协议期间内一定名义本金基础上分别

以合同利率和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的金融合约。(其中,远期利率协议的买方支付以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卖方支付以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

43、 远期利率协议的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机构发布的

银行间市场具有基准性质的市场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具体由交易双方共同约定。

4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中,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与其他所有市

场参与者进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其他金融机构可以与所有金融机构进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与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利率协议交易。

45、 远期利率协议交易既可以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达成,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

达成。

46、 除了我国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外,我国国内主要外汇银行均开设

远期结售汇业务,同时,在新加坡、我国香港等地,还广泛存在着不可交割的人民币远期交易(人民币NDFs)。

47、 远期结售汇业务: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

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

48、 金融期货与金融现货交易的特征区别:

(1)交易对象不同:具体形态的金融工具;金融期货合约。

(2)交易目的不同:筹资或投资;套期保值。

(3)交易价格的含义不同:某一时点的均衡价格;未来预期的价格。

(4)交易方式不同;成交后几个交易日全额结算;保证金。

(5)结算方式不同:交收;对冲平仓。

49、 按基础工具划分,金融期货主要有3个种类: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权类期货。

50、 外汇期货是金融期货中最先产生的品种;其次是利率期货;最后是股权类期货。(按时间先后

顺序)

51、 外汇期货交易产生:19xx年由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所属的国际货币市场(IMM)率先推

出。

52、 利率期货交易产生:19xx年10月,由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推出。

53、 股权类期货交易产生:19xx年,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KCBT)首先推出价值线指数期货。

54、 利率期货虽然较外汇期货推出晚了3年,但其发展速度与应用范围都远比外汇期货来的迅速

和广泛。

55、 利率期货的主要品种:(1)债券期货;(2)主要参考利率期货。

56、 除国债利率外,常见的参考利率包括:伦敦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LIBOR)、香港银行间同业

拆放利率(HIBOR)、欧洲美元定期存款单利率、联邦基金利率等。

57、 欧洲美元,Eurodollar,是指储蓄在美国境外的银行而不受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监管的美元。

因此,此种储蓄比相似的美国境内的储蓄受到更少的限制而有更高的收益。历史上,这样储蓄主要由欧洲的银行和财政机关持有因而命名为“欧洲美元”。 至20xx年11月,中国持有世界上最多的外汇储备超过一万亿美元。这样储蓄现在遍布全球各国,但它们仍被称为欧洲美元。但由于欧洲美元流动性强,不受约束,易对金融危机的激化起刺激作用。60年代中期以后,欧洲美元的地位有所削弱。

58、 20xx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成立。

59、 金融期货具有4项基本功能:套期保值、价格发现、投机、套利。

60、 套期保值的基本原理:某一特定商品或金融工具的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制

约和影响,从而它们的变动趋势大致相同;而且,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在走势上具有收敛性,即当期货合约临近到期日时,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将逐渐趋同。

61、 套期保值的2个基本类型:多头套期保值(建立期货多头)、空头套期保值(建立期货空头)。

62、 如果选用替代合约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则并不能完全锁定未来现金流,由此带来的风险称为

基差风险。

63、 期货价格具有:预期性、连续性、权威性的特点。

64、 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投机的2个重要区别:(1)期货可以进行日内投机;(2)期货投机具有

较高的杠杆率,盈亏相应放大,具有较高的风险性。

65、 套利的理论基础:经济学的“一价定律”,即忽略交易费用的差异,同一商品只能有一个价格。

66、 严格意义上的期货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合约在不同市场上可能存在的短暂价格差异进行买卖,

赚取差价,称为跨市场套利。

67、 金融互换交易: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条件,在约定的时间定期交换现金

流的金融交流。(可分为: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股权互换、信用互换等)

68、 从交易结构上,可以将金融互换交易看作一系列远期交易的组合。

69、 世界上首次金融互换交易:19xx年美国所罗门兄弟公司为IBM和世界银行办理首笔美元与马

克和瑞士法郎之间的货币互换业务。

70、 目前,按名义金额计算的互换交易,已经成为最大的衍生交易品种。

71、 人民币利率互换: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人民币本金和利率计算

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

72、 20xx年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

知》,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

73、 20xx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同

时废止《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规定:利率互换的参考利

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机构发布的银行间市场具有基准性质的市场利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74、 20xx年1月24日,《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发布当天,国家开

发银行和中国光大银行完成首笔交易,协议的名义本金为50亿人民币、期限10年、中国光大银行支付2.95%的固定利率、国家开发银行支付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浮动利率)。——该例中,如果国家开发银行发放了50亿元10年期固定利率按揭贷款,则通过互换交易,就可以将贷款收益转化为浮动利率,与其存款利率结构相匹配,在市场利率上升时,可以规避利率风险。

75、 互换交易的主要用途:是改变交易者资产或负债的风险结构(比如利率或汇率结构),从而规

避相应的风险。

76、 目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人民币利率互换参考利率包括: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国债回

购利率、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互换期限从7天到3年,交易双方可协商确定付息频率、利率重置期限、计息方式等合约条款。

77、 在20xx年以来发生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中,导致大量金融机构陷入危机的最重要一类衍生金融

产品是:信用违约互换(CDS)。

78、 最基本的信用违约互换(CDS)设计2个当事人,双方约定以某一信用工具为参考,一方向另

一方出售信用保护,若参考工具发生规定的信用违约事件,则信用保护出售方必须向购买方支付赔偿。

79、 信用工具:使信用活动得以进行并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凭证。

80、 信用违约互换的场外交易特征以及过快的增长速度是导致信用危机放大的重要原因。

81、 信用违约互换(CDS)交易的危险来自3个方面:

(1)具有较高的杠杆性;信用保护的买方只需要支付少量保费,最多可以获得等于名义金额的赔偿(参考品发行人破产时),一旦参考品信用等级出现微小变化,CDS保费价格就会剧烈波动。

(2)由于信用保护的买方并不需要真正持有作为参考的信用工具(常见的有按揭贷款、按揭支持证券、各国国债及公司债券或者债券组合、债券指数),因此,特定信用工具可能同时在多起交易中被当作CDS的参考,有可能极大地放大风险敞口总额,在发生危机时,市场往往恐慌性地高估涉险金额。

(3)由于场外市场缺乏充分的信息披露和监管,交易者并不清楚自己的交易对手卷入了多少此类交易,因此,在危机期间,每起信用事件的发生都会引起市场参与者的相互猜疑,担心自己的交易对手因此倒下从而使自己的风险敞口头寸失去着落。

82、 风险加权资产:资产有许多种,包括现金、贷款、证券等等,不同的资产有不同的风险水平,

现金风险最低,贷款、证券要高一些。为反映总体风险水平,会为不同风险的资产设置不同的风险系数,以各种资产各自的风险系数乘以资产数额加总,便得到加权风险资产。

风险加权资产总额=资产负债表内资产×风险权数+资产负债表外资产×转换系数×风险加权数

83、 期权:又称选择权,指其持有者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交易双方商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

量的基础工具的权利。期权交易就是对这种选择权的买卖。

84、 期权交易实际上市一种权利的单方面有偿让渡。

85、 金融期权的特征:在于它仅仅是买卖权利的交易。

86、 金融期货与金融期权的区别:

(1) 基础资产不同;

(2) 交易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不同;

(3) 履约保证不同;

(4) 现金流转不同;

(5) 盈亏特点不同;

(6) 套期保值作用和效果不同;

87、 一般来说,凡可作为期货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作期权交易。但反过来,可作期权交易的金融

工具未必可作期货交易。例如,实践中只有金融期货期权,而没有金融期权期货。一般,金融期权的基础资产多于金融期货的基础资产。

88、 不少金融期货无法交易的金融产品均可作为金融期权的基础资产,甚至连金融期权合约本身

也成了金融期权的基础资产,即所谓“复合期权”

89、 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只有期权出售者,尤其是无担保期权的出售者才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

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履约的义务。

90、 金融期权交易中,除了买方购买的期权费外,在成交后,除了到期履约外,交易双方将不发

生任何现金流转。

91、 套期保值的作用与效果不同:人们利用金融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在规避价格不利变动造成的

损失同时,也必须放弃若价格有利变动可能获得的收益。而期权则在不利时可执行,在有利时刻放弃来保护利益。

92、 金融期权的分类:

(1) 根据选择权性质划分:看涨期权(认购权)、看跌期权(认沽权);

(2) 根据合约所规定的履约时间不同划分:欧式期权、美式期权、修正的美式期权;

(3) 按照金融期权基础资产性质不同划分:股权、利率、货币、金融期货、互换;

93、 欧式期权:只能在期权到期日执行;

94、 美式期权:可在期权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的任何一个营业日执行;

95、 修正的美式期权(百慕大期权或大西洋期权):可以在期权到期日之前的一系列规定日期执行。

96、 股权类期权与股权类期货类似,包括3种类型:单只股票、股票组合、股票指数期权。

97、 股票组合期权的代表是:交易所交易基金期权。

98、 股票指数期权没有可作实物交割的具体股票,只能采取现金轧差的方式结算。

99、 利率期权: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了在合约有效期内或到期时以一定的利率(价格)

买入或卖出一定面额的利率工具的权利。

100、 利率期权合约通常以政府短期、中期、长期债券,欧洲美元债券,大面额可转让存单等

利率工具为基础资产。

101、 货币期权:又称外币期权、外汇期权。指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有效期

内或到期时以约定的汇率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额某种外汇资产的权利。

102、 金融互换期权:以金融互换合约为交易对象的选择权,它赋予其持有者在规定时间内以

规定条件与交易对手进行互换交易的权利。

103、 与标准的交易所交易相比,还存在称为奇异型期权的期权类产品。

104、 任选期权:属于奇异期权的一种,当期权合约具有2种基础资产时,可以择优执行其中

一种。

105、

106、

107、

108、 百慕大期权:属于奇异期权的一种,可以在规定的一系列时间点行权。 障碍期权:属于奇异期权的一种,对行权设置一定的障碍。 平均期权:属于奇异期权的一种,行权价格可以取基础资产在一段时间内的平均值。 权证:权证是基础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

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109、

110、 从产品属性看,权证是一种期权类金融衍生产品。 权证与交易所交易期权的主要区别: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期权是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

具有同一基础资产、不同行权价格和行权时间的多个期权形成期权系列进行交易;而权证则是权证发行人发行的合约,发行人作为权利的授予者承担全部责任。

111、 权证的分类:

(1) 按基础资产分类:股权类权证、债券类权证、其他权证;

