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一审和解案件调查报告

时间:2024.4.20

刑事一审和解案件调查报告

【摘要】:20##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了特别程序一编,其中第二部分规定了公诉案件达成刑事和解的方式、适用案件范围和处理方式等方面。随着公诉案件刑事和解正式被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人们把焦点再次放到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上。与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相比,刑事和解在保护加害方利益、促进社会关系恢复方面,有着自身的优势。适用刑事和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刑事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早在20##年,各地司法机关就相继展开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探讨与尝试,但由于受到法条的限制,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制度的发展。因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无疑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广泛适用提供了契机。在此情况下,本文通过对太原市三个法院的调研,对比新法实施前后在实践中产生的影响,希望重点发现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在法院一审程序的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法条上存在的缺陷,从中得出一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建议。全文共包括四个部分:首先,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实证研究的过程,并通过对调研得来的第一手资料的整理统计分析太原市刑事和解现状。内容除了包括调研的目的及方式方法外,还运用列图表的方式比较了太原市三个基层法院的刑事一审和解案件,且主要从结案率、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类型和适用条件、实际效果三方面重点论述。其次,文章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结论的基础上,探讨影响一审和解结案率的主要因素。案件的特有属性、社会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看法、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和国家政策的导向是形成我国现有和解制度的重要条件。再次,文章第三部分针对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在一审程序中的适用情况,分别从法条缺陷、适用困境和对现有制度的新挑战三方面提出了作者的三点思考。最后,正文的最后一部分为了使刑事和解制度能够在一审中更好地起到应有作用,对目前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包括通过弥补法条缺陷,细化刑事和解的规定;规范刑事和解的启动主体;拓展刑事和解的达成方式,并详细论述了配套制度的完善问题,希望通过作者的建议能对一审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设做出一定贡献。【关键词】:刑事和解一审结案率再犯罪率刑事纠纷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5.2

【目录】:摘要5-7ABSTRACT7-9目录9-13引言13-15(一)研究背景13(二)调研对象与方式13-14(三)调研目标14-15一、太原市基层法院刑事一审和解案件的实证分析15-20(一)太原市基层法院刑事一审和解结案率数据分析15-16(二)太原市基层法院刑事一审和解结案案件类型和适用条件分析16-18(三)太原市基层法院刑事一审和解案件实效分析18-20二、刑事诉讼一审和解案件结案率成因分析20-25(一)案件性质对刑事一审和解案件结案率的影响20-21(二)社会舆论对刑事一审和解案件结案率的影响21-22(三)案件当事人对刑事一审和解案件结案率的影响22-23(四)国家政策对刑事一审和解结案率的影响23-25三、对当前刑事一审和解的反思25-31(一)刑事和解程序的法条缺陷25-271、法条规定的刑事和解案件类型不周全,缺乏实用性与灵活性25-262、刑事和解概念界定不明确,缺乏指导原则26-27(二)刑事和解在一审实践中的适用困境27-291、特别程序缺少“特别之处”272、法院和解工作量大,启动与否仅靠法官自由裁量27-283、法院部门角色定位不准确,刑事和解过程随意28-294、刑事和解形式单一,影响和解达成29(三)刑事和解相关配套保障制度不完整29-311、刑事和解协议达成前对当事人的评估困难29-302、一审刑事和解达成后对加害人监管不力303、刑事和解协议的履行补救机制不健全30-31四、当前刑事一审和解中存在问题的改革建议31-36(一)弥补立法缺陷,细化刑事和解法条规定31-321、规范刑事和解定义,以犯罪客体为标准细化适用条件312、制定刑事和解特别程序的具体运作规则31-32(二)法院应以合理方式推动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与进行32-33(三)积极拓展刑事和解赔偿方式,规范赔偿标准33(四)完善刑事和解的配套措施33-361、强化和解前调查与和解后回访监督33-342、完善刑事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保障补救机制34-36结语36-37参考文献37-40附录40-44致谢44-45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45-46   本论文购买请联系页眉网站。


