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上海市文明社区创建管理规定

时间:2024.4.13

上海市文明社区创建管理规定(2011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世博精神,聚焦社会公德,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坚持创建为民、创建惠民的原则,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积极参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新一轮文明社区创建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社区创建活动是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城区的基础,是创建文明小区的延伸和拓展,是吸引广大社区居民参与环境文明、秩序文明、服务文明和礼仪文明建设,开展群众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社会建设、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文明社区是指以行政区划的街道、镇为载体,辖区内有一定数量的文明小区,连点成块,发动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共同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整体合力,实现“管理机制健全、社会秩序稳定、生活环境舒适、公共服务优质、人际关系和睦、道德风尚良好”的先进社区,是社区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创建文明社区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协调性强的工作。创建活动要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要求,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区县级文明办牵头协调,以街镇为平台开展创建活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充分发动辖区居民,组织辖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同创共建,群策群力。区县公安、人口计生、卫生、城建、市政、规划、房管、民政、环卫、环保、绿化、工商等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承担各自的责任并密切配合。

 第五条  各区县党委和政府要把创建文明社区活动列入城区发展规划,定期研究,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二章 文明社区标准

第六条  文明社区要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90分以上(总分100分),具备申报资格:

(一)管理机制健全:街道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健全,有创建规划、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有社区单位、行业、居民共同参与社区建设的平台,创建投入机制完善;形成完善的社区党、群组织体制和社区联席会等共建制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对社区治安、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等进行实时监控与有效管理,完善社区预警机制;及时处理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社会秩序稳定:街道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综治基层组织健全;社区物防、技防、人防、消防水平符合安全要求,入室盗窃、火灾、“黄、赌、毒”等案件发生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组织开展防空、防灾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青少年等重点人群进行帮教管理,无邪教人员的“四类”案件和事件发生。

(三)生活环境舒适:道路平整畅通,各类设施完好整洁;沿街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道路两侧无“六乱”现象;交通标志线设置合理,机动车、非机动车分类停放有序;集市布局合理,环境整洁,无制假售假现象发生;倡导绿色低碳生活,积极组织开展白色污染整治、垃圾减量和分类专项活动,居民区生活垃圾定点投放,及时清运;生活污水排放达标,无危险废物排放,及时解决环境矛盾。

(四)公共服务优质:街道建立社区学校,对市民、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人教育形成制度;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图书馆、社区文体设施硬件配置达标,活动内容丰富;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社区适龄劳动人口就业率、老年人口拥有社会福利床位数、残疾人保障覆盖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传染病控制率、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满意率达标;做好未成年人以及孤残、流浪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和救助工作;做好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人际关系和睦:社区联谊、楼组文明创建活动得到有效开展,各级文明楼组的创建比例达标;积极组织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建立社区家庭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并提供相应服务项目;虐待和不赡养老人案件发生率、家庭暴力投诉率、不抚养未成年人案件发生率在规定的标准以下。

(六)道德风尚良好:组织开展“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等道德模范评选和宣传活动;“文明出行、文明游园、文明用餐、文明用网、文明用厕”等专项活动得到有效开展;邻里关系和睦;成立志愿者服务总队,建立健全志愿者管理、服务调配机制与网络,注册志愿者占常住适龄人口比例、居民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认同率达标;建立专门的社会救助机构,救灾、救护、救助工作得到有序开展。

第三章      文明社区的创建管理

第七条  各区县要根据市文明社区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文明社区创建规划,抓好本地区文明社区的创建。

第八条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镇党委、人民政府是创建文明社区的组织者和责任者,要根据文明社区的标准,把创建工作纳入社区发展的总体规划,并把规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单位、居委和居民群众,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规定完成时限,定期检查。

第九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文明社区创建的协调、指导和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创建文明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内容,主要是:

1、制定本区县文明社区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本区县各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2、指导各街道、镇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组织,检查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3、总结推广文明社区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4、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5、对创建工作不力、工作明显退步的文明社区要给予批评和帮助。

6、各街道、镇要建立创建文明社区的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形式),制作综合成果展示网页。档案包括:社区概况、创建规划、创建文件、主要会议材料、文明社区登记表、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等等。

