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1.1 公司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和管理。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包括招用的临时农民工)等。
2 总则
2.1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考核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2.2 工伤事故的认定
2.2.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⑷患职业病的;
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2.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⑵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⑷职工符合⑴、⑵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符合⑶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2.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⑴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⑵醉酒导致伤亡的;
⑶自残或者自杀的。
2.3 工伤事故的分类
2.3.1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3.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⑴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⑵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⑶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⑷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⑸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⑹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⑺肢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和残废可能的;
⑻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2.3.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2.3.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2.3.5 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2.3.6 未遂事故:指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出现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3 职责
3.1 战发部是工伤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结案工作。
3.2 人事部负责组织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和工伤能力鉴定的工作。
3.3 保卫部负责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3.4 其它单位负责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4 事故的紧急处理和上报
4.1 紧急处理
4.1.1 发生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医疗机构急救电话或者派专人护送伤员到医疗机构进行紧急处置,急救过程中应听从医护人员的安排,配合组织抢救。
4.1.2 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出事故现场图。同时采取措施,稳定职工的情绪。
4.2 报告
4.2.1 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的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领导及战发部,并于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经审批后,两份与医生诊断证明一并存档,一份退回原单位保管。
4.2.2 发生死亡事故及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单位领导及战发部要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立即将事故概况上报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会。
4.3 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事故的调查处理
5.1 事故的调查程序
5.1.1 未遂事故由车间于24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0天内报战发部。
5.1.2 轻伤事故由战发部于24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0天内填写事故报表。
5.1.3 重伤事故及一次三人以上轻伤事故(含三人)由企业主管领导组织战发部、工会、纪委、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重伤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5天内写出《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5.1.4 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重伤事故(含三人)由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战发部及有关单位协助配合调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1.5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5.2 事故调查要点
5.2.1 物证搜集
⑴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⑵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⑶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⑷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5.2.2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⑴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⑵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⑶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⑷受害人的受伤部位和程度。
⑸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⑹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5.2.3 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⑴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⑵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施与分析。
⑶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⑷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⑸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⑹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⑺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5.2.4 证人材料搜集
5.2.5 现场摄影
⑴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⑵可能被消除或残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⑶事故现场全貌。
⑷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5.2.6 制作事故图
报告中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5.3 事故分析要点
事故原因的确定是在调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5.3.1 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5.3.1.1 不安全行为包括:
⑴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⑵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⑶使用不安全设备。
⑷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⑸物体存放不当。
⑹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⑺攀、坐不安全位置。
⑻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⑼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⑽分散注意力。
⑾未用个人防护用品。
⑿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
5.3.1.2 不安全状态包括:
⑴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⑵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⑶个人防护品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⑷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5.3.2 间接原因
⑴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⑵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⑶劳动组织不合理。
⑷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性错误。
⑸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⑹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⑺其他。
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5.4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5.4.1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5.4.2 事故经过。
5.4.3 事故原因。
5.4.4 事故的责任分析。
5.4.5 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4.6 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5.4.7 今后需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如对规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见)。
5.4.8 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照片等。
5.5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期间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6 事故管理
6.1 事故经调查后,由车间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伤亡事故预防措施反馈表》和《伤亡事故处理反馈表》,经战发部审核后同意后,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与《事故报告》和《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分析报告》一同归档。
6.2 受伤者凭《伤亡事故登记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3 战发部根据事故情况,将工伤事故情况及时通报企业各单位。
6.4 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故,由伤者所在单位统计上报,战发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6.5 实习生、外单位职工、参加学习人员等发生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单位调查、统计、
报告,并在《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中作表外统计说明。
6.6 因工负伤职工调动工作,由战发部出具证明或复制一份《伤亡事故登记表》给接受单位。因工负伤职工退休所需工伤证明,由所在单位复制一份《伤亡事故登记表》交人力资源部,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7 各车间、科室按规定定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职工伤亡事故年报表》。 7 考核
7.1 对于重视安全生产,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企业有关奖惩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7.2 对因忽视安全生产,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7.3 对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责任单位及责任者,一经查出,除按规定罚款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篇:04-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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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1.1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和管理。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包括招用的临时农民工)等。
2 总则
2.1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考核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2.2 工伤事故的认定
2.2.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⑷患职业病的;
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2.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⑵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⑷职工符合⑴、⑵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符合⑶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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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2.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⑴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⑵醉酒导致伤亡的;