第二篇: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交通肇事调查报告2


湖南农业大学课程论文

学 院:园艺园林学院 班 级:10级园林二班 姓 名:陈薇 学 号:201041737201 课程论文题目: 关于刑事附带明示案件调查报告 课程名称:暑假社会实践报告

评阅成绩:

评阅意见:

成绩评定教师签名:

日期: 2012 年 08 月 31 日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交通肇事调查报告

学 生:陈薇

(园艺园林学院10级园林二班,学号:201041737201)

课题组成员: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班20106859何梓龙

湖南农业大学园艺园林学院园林二班 201041737201陈薇

长沙科技大学城南学院 邓芳芳

湖南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 刘紫薇

摘 要: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随着车辆的普及,交通肇事事件越来越普遍,交通肇事事件其本身对民众而言,是普通的司空见惯的事情。近来随着一例例重大交通事故恶性事件进入人们的视野,对它的定罪和量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这次我们课题小组走进相关部门,用我们的眼光和角度来发现问题,本文就交通肇事的相关问题进行略微的阐述。

关键词:

交通肇事 肇事逃逸 自首情节 赔偿问题

调查背景:

在长沙县法院实习了三个星期,每天都在整理新旧案子的文书,发现交通肇事的案件不占少数,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国民个人收入的增加,机动车,逐渐普及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也导致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在几场开庭审判中发现交通肇事罪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罪名,因为日常生活中很容易满足该罪构成要件,因此高发性是其他任何一种刑事犯罪所不能比拟的。

交通肇事罪相对来说是比较简单的刑事案件,但是在附带民事部分往往会出现难以解决的纠纷,其原因在于,到底是哪一方的过错才造成其严重后果,这导致了不同的案件也许在刑事上是相同的判决但是在民事上的赔偿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官断案的难度。 调查目的:

各种各样的交通事故在我们身边屡见不鲜,而这也正是危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源头。交通肇事也是司法界一个普遍的问题,经过我们平时的法律学习以及查找相关资料我们对交通肇事罪有了初步的了解。因此我们通过此次对交通肇事案的调查,希望能对于交通肇事罪有一个更系统的全面的认识。同时反映出从法院、公安、市民三个方面对于交通肇事的观点和看法,这样为司法部门的判案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让以后的交通肇事相关案件得到更加公正的判决,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朝更好的方向前进。

调查时间:

20xx年8月10号到20xx年8月15号

调查地点:

长沙县人民法院、长沙县公安局、长沙县交通运输管理所、长沙县居民区

调查对象:

长沙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长沙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长沙县居民

调查方法:

实地调查法﹑问卷调查法﹑访问调查法﹑参考相关文献

调查内容:

交通肇事为何如此频繁的出现,其根本原因在哪里。

交通肇事的刑事处罚的判决是被哪些因素所影响的。

关于肇事逃逸的情节严重,以及肇事者的心理状态。

对于自首情节具体情况的区别对待。

民事赔偿的赔偿相关问题。

正文

一、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情况

就我们从法院所了解到的从20xx年7月10日到20xx年8月10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肇事案有4起,而从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了解到的情况是,每年交通肇事大约有二十起左右,而交通违章行为几乎每天都有发生。而且,近几年的交通肇事案件有增多的趋势。

二、交通肇事罪在刑法上的规定

(一)、我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A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B、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C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D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肇事罪的刑期规定: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三、交通肇事罪的犯罪特点

从公安和法院的采访,我们了解到,交通肇事案件的总数是呈上升趋势的,而且交通肇事所造成的损失比较大,除了许多人员伤亡以外还有公共设施的破坏,车辆的毁损。所有交通肇事的案件中,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频率大也是交通肇事案的一个特点。

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上来看,基本上全部都是男性,而在年龄角度上来看,大部分的肇事者都是在中青年阶段。其中农村涉案比较多,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不高,他们主要分布在初中小学文化程度上。

