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搬迁申请

时间:2024.3.31

房屋搬迁申请书

我叫 ,是 乡 村 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搬迁住房:

1、我现住的房屋,还是40多年前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墙体已经倾斜,已经影响我们的生命安全。因而搬迁新房非常有必要。 2、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4间,60多平方米,要住5人,还要堆放粮食和厨房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我儿子后年要娶媳妇,女方家要求必须有新房才肯嫁过来。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为了我大儿子能顺利成家,我必须搬迁新房。 3、我的父亲是参加抗美援朝的退伍军人,去年生病,现在瘫痪在床。母亲也瘫痪在家,生活不能自理。为了更好地照顾好两位老人,让他们安享晚年。恳请领导批准我们的搬迁申请。 4、我搬迁的要求是同乡里其他人搬迁条件一样,另外还请领导对我们退伍军人和困难家庭相应的照顾和关心。 特此申请,敬请领导审核批准。 附:l、现住房照片,2、生产小组的证明,3、军人退伍证明

此致敬礼!

申请人:

乡 村 组

年 月 日

村领导签字:

乡领导签字:

生产小组证明

我叫 ,是 乡 村 组农民。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申请搬迁住房,请小组村民证明。

村小组村民签字:

村长签字:


第二篇:平湖市独山港区农村房屋搬迁补偿


平湖市独山港区农村房屋搬迁补偿

为规范独山港区征收土地过程中农村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搬迁户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独山港区经济社会各项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平湖市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平湖市独山港区农村房屋搬迁补偿和安置办法(试行)》。

一、房屋搬迁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搬迁,是指因独山港区经济社会发展各类建设项目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所实施的房屋搬迁,即对被搬迁户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补偿,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搬迁所作的补偿;统一安置,是指主要以公寓房形式统一对被搬迁户房屋所作的安置。房屋搬迁遵循依法搬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三)实施搬迁主体应当对被搬迁房屋给予补偿、安置,被搬迁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腾房,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房屋搬迁工作的实施。

(四)平湖市独山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独山港区规划控制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搬迁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实施搬迁主体和被搬迁户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奖励金额、安置房地点、面积、结算办法、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搬迁管理和安置认可办法

(一)被搬迁房屋用途、面积以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有效依据为准。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由独山港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同村级组织实地调查核实确定。

(二)房屋搬迁安置人员的确定按照《平湖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8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三)房屋搬迁安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搬迁评估作价,按《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规划控制区外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08〕2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房屋搬迁评估补偿,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房屋评估和安置情况采用村务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四)征地搬迁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市级相关部门、独山港区和有关村级组织及接受委托的搬迁、评估、审计等单位成立项目审核组,对被搬迁户家庭居住状况、搬迁面积、安置人口、安置面积、搬迁补偿评估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三、搬迁补偿与安置政策

房屋搬迁的补偿安置依据是被搬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状况和被搬迁户的家庭在册常住户口人数。涉及搬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采用公寓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或联排住房安置的方式进行,被搬迁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一)公寓房安置政策

安置小区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小区内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绿化、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按规范统一建设。公寓房安置地点为独山港城中心社区及三港新城(独山港区块),有住房的被搬迁户在三港新城(独山港区块)最多可选择1套安置公寓房。多层公寓房单套建筑面积分为60㎡、80㎡、100㎡、120㎡四种房型,具体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核定的测绘面积为准。

1.公寓房安置面积。根据原有住房合法有效占地面积并综合在册常住户口人数、原有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确定。每户安置面积由安置标准面积和可优惠面积组成。

(1)安置标准面积:按被搬迁户原有住房合法有效占地面积加80㎡确定。

(2)安置优惠面积:根据在册常住户口人数、原有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确定。在册常住户口安置面积:1人户50㎡,2人以上(含2人)40㎡/人,独生子女户(已婚子女除外)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指标。户口安置优惠面积按户口安置面积减去安置标准面积计算(户口安置面积超过了安置标准面积);原有住房合法建筑安置优惠面积按原有住房合法建筑面积减去安置标准面积、户口安置优惠面积计算(原有住房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了安置标准面积、户口安置优惠面积之和)。

