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员工贷款业务操作程序,切实防范贷款风险,结合公司《贷款管理制度》、《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及公司贷款业务实际,特制定本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2章 贷款顺序的划分
第2条 公司贷款按先后顺序分为四个阶段:
1、贷款受理初审阶段;
2、贷前调查阶段;
三、贷款审批发放阶段;
四、贷后检查阶段。
第三章 贷款受理初审阶段
第四条 贷款受理初审阶段包括贷款项目初步接洽、贷款项目初步意见交换与贷款项目资料收集、客户基本资料录入与贷款项目资料移交等程序。
第五条 公司业务人员与客户进行贷款意向性洽谈(原则上由贷款业务部客户经理与风险管理部业务员各1名或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和贷款业务部业务员各1名同时在场),如在场的客户经理与业务员均不同意该贷款项目,在贷款业务部经理知悉的情况下,该贷款项目结束,并将否决的基本
理由向总经理做简要汇报。如参与洽谈的客户经理与业务员均认为该贷款项目有可操作性,征得客户同意后,填写《约谈纪要》,由客户签字确认。
第六条 贷款业务部参与该贷款项目洽谈的客户经理(或业务员)将《约谈纪要》(含客户自述的基本资料与贷款基本资料)上报贷款业务部经理并做陈述汇报,如贷款业务部经理认为该贷款项目存在违反原则性事项不同意该项目,则此贷款项目结束;如贷款业务部经理认为该项目可行,则通知客户经理向该贷款项目客户收集相关资料,收集齐备的资料交由贷款业务部经理进行检查,不齐全的再由客户经理继续予以补充,直至确认收集齐全为止。
第七条 贷款业务部经理确认所需要的该贷款项目资料已经收集完毕后,由贷款业务部负责该贷款项目的客户经理将该贷款项目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将所收集的资料移交至风险管理部。
第四章 贷前调查阶段
第八条 贷前调查阶段。包括资料复核、贷款客户填写贷款申请书、贷款项目现场调查、各部门根据掌握情况撰写贷款调查报告等程序。
第九条 风险管理部对贷款业务部移交的贷款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如审核过程中发现资料不齐全或资料不符合我公司要求的,退回贷款业务部进行补充或更正;特定条件下,
风险管理部也可以自行接触客户索要相关资料。
第⑩条 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审核贷款项目资料,确认客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在确认核对的资料上签字。在与贷款业务部沟通后,由贷款业务部通知贷款客户正式填写贷款申请书。
第⑩1条 风险管理部和贷款业务部根据各自部门计划,合理安排时间与人员,对贷款项目进行现场调查,正确运用“看、听、问、侦”的调查手段,全面、有效掌握借款人、担保人、所提供抵质押物的真实状况。
第⑩2条 现场调查结束后,风险管理部将审核完毕的资料移交至贷款业务部。
第⑩三条 贷款业务部撰写《贷款项目业务调查报告》,风险管理部撰写《贷款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保存至安全磁盘,待贷款项目审批时调阅。按经手项目的先后顺序填写并提交贷款审批呈报单。
第五章 贷款审批发放阶段
第⑩四条 贷款审批发放阶段。包括召集召开贷款审批会议、办理贷款项目中所需办理的相关辅助手续、与贷款客户签署借款合同及其从合同、通知贷款客户办理借款手续、正式放款等程序。
第⑩五条 贷款审批呈报单按顺序呈报至总经理处后,总经理择时安排召开贷款审批会议。
第⑩六条 贷款项目在贷款审批会议中因违反原则性原因不能通过的或由总经理行使1票否决权的贷款项目,该项目到此结束;贷款项目因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我公司规定的,由贷款业务部对其资料补充后,再行上报审批会议。
第⑩七条 贷款审批委员会通过的贷款项目,需要评估报告或估价协议以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的,风险管理部向贷款业务部索取客户资料并陪同客户办理,办理完毕后通知贷款业务部填写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应合同。
第⑩八条 贷款业务部填写好贷款项目所需要的所有合同后,经贷款客户签字(盖章)后送至总经理处签署,签署完毕,由贷款业务部将所有合同移交至风险管理部进行复核。
第⑩九条 风险管理部复核签署的所有合同后,陪同贷款客户办理相应的公证、登记手续。
第2⑩条 风险管理部办理完毕公证、登记手续后,将客户资料移交至贷款业务部。
第2⑩1条 贷款业务部留存贷款档案所需用的相关合同后,将借款合同及其他合同、质物、抵押登记手续移交至综合财务部。
第2⑩2条 综合财务部审查接收到的所有合同,及时将质物、抵押登记手续等视同现金妥善保管,无疑议的告知总经理,并提示贷款业务部通知贷款客户来公司办理借款手
续(签署借据)。
第2⑩三条 客户签完借据后,由综合财务部经理送至总经理处签字,签字完毕,综合财务部放款。
第六章 贷后检查阶段
第2⑩四条 贷后检查阶段。公司贷款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及综合财务部按分工对贷款项目行使如下职权:
第2⑩五条 贷款业务部职责:
1、对因国家利率政策调整或其它原因需变更合同时,贷款业务部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并对需要变更的贷款合同进行变更;
2、对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收集全相关贷款变更和补充资料。
第2⑩六条 风险管理部职责:
1、通过电话、约见和深入现场调查等方式及时掌握了解贷款资金用途以及贷款人的经营情况;
2、 通过电话、约见和深入现场调查等方式及时掌握了解抵、质押物现状以及了解担保人现状;
三、通过电话、约见和深入现场调查等方式及时掌握了解借款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四、贷款本、息到期三日前以书面、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客户按时还本或付息;
五、 及时发送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合法的回执。
六、对贷款项目的跟踪检查情况,每半个月做1次书面报告。
第2⑩七条 综合财务部职责:
1、及时对贷款利息进行计算复核;预测本月利息收入,并告知总经理。
2、会同风险管理部及时、准确计收贷款本息;
三、贷款本、息到期三日前以书面、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客户按时还本或付息。
第七章 附则
第2⑩八条 本操作流程由贷款业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篇: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操作流程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操作流程
(一)、抵押物的范围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正在建造的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
3.抵押人购买的预售房屋。
4.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抵押人所有的汲取设备、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
1.抵押人为法人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副本及复印件、必备)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3)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必备)。
(5)企业章程。
(6)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必备)
(7)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权、使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
(8)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必备)
2.抵押人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钥匙
(2)抵押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和结婚证明。
(3)抵押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的文件。
(4)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的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办理抵押应注意的事项
1、以共有财产抵押的,应有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2、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3、以乡镇(村)企业厂房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材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4、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5、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6、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为抵押为抵押物的,还有该设备或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主管海关审批单据及核准抵押的书面证明。
7、以已民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有证明租凭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