(2) 按基础资产的来源分类:认股权证(股本权证)、备兑权证;

(3) 按持有人权利分类:认购权证、认沽权证;

(4) 按行权时间分类:美式权证、欧式权证、百慕大权证。

(5) 按权证内在价值分类:平价权证、价内权证、价外权证。(原理同期权)

112、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推出的权证均为股权类权证,其标的资产可以是单只股票或股票组合

(如ETF)。

113、 认股权证:也称股本权证,一般由基础证券发行人发行,行权时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售予

认股权证的持有人。

114、 备兑权证:通常由投资银行发行,备兑权证所认兑的股票不是新发行的股票,而是已经

在市场上流通的股票,不会增加股份公司的股本。(目前,创新类证券公司创设的权证均为备兑权证)

115、 备兑权证补充:备兑权证属于广义的认股权证,它也给予持有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某种股票

的权利,但和一般的认股权证不同,备兑权证由上市公司以外的第三者发行。发行人通常都是资信卓著的金融机构,或是持有大量的认股对象公司股票以供投资者到时兑换,或是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作担保,能够依照备兑权证所列的条款向投资者承担责任。

116、 平价期权:若看涨期权或跌期权的履约价格等于或接近于当时市场上的标的物的价格,

这时的期权称为平价期权。

117、 价内期权:又称“实值期权”、“到价期权”。具有实际行权意义的期权合约。当买入期权

合约的行权价格低于所对应品种的市场价格,卖出期权合约的价格高于所对应品种的市场价格时,期权合约便具备实际价值。

118、 价外期权:又称“虚值期权”。就是没有内在价值的期权,也就是无行权价值的期权。 看涨期权的内在价值=(标的物价格-行权价)×行权比例

看跌期权的内在价值=(行权价-标的物价格)×行权比例

只要数值等于或小于零就表示没有内在价值,也就是价外期权。

119、 权证的要素:权证类别、标的、行权价格、存续时间、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

比例等。

(1) 权证类别:即标明该权证属于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

(2) 行权价格:若标的证券在发行后有除息、除权等事项,通常要对认股权证的认股价格进行

调整。

(3) 存续时间: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均规定:权证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

24个月以下。(即半年到2年之间)

(4) 行权结算方式:行权结算方式分为证券给付结算方式和现金给付结算方式。

(5) 行权比例:指单位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目前,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标的证券发生除权的,行权比例应作相应调整,除息时不作调整。

120、 由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发行并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按照下列规定之一,提供

履约担保:

(1) 通过专用账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数量=权证上市数量*行权比例*担保系数;

履约担保的现金金额=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担保系数;

(担保系数由交易所发布并适时调整)

(2)提供经交易所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121、

122、

123、 目前权证实行T+0回转交易。 T+0回转交易,又称日内回转交易。 可转换债券: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

一种证券的证券。

124、 可转换债券实质上嵌入了普通股票的看涨期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将其列为期

权类衍生产品。

125、 在国际市场上,按照发行时证券的性质,可分为可转换债券和可转换优先股票两种。(目

前,我国只有可转换债券)

126、 可转换债券的特征:

(1)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附有转股权的特殊债券;

转换前是公司债券,转换后是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

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

127、 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

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 128、 可转换债券的要素:(1)有效期限和转换期限;(2)票面利率或股息率;(3)转换比例

或转换价格;(4)赎回条款与回售条款;(5)转换价格修正条款。

129、 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

6年,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130、 可转换债券的有效期限:与一般债券相同,指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存

续时间。

131、

132、 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限:转换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或可转换优先股的股息率)是指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债券

的票面年利率(或优先股股息率),由发行人根据当前市场利率水平、公司债券资信等级和发行条款确定,一般低于相同条件下的不可转换公司债券(或不可转换优先股)。

133、 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半年或1年付息1次,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应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

及最后1期利息。

134、 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比例或转换价格:转换比例是指一定面额可转换债券可转换成普通股

的股数。(转换比例=可转换债券面值/转换价格)

135、 可转换债券的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

(1) 赎回:指发行人在发行一段时间后,可以提前赎回未到期的发行在外的课转换公司债券。

赎回条件一般是当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间内连续高于转换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公司可按照事先约定的赎回价格买回发行在外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 回售:指公司股票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低于转换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

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可转换债券卖给发行人的行为。

(3) 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是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规定的赎回行为和回售行为发生时的具体市

场条件。

136、 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格修正条款:转换价格修正是指发行公司在发行可转换债券后,由

于公司的送股、 配股、增发股票、分立、合并、拆细及其他原因导致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引起公司股票名义价格下降时而对转换价格所作的必要调整。

137、 20xx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

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138、 20xx年11月13日,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成为首家在A股市场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共发行55亿元人民币5年期附息债券,并同时派发12.65亿份认股权证。11月29日,债券主体与所附认股权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9、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一般可转换债券之间的区别:

(1)权利载体不同:可转换债券的权利载体是债券本身,因此债券持有人即为转股权所有人;而附认股权证债券的权利载体是权证,在可分离交易的情况下,权证持有人可能与债券持有人相分离,债券持有人拥有的是单纯的公司债券,不具有转股权;

(2)行权方式不同: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行权时,将债券按规定的转换比例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将不复存在;而附权证债券发行后,权证持有人将按照权证规定的认股价格以现金认购标的股票,对债券不产生直接影响。

(3)权利内容不同: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转股权有效期通常等于债券期限,债券发行条款中可以规定若干修正转股价格的条款;而附权证债券的权证有效期通常不等于债券期限,只有在正股除权除息时才调整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

140、

141、

142、 存托凭证(DR):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 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外国公司股票,有时也代表债券。 存托凭证也称预托凭证,是指在一国(个)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代表另一国(个)证券市

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证券。

143、

144、

145、 存托凭证由J.P.摩根首创于19xx年,叫美国存托凭证ADR 全球存托凭证(GDR);国际存托凭证(IDR)。 目前我国也开始酝酿推出中国存托凭证(CDR),即在我国内地发行的代表境外或者我国香

港特区证券市场上某一种证券的证券。

146、

147、 美国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的中介机构包括:存券银行、托管银行、中央存托公司。 存券银行:作为ADR的发行人和ADR的市场中介,为ADR投资者提供所需一切服务。工

作流程如下:

(1) 作为ADR的发行人,存券银行在ADR基础证券的发行国安排托管银行,当基础证券被解入

托管账户后,立即向投资者发出ADR;ADR被取消时,指令托管银行把基础证券重新投入当地市场。

(2) 在ADR交易过程中,存券银行负责ADR的注册和过户,安排ADR在存券信托公司的保管和

清算,及时通知托管银行变更股东或债券持有人的登记资料,并与经纪人保持经常联系,保证ADR交易的顺利进行。同时,存券银行还要向ADR的持有者派发美元红利或利息,代理ADR持有者行使投票权等股东权益。

(3) 存券银行为ADR持有者和基础证券发行人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148、 托管银行:由存券银行在基础证券发行国安排的银行,它通常是存券银行在当地的分行、

附属行或代理行。(托管银行负责保管ADR所代表的基础证券;根据存券银行的指令领取红利或利息,用于再投资或汇回ADR发行国;向存券银行提供当地市场信息。)

149、 中央存托公司:指美国的证券中央保管和清算机构,负责ADR的保管和清算。(美国证券

中央保管和清算机构的成员为金融机构,如证券经纪公司、自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清算公司等,其他机构和个人也可以通过与以上成员建立托管或清算代理关系,间接地参加证券中央保管和清算机构。)

150、 美国存托凭证ADR的种类:按照基础证券发行人是否参与存托凭证的发行,ADR可分为

无担保存托凭证、有担保存托凭证。

151、 无担保存托凭证:由一家或多家银行根据市场的需求发行,基础证券发行人不参与,存

券协议只规定存券银行与存托凭证持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担保的存托凭证目前已很少使用)

152、 有担保存托凭证:由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承销商委托一家存券银行发行。承销商、存券银

行和托管银行三方签署存券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的关系,存托凭证持有者的权利,存托凭证的转让、清偿、红利或利息的支付以及协议三方的权利、义务等。(采用有担保的存托凭证,发行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存券银行)

153、 有担保的存托凭证分为:一、二、三级公开募集存托凭证和美国144A规则下的私募存托

凭证。

(1) 一级存托凭证允许外国公司无须改变现行的报告制度就可以享受公开交易证券的好处;

(2) 想在一家美国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可采用二级存托凭证;

(3) 如果要在美国市场筹集资本,则须采用三级存托凭证。

(4) 存托凭证的级别越高,所反映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要求也越高,对投资者

吸引力就越大。

154、 存托凭证的优点:

对发行人的优点:(1)市场容量大,筹资能力强;(2)避开直接发行股票与债券的法律要求,上市手续简单,发行成本低;

对投资者的优点:(1)以美元交易,且通过投资者熟悉的美国清算公司进行清算;(2)上市交易的ADR须经美国证监会注册,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利益;(3)上市公司发放股利时,ADR投资者能及时获得,而且是以美元支付;(4)某些机构投资者受投资政策限制,不能投资非美国上市证券,ADR可以规避这种限制。

155、 144A私募存托凭证由于对发行人监管的要求最低,而且发行手续简单,所以早期寻求境

外上市的境内企业使用得较多,但由于投资者数量有限,而且在柜台市场交易不利于提高企业知名度,所以近年来较少使用。

156、

157、

158、

159、 资产证券化: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行的以资产池为基础的证券就称为证券化产品。 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和特点:通过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较低的资产(如银行贷款、应收

账款、房地产等等)转化为具有较高流动性的可交易证券,提高了基础资产的流动性,便于投资者进行投资;还可以改变发起人的资产结构,改善资产质量,加快发起人资金周转。 160、 资产证券化的种类与范围:

(1) 根据基础资产分类:不动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收益证券化(如

高速公路收费)、债券组合证券化等类别。

(2)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地域分类:境内资产证券化、离岸资产证券化。

(3) 根据证券化产品的属性分类:股权类证券化、债权型证券化、混合型证券化。

161、 离岸资产证券化:国内融资方通过在国外的特殊目的机构(SPV)或结构化投资机构(S

IVs)在国际市场上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向国外投资者融资称为离岸资产证券化。

162、

163、 境内资产证券化:融资方通过境内SPV在境内市场融资则称为境内资产证券化。 最早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商业银行房地产按揭贷款为支持,故称为按揭支持证券(MBS);

