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
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标准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标准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梅、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所谓隐匿,是指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转移、隐藏的行为。
所谓销毁,是指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毁掉的行为。
本罪是19xx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是本罪的追究标准。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标准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认定 区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与非罪的明显界限是犯罪情节。只有情节严重的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行为,才以犯罪论定;一般情节轻微或危害不大的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行为应以违法行为论,并通过行政手段加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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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L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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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量刑标准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量刑标准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会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专指公司、企业的财会凭证,其对象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构成本罪的法定要件,只有那些情节严重的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较轻的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行为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内部的会计人员,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不属于本罪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同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存,故意予以隐匿或者销毁。行为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财会凭证一般具有某种目的,如逃避监督检查、清算等。过失不构成本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