8.以预售许可证及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9.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券证明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已投入在建设工程的工程量事项的书面及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
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四)
1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贷款风险度,抵押物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估计可信度、变现时可能发生价格变动、变现费税等因素,根据抵押的不同种类确定合理的抵押率。
(1) 个人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方式)的抵押率不得超过
80%(参考房产评估机构评估书和实际购房价款,以本公司内部评估为准,下同)。
(2) 个人房及国有土使用权证(划拔方式)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
(3) 个人房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
(4) 厂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方式)的抵押率不得超过70%.
(5) 厂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拔方式)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
(6) 以在建工程作抵押、抵押率不得超过70%;
(7) 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
(8) 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
2.特别支持措施
(1)对于我公司经营初期的大户及黄金客户,信用好同,还贷及时的,以个人房产证及出让方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抵押率可上浮至90%,并且以本公司内部认证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现场评估报告书为基价。
(2)经我公司今后评定为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的微小企业,以上厂
房及出让方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的,其抵押率可上浮至90%,并且以本公司部认证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现场评估报告书为基准。
(3)协议作价。(1)和(2)款中的客户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其生产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状况皆良好的,也可采用协作价的办法来确定抵押价值,其抵押率也可以上浮至90%。
3.应对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意见表示、授权情况,抵押物的权属、清单等相关文件和手续进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物要以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才有效,贷款经办人(调查岗)应与抵押人一同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亲自拿回产权证和抵押登记证明书。
1. 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为市、区房管局和县国土资源局。
2.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机关为市国土资源和县规划建设局。
3. 车辆抵押登记机关为市交通局车管所。
4. 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登记机关为区工商局。
5. 进口设备和货物抵押登记机关为主管海关。
6. 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为公证处(办理抵押公证)
(六)抵押物的保管
1.房地产产权证书封包后,填写交清单并加盖双人私章(客户经理和出纳)交出入库(保险箱)保管,并登记抵押物保管登记簿。
2.抵押物由抵押人及占管的,贷后检查岗应定期检查抵押物使用,管理和变化情况。
3.贷后检查抵押人及抵押物的主要内容:
(1)抵押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2)抵押人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
(3抵押人破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营业执照被吊销、被撤消。
(4)抵押人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更。
(5)抵押物的权属发生争议。
(6)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或者被征用。
(7)抵押的在建工程竣工或者形成新成增财产。
(8)抵押物被再设立抵押、质押、或者被出租、转让、馈赠。
(9)抵押物被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10)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抵押权存续期间客户经理要密切关注上述情况的发生,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以采取相对应的策略、措施,向有关机关张权利。
(七)抵押权的实现
1.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抵押权,变卖或拍卖抵押物优先受偿贷款本息以及相关费用。
2.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应向借款人继续追偿其不足部分;清偿后尚有剩余的,应退还给抵押人。
3.抵押担保的贷款本息清偿后,应当与抵押人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将相关抵押物权属证明及证件交抵押人,为妥交接手续。
二、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一)质押物的范围
1.可以接受下列条件的动产质押:
(1)出质人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2)依法可以流通、转让。
(3)依法可以特定化和转移占有。
(4)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
2.可以接受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3.可以接受下列权利质押:
(1)汇票、本票、存单。
(2)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具体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5)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质押人应提交的材料同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
(三)质押贷款应注意的事项
1.以存货质押的,应具备产品有市场、有销路、有保管质物的仓储条件。
2.以汇票、本票质押的,应有出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
易合同和增值税#5@p。
3.以凭证式国债质押的,应有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权无争议、没有挂失或依法止付的,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承诺文件。
4.以仓单质押的,应有仓单或仓单持有凭证以及证明仓单开具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和仓单项下货物的品名、数量、入库检验、保管期限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5.以提单质押的,应有提单或提单项下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质量和重量检验证明、商业#5@p、保险单等资料和证明文件。
6、以一般企业股权质押的,应有企业章程和该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书面决议。
7、以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应有商标注册证及出质前该商标专用权的许可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8、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应有专利权的有效证明、出质前该专利权的实施及许可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9、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应有作品权利证明、出质前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四)质押担保的调查评审
1、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贷款风险度、出质动产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估价可信度、变现能力、变现时的价格变动、变现税费等因素,根据质物的不同种类确定合理的质押率,并据此与出质人签定质押合同。原则
上一般动产的质押率不超过评估价的50%。