随着可供证券化操作的基础产品越来越多,出现了资产支持证券(ABS)的称谓;再后来,由于混合型证券(具有股权和债权性质)越来越多,干脆用CDOs概念代指证券化产品,并细分为CLOs、CMOs、CBOs。最近几年,还采用金融工程方法,利用信用衍生产品构造出合成CDOs。 164、 资产证券化的有关当事人:(1)发起人;(2)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SPV);

(3)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4)信用增级机构;(5)信用评级机构;(6)承销人;(7)证券化产品投资者。

165、 资产证券化的有关当事人:

(1) 发起人:也称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

企业;

(2) 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SPV):指接受发起人转让的资产,或受发起人委托持有

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选择特定目的机构或受托人时,通常要求满足所谓破产隔离条件,即发起人破产对其不产生影响。

(3) 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为保证资金和基础资产的安全,特定目的机构通常聘请信誉良好的

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和资产的托管。

(4) 信用增级机构:此类机构负责提升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为此要向特定目的机构收取相

应费用,并在证券违约时承担赔偿责任。有些证券化交易中,并不需要外部增级机构,而是采用超额抵押等方法进行内部增级。

(5) 信用评级机构:如果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属于债券,发行前必须经过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6) 承销人:指负责证券设计和发行承销的投资银行,如果证券化交易涉及金额较大,可能会

组成承销团。

(7) 证券化产品投资者,即证券化产品发行后的持有人。

除上述当事人外,证券化交易还可能需要金融机构充当服务人,服务人负责对资产池中的现金流进行日常管理,通常可由发起人兼任。

166、 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大致可以分为5类:

(1) 优级贷款:对象为消费者信用评分(FICO)最高的个人(信用分数在660分以上),月供

占收入比例不高于40%及首付超过20%以上。

(2) Alt-A贷款:对象为信用评分较高但信用记录较弱的个人,如自雇以及无法提供收入证明

的个人。

(3) 次级贷款:对象为信用分数较差的个人,尤其信用评分低于620分,月供占收入比例较高

或记录欠佳,首付低于20%。

(4) 住房权益贷款:对已经抵押过的房产,若房产总价扣减净值后仍有余额,可以申请再抵押。

(5) 机构担保贷款:指经由Fannie Mae、Gennie Mae、Freddie Mac等政府住房按揭贷款支持

机构担保的贷款。

167、 按揭贷款经结构性投资工具(SIVs)打包,并据此发行不同等级的按揭支持证券(MBS),

这些按揭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从AAA级、BBB级一直到权益级均有。一些金融机构再设立SIVs,购买MBS形成资产池,进行下一步的证券化操作,形成所谓MBS CDOs或ABS CDOs,同样,这些CDOs产品也要经过评级,等级依然从AAA级到权益级。这个过程可以一直继续下去,在CDOs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出新的CDOs。对于低等级CDOs的投资人而言,其收益取决于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在偿付所有优先等级债券持有人之后的“剩余”,风险相对较大,但同时杠杆率也比较大,如果作为最原始基础资产的按揭贷款不出现大量违约,收益就比较可观。反之,若基础资产池出现恶化,则层层叠叠不断衍生的CDOs将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

168、 按揭支持证券(MBS):MBS是最早的资产证券化品种。最早产生于60年代美国。它主要

由美国住房专业银行及储蓄机构利用其贷出的住房抵押贷款,发行的一种资产证券化商品。其基本结构是,把贷出的住房抵押贷款中符合一定条件的贷款集中起来,形成一个抵押贷款的集合体,利用贷款集合体定期发生的本金及利息的现金流入发行证券,并由政府机构或政府背景的金融机构对该证券进行担保。因此,美国的MBS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浓厚的公共金融政策色彩

的证券化商品。 抵押集合体所产生的本金与利息原封不动地转移支付给MBS的投资者,因此,MBS也被称为过手证券

169、 美国的过手抵押证券主要有以下四种:

1)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NMA)担保的过手证券;

2)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FHLMC)的参政书;

3)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NMA)的抵押支持债券;

4)民间性质的抵押过手债券。

模式分类:

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在全球共有表外、表内和准表外三种模式。

(1) 表外模式也称美国模式,是原始权益人(如银行)把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

(SPV),SPV购得资产后重新组建资产池,以资产池支撑发行证券;

(2) 表内模式也称欧洲模式,是原始权益人不需要把资产出售给SPV而仍留在其资产负债

表上,由发起人自己发行证券;

(3) 准表外模式也称澳大利亚模式,是原权权益人成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SPV,然后

把资产“真实出售”给SPV,子公司不但可以购买母公司的资产,也可以购买其他资

产,子公司购得资产后组建资产池发行证券。

170、 中国内地资产证券化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但发展较多波折,对国内证券市场产生

的影响较小。

171、 19xx年,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三亚市丹州小区800亩土地为发行标的物,土地每亩

折价25万元(17万元为征地成本,5万元为开发费用,3万元为利润),发行总金额2亿元的三亚地产投资券,预售房产开发后的销售权益,首开房地产证券化之先河。

172、 20xx年以前的中国内地资产证券化多采用离岸证券化方式,因此较少受到国内证券市场

的关注。

173、 20xx年被称为“中国资产证券化元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和房地产证券化取得新的进展,

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

174、 20xx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将信

贷资产证券化明确定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175、 20xx年12月,作为资产证券化试点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分别以个人住

房抵押贷款和信贷资产为支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第一期资产证券化产品。

176、 20xx年12月21日,内地第一只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广州越秀房地产投

资信托基金正式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

177、 20xx年以来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表现出的特点:

(1) 发行规模大幅增长,种类增多,发起主体增加;

(2) 机构投资者范围增加;

(3) 二级市场交易尚不活跃。

178、 20xx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准许基金投资包括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

179、 20xx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提出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

180、 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运用金融工程结构化方法,将若干种基础金融商品和金融衍生产

品相结合设计出的新型金融产品。

181、 目前最为流行的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主要是商业银行开发的各类结构化理财产品以及在

交易所市场上可上市交易的各类结构化票据,它们通常与某种金融价格相联系,其投资收益随该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182、 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的类别:

(1) 按联结的基础产品分类:股权、利率、汇率、商品联结型等种类。

(2) 按收益保障性分类:收益保证型产品(又分:保本型、保证最低收益型)、非收益保证型

产品。

(3) 按发行方式分类:公募(通常可在交易所交易)、私募。

(4) 按嵌入式衍生产品分类:基于互换的结构化产品、基于期权的结构化产品等。

第六章 证券市场运行

1、 根据证券市场功能划分:发行市场、交易市场。

2、 证券发行市场通常无固定场所,是一个无形的市场。

3、 证券发行市场的主要作用:(1)为资金需求者提供筹措资金的渠道;(2)为资金供应者提供投

资机会,实现储蓄向投资转化;(3)形成资金流动的收益导向机制,促进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

4、 证券发行市场构成:由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证券中介机构3部分构成。

5、 向银行借款属于间接融资;发行证券属于直接融资。

6、 在证券发行市场上,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资信评级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为证券发行与投资服务的中立机构。

7、 证券发行制度:注册制、核准制。

8、 注册制:发行人只要充分披露了有关信息,在注册申报后的规定时间内未被证券监管机构拒绝

注册,就可以进行证券发行,无须再经过批准。(实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可以向投资者提供证券发行的有关资料,但并不保证发行的证券资质优良、价格适当。

9、 核准制: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

《证券法》所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

10、 证券发行核准制实行实质管理原则,即证券发行人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

且必须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若干适合于发行的实质条件。

11、 实行核准制的目的在于证券监管部门能尽法律赋予的职能,保证发行的证券符合公众利益和

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需要。

12、 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必须依法

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

13、 公开发行: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14、 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发行申请需由保荐人推荐和辅导,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发审委)

审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15、 证券发行方式:股票发行方式、债券发行方式。

16、 股票发行方式:我国现行法规规定,我国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

集(公募增发)采取对公众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17、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

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不少于12个月。

18、 战略投资者:指与发行人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机构投资者。

19、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股票配

售对象)可以参与网下配售。询价对象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股票发行的初步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但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虽参与初步询价单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询价对象应承诺获得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

20、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在网下配售的同时对公众投资者进行网上发行。

21、 上网公开发行方式:指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发行

专户”并作为唯一的卖方,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

22、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增发)或发行可转换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

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进行配售,也可以全部或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23、 债券发行方式:(1)定向发行;(2)承购包销;(3)招标发行。

24、 招标发行按标的物不同可分为:价格招标、收益率招标、缴款期招标。

25、 招标发行根据中标规则不同分为:荷兰式招标(单一价格中标)和美式招标(多种价格中标)。

26、 证券承销方式:包销、代销。

27、 包销: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

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因此包销分为:全额包销、余额包销。)

28、 代销: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

的承销方式。

29、 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

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30、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31、 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应按规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

作,负有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的义务,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并根据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32、 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

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33、 股票发行价格:是投资者认购新发行的股票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34、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等于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

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5、 以超过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项列入发行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36、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37、 股票发行的定价方式,可以采取协商定价方式,也可以采取一般询价方式、累计投标询价方

式、上网竞价方式等。

38、 我国《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询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

格。

39、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

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40、 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并开始进行推荐和询价。询价分为

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2个阶段,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和相应的市盈率区间。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发行价格区间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的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

41、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

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42、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43、 债券的发行价格:投资者认购新发行的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格。

44、 债券的发行可以分为:平价发行、折价发行(发行价低于面值)、溢价发行(发行价高于面值)。

45、 债券发行的定价方式以“公开招标”最为典型。

46、 以价格为标的的荷兰式招标:是以募满发行额为止所有投标者的最低中标价格作为最后中标

价格,全体中标者的中标价格时单一的。

47、 以价格为标的的美式招标:是以募满发行额为止中标者各自的投标价格作为各中标者的最终

中标价,各中标者的认购价格时不相同的。

48、 以收益率为标的荷兰式招标:是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中标者最高收益率作为全体中标者的最

终收益率,所有中标者的认购成本是相同的。

49、 以收益率为标的的美式招标:是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中标者所投标的各个价位上的中标收益

率作为中标者各自的最终中标收益率,各中标者的认购成本是不同的。

50、 一般情况下,短期贴现债券多采用单一价格的荷兰式招标;长期附息债券多采用多种收益率

的美式招标。

51、 荷兰式招标 (单一价格招标):

标的为利率时,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的票面利率;标的为利差时,最高中标利差为当期国债的基本利差;标的为价格时,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的承销价格。