7、指导创建单位通过“文明社区”在线系统,对本社区创建工作进行在线管理,及时将创建成果通过“文明社区风采”窗口向社会展示。

第四章      文明社区的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文明社区的评选要有利于提高工作实效,减轻基层负担和避免形式主义。要将明查和暗查、抽查相结合,主管部门评估和社区成员评价相结合,以掌握平时工作状况为主,要体现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  凡按照文明社区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成效显著,符合标准的街道、镇,可向所在区县文明办提出书面申报。申报社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创建期内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镇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2、创建期内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

3、创建期内社区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率达标;

4、达到上海市一级卫生街道、镇的标准。

第十三条 根据市文明办要求节点开展预申报工作。各区县文明委要在各街道、镇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把关,择优推荐,经市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后,报请市文明委审议通过,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

第十四条  申报社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文明社区原则上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次。

第十六条 文明社区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文明社区,每个创建年度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

第十七条  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明显下降的文明社区,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予批评、黄牌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落选的社区要及时收回牌匾,不得悬挂。文明社区如遇更名、更改隶属等情况,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因行政区划变动合并、撤销的社区,荣誉称号不再保留。

第十八条  凡获得市级文明社区称号的街镇,可对组织创建活动的工作人员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 

第十九条  各区县、街道、镇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做解释的各项条款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05年颁布的《上海市文明社区创建管理规定》自本规定实施起废止。

 附件:上海市文明社区测评体系

上海市文明社区测评体系

一、申报准入条件

1、创建期内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镇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2、创建期内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

3、创建期内社区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率达标;

4、达到上海市一级卫生街道、镇的标准。

二、测评体系的结构与内容

1、结构:测评体系包括“基本指标”和“特色指标”。基本指标反映文明社区创建的基本情况,共6个测评项目:管理机制健全、社会秩序稳定、生活环境舒适、公共服务优质、人际关系和睦、道德风尚良好。特色指标反映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特色及取得的成效,共3条标准。

2、数据采集方法:以“实地考察”、“材料审核”、“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并通过网络平台在线汇总审核。

3、分值构成:总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指标90分,特色指标10分。

一、基本指标(占90%

二、特色指标(占10%


第二篇: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20xx版)(2)


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2011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文明单位在弘扬世博精神,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过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上海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培育优秀文化,树立社会形象,塑造城市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和完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文明单位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管理先进,服务优良,内外和谐,积极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经过自愿申报,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或上级党政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基层单位四个文明建设综合性成果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要求。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五条 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90分以上(总分100分):

(一)思想教育深入,单位风气向上。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宣传与普及活动,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上海城市精神、单位(企业)精神渗透到员工队伍建设之中;广泛宣传和普及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单位风气;积极开展以环境文明、秩序文明、服务文明、礼仪文明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职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形成团结互助、积极进取、崇尚和争当先进模范的单位风气。

(二)文化建设有力,员工素质提升。文化建设内涵丰富、氛围浓厚,员工对单位精神文化、核心价值观认同率高;传承优秀思想和文化传统,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员工具有有礼守序、诚实有信、尊老爱幼、平等友爱的良好素养。

(三)管理科学规范,人际关系和谐。党政领导重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建文明班组,创文明岗位,做文明职工”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健全和完善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着力践行部门(行业)的社会承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人际关系和谐,及时妥善处理单位员工利益矛盾,无重大劳资纠纷和其他影响稳定的事件发生。

(四)社会责任落实,公众评价良好。加强诚信教育,培养职工诚信观念和规则意识,诚信建设及实际效应居同行业内前列;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推动志愿服务的社会化发展;积极参加文明社区、文明镇的创建活动,积极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与所在地区的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展同创共建活动;建设节约型单位,执行环保法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内外环境整洁优美。

(五)创新理念领先,发展持续健康。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推进企事业单位创新和发展,创新学习形式,完善学习机制,注重成果转化,学习型班组广泛建立;深入开展各类读书学习创新主题实践活动,扶植优秀学习创新品牌项目,促进创新型组织逐年增长,将学习创新绩效纳入奖惩、选拔、任用体系;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员工和单位的学习力、创新力、竞争力明显提高。