2、应当综合考虑质押权利的易变现性、发行单位的信用等级以及市场价格、商业风险、相关费用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权利质押率,并据此与质押人签定合同。原则上:
(1)人民币存款单的质押率不超过存款行确认数的90%,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其质押率可达100%。
(2)国家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90%
(3)金融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80%。
(4)银行本票的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超过90%。
(5)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股权质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
(6)仓单、提单的质押率不超过其项下货物总金额的70%。
(7)人寿保险单的质押率不超过出质时保单现金价值的90%。
3、应当安排双人对质押担保进行调查评审和核押工作。
(五)质押登记
1、质押登记手续办妥日期不得迟于质押贷款的实际发放日期。
2、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应在5日内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3、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中财产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其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局的商标局、中国专利局和国家版权局。
(六) 质押担保的管理
1、动产质押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属证书、#5@p、保险单证及其他
相关资料正本经确认后,填写移交清单并签字盖章后交出纳入库保管。
2、以汇票、本票、记名股票、企业债券出质的,还应当要求出质人在出质权利凭证上正确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
3、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应按贷后检查间隔期定期检查质物的管理和变化情况,并督促出质人按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4、质押贷款的贷后检查主要内容同抵押贷款的检查内容。
(七)质权的实现
基本上同抵押权的实现。
三、保证贷款操作流程
(一)保证人的资格
1、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的保证人。其中其他经济组织指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作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2、原则上应当选择代为清偿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
3、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
4、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管人员所在公司曾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能作为保证人。
(二)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1、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最近年度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必备资料);
(2)最近年度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必备资料);
(4)经年审的贷款卡(无贷款的可不必);
(5)最近年度经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6)企业章程;
(7)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和当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8)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要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书面决议;
(2)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作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3、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要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4、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
(2)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款证明文件;
(3)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5、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
(2)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薄);
(3)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公务员);
(4)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三)保证担保贷款的调查评审
1、应当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应当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事项进行审查评估,确定保证担保的可靠性。
3、应当对保证人的资产规模、所有者权益、已为他人担保的余额、信用等级、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证。
4、保证额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5、保证人为村委会和村主任的,所保证担保“三农”贷款中种、养殖大户、专业户(如五凤菜叶、马站蘑菇、沿浦紫菜养殖、灵溪的西红柿、养猪、农资(机具)经营大户、龙港新美洲的蔬菜种植等等),给予大力支持,扶持他们做大做强、发展新农村经济,可适当放宽保证担保条件,并且给予优惠贷款利率。
(四)保证合同的订立
1、保证合同的订立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1)保证人与小额贷款公司签定书面合同;
(2)保证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无条件、不可撤消、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函;
(3)保证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开立无条件、不要撤消、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备用信用证;
(4)保证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无条件、不可撤消、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书面担保文件。
2、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应当与保证人分别签定保证合同,或者是签订联保协议。
3、同一笔贷款即有保证人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担保的,应当分别签定保证合同和抵(质)押合同。
(五) 保证担保的管理
1、保证合同有效期间,应当按照贷后检查问隔期,对保证人的贷信状况、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检查,督促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期提交有关材料并履行各项义务。
2、应当检查保证人是否发生下列情形;
(1)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2)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如承包、租赁、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
(3)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4)破产、歇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5)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六)担保债权的实现
1、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能近期归还本付息的,除按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外,还应当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内向保证人送达催收通知,并取得回执。
2、借款人和保证人均不履行责任的,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内及时提交诉讼或申请仲裁。
3、保证人拒绝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应在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执行,以收回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