“荷兰式招标”也称“统一价格招标”,它首先是由投标人通过递交加封标书来表示自己愿意购买国债的数量和价格,然后国债发行者根据预定的国债发行量决定中标者和中标价格,然后所有中标者都按投标时最后一个中标者自报的价格或利率来认购国债。

“荷兰式招标”也称为“第二价格招标”,是当前世界流行的市场化国债发行方式,其特点是以募足发行额为止所有投标人的最低价格作为最后中标价格,也就是国债的发行价格,所有中标人均以此价格认购国债。

52、 证券交易市场:是为已经公开发行的证券提供流通转让机会的市场。

53、 证券交易市场通常分为:证券交易所市场、场外交易市场。

54、 我国《证券法》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55、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称为:公众公司;其中,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称为上

市公司;符合公开发行条件、但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称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将在柜台市场转手交易。

56、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公司制、会员制。

57、 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必须遵守本国公司法的规定。

58、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均按会员制方式组成,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组织机构由会员大

会、理事会、监察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总经理及其他职能部门组成。

59、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60、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

61、 证券上市:指已公开发行的证券经过证券交易所批准在交易所内公开挂牌买卖,又称交易上

市。

62、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

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 公司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63、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64、 我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

上市交易:

(1)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5、 我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

能达到上市条件;

(2)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6、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67、 交易所决定公司债券终止上市的情形:

(1)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的,有上述2种情形之一的,一

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 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的;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

核准的用途使用;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有上述3种情形之一的,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68、 上海证券交易所运作系统包括: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

平台。

69、 深圳证券交易所运作系统包括: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70、 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包括:交易系统、结算系统、信息系统、监察系统。

71、 交易系统通常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席

位(深圳证券交易所)、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72、 交易主机,又称撮合主机,是整个交易系统的核心。

7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

关交易权利,并接受交易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74、 交易席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并经会员申请获得的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用设施。

75、 结算系统:指对证券交易进行清算、交收和过户的系统。

76、 信息系统:负责对每日证券交易的行情信息和市场信息进行实时发布。

77、 信息系统发布网络的构成:交易通信网、信息服务网、证券报刊、因特网。

78、 监察系统:负责证券交易所对市场进行实时监控的职责。

79、 日常监控包括以下4个方面:行情监控、交易监控、证券监控、资金监控。

80、 大宗交易系统:指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交易,通常在机构投资者之间进行。在交易所市场进

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81、 大宗交易时间:大宗交易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收盘后的限定时间进行,申报方式有意向申报

和成交申报。

82、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

易须在前收盘价的正负30%或当日竞价时间内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由买卖双方采用议价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成交。

83、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也不纳入指数计算,不计入当日行情,成

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84、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系统为平台,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大额转让和以向合格投资者

发行与配售股份的方式转让提供日常服务和专场服务。

85、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其他投资者通过委托交

易所会员参与交易。

86、 拟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办理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的合格投资者可聘请有资质的会员提供

承销配售等相关服务。

87、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申请成为大宗交易系统的一级交易商。

88、 大宗交易系统可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进行,达成协议后提出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以

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89、 大宗交易系统买卖双方可以采取担保交收或非担保交收方式进行,采用非担保交收方式的,

交易双方应就交收期限、履约保证金比例以及交收失败的处理等事项作出约定。

90、 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固定收益平台)是上海证券交易

所设置的、与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平行的、独立的固定收益市场体系。

91、 固定收益平台所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

92、 固定收益平台设立交易商制度,符合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和其他合格投资者可以申请

交易商资格,交易商是指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取得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交易参与人。

93、 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可以申请一级交易商资格。一级交易商是指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在平台

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的交易商。

94、 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交易商和客户之间的交易。

95、 一级交易商必须对上交所指定的“关键期限国债”进行做市,也可以自主对平台上挂牌交易

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做市。

96、 一级交易商做市证券账户内当日可用于交收国债出现不足的,可通过平台自动实行隔夜回购,

以对不足部分自动补券。

97、 平台交易采用:报价交易、询价交易2种方式。报价交易中的交易商可以匿名或实名方式申

报;询价交易中交易商必须以实名方式申报。

98、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

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99、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证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

益权份额等证券的协议交易,可以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具体包括:

(1) 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2) 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3)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100、 首批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产品为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

换公司债券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01、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以申请成为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用户,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可以申请成为交易用户。

102、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的申报类型有: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双边报价、成交

申报、其他申报。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并有回转交易与跨系统交易安排。

103、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单位、价位、报价方式、价格决定。 价位: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报价方式:口头、电脑。 价格决定的方式:集合竞价、连续竞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自20xx年1月8日起对未完成股改的股票(即S股)实施特别的

差异化、制度化安排,将其涨跌幅比例统一调整为5%,同时要求该类股票实行与ST、*ST股票相同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同时还将逐步调整指数样本股挑选标准,将未股改的公司从相关成分指数中剥离。

110、 我国《证券法》规定:

(1) 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

(2) 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

市。

(3) 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 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11、 中小企业板块:20xx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

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并核准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实施方案》

1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实施方案》包括四项基本原则:审慎推进、统分结

合、从严监管、统筹兼顾。

113、 中小企业板块的总体设计可以概括为“两个不变”和“四个独立”。

(1) 两个不变:指中小企业板块运行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与主板市场相同;中小企

业板块的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 四个独立:指中小企业板块是主板市场的组成部分,同时实行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

独立、指数独立。

114、 创业板推出的目的:创业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出的主要目的

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张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

115、 按照20xx年3月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业

板上市的主要条件:

(1) 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2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

要求发行人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

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2) 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规模要求:发行人最近1期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

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存续时间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 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4) 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

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发行人应当保持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稳定,规定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116、 场外交易市场:是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的总称。目前,很多场外市场交易并

不直接在证券经营机构柜台前进行,而是由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通过电话、电传、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易,故又称电话市场、网络市场。

117、 场外市场的特征:

(1) 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分散的无形市场;

(2) 场外交易市场的组织方式大多采取做市商制;

(3) 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拥有众多证券种类和证券经营机构的市场,以未能获无须再证券交易

所批准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为主。

(4) 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以议价方式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

(5) 场外交易市场的管理比证券交易所宽松。

118、 我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依托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面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

119、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于19xx年6月6日,经过10多年的迅速发展,银行间债券市

场目前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体部分。

120、

121、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专事提供银行间市场中介服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主要职能: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

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办理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负责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的清算监督;提供网上票据报价系统;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开展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122、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组织架构:拆借中心的总部设在上海,备份中心建在北京,

目前在广州、深圳、天津、济南、大连、南京、厦门、青岛、武汉、重庆、成都、珠海、汕头、福州、宁波、西安、沈阳、海口18个中心城市设有分中心。

123、

124、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成立于19xx年4月,是国家外汇体制改革的产物。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债券的交易方式:现券买卖、回购交易。

(1) 现券交易品种:目前为国债和以市场化形式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

(2) 用于回购交易的债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企业中期票据。

125、 从20xx年4月起,债券市场准入实行备案制,具有债券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

支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基金管理、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均可加入债券市场进行交易。

126、 清算办法:债券托管结算和资金清算分别通过中央登记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进

行。实行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券款对付3种清算方式,清算速度为T+0或T+1。

127、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又称3板,是指以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为核心,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规范股份转让服务的股份转让平台。

128、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一个以证券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契约为基础,依托证券交易所和中

央登记公司的技术系统,以证券公司代理买卖挂牌公司股份为核心业务的股份转让平台。 129、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自律性管理,以契约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

130、 目前,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大致可分为2类:

(1) 一类是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沪、深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这类公司按其资质和信

息披露履行情况,其股票采取每周集合竞价1次、3次或5次的方式进行转让;

(2) 另一类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报价转让,目前主要是中关村科技园区高科技公司,

其股票转让主要采取协商配对的方式进行成交。

131、 股价指数编制的4个步骤:(1)选择样本股;(2)选定某基期,并以一定方法计算基期

平均股价或市值;(3)计算计算期平均股价或市值,并作出必要的修正;(4)指数化。

132、 样本股的选择主要考虑两条标准:一是样本股的市值总值要占在交易所上市的全部股票

市值总值的大部分;二是样本股票价格变动趋势必须能反映股票市场价格变动的总趋势。 133、 基期的选择:通常选择某一有代表性或股价相对稳定的日期为基期,并按选定的某一种

方法计算这一天的样本股平均价格或总市值。

134、

135、

136、 指数化:将基期平均股价或市值定为某一常数。 股价平均数:简单算术平均数、加权股价平均数、修正股价平均数。 简单算术平均数的缺点:(1)发生样本股送配股、拆股和更换时会使股价平均数失去真

实性、连续性和时间数列上的可比性;(2)在计算时没有考虑权数,即忽略了发行量或成交量不同的股票对股票市场有不同影响这一重要因素。

137、

138、 加权股价平均数:将各样本股票的发行量或成交量作为权数计算出来的股价平均数。 以样本股成交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计算公式:加权平均股价=样本股成交总额/同期

样本股成交总量;

139、 以样本股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计算公式:加权平均股价=样本股市价总额/同期

样本股发行总量;

140、 修正股价平均数:是在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法的基础上,当发生送股、拆股、增发、配

股时,通过变动除数,使股价平均数不受影响。

141、

142、

143、 修正除数的计算公式:新除数=股份变动后的总价格/股份变动前平均数; 修正股价平均数=股份变动后总价格/新除数; 道—琼斯股价平均数就采用修正股价平均数来计算股价平均数,每当股票分割、送股或

增发、配股数超过原股份10%时,就对除数作相应的修正。

144、 股价指数:是将计算期的股价或市值与某一基期的股价或市值相比较的相对变化值,用

以反映市场股票价格的相对水平。

145、

146、 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有:简单算术股价指数、加权股价指数。 简单算术股价指数分:相对发、综合法。

(1) 相对法:先计算各样本股的个别指数,再加总求出算术平均数。

(2) 综合法:将样本股票基期价格和计算期价格分别加总,然后再求出股价指数。 147、

148、

149、

150、 加权股价指数:以样本股票发行量或成交量为权数加以计算。 加权股价指数分:基期加权、计算期加权、几何加权。(均需乘固定乘数) 基期加权:又称拉斯贝尔加权指数,系采用基期发行量或成交量作为权数。 计算器加权:又称派许加权,采用计算期发行量或成交量作为权数。(其适用性强,使用

