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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改委应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青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为快速、高效、准确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制度。
一、 信息报告的内容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经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下步工作意见、领导到场情况、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援助的事项以及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在报告中,应注明报告签发人、具体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二、 信息报告的方式和渠道
市发改委实行全天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85911428,
值班室设在111房间。夜间值班人员在接听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后,要快速进行核实,及时向带班领导和委办公室领导作出汇报,同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三、 信息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一)时限。凡属报告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委带班领导汇报并及时处理。若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要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因情况特殊难以马上报告的,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说明迟报原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必须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处置结束后,应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处置结果。
(二)程序。凡属报告范围的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必须由委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核签发后由委办公室统一报市政府应急办。
四、责任追究
市发改委办公室和委相关处室是信息报告工作的主要部门,办公室主任和相关处室的处长是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信息报送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报送、归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在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时,要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24小时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属于该我委处置的预案,必须将情况及时、客观、真实、准确的报市政府应急办。对接收人员不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或迟报、
漏报、瞒报、错报、谎报重要信息的,将严格追究其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