肇事原因中,超速行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章行为较为突出。而酒后驾驶导致交通肇事占的比例却较小,危险驾驶增多。《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旨在从源头上治理酒后交通事故的发生,酒后交通肇事的下降与此有关。交通肇事中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的死亡、受伤比例较高。肇事者逃逸占有一定比例。货车和客车发生事故频繁。 交通肇事的发生原因,我们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总结以及查找各方面的资料,我们得出一下几个结论。

道路交通是一个动态系统,包括相对运行中的人、车以及环境、气候等诸多方面要素。交通肇事是车辆、道路、环境、气候等方面的因素和行为人主观过失相结合产生的。

(一)人为因素

1、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的文化水平不高,导致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惊慌失措不知如何应对。他们的年龄段分布在中青年这一部分,也就是说从18岁到50岁,这样的年龄分布,表示出肇事者对于自己的车技或者盲目自信或者经验不足,他们对公路行驶疏忽大意,这也是交通肇事发生的重要原因。

2、肇事司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直接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比较常见的违章情况有: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违规超车、违规转弯、逆向行驶、闯信号灯、不按规定让行等。其中,肇事司机无证驾驶的问题比较突出。疲劳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后果比较严重。如王某驾驶客车永安高速公路行驶,由于疲劳驾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重型货车追尾相撞,造成一死三伤、两车毁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3、肇事司机疏忽大意,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相比于前种情况,这种并不太普遍。一般在长时间连续驾驶的情况下或路上车流量较少时,司机容易麻痹大意,注意力分散,从而引发事故。

4、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者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差,不遵守交通规则。不少行人为图方便,随意穿越机动车道,与机动车抢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许多自行车骑车人无视交通法规,缺乏安全常识,骑车猛拐、与机动车抢道、骑车载人、超载物品,导致交通肇事发生。

(二)车辆因素

1、机动车发生机械故障后运行。机械故障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车辆的设计、制造与修理质量缺陷;二是车辆的使用及保养不当造成的故障。前种情况很少见,而因使用及保养不当、或对车辆运行中出现的故障未及时检修而引发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如马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永安高速公路行驶途中,追尾撞上前方客车,并使之刮擦上两辆货车,造成五死两伤、四车毁损的特大交通事故,其中马某驾驶的半挂车机件存在故障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再如尹某驾驶大客车行驶在京港澳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时候,因刹车失灵加上判断失误导致客车侧翻,售票员当场死亡,一乘客抢救无效死亡,多名乘客受伤以及路政设施受损。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交通肇事调查报告2

2、机动车,特别是农用车、家用轿车数量的大幅增加是交通肇事频发的潜在原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工作节奏加快,有更多的城乡居民有能力购买机动车,与此同时国家也出台了许多优惠农民的政策,鼓励购买农用车辆,促使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道路车流量随之加大,不确定因素相应增多,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

3、机动车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上路运行。无牌车辆未经过车辆管理部门的检查,无法有效排除性能和规格上的安全隐患,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大因素。

(三)道路与环境因素

1、路况不达标是引发交通肇事的一个因素。与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相比,普通公路路况较差,路面狭窄,弯道和坡度不规则处较多,破损较多,养护不及

时,来往车辆车道区分不明显,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混行现象突出,运行高峰期缺乏交警指挥,交通指示标志较少,路旁障碍物占道,部分道路没有夜间照明系统,因为长沙县正在建设中,各种路段都在修建。这都是导致交通肇事发生的要因。

2、道路交叉口、拐弯处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由于道路交叉口是多条道路上的车辆、行人的汇聚处,交叉口和拐弯处又是车辆运行状况发生急剧转变的地方,多变的路面障碍和车辆运行状况都可能造成司机反应失误,因而发生交通事故。

3、道路运行高峰期内,交通拥堵不畅,造成驾驶人心理起伏较大,容易发生判断和反应失误,因而引发交通肇事。一天当中,12时—15时,18时—21时是交通运行高峰期,这段时间内发生交通肇事的概率较大。

4、夜间路面能见度较低,司机视距缩小,反应时间减少,也是发生交通肇事的一个因素。

四、交通肇事的量刑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具有“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重伤人数达到四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五万,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4)具有“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种上述《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交通肇事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具有“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2)具有“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情形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4)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六十万