较广泛,很多著名股价指数,如标准普尔指数等,都适用这一方法。)

151、

152、 几何加权:又称费雪理想式,是对2种指数作几何平均,由于计算复杂,很少使用。 我国主要的“股票价格指数”有:(1)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及其指数;(2)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股价指数;(3)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价指数;(4)香港和台湾的主要股价指数;(5)海外上市公司指数。

153、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8月25日,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发

起设立的一家专业从事证券指数及指数衍生产品开发服务的公司。

154、 中证指数公司的指数:

(1) 沪深300指数:基期为20xx年12月31日,基点为1000点;

(2) 中证规模指数:中证100、中证200、中证500、中证700、中证800指数。

(3) 沪深300行业指数:能源、原材料、工业、可选消费、主要消费、医药卫生、金融地产、

信息技术、电信业务、公用事业指数。

(4) 沪深300风格指数系列:成长、价值、相对成长、相对价值。

155、 沪深300指数的指数成分股选择空间:

(1) 上市交易时间超过1个季度(流通市值排名前30位的除外);

(2) 非ST、*ST股票,非暂停上市股票;

(3)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 股票价格无明显的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

(5) 剔除其他经专家委员会认定的不能进入指数的股票。

156、 沪深300指数的成分股的选择标准:

(1) 选取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作为样本股;

(2) 对样本空间股票在最近1年(新股上市以来)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50%的股票,然后对剩余股票按照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排名在前300名的股票作为样本股。

157、 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选样方法:先计算样本空间股票最近1年(新股上市以来)的日

均总市值、日均流通市值、日均流通股份数、日均成交金额和日均成交股份数5个指标,再将上述指标的比重按2:2:2:1:1进行加权平均,然后将计算结果从高到低排序,选择排名在前300的股票。

158、 自由流通比例:指公司总股本中剔除以下基本不流通的股份后的股本比例:(1)公司创

建者、家族和高级管理者长期持有的股份;(2)国有股;(3)战略投资者持股;(4)冻结股份;

(5)受限的员工持股;(6)交叉持股等。

159、 沪深300指数按规定作定期调整,原则上指数成分股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整,一般为1月

初和7月初,调整方案提前两周公布。每次调整比例不超过10%。样本调整设置缓冲区,排名在240名内的新样本优先进入,排名在360名之前的老样本优先保留。最近一次财务报告亏损的股票原则上不进入新选样本,除非该股票影响指数的代表性。

160、 中证100指数定位“大盘指数”;中证200指数定位“中盘指数”;沪深300指数为“大

中盘指数”;中证500指数为“小盘指数”;中证700指数为“中小盘指数”;中证800指数为“大中小盘指数”。

161、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价指数:

(1)样本指数类:上证成分股指数(上证180)、上证50指数、上证红利指数;

(2)综合指数类:上证综合指数、新上证综合指数;

(3)分类指数类:A股指数、B股指数、工业类指数、商业类指数、地产类指数、公用事业类指数、综合类指数。

162、 上证成分股指数,简称上证180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原上证30指数进行调整和更

名产生的指数。

163、 上证红利指数:简称红利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挑选在上证所上市的现金股息

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50只股票作为样本,以反映上海证券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164、 上证综合指数:19xx年7月15日开始编制并公布,以全部上市股票为样本,以股票发

行量为权数,按加权平均法计算。

165、 新上证综合指数:于20xx年1月4日发布,选择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沪市上市公司

组成样本,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股票在方案实施后第2个交易日纳入指数。

166、 新上证综合指数是一个全市场指数,它不仅包括A股市值,对于含B股的公司,其B股

市值同样计算在内。

167、

168、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价指数:样本指数类、综合指数类、分类指数类; 深圳证券交易所样本指数类:

(1) 深证成分股指数:通过对所有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进行考察,按一定标准选出40家有代表性

的上市公司作为成分股,以成分股的可流通股数为权数,采用加权平均法编制而成。

(2) 深证A股指数:以成分A股为样本,以可流通股数为权数,采用加权平均法编制。

(3) 深证B股指数:以成分B股为样本,以可流通股数为权数,采用加权平均法编制。

(4) 深证100指数:20xx年发布,主要考察A股公司流通市值和成交金额。

169、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类:

(1) 深证综合指数:包括深证综合指数、深证A股指数、深证B股指数;

(2) 深证新指数: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股票指数。

(3) 中小企业板指数。

170、 香港和台湾的主要股价指数:(1)恒生指数;(2)恒生综合指数系列;(3)恒生流通综

合指数系列;(4)恒生流通精选指数系列;(5)台湾证券交易所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

171、 海外上市公司指数:20xx年10月18日,美国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的全资子公司

CBOE期货交易所(CFE)推出CBOE中国指数,并以该指数为标的推出CBOE中国指数期货,还计划推出中国指数期权。

172、 CBOE推出的中国指数主要基于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

券市场或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6只中国公司股票为样本,按照等值美元加权平均计算而成。 173、

174、

175、 CBOE的中国指数期货代号为CX。 我国主要的债券指数:中证全债指数、上证国债指数、上证企业债指数、中国债券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中证指数公司于20xx年12月17日发布,该指数的样本债券种类是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债券的信用级别为投资级以上。债券币种为人民币,债券的剩余期限为1年以上,付息方式为固定利率付息和一次还本付息。

176、 中证全债指数体系还包括:4只分年期指数、3只分类别指数。

(1) 分年期指数:是在全债指数样本集合中挑选剩余期限1—3年、3—7年、7—10年、10年

以上的样本构成相应的指数。

(2) 分类别指数:中证国债指数、中证金融债指数、中证企业债指数。

177、 上证国债指数: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固定利率国债和一

次还本付息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

178、 上证国债指数调整的情况:

(1) 新上市国债自第2个交易日起计入指数;

(2) 国债付息在除息日前修正指数;

(3) 当某一成分国债暂停交易时不作调整,用该国债暂停交易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指数;

(4) 凡有成分国债发行量变动,在成分国债的发行量变动日前修正指数。在每月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将剩余期限不到1年的国债从指数样本中剔除,指数作相应调整。

179、 上证企业债指数:以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固定利率付息和一次还本付息、剩

余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信用评级为投资级(BBB)以上的非股权连接类企业债券为样本。 180、 中国债券指数:由中央登记公司发布。该指数体系包括:国债指数、企业债指数、政策

性银行金融债指数、银行间债券指数、交易所债券指数、中短期债券指数和长期国债指数等,覆盖了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所有发行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待偿期限在1年以上的债券,指数样本债券每月末调整一次。

181、

182、 我国主要的基金指数:中证基金指数系列、上证基金指数系列、深证基金指数系列。 中证基金指数系列:中证开放式基金指数、3个分类指数(中证股票型基金指数、中证

混合型基金指数、中证债券型基金指数)。

183、 中证基金指数的样本空间为当前市场上的所有“开放式”基金(不包括货币型基金和保

本型基金)。

184、

185、

186、 中证股票型基金: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 中证债券型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 中证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

合前两项规定的。

187、

188、

189、 上证基金指数:选样范围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证券投资基金。 深证基金指数:样本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证券投资基金。 国际主要股票市场及其价格指数:道—琼斯工业指数、金融时报指数(FTSE100)、日经

225指数、NASDAQ指数。

190、

191、 道—琼斯工业指数是世界上最早、最享盛誉和最有影响的股票价格指数。 现在人们所说的道—琼斯指数实际上是一组股价平均数,包括5组指标:工业指数、运

输业指数、公用事业指数、股价综合指数、道—琼斯公正市价指数。

192、 金融时报指数:原由《金融时报》编制和公布。现由《金融时报》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共

同拥有的富时集团编制。

193、

194、 日经225指数:由日本经济新闻社编制和公布。 NASDAQ指数:NASDAQ中文全称是全美证券交易商自动报价系统。

195、

196、

197、 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就是证券投资的风险。 股票收益的构成:股息收入、资本利得、公积金转增收益。 股息:指股票持有者依据所持股票从发行公司分取的盈利。其中优先股股东按照规定的

固定股息率优先取得固定股息,普通股票股东则根据余下的利润分取股息,其股息率则不一定是固定的。在分取了股息以后,如果上市公司还有利润可供分配,就可根据情况给普通股股东发放红利。

198、 红利:股东在取得固定的股息以后又从股份有限公司领取的收益,称为红利。由此可见,

红利是股东在公司按规定股息率分派后所取得的剩余利润。但在概念的使用上,人们对股息和红利并未予以严格的区分。

199、

200、 股息的来源是公司的税后利润。 税后利润:公司从营业收入中扣减各项成本和费用支出、应偿还的债务及应缴纳的税金

后,余下的部分称为税后利润。

201、 通常,税后利润分配步骤如下:(1)如有未弥补的亏损,首先用于弥补亏损;(2)按照

《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3)如果有优先股,按固定股息率对优先股股东分配;(4)经股东大会同意,提取任意公积金;(5)剩余部分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对普通股票股东分配。 202、 税后净利润是公司分配股息的基础和最高限额,但因要作必要的公积金扣除,因此,公

司实际分配的股息总是少于税后净利润。

203、

204、 股息的具体形式有多种:现金股息、股票股息、财产股息、负债股息、建业股息。 股票股息:通常由公司用新增发的股票或一部分库存股票代替现金分派给股东。(公司分

派股票股息:实际上是将当年留存收益资本化。)

205、 财产股息:是公司用现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向股东分派股息。最常见的是公司持有的其他

公司的股票、债券,也可以是实物。

206、 负债股息是公司通过建立一种负债,用债券或应付票据作为股息分派给股东。(负债股息

一般是在已宣布发放股息,但又面临现金不足,难以支付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权益之计,董事会往往更愿意推迟股息发放日期。)

207、 建业股息:又称建设股息,是指经营铁路、港口、水电、机场等业务的股份公司,由于

其建设周期长,不可能在短期内开展业务并获得盈利,为了筹集所需资金,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并获得批准后,公司可以将一部分股本作为股息派发给股东。(建业股息不同于其他股息,它不是来自公司的盈利,而是对公司未来盈利的预分,实质上是一种负债分配,也是无盈利无股息原则的一个例外。建业股息的发放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在公司开业后,应在分配盈余前抵扣或逐年抵扣冲销,以补足资本金。

208、

209、 资本利得:股票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也称资本损益。 公积金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也采取送股的形式,但送股的资金不是来自当年可分

配盈利,而是公司提取的公积金。

210、 公司的公积金来与阿奴有以下几项:

