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山西柳林碾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元月1日
“五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责范围
1、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每月召开安全办公会,听取安全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必需的人、财、物。
2、安全矿长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具体负责,组织落实矿井安全隐患的排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对矿井“一通三防”和防冶水等重大隐患的排查处理具体负责。
3、各分管副矿长、科队长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并负责对安全隐患按照制定的整改措施进行治理整改。
4、安检科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对危及安全生产隐患不进行排查处理而继续生产时有权停止作业。安检科对
安全隐患排查汇总、整改、落实、监督、组织验收负直接责任。
5、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及各技术负责人协助分管矿长对所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及处理工作。
6、各业务科室在分管领导统一部署下,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工作,及时检查督促,并对各单位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参加验收。
7、煤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落实矿井安全隐患的排查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抓好监督整改。
二、矿井安全隐患排查
(一)矿井安全隐患的识别、分类
1、矿井安全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A、B、C三级事故隐患。A级隐患: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需集团公司协助解决的隐患;B级隐患: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作量,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隐患: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影响,由区队必须解决的隐患;
2、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
(二)隐患排查
为将各类事故消除在未发生之前,建立矿井、专业、区队、班组、岗位“五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每季度由矿长组织各公司、专业有关人员召开矿井隐患排查
会议,排查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规定和《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特别规定》及《山西省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对照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表,逐项进行排查,对排查的重大隐患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责任,落实隐患跟踪监控制度,严格按照措施组织整改。
2、矿井隐患排查每月下旬由矿长组织各专业有关人员召开矿井下月隐患排查会议,排查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制定整改治理措施。安检科负责隐患排查会议纪要,成文下发全矿各单位,并根据确认的隐患类别与等级,填写“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对排查的
A、B级隐患于每月29日前报集团公司。
3、各专业每旬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由专业领导主持,全面排查各施工地点及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排查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治理措施,由专业进行销号,专业科室建档管理。
4、项目部每天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由项目部经理主持,排查各施工地点存在的安全隐患,由技术负责人建档管理,由项目部销号。
5、项目部班组、岗位每班进行隐患排查,现场跟班人员、班组长、安监员每班施工前对现场进行隐患排查,检查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各岗位每班岗前对岗位管辖范围内进行隐患排查,值班人员做好班组岗位隐患整改记录,由班组长进行销号。
三、隐患治理
对排查的安全隐患,必须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1、对排查的矿井安全隐患,由专业领导组织落实整改,按月度实行挂牌跟踪管理,明确整改负责人和完成时间,落实整改措施。
2、各专业排查的隐患,由各项目负责落实整改,业务科室专业负责人进行验收销号,安监处负责监督考核。
3、项目部逐日排查的隐患,由经理助理负责落实整改,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验收销号,业务科室负责监督考核。
4、项目部班组、岗位排查的隐患,由现场跟班人员、班组长、安监员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对未整改完或需下个班处理的隐患,及时汇报值班人员安排下一班整改,做到隐患整改闭合。
5、安监处对隐患排查治理纳入调度内容,根据隐患排查会议纪要要求,及时向整改负责人下“隐患D卡”,督促隐患整改。并将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情况于每月29日报集团公司。
6、对重大隐患的完成情况实行销号制度,在确定整改负责人的同时,由安监处确定验收销号负责人,对到期完成的重大隐患,组织各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及时填写“重大安全隐患处理验收表”,参加验收负责人必须在“验收表”上签字并消号,验收不合格的隐患,责令单位重新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对集团公司和省局排查的重大隐患,在项目完成后,由安监处组织初步验收,然后申请上级部门复查,除集团公司、省局明确授权外,不得随便销号。
7、各业务科室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业务保安责任范围,按照所管辖范围,落实责任,抓好规程措施的落实,完善事故隐患监控制度,随时掌握隐患的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作业场
所的隐患安全消除。
8、对省、市、县局检查的隐患,必须由矿长或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整改销号。
四、全员排查隐患奖励制度
按照“安全管理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的原则,各级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参与隐患排查。
1、隐患排查与汇报
各级人员对施工现场及生产系统中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及各岗位场所的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的隐患采用书面的方式汇报安检科,汇报时要对隐患的隐患性质地点、隐患具体情况、危害程度及汇报人的单位、姓名汇报清楚。
2、奖励标准
安检科建立专门的隐患汇报记录,每月进行汇总上报,根据汇报隐患的不同价值,对隐患汇报人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五、考核规定
1、各专业、单位根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计划,积极组织落实整改,到期完不成每项对隐患整改负责人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A级安全隐患罚款3000元,B级安全隐患罚款1000元,C级安全隐患罚款200元。因特殊情况未完成者必须认真分析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否则对总工程师及分管领导各罚款200元。
2、矿井A、B级安全隐患漏排的,对排查责任人款300元。
3、隐患到期完成,验收负责人不按隐患处理验收卡规定时间进
行验收销号及无故不参加验收的人员,每人罚款100元。
4、隐患D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重大安全隐患处理验收表等,每缺一份罚分管负责人50元;
5、各施工单位对下达的隐患D卡及各类隐患通报,必须按期整改,到期没完成的罚单位负责人50元,然后再下通知进行整改。
6、各专业科室对专业排查的隐患没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或不组织验收签字销号的,每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7、项目部逐日隐患排查必须建立隐患排查台帐,实行排查、整改、验收、消号制度,每漏排一天罚项目负责人20元,不进行验收销号的对技术负责人每项罚款20元,联责业务科室10元,安检科不定期检查,严格落实奖罚,并下发通报。
六、本管理办法由安检科负责落实考核。
山西柳林碾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元月1日
第二篇: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煤矿。
第三条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监察处等业务处室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第五条煤矿应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六条公司每月对各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1次,对高瓦斯、容易自燃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每月排查2次;煤矿每周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1次;各煤矿科、队、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第七条公司每月召开一次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煤矿每周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办公会议。
第三章隐患治理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定标准的“五定”原则进行停产整改。
第十条对确认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由公司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系列内容:
(一)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二)按照《公司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对矿井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三)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一般隐患要下达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煤矿自接到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立即按照要求实施停产整顿(停止作业)。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停产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并上报公司。
停产整顿期间,煤矿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所有隐患都要按照“零闭合”管理原则,逐级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实效。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组织验收,安全矿长签字后报公司安全监察处备案。重大隐患整改完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煤矿向公司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内容、自检结果,并由煤矿矿长和安全矿长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收到煤矿恢复生产申请,由安全监察处组织验收合格,向煤矿下达准予生产(作业)指令后,煤矿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第四章隐患报告
第十四条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时,煤矿调度室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报告,同时对口汇报给平顶山裕隆公司的业务处室。
第十五条每月25日前,煤矿要将本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书面报告要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包括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
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按规定限期整改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执行上级煤炭监管部门和公司停产整顿指令而擅自组织生产的,按照《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