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制剂技术学习指导》
第一章 绪论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应掌握药物制剂的定义与常用术语的含义;熟悉药物制成剂型的目的、药物剂型的分类;熟悉中国药典与药品标准、药典的性质及组成;熟悉处方的定义和种类;熟悉GMP、GSP;了解药物制剂的发展简史和主要任务。
内容提要:
第一节 概述
一、药物制剂的定义与常用术语
㈠药物制剂的定义:药物制剂是研究药物配制理论、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等的综合性应用技术学科。
㈡常用术语
1.药品 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原料药 是指用于生产各种制剂的有效成分和原料药物。
3.辅料 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附加剂和赋形剂。
4.制剂 是指根据药典和其他药品标准等收载的处方,将药物制成一定规格浓度和剂型的成品。
5.半成品 是指生产各类制剂过程中的中间品,还需进一步加工的物料。
6.成品 是指全部完成制备过程后的最终合格产品。
7.新药 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8.成药 是指根据疗效确切和稳定性较大的成分制成适当剂型,冠以通俗名称,标明功效、用法用量,可经医生诊治后处方配给。
9.剂量 是指服用药物的数量,在最小有效量和极量之间。药物的作用一般来说服用剂量过小时,不能发挥应有的疗效,当达到一定剂量后就能发挥作用,产生疗效,但在一定范围内,剂量愈大,作用愈强,疗效愈高。如超过一定限度或服用量过大时,就会发生质的变化,甚至出现中毒现象或产生其他不良的副作用。此种关系如图1-1所示。
10、常用量 是指能产生疗效的常用治疗量。即规定成人一次与一日适宜服用的最低量与最高量。
11.极量 在是指药品服用后,能产生疗效又无危险的最大剂量。实际工作中一般不用,只有在抢救危重病人时才酌情考虑用之。
12.半数致死量 简称为LD50 简称为LD50,即在动物实验中经过一定时间的给药和观察,按统计学计算,其中有50%的实验动物死亡的剂量。
13.标示量 是指在药品的标签上所列出的主药含量。
14.毒药 是指药理作用剧烈,极量与致死量非常接近,虽服用量甚微,一旦超过极量,即可引起死亡的药品。
15.剧药 是指药理作用剧烈,极量与致死量比较接近,一旦超过极量,能引起人体伤害,严重者可致患者死亡。
16.普通药 是指用药剂量较大,治疗量与中毒量相差悬殊的一般药物。
17.化学药(化疗药)指用化学合成的方法制得的药品。
18.药品的负责期限 是指由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洽谈制定,以明确药品在贮藏、销售期间彼此应负的责任期限。
19.药品的有效期 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保持药物有效质量的期限。
从到达有效期的次日即表示药品过期。
(1)标明有效期 例如“有效期20##年4月”即指该批药品可使用到20##年4月30日止,5月1日起失效。
(2)标明失效期 例如“失效期20##年5月”即指可使用到20##年4月30日止,5月1日起失效。
(3)标明有效期的绝对时间及批号
例如,标明为“有效期二年”,批号为20040302,即指可使用到20##年3月1日。
二、药物制剂的分类与制成剂型的目的
(一)药物制剂的分类
1.按形态分类:分为液体制剂(如溶液剂、注射剂等)、固体剂型(如胶囊剂、片剂等)、半固体剂型(如软膏剂等)和气体剂型(如气雾剂等)。
2.按给药途径分类:分为口服给药的制剂(如散剂、片剂、丸剂、糖浆剂、胶囊剂等)、呼吸道给药的制剂(如吸入剂、气雾剂等)、经直肠给药的的制剂(如栓剂、灌肠剂等)、皮肤给药的制剂(如外用溶液剂、洗剂、搽剂、软膏剂、糊剂等)、粘膜给药的制剂(如滴眼剂、滴鼻剂、含漱剂、舌下片剂、口腔膜剂等)、注射给药的制剂(如静脉注射、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和穴位注射等)。
3.按制法分类:分为浸出制剂(如酊剂、流浸膏、浸膏等),无菌制剂是用无菌操作法或灭菌方法制备的制剂(如注射剂、滴眼剂等)。此种分类方法较少使用。
4.按分散系统分类:分为真溶液类剂型(如溶液剂、芳香水剂、甘油剂、醑剂)、胶体熔液类剂型(如胶浆剂、凝胶剂和涂膜剂等)、乳浊液类剂型(如乳剂、部分搽剂、静脉乳剂等)、混悬液类剂型(如洗剂、混悬剂等)、微粒类剂型(如脂质体、微囊等)、气体分散类型(如气雾剂)和固体分散类型(如片剂、丸剂等)。
(二)制成剂型的目的
1.适应临床防病治病的需要
2.适应药物本身的性质的要求
3.便于服用、携带、生产、运输、贮藏
4.便于提高一些药物的疗效和生物利用度
第二节 药物制剂的发展与任务
一、药物制剂的发展概況
(一)药物制剂的历史
祖国医药学历史悠久,内容极为丰富,对继承和发扬祖国医药遗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我国应用药剂起源很早。古书中就有“神农尝百草,始有医药”的记述。最初人们是将新鲜的动植物捣碎后再作药用。随后为了更好地发挥药效和便于服用,才将药材加工制成一定剂型的演变过程。
在夏禹时代(公元前2140年)人们已逐渐发现了酿酒法和酒的作用此后就将药物制成药酒治病。从酿酒过程中发现了曲,公元前5077年已知用曲治胃病,至今在临床和民间仍广为应用。
汤剂是我国最早使用的中药剂型,在商代(公元前1766年)已有使用。
我国最早的医药典籍《黄帝内经》就记载了汤、丸、散、膏、药酒等剂型。
东汉张仲景(142~219年)的《伤寒论》和《金匮要略》中就收载栓剂、洗剂、軟膏剂、糖浆剂、脏器制剂等十余种剂型。
晋代葛洪(公元281~341年)的《肘后备急方》中收载了铅硬膏、干浸膏、蜡丸、浓缩丸、锭、条剂、尿道栓剂等,并将成药、防疫药剂及兽医药剂列为专章论述。
唐代孙思邈(公元581~683年)的《备急千金要方》、《千金翼方》和王焘的《外台秘要》等医药书籍中都收载了各科应用的方剂和各种制剂的内容。
宋代已有大规模的成方制剂生产,并出现了官办药厂及我国最早的国家制剂规范。
明代李时珍(公元1518~1593年)编著的《本草纲目》总结了十六世纪以前我国的用药经验,收载了各类药物剂型近40种,收载药物1892种。