(六)业务水平突出,服务质量优异。落实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工作、产品、服务质量领先,主要指标位于同行前列;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生产经营单位效益显著,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本市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质量好,工作效率高,贡献突出,业务工作达到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单位无因诚信、质量问题而被媒体曝光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纪录,社会认同率高;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投诉办结满意率高。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专业部门鉴定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网上考评和实地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届终检查相结合、条与块相结合的原则,评选程序应公开透明,确保评选质量。

第七条 凡按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制订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经过预申报,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运行管理身份的单位,可按党政隶属关系或属地关系向所在地区或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或系统文明委初审上报,驻沪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编制序列和隶属关系,由创建单位的在沪部队政治机关直接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党或行政关系隶属上海而地处外地的单位,党组织关系在上海的中央部委及外省市驻沪单位和委托上海代管的单位,可以申请参加所在地区或系统的评选,也可以直接向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指定有关区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进行评选。

在沪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党的隶属关系直接向上级党组织申报;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可按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区或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也可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创建管理部门申报。

企业的车间、分厂,非窗口服务型机关,单位内设处室,自然村及经济独立核算历史5年以下及职工在3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八条 文明单位的评比要体现先进性,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申报和评选两年进行一次。全国文明单位在本届市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

第九条 建立文明单位的预申报制度。文明单位考评由创建单位自愿申报,上级主管单位考核,区县、系统文明委初审,市文明办审核,经市文明委审定通过,由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牌匾和证书。市级文明单位的牌匾和证书,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凡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可对参与创建活动的职工奖励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奖金来源从单位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出。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单位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实施长效管理,保持工作常态,提高创建水平。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检查、验收、评比、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委托所在的区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各区县、系统要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文明单位创建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督促制定创建规划,公布社会责任报告,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三)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

(四)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文明单位与其他单位、社区间的共建联建活动。

(五)对创建工作不力、工作明显退步的文明单位给予及时批评和帮助。

(六)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创建单位的概况,创建规划,申报书,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各项活动资料,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反映等。

(七)建立文明单位社会责任报告与评估制度。规模以上文明单位,每年度按照文明单位社会责任五个方面的要求提供详实的社会责任报告;规模以下文明单位,按社会责任报告表格要求填写,填好年度社会责任报表。

(八)指导创建单位通过“文明单位在线系统”,对本单位在线创建工作进行在线管理,及时将创建成果通过“文明单位风采”窗口向社会展示。

第十六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要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至少每年复查一次。日常的阶段性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按考评指标逐一进行。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如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单位在下一届评选中,须重新履行申报程序,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

第二十一条  对不符合标准的,社会不认可的,不能体现先进和示范作用的,以及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明显下降的单位,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被撤销的文明单位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第二十二条 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分别由相应的命名机关行使。市级文明单位的撤销程序:由所在区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审核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作出撤销决定,也可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系统、驻沪部队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做解释各条款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二〇〇五年颁布的《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自本规定实施起废止。

附件: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


 

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

一、申报准入条件

1、创建期内单位主要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事件;

2、创建期内无重大劳资纠纷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故、无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不诚信事件,无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社会影响的员工违法犯罪案件;

3、创建期内单位职工无计划外生育事件。

二、考评标准的内容与分值结构

1、内容结构:考评标准包括“基本指标”和“特色指标”。基本指标反映上海文明单位创建的基本情况,共设置了6项一级指标:思想教育深入,单位风气向上;文化建设有力,员工素质提升;管理科学规范,人际关系和谐;社会责任落实,公众评价良好;创新理念领先,发展持续健康;业务水平突出,服务质量认同。特色指标反映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特色,共4项。

2、分值结构:总分为90+10分。其中基本指标90分,特色指标10分。

三、考评方法

各区县、系统可根据“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设计和研制适应本区县、系统的操作手册;考评数据的采集,以“网上在线考评”为主,同时根据考评体系建议的考评方法,运用材料审核、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听取汇报等方法采集数据。


一、基本指标(共90分)

二、特色指标(共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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