⑶自残或者自杀的。
2.3 工伤事故的分类
2.3.1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3.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⑴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⑵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⑶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⑷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⑸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⑹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⑺肢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和残废可能的;
⑻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2.3.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2.3.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2.3.5 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2.3.6 未遂事故:指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出现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3 职责
3.1 生产部是工伤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结案工作。
3.2 行政部负责组织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和工伤能力鉴定的工作。
3.3保卫部负责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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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其它单位负责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4 事故的紧急处理和上报
4.1 紧急处理
4.1.1 发生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医疗机构急救电话或者派专人护送伤员到医疗机构进行紧急处置,急救过程中应听从医护人员的安排,配合组织抢救。
4.1.2 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出事故现场图。同时采取措施,稳定职工的情绪。
4.2 报告
4.2.1 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的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领导及生产部,并于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经审批后,一份与医生诊断证明一并存档,一份退回原单位保管。
4.2.2 发生死亡事故及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部门领导及生产部要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立即将事故概况上报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兰州市总工会。
4.3 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事故的调查处理
5.1 事故的调查程序
5.1.1 未遂事故由车间于24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0天内报生产部。
5.1.2 轻伤事故由车间于48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0天内填写事故报表报生产部。
5.1.3 重伤事故及一次三人以上轻伤事故(含三人)由企业主管领导组织生产部、工会、纪委、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重伤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5天内写出《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5.1.4 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重伤事故(含三人)由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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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生产部及有关单位协助配合调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1.5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5.2 事故调查要点
5.2.1 物证搜集
⑴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⑵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⑶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⑷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5.2.2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⑴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⑵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⑶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⑷受害人的受伤部位和程度。
⑸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⑹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5.2.3 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⑴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⑵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施与分析。
⑶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⑷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⑸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⑹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⑺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5.2.4 证人材料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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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现场摄影
⑴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⑵可能被消除或残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⑶事故现场全貌。
⑷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5.2.6 制作事故图
报告中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5.3 事故分析要点
事故原因的确定是在调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5.3.1 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5.3.1.1 不安全行为包括:
⑴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⑵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⑶使用不安全设备。
⑷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⑸物体存放不当。
⑹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⑺攀、坐不安全位置。
⑻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⑼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⑽分散注意力。
⑾未用个人防护用品。
⑿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
5.3.1.2 不安全状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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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⑵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⑶个人防护品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⑷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5.3.2 间接原因
⑴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⑵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⑶劳动组织不合理。
⑷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性错误。
⑸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⑹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⑺其他。
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5.4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5.4.1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5.4.2 事故经过。
5.4.3 事故原因。
5.4.4 事故的责任分析。
5.4.5 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4.6 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5.4.7 今后需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如对规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见)。
5.4.8 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照片等。
5.5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期间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6 事故管理
6.1 事故经调查后,由车间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经安全监察部审核后同意后,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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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报告》一同归档。
6.2 受伤者凭《伤亡事故登记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3 生产部根据事故情况,将工伤事故情况及时通报企业各部门。
6.4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故,由伤者所在部门统计上报,生产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6.5 实习生、外单位职工、参加学习人员等发生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所在部门调查、统计、报告。
6.6 因工负伤职工调动工作,由生产部出具证明或复制一份《伤亡事故登记表》给接受单位。因工负伤职工退休所需工伤证明,由所在单位复制一份《伤亡事故登记表》交人力资源部,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7 考核
7.1 对于重视安全生产,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企业有关奖惩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7.2 对因忽视安全生产,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7.3 对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责任单位及责任者,一经查出,除按规定罚款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附件一 伤亡事故登记表
附件二 企业伤亡事故统计表
附件三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生产部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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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伤亡事故登记表
伤亡事故登记表
车间 事故发生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类别 ; 主要原因分析
车间负责人: 制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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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企业伤亡事故统计表
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企业伤亡事故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从业人员人数: 死亡率: 重伤率: 轻伤率: 直接经济损失: 元 单位负责人: 部负责人: 制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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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一 发生事故单位: 二 发生事故地点:
三 发生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四 事故性质: 五 事故类别: 六 事故严重级别: 七 伤亡人员的情况:
八 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处理情况 九 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处理情况: 十 预防事故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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