19世纪至20世纪初的近百年间,由于西洋医药的传入,对我国近代药剂学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片剂、注射剂、胶囊剂等的生产和应用等。
现代药物制剂是在传统制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大约已有150年的历史。1843年出现了模印片,1847年发明的硬胶囊,1862年有了加压包装的概念,1876年出现了压制片,1886年发明了安瓿等。注射剂、片剂、气雾剂、胶囊剂等近代剂型的相继出现,标志着药物制剂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847年德国药师莫尔总结了以往和当时的药剂学成果,出版了第一本药剂学教科书《药剂工艺学》,这意味着药剂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医药卫生的方针和政策,促进了药学事业的恢复和发展。
1950年召开了全国制药工作会议,确定要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与发展我国医药生产事业。50多年来,我国医药事业飞速发展,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研究和制药工业体系。
1983年有人将现代药物制剂的发展过程归纳为四个时代:
第一代药物制剂包括片剂、注射剂、胶囊剂、气雾剂等。这一时期主要是从体外试验控制制剂的质量。
第二代药物制剂为口服缓释制剂和长效制剂,这时开始注意疗效与体内药物浓度的关系,即定量给药问题,本类制剂的特点是不需频繁给药,能在体内较长时间内维持药物的有效浓度。
第三代药物制剂为控释制剂,包括经皮给药系统脉冲式给药系统等,更加强调定时给药的问题。
第四代药物制剂为靶向给药系统,目的可使药物浓集于靶器官,靶组织或靶细胞中,强调药物定位给药,可以提高药物疗效并降低毒副作用。在生产方式上由落后的的手工生产发展到机械化、联动化、自动化控制;在新技术、新工艺上也开发了固体分散技术,包含技术、乳化技术、流化包衣等。
(二)国外药剂学发展简况
有一位在欧美被称为药剂学的鼻祖格林氏,他对药物有很多有名的著作,他还创制了许多植物制剂,并主张从植物中提取所需要的物质,且提高了用药质量,也促进了药剂学的发展,后人为了纪念这位伟大的医药学家,将一些浸出制剂如酊剂、流浸膏、油浸膏、乳剂、合剂、溶液剂、软膏剂等也泛称为格林制剂。
十九世纪为西方科学与工业技术蓬勃发展时期,药物制剂也得到迅速发展。片剂、注射剂、胶囊剂等剂型相继出现。
药剂生产的机械化、自动化也在此时期开始突飞猛进。无论在品种上、数量上、质量上都有很大的提高。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各学科之间相互渗透、互相促进,新剂型、新辅料、新设备、新工艺的不断涌现和药物载体的修饰等,大大促进了药物新剂型与新技术的发展和完善。如各种类型的缓释制剂、控释制剂,各种需要的透皮吸收制剂等等也逐步增多。
二、药物制剂的任务
1.认真学习药物制剂的基本理论与生产技术
2.开发新剂型和新辅料
3.整理与开发中药制剂
4.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第三节 药品标准与药品法律规范
一、药品标准
(一)我国药品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我国的药品标准只有国家标准,没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国家药品标准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颁行,并对它有解释、修订、废止的权利。
我国国家药品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和国家药品标准。
(二)中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药典是一个国家记载药品规格标准的最高法典,是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编纂并由政府颁布实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药典中所收载的药物是疗效确切,副作用小,质量较为稳定的常用药物和制剂,并规定了各种药物的质量标准、制备要求、鉴别方法及含量测定等,作为药品生产、供应、检验和使用的主要法律依据。
我国最早的药典可追溯到公元659年,唐代由李绩、苏敬等22人编纂的《新修本草》,又称《唐本草》,它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全国性的药典,因为它比欧洲第一部地区性药典《佛洛伦斯药典》还早800多年,比欧洲第一部全国性药典《法国药典》也早1100多年。
公元1080年宋代又由陈师文等编纂了《太平惠民和济局方》是我国第一部官方颁布的成方规范。我国现代药典的编纂始于1930年国民党政府卫生署参照英美两国药典,编纂的《中华药典》第一版。
真正意义上的中国药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中国药典委员会,遵照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编纂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
我国已先后出版了八个版本的中国药典,它是1953年版、1963年版、1977年版、1985年版、1990年版、1995年版、20##年版和20##年版。
中国药典除1953年版为一部外,1963-20##年版次都为一、二两部。一部收载中药材、中药饮片及中成药。二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每部药典都由凡例、正文与附录和索引组成。
最新版20##年版药典分为三部,一部共收载中药品种1146种,其中修订453种,新增154种。二部收载品种1967个,新增品种327个,修订品种522个,删除品种4个,转至中国药典20##年版(三部)的生物制品52个。附录新增项目13个,修订项目65个,制剂通则新增植入剂,修订项目19个。另外,在附录检测方法及品种正文内容均有较大的改进。
(三)外国药典