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无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五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5)具有本条第一款第(2)至(5)项情形,又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三)、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四)、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五、交通肇事罪的逃逸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该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的行为。

我们认为交通肇事的逃逸是分为几种情况的,有些人肇事逃逸是因为惧怕被害人殴打报复,有些人肇事逃逸是因为当时情况紧张,处世经验不足而慌忙逃走,也有些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肇事后逃逸,因此,认定是否为肇事后逃逸的关键在于肇事人主观上为什么逃离现场。

以下是我们课题小组关于交通肇事罪逃逸的理解:

1、明知发生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的。

3、发生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发生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当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六、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问题

关于自首情节,我们认为许多犯罪嫌疑人会拿这个量刑因素钻空子,特别是在交通肇事罪中,可能会有许多人在事故时为了逃避事故责任而逃逸,导致延误了伤者的抢救时机,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而这时,肇事者逃逸后,又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这时才跑去自首,所以自首情节在这些人眼中只是为了逃避受到法律严厉的判决而想出的对策。为此我们来到法院,查询了相关的资料。

自首是法定的处刑情节,办案人必须正确的予以认定。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目前也颇有争议。肇事后投案是否构成自首。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主动拨打110、120电话报案,保护现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勘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否认定为自首。有些地区不认为上述情况不是自首,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须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鉴于法律对其具有特定身份的交通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告知义务,因此肇事者在事发后自动投案、保护现场,积极救护被害人,主动报告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是在履行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将其履行强制性法定义务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如果肇事人不履行这个法律义务 ,逃离现场,便为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法定刑升格。 我们认为,我国刑法并没有将分则区别对待,规定有的犯罪可以自首,有的不可以自首。换言之,只有符合自首的构成,一律当认定为自首。自首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从功利主义角度来看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积极供述,尽快破案,不仅可能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率,办案质量,同时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对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供述的认定为自首,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交通肇事后积极主动投案,减少逃逸,体现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

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是否认定为自首。如前文所述,自首制度的设立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积极供述,尽快破案,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率,办案质量。如果符合自首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即使认定自首,量刑的前提是建立在法定刑升格的基础上。

七、公安对交通肇事的处理

1、交警在受案后3日内完成所有当事人证人笔录,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鉴定、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调解。在调节结束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正常程序走完大概要40多个工作日。这是除去复议以后的正常办案时间。

2、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就表示对事故进行了认定。

3、在赔偿问题上,交警在双方书面申请后组织一次事故赔偿调节,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交警没有强制执行权,如果协商不了,就只有到法院进行民事审判。

八、交通肇事犯罪的建议

(一)、预防交通肇事罪的建议

我们通过此次对交通肇事的社会调查发现交通肇事是极易构成的犯罪,而要如何阻止其增多的趋势呢?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普及和深化交通安全意识的教育

交通肇事虽然是一种过失犯罪,但其所导致的人身伤害却高居各种犯罪之首。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不足,不重视交通规则,违反交通管理法规。

2、加强道路、车辆与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检查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司机的违章驾驶,车辆的检测不过关,以及道路路面的合格情况。如果从这几个方面加大力度检测,把好关,我们认为会减少许多交通肇事

3、加大道路交通违章的执法力度

因为交通肇事的基础是交通违章,如果交通违章在减少,那么想必交通肇事的发生频率也会相应的减少。

(二)、交通肇事的判决建议

当面对交通肇事罪的判案量刑时,要分情况讨论的。

1、当肇事司机,主观恶性十分强烈时,无论是从刑事处罚还是民事处罚都要从重处罚。当然这种情况十分少。

2、自首情节和肇事逃逸情节的判断,以及肇事者的认罪态度和悔罪态度是影响其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

3、肇事司机的家境贫困时,我们认为应当在从轻处罚的同时,更加倾向于民事赔偿部分,因为在被害者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与其将肇事者关押起来还不如让他早点去赚钱,以还清民事赔偿,这样才能给死者家属最大的安慰。

