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积分入户
信用报告查询操作指南
一、申请查询时间
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达到积分入户分值人员公示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七天)内。即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预审、公示之后,下达计划指标之前,信息预审、公示和下达计划指标时间内。
二、申请查询条件
公示名单中达到积分入户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办理流程
四、个人信用报告的内容和标准
温馨提示:请尽快核查本人贷款、信用卡的还款情况及需缴纳的各项收费。
附件:
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2、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
3、《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个人信用查询报告》式样
4、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鹏元征信有限公司
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编号: 信用报告编号:
注:此表一式两联,查询机构和查询申请人分别保存,并作为查询申请人领取信用报告的凭证。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
序号: 信用报告编号:
本人授权与保证:
1. 本人同意鹏元征信有限公司向有关机构征集本人的信用信息。
2. 本人委托鹏元征信有限公司就其征集的本人信用信息为本人出具《个人信用报告》。
3. 本人保证上述填写的资料真实,如日后发生纠纷,由本人负完全责任。
4. 本人同意将本申请表上的个人信息纳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信用报告(入户审核专用)
日 期:20##年**月**日
使用说明:
1. 本报告中个人贷款和信用卡的信用记录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国税纳税、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宽带、自来水、有线电视等的信用记录来源于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2. 本报告仅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部用于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的信用审核。
3. 本报告的著作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未经两征信系统运营主体书面许
可,不得复制、摘录、转载、发表和提供给第三方。
4. 本报告所涉及的金额,均指人民币金额,单位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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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0xx--20xx年深圳市积分入户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多元评价、综合打分。当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入户。
第三条 招调工人入户本市的,适用本办法。但调入市外干部、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除外。
第四条 积分入户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政策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并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经审批同意积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市税务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纳税情况。
第二章 立户登记及权属划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业务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 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企业法人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第八条 国家、省驻深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积分入户业务,但须与其办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调入市外干部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积分入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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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委托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积分入户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过程中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积分入户业务3年,并将其行为记入本市企业征信系统;永久取消其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所有人才引进业务的办理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积分入户手续的;
(二)不具备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积分入户业务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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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员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积分入户手续,并将其行为记入本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永久取消其本人入户的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积分入户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凡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指引,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有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引进另有规定的、本市其他政策对获得特殊奖项、表彰人员或随军家属、投资纳税人员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持有本市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毕业时间不超过4年的毕业生,可视同达到积分入户核准分值,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时间暂定1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深府办?201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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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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