(1) 股票溢价发行时,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2) 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存部分法定公积金;

(3) 股东大会决议后提取的任意公积金;

(4) 公司经过若干年经营以后资产重估增值部分;

(5) 公司从外部取得的赠与资产,如从政府部分、国外部门及其他公司等处得到的赠与资产。 211、 我国《公司法》规定:

(1)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2)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

(4)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5)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

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资本公积金。、

(6)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7)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红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

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成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12、

213、

214、

215、 债券收益构成:利息收益、资本离得、再投资收益。 除了保值贴补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债券的利息收入不会改变。 再投资收益受以周期性利息收入作再投资时市场收益率变化的影响。 由于资本利得和再投资收益率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在作投资决策时计算的到期收益和

到期收益率只是预期的收益和收益率,只有当投资期结束时才能计算实际收益和实际到期收益率。

216、

217、

218、

219、 债息:债券的利息收益取决于债券的票面利率和付息方式。 债券的票面利率是指1年的利息占票面金额的比率。 票面利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债券发行人的筹资成本和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债券的票面利率一般由债券发行人根据债券本身的性质和对市场条件的分析决定:(1)

要考虑投资者的接受程度;(2)债券的信用级别是影响债券票面利率的重要因素;(3)利息的支付方式和计息方式也是决定票面利率要考虑的因素;(4)还要考虑证券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220、

221、 债券利息的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息、分期付息。 分期付息债券又称“附息债券”或“息票债券”,是在债券到期以前按约定的日期分次按

票面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再偿还债券本金。

222、

223、 分次付息的方式:按年付息、半年付息、按季付息。 分次付息对投资者的好处:在票面利率相同的条件下,分次付息可获取利息再投资收益,

或享有每年获得现金利息便于支配的流动性好处。

224、 债券的再投资收益:再投资收益是投资债券所获现金流量再投资的利息收入。(对于附息

债券,投资期间的现金流是定期支付的利息,再投资收益是将定期所获得的利息进行再投资而得到的利息收入)

225、 再投资风险:对于投资于附息债券的投资者来说,只有将债券持有至到期日,并且各期

利息都能按照到期收益率进行再投资,才能实现投资债券时预期的收益率;反之,如果未来的再投资收益率低于购买债券时预期的到期收益率,则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226、 决定再投资收益的主要因素是债券的偿还期限、息票收入、市场利率的变化。

(1) 在给定债券息票利率和到期收益率的情况下,债券的期限越长,再投资收益对债券总

收益的影响越大,再投资风险也越大。

(2) 在给定偿还期限和到期收益率的情况下,债券的息票利率越高,再投资收益对债券总

收益的影响越大。

(3) 对于无息票债券而言,由于投资期间无利息收入,因而也不存在再投资风险,持有无

息票债券直至到期所得到的收益就等于预期的到期收益率。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证券投资的风险是指证券预期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及变动幅度。 与证券投资相关的所有风险称为“总风险”,总风险又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证券行情变动受多种因素影响,但“决定性”的因素是经济周期的变动。 利率从2个方面影响证券价格:(1)改变资金流向;(2)影响公司的盈利。 利率风险对不同证券的影响:

(1) 利率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的主要风险,特别是债券的主要风险。

(2) 利率风险是政府债券的主要风险。

(3) 利率风险对长期债券的影响大于短期债券。

233、

234、

235、

236、 债券面临的利率风险构成:价格变动风险、息票利率风险。 普通股票和优先股也会受利率风险影响。 对于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来说,除了利率风险以外,重要的还有信用风险和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水

平下降的风险。

237、 分析购买力风险可以通过计算实际收益率来衡量:实际收益率=名义收益率—通货膨胀

率。(这里的名义收益率是指债券的票面利息率或股票的股息率)

238、

239、 名义收益率是票面利率,实际收益率是剔除通货膨胀因素后的收益率。 所谓名义利率,是央行或其它提供资金借贷的机构所公布的未调整通货膨胀因素的利率,

即利息(报酬)的货币额与本金的货币额的比率。

240、 购买力风险对不同证券的影响是不同的,最容易受其损害的是固定收益证券,如优先股

票、债券。

241、 购买力风险对不同股票的影响是不同的;在通货膨胀的不同阶段,对股票的影响也是不

同的。

242、 一般说来,率先涨价的商品、上游商品、热销或供不应求商品的股票购买力风险较小;

国家进行价格控制的公用事业、基础产业和下游产品等股票的购买力风险较大。

243、 在通货膨胀初期,企业消化生产费用上涨的能力较强,又能利用人们的货币幻觉提高产

品价格,股票的购买力风险相对小些。当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时,各种商品价格轮番上涨,社

会经济秩序紊乱,企业承受能力下降,盈利和股息难以增加,股价即时上涨也很难赶上物价上涨,此时普通股票也很难抵偿购买力下降的风险了。

244、

245、 非系统风险包括: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 信用风险实际上揭示了发行人在财务状况不佳时出现违约和破产的可能,它主要受证券

发行人的经营能力、盈利水平、事业稳定程度、规模大小等因素影响。

246、

247、 信用风险是债券的主要风险。(利率风险也是债券的主要风险) 债券的信用风险依次从低到高排列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但大金融机构

或跨国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有时候会低于某些政局不稳定的国家的政府债券)

248、

249、

250、

251、

252、 投资于公司债券,首先要考虑的是信用风险。 经营风险分内部和外部风险,主要还是来自于内部的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 经营风险是普通股票的主要风险。 财务风险: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 实际上公司融资产生的财务杠杆作用是双刃剑,当融资产生的利润大于债息率时,给股

东带来的是收益增长的效应;反之,就是收益减少的财务风险。

253、

254、 对股票投资者来说,财务风险中最大的风险当属公司亏损的风险。 一旦公司亏损,投资者将在2个方面产生风险:(1)投资者失去股息收入;(2)投资者

将损失资本利得。

255、

256、

257、 收益与风险的本质联系可以用下述公式表达:预期收益率=无风险收益率+风险补偿。 预期收益率是投资者承担各种风险应得的补偿。 无风险收益率是指把资金投资于某一没有任何风险的投资对象而能得到的收益率,这是

一种理想的投资收益,我们把这种收益率作为一种基本收益,再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使投资者得到应有的补偿。

258、 美国政府一般将联邦政府发行的短期国库券视为无风险证券,把短期国库券的利率视为

无风险利率。同时,短期国库券以91天为代表,只要在这期间没有发生严重的通货膨胀,联邦储备银行没有调整利率,也几乎没有购买力风险和利率风险。

259、 在短期国库券基础上收益与风险规律总结:

(1) 同一种类型的债券,长期债券利率比短期债券高,这是对利率风险的补偿。

(2) 不同债券的利率不同,这是对信用风险的补偿。

(3) 在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下,债券的票面利率会提高或是会发行浮动利率债券。这种情

况是对购买力风险的补偿。

(4) 股票的收益率一般高于债券。

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

1、 证券中介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

2、 证券经营机构:指专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3、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市场提供相关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

4、 证券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

公司。(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5、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上的重要中介机构,因为:(1)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投融资服务的提供者,

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如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承销、代理证券买卖等;(2)证券公司也是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3)证券公司还通过资产管理方式,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等。

6、 19xx年,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代理发行公司股票;

7、 19xx年,沈阳信托投资公司和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开始办理柜台交易业务;

8、 19xx年,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

9、 19xx年,国债柜台交易正式启动。

10、 19xx年12月19日和19xx年7月3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营业,各证券经营

机构的业务开始转入集中交易市场。

11、 19xx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

12、 19xx年底,我国《证券法》出台。

13、 依据《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

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并实行证券业和保险业、银行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同时,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经纪类和综合类证券公司。按照分业经营的要求,证券经营机构进行了一次大的调整,各类兼营机构逐步退出了证券中介领域,原有业务与网点整合转型为证券公司。

14、 20xx年1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公司设立制度,对股东特别是

大股东的资格作出规定;对证券公司实行按业务分类监管,不再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指标体系;确立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增加了对证券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措施,明确了法律责任。

15、 20xx年—20xx年8月,是我国针对一批证券公司累积风险爆发和全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证监会进行了3年综合治理。

16、 证券市场的显著特征:(1)公开性、透明度及公众关注度高;(2)利益关系集中、直接、紧

密;(3)市场化、法制化属性突出;(4)受众多因素的综合影响,价格反应直接、灵敏。

17、 《证券法》规定,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得采取合伙

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形式。

18、 证券公司自身与其他金融行业相比较的明显特点:(1)起步晚、基础薄弱;(2)同类机构数

量多,差异小,竞争激烈;(3)规模小,实力弱,风险承受能力不足;(4)安全持续运行要求高(差错、延误、中断都会直接影响客户财产损益);(5)容易受市场变化影响;(6)经营管理的市场化取向鲜明。

19、 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1)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

民币2亿元。

(3) 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 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 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 《证券法》将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为5000

万、1亿元、5亿元3个标准,且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21、 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具体要求:

(1)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中

的1项和数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1项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3)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2项以

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净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

22、 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决

定是否批准设立。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23、 证券公司设立的行政审批程序:

(1)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 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

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24、 证券公司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

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5、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有2种形式:(1)设立全资子公司;(2)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

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其他投资者为境外股东的,还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的条件。

26、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条件:(1)要求最近1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2)最近12个月风

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要求;(3)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最近1年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27、 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

(1) 禁止同业竞争的需求,即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

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2) 子公司股东的股权与公司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相适应,即子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禁止子公司及其股东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约定不按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

(3) 禁止相互持股的情形,即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

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4) 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5) 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

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6) 证券公司即其子公司除单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监管报表和有关资料外,证券公

司还应当合并计算其子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数据的基础上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述资料。

(7)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单独计算、以合并数据为基础计算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28、 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1)独立的客户资产存管制度;(2)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预警与监

管制度;(3)以适当性服务为重点的投资者保护制度;(4)以自我约束为主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5)鼓励开拓探索的创新监管制度;(6)配套互动的违法违规行为惩罚制度。

29、 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证券法》还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30、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纪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委托2个环节。

31、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直接的代理关系,还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

系,当投资者办理了具体的委托手续,即投资者填写了委托单或自助委托及证券公司受理了委托,两者就建立了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委托关系。

32、 经纪业务中的委托单,性质上相当于委托合同,不仅具有委托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而且

明确了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代理业务。

33、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

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34、 根据服务对象不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又可进一步细分为:面向公众、面向特定对象、面向