目前世界上已有多个国家编制了国家药典,我们常见的有 :美国药典(U.S.P)、日本药局方(JP)、英国药典(BP)、法国药典(FRP)、苏联药典等。
这些药典在我国药品开发、研究、生产、进出口及使用时,都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世界卫生组织(WHO)组织编订的《国际药典》
二、药品法律规范
(一)世界通行的药品管理规范
世界通行的药品管理规范主要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GPP)、《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GUP)等。
(二)药品管理法与药品管理规范
1.药品管理法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是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10章106条,内容包括总则、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药品管理、药品包装管理、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药品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年8月4日公布(国务院第360号令),于20##年9月15日起施行。按照《药品管理法》的分章体列,《实施条例》共分10章86条,并与《药品管理法》的章节相对应,分别对《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细化,主要对有关程序和具体操作以及时限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了药品监督系统的一些重要事权划分。
2.药品管理规范
(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GMP是全世界对药品生产全过程监督管理普遍采用的法定技术规范,它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发达国家为保证药品生产技术管理需要而产生的。为世界卫生组织向各国推荐使用的技术规范。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先后结合本国国情,修订和制定了本国的GMP。实施GMP是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有效的可靠措施。
我国于1988年3月17日由卫生部颁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卫生部组织进行了较大的修订。该规范对药品生产的人员、厂房、设备、卫生、原料、辅料及包装材料、生产管理、包装和贴签、管理文件、质量管理部门、自检、销售记录、用户意见和不良反应报告及附则等制定了具体的标准和要求。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GSP是控制药品购进、储运和销售等流通环节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达到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强制性执行的管理程序。
我国1984年中国医药公司组织制定了GSP(试行),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发文在医药商业企业中试行,1992年又修订了这个规范,名称定为《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医药商业企业进行了达标验收。1998年6月11日国务院批准,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又修订了规范,更名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于2000 年4月30日作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予以公布,从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节 处方
处方是指医疗和生产中关于药剂调制的一项重要书面文件。狭义地讲,处方是医师为某一患者预防或治疗需要而开写给药房(药局)的有关制备和发出药剂的书面凭证。广义地讲,凡制备任何一种药剂的书面文件都可称为处方
按其性质处方可分为下列几种:
(一) 法定处方:是指药典、药品标准收载的处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二) 协定处方:是根据某一地区或某一医院日常医疗用药的需要,由医院药剂科与医师协商共同制订的处方。
(三) 医师处方:是指医师对病人治病用药的书面文件。
医师处方可分为急诊处方、毒麻药处方和贵重药处方等,并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别。如毒麻药处方为红色处方,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另外,医师处方还具有法律、技术和经济上的意义。
(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处方药:凡必须凭医师处方才可调配、零售、购买和使用或必须由医师或医疗技术人员使用或在其监控下使用的药品称为处方药。
非处方药:患者可不凭医师处方调配、零售、购买和使用的药品称为非处方药。
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非处方药又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只有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社会药店、医疗机构、药房零售,而乙类非处方药,除社会药店和医疗机构药房处,还可以在经过批准的普通零售商业企业零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