4、交通肇事的地点以及肇事者的状态也是影响判案的重要因素,因为这充分的反映了当次交通肇事的发生状态。

5、分析交通肇事的发生原因,是哪一方的过错更大。

6、被害者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这也是影响判案的因素,因为在城市养育出来的子女花费的成本相应的更多。当然,被害者的文化程度也是一个参考因素,因为文化程度越高,所能够创造的社会价值也会高一点。

7、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因为交通肇事案只要在民事赔偿部分处理到位了,想必大部分人都会原谅那个只是一时疏忽而犯下错误的肇事者。

交通肇事罪虽然是刑法上规定的罪,但是我们认为这个罪名的处罚更加偏向于民事部分,因为交通肇事罪大部分都是过失犯罪,因此没有强烈的主观恶性,对于肇事者刑事上的处罚没必要太严重,而处于对被害者家属的考虑,如何安抚好他们才是问题的重点。

当然,任何犯罪的发生都不是我们所想看到的,更何况交通肇事罪,这种几乎包括肇事者与被害者全都是受害者的案件。因此从源头上处理才是关键!

附录1:

刑事附民事案件——交通肇事调查问卷

您好,我们是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和湖南农业大学的暑期调查员,正在进行一项关于“刑事附民事案件——交通肇事”相关的调查。本次调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您对交通肇事的看法,是作为统计分析使用,不会泄露你填写的信息,请放心填写。占用您宝贵的时间为我们写这份问卷,希望并感谢能得到您的支持和配合。

调查员:何梓龙 陈薇 邓芳芳 调查时间:20xx年8月___日 1 您的年龄阶层( )

A.20岁以下 B.21~35 C.36~50 D.51~65 E.66岁以上

2 出行最常使用的交通工具( )

A.步行 B.自行车 C.摩托车(电瓶车) D.公交车 E.计程车 F.私家车3 是否有过交通违法行为( )

A.经常 B.偶尔 C.经常

4 是否亲身经历或者亲人遭遇过交通事故( )

A.是 B.否

5 您觉得交通肇事的责任一般会在哪一方( )

A.肇事司机 B.被害者 C.责任参半 D.看肇事者的主观是否有过失

6 为防止酒驾或疲劳驾驶而引发交通肇事,在必要时候是否会聘请代驾( )

A.会 B.不会 C.饮酒或疲劳时看自己的状态来驾车

7 你作为乘客或行人,最担心驾驶员 ( )(选择两项)

A.酒后驾车 B疲劳驾驶 C.超速行驶 D.违反交通信号 E.疏忽大意

F.无照驾驶 G.超载

8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你的应急反应有哪些?( )

A.报警,找派出所 B.打120 C.寻求陌生人帮忙 D.自己想办法

E.算了,什么都不做 F.视而不见

9 您认为肇事者逃跑的心理是什么样的?( )

A.害怕受到惩罚 B.情绪紧张,不知所措 C.侥幸心理 D.被生活所迫 10您是否接受过来自社区,学校或者其他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或讲座?( )

A.是 B.否

11如果交通肇事方由于家庭条件等因素,经济上无法给予被害方赔偿时怎么办?(

A.谅解他 B.申请由政府救济 C.打欠条 D.看情况

12你认为行人或乘车人员( )最危险

A交通违法穿越车行线 B.交通违法穿越交叉口 C.翻越道路隔离栏杆

D.交通违法跳车 E.其他

13你对交通安全法的认识( )

A.很清楚 B.知道一些 C.完全不知道 D.与我无关

14在交通事故上,您对当地交通执法部门的满意度( )

A.十分满意 B.满意 C.一般 D.不满意 E.非常不满意。

15发生交通肇事了,您会起诉还是私了( )

A.起诉 B.私了

C.看情况而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填写什么具体如何)

16您觉得交通肇事赔偿是不是有必要把城市与农村户口的赔偿区别开来

A.有必要,不同地方生活水平是不同的 B.没必要。为什么要同命不同价? 附录2:

尹某交通肇事案卷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交通肇事调查报告2

附录3: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3】、《刑法修正案(八)》

【4】、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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