本公司投资管理部门、面向投资银行部门提供的投资咨询服务。

35、 证券公司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

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要求公司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36、 从业人员在传媒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

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

37、 证券公司编发的内部使用的信息简报、快讯、动态以及信息系统等,只能限于本机构范围内

使用,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

38、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或者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投资咨询机构,不得在

公众媒体上刊登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39、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侧重于分析预测。

40、 财务顾问业务: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

41、 证券自营业务: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42、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

立。(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机构是负责具体投资运作管理;自营业务部门为执行部门。)

43、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身的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

营业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

44、 证券公司严禁出借自营账户、使用非自营席位、帐外自营。

45、 证券公司对自营资金执行独立清算制度。自营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

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46、 自营交易的交易指令执行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

47、 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1)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

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2)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3)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

(4)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5)建立实时监控系统。

48、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比例控制:(1)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2)证

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3)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4)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9、 自营股票规模: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

50、 证券自营业务规模: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

51、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

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

52、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具备的资格:

(1)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5亿元;

(2)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3)公司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53、 资产管理业务的种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

管理业务;(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3)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54、 单一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

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业务;

55、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1)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投资管理服务;(2)具体投

资的方向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3)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封闭运行。

56、 多个客户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管理人,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57、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58、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1)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2)投资范围有限定

性和非限定性的区分;(3)专门账户投资运作;(4)比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59、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为:限定性、非限定性。

60、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管理合同约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61、 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

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业务。

62、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1)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

(2)特定性,业务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3)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63、 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1)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客户资产净值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公司可以在上述基础上

确定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限额;

(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只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限定性集合计划的单个客户资金最低限额

为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计划的单个客户资金最低限额为10万元;

(3)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计划资产中所占

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投资者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证券公司可依法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

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了,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

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

(5)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参

与计划的投资者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

(6) 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

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有关单位备案,集合计划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7) 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也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10%;

(8) 证券公司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或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单个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上述证券的资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3%。

64、 融资融券业务:指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

物的经营活动。

65、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以下的条件:

(1) 经营经纪业务已满3年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且在分类评价中等级较高的公司;

(2) 公司治理健全,内控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4)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

元以上。

(5) 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实现第三方存管。

(6) 对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

中监控。

(7) 已制订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

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66、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 依法合规,加强内控,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2) 开展业务需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

何便利和服务;

(3)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募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

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4) 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在公司的总部。融资融券业务

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5)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

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67、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账户体系: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并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68、 客户进行融资融券的账户体系: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资金台账,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69、 融资融券的一般业务规定:

(1) 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

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产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并约定

融资融券的期限和融资利率。

(2) 证券公司应当按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和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3)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

保证金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资卖出所得全部价款,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

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4)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所欠债务的比例。该比例低于最低维

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期限内补缴差额。

(5)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强制平仓指令应当由证券公司总

部发出。

(6)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证券公司融入资金。

(7) 客户融资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70、 IB:即介绍经纪商业务,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

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

71、 证券公司IB业务: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的业务。

72、 IB制度起源于美国。

73、 证券公司取得IB资格的条件主要包括:

(1) 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

(2) 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

(3) 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方能开展IB业务;

(4) 不得再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

74、 介绍经纪商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中间服务业务:(1)招揽投资者从事股指期货交易;(2)

协助办理有关开户手续;(3)为投资者下单交易提供便利;(4)协助期货公司向投资者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和结算单;(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75、 作为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商,证券公司不得办理期货保证金业务,不承担期货交易的代理、

结算和风险控制等职责。也就是说证券公司只是介绍客户,收取佣金,但不能接触客户的资金,也不对投资者的期货交易进行结算。

76、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财产所有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

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简单的说,就是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的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

77、 对于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除应当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外,还规定了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78、 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有:

(1) 有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2) 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

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

构;

(3) 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9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4) 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5) 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4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6) 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等。

79、 实际控制人:指能够在法律或事实上支配证券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

人。

80、 股东应当严格履行出资义务,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

81、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82、 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

事候选人。

83、 在董事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议无法召集的情况下,持有一定比例股权的股东和

监事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84、 证券公司股东会在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应当说明理由。

85、 董事知情权: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董事的知情权,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86、 公司章程要明确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董事长职责的行使,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

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决定。

87、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2种以上业务的,其

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88、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可以向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为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89、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股

东会提供书面说明。

90、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91、 监事会应当制定规范的监事会议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92、 监事会的职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并向股东会负责。

93、 监事会的权利:监事会可以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会、经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及

经理层人员的行为进行质询,要求董事、经理层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以及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94、 公司应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检查报告、阅读或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

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股东会年度会议作出专项说明。

95、 监事明知或应知董事、经理层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96、 经理层人员不得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所任职公司竞

争的企业。

97、 证券公司通过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形式行使总经理职权的,其组成人员应当取得证券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98、 未担任董事职务的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99、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管

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100、 内部控制的目标:(1)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证券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2)

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3)保障客户及证券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4)保证证券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5)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101、

102、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健全、合理、制衡、独立。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经纪业务:重点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以及

结算风险。

(2) 自营业务: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

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

(3) 投资银行业务:重点防范因管理不善、权责不明、未勤勉尽责等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

财务风险及道德风险。

(4) 资产管理业务: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越权操作、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

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以及保本保底所导致的风险。

(5) 研究、咨询业务:重点防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无资格执业、违规执业以及

利益冲突等风险。

(6) 业务创新:重点防范违法违规、规模失控、决策失误等风险。

(7) 分支机构:重点防范分支机构越权经营、预算失控以及道德风险。

(8) 财务管理:特别防范营业部违规受托理财、证券回购和为客户融资所带来的风险。

(9) 会计系统;

(10) 信息系统:

(11) 人力资源管理。

103、 证券公司设合规总监。合规总监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

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104、 证券公司合规总监的任职条件:(1)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熟悉证

券业务,通晓证券法律、法规和准则,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从

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有关专业考试或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在证券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

105、

106、 合规总监的履职保障:独立性、知情权、必要的工作条件。 20xx年8月,中国证监会召开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明确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严禁挪用客户债券、严禁挪用客户委托资产的“三大铁律”,提出了将证券公司建设成为现代金融企业的目标。

107、

108、 20xx年底至20xx年上半年,我国证券公司面临自产生以来的第一次行业性危机。 在风险处置过程中,边实践、边摸索、 边完善,着力制定和完善统一的行政处置政策体

系、组织方式和工作规则,设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初步建立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长效机制。

109、 3年综合治理工作取得的三大主要成果:(1)证券公司历史遗留风险彻底化解,财务状

况显著改善,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明显增强;(2)证券公司监管法规制度逐步完善,基础性制度的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日常监管、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初步形成;

(3)监管队伍得到了全面锻炼,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性明显加强,监管权威大大提高。 110、 3年综合治理的主要成果体现:(1)有效化解了历史遗留风险;(2)平稳处置了一批高

风险公司;(3)集中改革完善了一批基础性制度;(4)进一步健全了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5)积极推进了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

111、 通过3年综合治理,证券公司与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健康发展的要求相比,仍存在着较

大的差距:(1)同质化竞争的格局尚未根本改观,盈利模式单一的问题仍较突出;(2)内部管理和专业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市场中介功能有待进一步发挥;(3)核心竞争能力尚在培育之中,与其他金融机构和国外投资银行竞争的优势还不明显。

112、 3年综合治理实现了证券公司监管工作的9个转变:(1)监管重心从化解老风险向防范

新风险转变;(2)监管任务从以清理整顿为主规范与发展并举转变;(3)监管方式从以事后查处为主向事前防范为主转变;(4)监管手段从经验判断、定性分析向指标管理、定量监控转变;

(5)监管机制从以行政监管为主向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公司自我约束有机结合转变;(6)日常监管职能从中国证监会机关直接承担向证券会机关指导、辖区负责、分工协作转变;(7)行业整合和业务创新从以行政措施为主向市场化方式转变;(8)业务范围和规模从静态式资格管理向动态式与风险资本和合规状况全面挂钩转变;(9)市场推出从以集中、强制处置为主向优胜劣汰的常规机制转变。

113、 证券公司净资本:净资本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

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114、 根据新规则,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产品投资的风

险调整-应收项目的风险调整-其他流动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长期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115、 未来净资本将成为衡量券商资产质量的重要的参考依据。以前都是以资产的规模来划分

券商为综合类或者经纪类,今后则采用净资本的概念,这是一个比较大的进步。因为资金规模只是数量概念,而净资本才是一个质量概念。事实上净资本这个指标目前主要用于证券行业,目的是为了挤泡沫,规避风险。

116、 净资本是衡量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和资产流动性状况的一个综合性监管指标,是证券公司

净资产中流动性较高、可快速变现的部分,它表明证券公司可随时用于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的资金数额。通过对证券公司净资本情况的监控,监管部门可以准确及时地掌握证券公司的偿付能力,防范流动性风险。

117、 也就是说,净资本是假设证券公司的所有负债同时到期,现有资产全部变现偿付所有负

债后的金额。

118、 计算净资本的主要目的:(1)要求证券公司保持充足、易于变现的流动性资产,以满足紧急需

要并抵御潜在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营运风险、结算风险等,从而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2)在证券公司经营失败、破产关闭时,仍有部分资金可用于处理公司的破产清算等事宜。

119、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充分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

120、 证券公司各项业务净资本要求:

(1)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2)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

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

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4)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

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121、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 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 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3) 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4) 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122、 自营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1)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2) 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附: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

算。

123、 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指标规定:

(1) 为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2) 为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3) 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4) 附:以上所称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规模指对客户融除证

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

124、 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标准:

(1)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3%计算经纪业务风险

资本准备。

(2)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应当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规模的1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和权益类证券分别按投资规模的30%和20%计算风险资本准

备;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权益类证券和证券衍生产品投资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

备。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

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3)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包销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公司债券、

政府债券金额的30%、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

成员通过公司分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计算

股票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时,证券公司应当自发行项目确定询价区间后,按询价上限计算。

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时,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分别计算

各项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在报送月报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当月某一时点计算的风险资

本准备最大额填报月末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由于时点差异导致净资本与各项风

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风险控制指标当月持续达标的专项说明。

(4)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分别按专项、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8%、

5%、5%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应当按集合计划面值与管理资产净值孰高

原则计算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按管理本金计算专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5)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资业务规模的10%计算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6) 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对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分别按每家

2000万元、500万元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7) 证券公司应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

125、 为与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现阶段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

