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热轧带肋钢筋偏差正确判定的报告
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热轧带肋钢筋产品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关于重量及允许偏差的条款内容如下:
6.6重量及允许偏差
6.6.1钢筋可按理论重量交货,也可按实际重量交货。按理论重量交货时,理论重量为钢筋长度乘以表2中钢筋的每米理论重量。
6.6.2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标准中将三个规格范围内钢筋的偏差分别规定为:±7、±5和±4,而不是±7.0、±5.0和±4.0,这从表述上就规范指定了:钢筋偏差计算修约间隔为“1”或数值修约到“个”位数。(参见《数值修约规则及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2008)。
在实际操作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都是这么按指定规则规范计算修约的,即检验报告出示的偏差修约到个位数。而一些地方检验站或商业检验机构由于认识不到位,将偏差修约到小数点后一位数,甚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就出现25mm钢筋偏差-4.1%而判为不合格的现象,这种不到位的理解认识和错误判定给企业生产控制及建筑施工单位都带来了不必要的干扰。
鉴于此,请贵中心根据产品标准的精神,明确批复肯定:钢筋偏差计算修约间隔为“1”或数值修约到“个”位数。以统一规范质量检验报告的正确出示,避免给生产企业及建筑施工单位的生产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谢谢!
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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