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车辆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车辆,节约车辆使用成本,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所属公用车辆。
二、 使用管理
1、管理部门: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公司所属车辆的日常管理。
2、管理职责:负责日常公用车辆的使用审批、安排调配、油卡管理、保养维修和补助核算等。
3、申请用车须知:员工办理公司紧急且重要的外出公务,方可申请用车,各部门负责人须严格审批,如办理公司一般性事务公司员工可在行政部领取公交IC卡出行。
4、用车审批:使用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事人员填报《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市区范围内行政部调配审批,离开南昌地区由公司领导审批→实施用车→用车完毕后,公车必须返回公司并向行政部报告→行政部核实公差公里数和用油情况,并登记备案。
5、专职司机职责:专职司机由行政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用车管理程序使用车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违章罚款自行承担40%,不德擅自外借和私自使用车辆,定期保养维护,保证车辆性能良好,整洁卫生,按照公司规定的地点停放。
三、保险保养维修
1、由行政部确定公用车辆的保险和定点维修保养单位,按照择优、可靠、经济的要求选择保险单位,定点维修保养原则上在规定的4S店进行。
2、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车辆保养维修:
保养维修驾驶员填写《车辆保养维修申请单》→行政部查验审批(重大维修须经总经理批准)→凭审批后的《车辆维修申请单》(项目、金额)借款→进行定点保养维修→根据财务审批程序进行财务审核结算。
四、油料管理
1、公用车辆的用油由行政部按照每月实际行驶公里数做好车辆用油的摸底调研工作,实行一车一卡的形式进行车辆用油管理。
2、由财务部根据行政部提供的基数负责油卡充值,由行政部负责油卡使用管理,详细统计每车每卡每月用油情况,分别登记造册,每月与财务部门进行油量和油费核对工作。
3、油卡由指定的驾驶人员随身保养,防止丢失和损坏,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加油,确实需要现金加油的,需报行政部审批,按照财务审批程序进行核报。
4、油卡充值按以下程序进行:
由驾驶人员提出充值申请→行政部查验核实审批→行政部进行统计登记提→交财务部门执行→财务部每月汇总与行政部核对→按财务审批程序申请核报。
五、用油补贴
1、补贴对象: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由公司决定用油补贴对象,基本范围为自带车辆的公司副总和总工、外勤人员、项目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采购员。
2、补贴发放:补贴额度由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做相应决定,由个人每月25号-30号用加油发票或修车发票报行政部备案,按财务核报程序领取当月用油补贴,报销额度不得高于补贴额度。
3、享受补贴的自带车辆人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保证行驶安全,并停放在公司上班的指定地点。公司只发放用油补助,其他一切与车辆有关的责任和产生的费用由本人自行负责。
本规定自20##年4月1日正式实施,由公司行政综合办负责解释。
附表一《车辆保养维修申请单》
附表二《用车申请单》
附表三 《油卡使用登记表》
江西国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2年3月19日
附表一:
用 车 申 请 单
备注:南昌市内用车由行政总监审批,南昌市以外由总经理审批;该表由申请人填写,批准后交驾驶员,出车回公司驾驶员须完善表格内容交行政车辆管理人员备案。
附表二:
油 卡 使 用 登 记 表
备注:本表由所驾驶车辆的司机填写,须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交行政综合办备案。
附表三:
车 辆 保 养 维 修 申 请 单
备注:车辆保养维修前须填写此表,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篇:车辆维修保养与管理制度
车辆维修保养与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确保车辆维修保养的及时、经济、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公务车辆及公司属单位工作用车和工具车。
第三条 车辆维修与保养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与保养。定点厂家从采购的厂家中择优选定两家。
第四条 后勤负责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驾驶员职责
(一)日常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驾驶;
(二)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三)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
(四)车辆需要维修与保养的,提出维修与保养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
(五)负责车辆年检。
第六条 车队长职责
(一)协助后勤对公司车辆实施统一管理;
(二)对需要维修与保养的车辆,从技术上对维修与保养项目把关,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
(三)负责与组织大修车辆的出厂验收(大修指单次维修与保养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与保养)。
第七条 后勤专责职责
(一)组织监察室、车队长每年确定两家维修与保养厂家;
(二)负责车辆使用费用的初审与登记;
(三)会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与保养项目询价,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公司审批。
第三章 维修与保养
第八条 车辆维修与保养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进行。未批准同意的,驾驶员不能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
第九条 车辆维修保养程序
(一)驾驶员提出维修或保养报告,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
(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并签署意见;
(三)后勤专责会同车队长一道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询价,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提出维修保养厂家与维修保养金额的初步建议;
(四)经车辆使用领导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询价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总经理审批。
(五)驾驶员持《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到定点厂家维修或保养;
(六)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更换的零配件交车队长查验并登记保管。属大修的,还需车队长签字。
第十条 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维修保养申请》确定的维修范围的,驾驶员应及时按车辆维修保养程序的规定办理报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后勤,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车辆原则上每5000公里保养一次,每3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 费用报销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费用不予报销:
(一)未申请或申请但未获批准同意,对车辆维修与保养的;
(二)更换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三)超出《车辆维修保养申请》确定的维修范围的;
(四)未在定点厂家维修与保养的;
(五)其它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在车辆维修与保养费用报销时,后勤专责要认真核对经车队长核签的《车辆维修保养申请》与维修清单上的维修与保养项目。核对无误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
第十五条 车辆维修与保养费用原则上每季度报销一次。
第十六条 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责。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条 车辆加油卡管理实行“总卡统管、一车一卡、现场签字”原则。非特殊情况,严禁未通过油卡直接为车辆加油。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相对固定到班子成员,科室工作用车随对应的分管领导,特殊情况用车由后勤调配。因工作需要交换用车的,须在后勤登记备案,原则上由固定到该车辆的专职驾驶员驾驶,其费用与里程登记在用车领导名下。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