算比例。A、B、C、D类公司应分别按照上述第(1)—(5)项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各类证券公司应当统一按照第(6)(7)项所规定的基准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126、 证券公司开展创新业务的,在创新业务试点阶段,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较高比例计算风

险资本准备;在创新业务推广阶段,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可适当降低。

127、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采取以下主要监管措施:

一、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1)向其出具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说明潜在风险和控制措施;(2)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3)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专门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4)责令公司合规部门增加对风险控制指标检查的频率,并提交有关风险控制指标水平的报告。

二、 证券公司净资本货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个工

作日内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停止批准新业务;(2)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3)限制分配红利;

(4)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三、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1)限制业务活动;(2)责令暂停部分业务;(3)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4)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5)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6)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适当人选。

四、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

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五、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

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停业整顿;(2)制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3)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4)撤销。

128、

129、 证券交易结算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条件如下:(1)自有资金不

少于人民币2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30、

131、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

定,并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32、 20xx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属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重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这标志着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计算体制的组织架构已经基本形成。

133、 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具有重大意义:(1)方便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减少资金

占用,从根本上改变分散登记结算体制中存在的市场分割状态,消除证券公司重复开户、结算资金重置等问题,从而减少资金占用,降低交易成本。(2)新的体制对两交易所原有登记结算业务进行整合,有利于制定统一的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和流程,有利于提高市场结算效率。(3)新体制有助于从体制上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

134、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3)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7)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35、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结算参与人应该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

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其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136、 货银对付原则是证券结算的一项基本原则,可以将证券结算中的违约交收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137、 目前,上市证券的集中交易主要采用净额结算方式,结算参与人必须按照货银对付原则的要求,

根据清算结果,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足额交付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并为交易行为提供交收担保。目前主要的担保方式使结算参与人存放一定数量的证券交易备付金。

138、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

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139、 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

务所等。

140、 我国有关法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设立需要按照工商管理法规的要求办理注册,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必须得到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141、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

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2年以上的经验。

142、 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于20xx年3月9日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办

法中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3)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4)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5)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6)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8)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9)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43、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1)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2)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3)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4)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44、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2年未因

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1)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2)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3)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145、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

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146、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于20xx年6月制定并发布《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

理规定》。

147、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是指证券、

期货相关机构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及盈利预测审核等业务。 148、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上市

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149、 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

者符合《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2)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4)不超过60周岁;(5)执业质量和执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150、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执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2)具有20名以上符合《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五条或者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相关条件的注册会计师;(3)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人;(4)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5)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部低于100万元。

151、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出

申请。符合条件,授予证券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152、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形式:(1)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

务;(2)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3)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媒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4)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153、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者咨询从业资格;(2)有100万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即其他信息传递设施;(4)有公司章程;(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154、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

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者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155、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7)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56、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

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157、 20xx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xx年9月1日

施行。

158、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

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2)具有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3)

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4)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5)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6)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7)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159、

160、

161、 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评级标准一致性原则。 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起20日内,将其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

法、评级程序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本机构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

162、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于20xx年4月29日发布《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

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并于20xx年7月1日施行。

163、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

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责任风险基金。(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7)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164、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不存在下列情形:(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

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3)在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1、 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3个层次:

(1)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并颁布的法律,主要包括《证券

法》《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

(2) 由国务院指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3)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2、 新《证券法》《公司法》于20xx年1月1日起生效。

3、 20xx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关于注册资本: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比例在2年

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低至人民币3万元。

(2) 关于出资方式:公司不仅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还可以用股

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出资。

(3) 关于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比例: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所累积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7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5) 规定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等。

(6)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7)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股

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8)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的独立董事。

(9)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0)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11) 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1/2)通过。

(12) 关于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公司要具备健全并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

良好,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在最近3年内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13) 关于公司上市条件:公司股本总额降低至30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总股份数的25%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另行规定其他条件。

(14) 关于公司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文件。

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暂停和终止股票上市。

(15)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做出决议。

4、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xx年6月1日正式实施。

5、 20xx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

6、 《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1)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

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l%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条)。

(2)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

者隐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六十一条)。

(3)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

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

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4)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5) 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它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

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七十九条)。

(6)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

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第一百八十条)。

(7) 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

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l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八十一条)。

(8) 操纵证券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殷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八十二条)。

(9)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

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10)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

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7、 20xx年4月23日,国务院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这两个条例

的公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证券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使证券公司的运行于监管更加规范。

8、 《证券公司监督监管条例》相关规定:

(1) 证券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职务,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2) 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的两种以上业务

的,其董事会应当设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3)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9、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背景下制定了《处置条例》,自20xx年4月23日

实施。

10、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规定了5种主要的风险处置措施: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

销。

(1) 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是自我整改的一种处置措施。当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在规定

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时,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2) 托管、接管:托管、接管是无自我整改能力,需要借助外力进行整顿的一种措施。当证券公司治

理混乱、管理失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且不能自行弥补,或者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交收违约数额较大,或者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时,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专业机构成立托管组,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按规定程序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接管该证券公司。

(3) 行政重组:行政重组是出现重大风险,但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

支持,有可行的重组计划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进行行政重组。在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过程中,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重组。行政重组申请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 撤销:撤销是对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的证

券公司采取的市场推出措施。证券公司违法经营特别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

11、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中关于保护客户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1) 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运行。

(2)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购个人债权、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3) 行政清理组转让证券类资产应当采用招标、公开询价等公开方式,转让方案应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4) 行政清理组清理账户的结果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中国证监

会认定。

(5) 除易贬损并可能遭受损失的资产或者确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外,行政清理组不得转让证券类

资产以外的资产。

(6) 除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而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正常支出外,行政清理组不得对债务

进行个别清偿。

12、 破产: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关闭时,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后,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组可以申请对被撤销、关闭的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不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中国证监会在批准破产清算前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证券公司停止经营证券业务,并安置客户;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作出撤销决定,进行行政清理。

13、 中国证监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证券公司进行重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

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重整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证券公司破产,并组织破产清算;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行政清理的,按规定进行行政清理。

14、 证券公司实施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证券公司实施重整

的,重整计划涉及需中国证监会批准事项的,如变更业务范围、主要股东、公司形式,公司合并、分立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15、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的调整和补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

定股票发行价格。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规定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直接定价,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经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2个阶段定价,不再强制所有公司都要经过2个询价阶段。对目前网下累计投标与网上申购分布进行的机制进行调整,规定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同步进行。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同步进行,还使参与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的机构资金不能重复进行网上申购,改变目前机构资金可以在网下、网上重复使用的情况,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市场关注的公平性问题。

所有询价对象均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初步询价,主承销商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

只有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才能参与网下申购。如果在初步询价阶段参与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发行4亿股以上的、参与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发行人不得定价并应中止发行。这有利于增强定价的代表性,有利于加强市场对发行人的约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

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

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承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

(2) 对证券发售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

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制等。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

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

询价对象应当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分别指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专门用于累计投标询价

和网下配售。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

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初步询价后定价发行的,当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初步询价后定价发行的,当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

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从而提高公众投资者的中签率。

16、 市场禁入措施的类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

人员采取3—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3)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1)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18、 我国及时总结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确立了指导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法制、监管、自律、规范”

的八字方针,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

19、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20、 国际证监会公布了证券监管的3个目标: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

三是降低系统性风险。

21、 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

22、 中国证监会成立于19xx年10月。中国证监会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9个稽查局,在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共设立36个证监局。

23、 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监管、对交易市场的监管、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统

一行业诚信档案工作。

24、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全面性、真实性、时效性。

更多相关推荐: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重点总结

期货考试基础知识重点总结期货市场教程应考笔记第一章期货市场概述一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早在古希腊就出现过中央交易所大宗交易所到十二世纪这种交易方式在英法等国发展规模较大专业化程度也很高年英国创建了伦敦皇家交易所...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重点总结

期货考试基础知识重点总结期货市场教程应考笔记第一章期货市场概述一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早在古希腊就出现过中央交易所大宗交易所到十二世纪这种交易方式在英法等国发展规模较大专业化程度也很高年英国创建了伦敦皇家交易所...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基础知识 知识点总结 考前记忆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知识点总结考前记忆第一节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一期货交易的起源11571年英国创建了世界上第一家集中的商品市场伦敦皇家交易所21848年芝加哥的82位商人发起组建...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第一章1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单选21571年英国创建了世界上第一家集中的商品市场伦敦皇家交易所后来成为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货权交易所的原址其后荷兰的阿姆期特丹建了第一家谷物交易所A3现代...

20xx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重点总结

期货考试基础知识重点总结期货市场教程应考笔记第一章期货市场概述一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早在古希腊就出现过中央交易所大宗交易所到十二世纪这种交易方式在英法等国发展规模较大专业化程度也很高年英国创建了伦敦皇家交易所...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重点总结

期货基础知识章节复习要点与重点汇总第一章期货市场概述要点与重点21571年英国创建了世界上第一家集中的商品市场伦敦皇家交易所后来成为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货权交易所的原址其后荷兰的阿姆期特丹建了第一家谷物交易所A3...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复习重点总结

期货基础知识章节复习要点与重点汇总第一章期货市场概述(要点与重点)2.15xx年,英国创建了世界上第一家集中的商品市场—伦敦皇家交易所,后来成为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货权交易所的原址,其后,荷兰的阿姆期特丹建了第一…

20xx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各章基本考点总结

20xx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基本考点第一章一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早在古希腊就出现过中央交易所大宗交易所到十二世纪这种交易方式在英法等国发展规模较大专业化程度也很高1571年英国创建了伦敦皇家交易所二18...

20xx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

注意新版本与旧版本不同的地方如下1从基本素质要求为出发点删繁就简太难理解的可以忽略2基本概念和专业术语前后统一会有概念题目对重要概念要能理解而不用背诵3加强了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期货公司业务实务的介绍识记交易所规则...

20xx月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全真试题

20xx单选题1题干19xx年10月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上市期货合约从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推出利率期货合约的交易所A政府国民抵押协会抵押凭证B标准普尔指数期货合约C政府债券期货合约D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参考答案A2...

ws-jiec1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点分析

我们打败了敌人我们把敌人打败了20xx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点分析第一章一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早在古希腊就出现过中央交易所大宗交易所到十二世纪这种交易方式在英法等国发展规模较大专业化程度也很高1571年...

20xx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重点汇总

考证宝历年真题库20xx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点重点汇总第一章证券市场概述第一节证券与证券市场一有价证券一有价证券的定义1有价证券是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重点总结(2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