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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蓝天学院科研项目和成果认定与计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和保护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工作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客观公正地评价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工作,规范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成果及奖项的认定和审核工作,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与成果包括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和教材,获得的科研奖励,获批的各类专利,省级以上(含省级)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成果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有项目与成果均必须以江西蓝天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完成单位,且资助经费到达江西蓝天学院财务账户并由江西蓝天学院科研处备案。未通过学院批准或推荐的项目均不予认定。
第四条 项目与成果的认定和计分是我院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聘和奖励的重要依据。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在岗人员。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级别认定与计分
第五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认定
A类:“863”计划项目;“973”计划项目;国家发改委、科技部重大科技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B类:科技部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国家“973”前期项目、国家“948”产业结构调整专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重点项目。
C类:科技部软科学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含资助经费5万元以上的一般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教育部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一般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单项经费文科在10万元以上,理工科在25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第六条 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认定
A类: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教育部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省科技厅重大招标项目或重大专项资助项目;省社会科学规划重大招标项目;省发改委重大专项资助项目。
B类: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厅重点科技项目;省科技厅软科学重点项目;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项目。
C类:科技部和教育部除外的其他各部委项目;省科技厅一般项目和软科学项目;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厅(局)级重大(招标)项目;省教育厅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省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招标)项目;省高校人文社科招标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单项经费文科在5万元以上,理工科在12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第七条 市(厅)级项目的认定
由市(厅)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相对应的项目;省教育厅科技计划一般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一般项目;省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单项经费文科在1万元以上,理工科在3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第八条 院级项目的认定
学院批准立项的自然科学项目;哲学与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含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六项工程项目)。单项经费文科在0.5万元以上,理工科在1.5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第九条 横向项目经费按当年实际到院经费计算,以财务处和科研处核定的结果为准。学院立项经费和各类项目学院配套的经费不得计入。
第十条 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科研项目的计分按项目实施过程分立项分和结题(或鉴定)分。
1、项目批准立项后,可按下表标准给予认定和计分。
2、项目结题或或鉴定通过后,可按下表的标准给予认定和计分
备注:自筹经费项目按同级项目的0.4折算。
第三章 学术论文的级别认定和计分
第十一条 学术论文是指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应为独撰、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且在报纸理论版或学术版上发表字数不少于1000字,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的方可认定。并按以下级别分类:
A类:发表在学术期刊上并被SCI、SSCI、AHCI、EI光盘收录的学术论文;
B类:SCI、SSCI、AHCI、EI收录的期刊学术论文网络版,SCI、EI收录的会议学术论文光盘版,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C类:SCI、SSCI、AHCI、EI检索源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SCI、EI收录的会议学术论文网络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CSCD)来源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库期刊, 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中国教育报》、《文汇报》和《经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
D类: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认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E类:未列入国家核心刊物的大学本科院校学报(含江西蓝天学院学报)上或其它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一般学术论文;
F类:其他各类CN期刊上或其它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发表的论文及其它论文集收录的学术论文。该类论文只对助理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下人员给予认定。
第十二条 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第四章 著作类成果的级别认定与计分
第十三条 著作的分类与认定
1.著作分学术专著、学术编著、学术译著、大型工具书、高校教材(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等,均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著作。
教学参考辅导类著作,竞赛辅导类著作、以书号(ISBN)出版的连续出版物、论文集、非学术文献译著、以及著作修订本中未明确注明修订部分的等不予认定。
2.著作与教材分类
A类:学术专著;
B类:大型工具书、学术编著、学术译著;
C类:教育部规划的高校教材;
D类:一般性的高校教材。
3.以上各类著作除高校教材在出版前须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备案外,其它著作出版前须经学院领导批准或科研处备案。
4.著作与教材认定时应注明作者排名情况以及本人撰写的字数。没有明确编写章节的,除主编外,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 著作与教材的计分标准
分/万字
备注:
1、著作分按本人实际编写字数核算;
2、著作独撰和担任主编(排名第一)的另计10%的主编字数,副主编(排名第二)可计5%的副主编字数。如主编未注明编写章节的,仅计主编字数。
第五章 科研成果奖项级别的认定与计分
第十五条 国家级成果奖
A类:指国家自然科学奖;
B类: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六条 省(部)级成果奖
A类: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
B类: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省(部)科学进步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
C类: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奖、省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省新闻出版局评选的图书奖、教育部优秀教材奖、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定期评选的相关奖项等。
第十七条 市(厅)级成果奖
A类: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南昌科技明星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省教育厅优秀教材奖;
B类:由市(厅)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定期评选的其他奖项,经院学术委员会确认后给予认定和计分。
第十八条 院级奖励
A类:学院组织评选的教学成果奖、科技成果奖;
B类:学院批准组织的教学或科技竞赛活动的奖项以及优秀论文奖。
第十九条 艺术、体育类教师自身参加或直接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演出、比赛等活动获得个人或团体一等奖以上的,视同省(部)级成果奖B类,获得个人或团体二、三等奖的,视同市(厅)级成果奖B类(多名教师指导的只列前3名)。
第二十条 成果奖计分标准
注:1、对不分等级的奖项,在其认定类别中按一等奖认定;
2、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按国家级B类一等奖计分,其一等奖按国家级B类二等奖计分,其二等奖按国家级B类三等奖计分。
3、省(部)级C类一等奖为10分,二等奖为8分,三等奖为5分。
第六章 知识产权类项目的认定与计分
第二十一条 涉及知识产权的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国家级新产品、省级新产品等项目给予认定。非职务知识产权不予认定。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类项目获批后,按下表标准计分。
第七章 艺术类成果的认定与计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 出版的具有正式书号的个人画册、个人音乐集、录音带、光盘,按正式出版的专著类成果B类认定计分。
第二十四条 在刊物上一次发表的一幅或多幅艺术作品或一次发表的一首或多首音乐作品,均等同于在相应刊物上发表的一篇学术论文认定计分。
第二十五条 参加由省级及以上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摄影家协会主办或教育部系统定期连续主办的年度艺术作品展览,凡入选作品按D类学术论文认定计分。入选参加五年一届由文化部举办的全国美展的艺术作品按C类学术论文认定计分。
第二十六条 舞蹈作品、艺术设计作品、绘画作品、文学作品等参照美术作品计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凡纳入本认定范围的研究项目、成果及奖项同时涉及多个级别的,仅以最高级别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和成果如由多人完成的,所得计分由项目负责人、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分配给其他参与成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项目、成果或奖项,需要申请认定和计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科研处提出意见,学术委员会会议予以认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护理科研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的表格要求每位同学都要附在自己的综述后面,单独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