2.每户安置房套数和安置面积规定

(1)安置房套数每户最多选择3套,1人户只能选择1套。

(2)户口安置面积在200㎡以下的户安置面积最多不得超过240㎡。

(3)户口安置面积在200㎡(含200㎡)以上的户安置面积最多不得超过300㎡。

3.独山港城安置公寓房20xx年价格标准

(1)多层公寓房市场优惠价格:2280元/㎡。

(2)五层公寓房层次差价系数:一层96%,二层106%,三层112%,四层106%,五层80%。

(3)多层公寓房配套底层车库按优惠价400元/㎡计算。

4.安置房价格结算

被搬迁户安置房房款总额与被搬迁房屋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独山港城安置房价格按以下规定结算:

(1)安置标准面积按580元/㎡结合层次差价结算。

(2)户口安置优惠面积按780元/㎡结合层次差价结算;原有住房合法建筑安置优惠面积按980元/㎡结合层次差价结算。

(3)因受安置公寓房房型限制,可安置面积之外每户最多可再按市场优惠价(2280元/㎡结合层次差价结算)购买20㎡面积。原有住房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之外的部分,仍按安置优惠价格980元/㎡结合层次差价结算。

(4)安置面积不足安置标准面积的部分,给予1200元/㎡的经济补偿;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标准面积、不足户口安置面积的部分,给予800元/㎡的经济补偿;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标准面积或户口安置面积、且不足被搬迁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400元/㎡的经济补偿。

(5)安置三港新城(独山港区块)的,必须有相应的安置标准面积。多层公寓房安置价格按980元/㎡结合层次差价结算。

5.安置公寓房优惠措施

公寓房物业管理费政府给予3年贴补,第一年由政府全额贴补,第二、三年由政府各贴补50%。

(二)货币补偿安置政策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除给予房屋搬迁评估价补偿和搬迁补助奖励外,再给予下列经济补偿:

1.在安置标准面积以内的被搬迁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200元/㎡的经济补偿。

2.被搬迁住房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标准面积的部分,给予400元/㎡的经济补偿。

(三)联排住房安置政策

被搬迁户要求安置联排住房的,经申请同意可在独山港区周圩新社区建造联排住房,享受农村房屋评估补偿和搬迁补助奖励,不再享受公寓房或货币安置政策。

(四)特殊户安置政策

1.有户籍无住房户。具有在册常住户口、且单独立户,但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的,按《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村民建房补充规定的通知》(平政发〔2008〕13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在独山港城中心社区给予安置公寓房1套,公寓房以成本价结合层次差价结算。

2.有住房无户籍户。曾经单独立户、现在当地无在册常住户口的,该户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原家庭人员要求安置的,经申请可在独山港城中心社区或三港新城(独山港区块)安置公寓房1套,其余部分按货币安置政策结算。3.夫妻离婚户。夫妻离婚后,按离婚协议、调解、法院判决书中有关财产状况作为确定一方有无住房的主要依据;离婚满三年未再婚的无房户,经申请同意可在独山港城中心社区安置公寓房1套,安置价格参照“有户籍无住房户”标准。

四、评估作价办法

(一)房屋搬迁补偿标准:搬迁的房屋分六类:砖混一等、砖混二等、砖混平、砖木平一等、砖木平二等、简易房。房屋搬迁重置价格标准为:砖混一等550元/㎡、砖混二等500元/㎡、砖混平450元/㎡、砖木平

一等400元/㎡、砖木平二等350元/㎡、简易房200元/㎡。房屋成新率按搬迁年份至建成年份(按批准建房次年计算)每年递减1%,但成新率最低不小于70%。

(二)有线电视、电话按“拆一还一”原则进行补偿。

(三)被搬迁户房屋经补偿后,其残值归实施搬迁主体所有,被搬迁户在移交房屋时,应保持原房屋完整性。如发现擅自拆卸,则由实施搬迁主体扣除被搬迁户相应的补偿。

五、房屋搬迁补助和奖励办法

(一)搬家补助费:每户按两次结算。1—3人户(含3人)每户每次600元,3人以上户每户每次800元。

(二)临时安置过渡费:被搬迁户原则上自行过渡,过渡费以每户每月400元为基数 ,再加每人每月100元计算。过渡期限从被搬迁户腾空房屋起计算至安置房交付使用后4个月。过渡期限超过1年的,临时安置的人口过渡费按每人每月20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联排住房安置方式的,每户过渡期限为4个月。

(三)搬迁奖励

1.提前签约奖励。被搬迁户在搬迁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与实施搬迁主体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给予被搬迁合法有效建筑面积30元/㎡的奖励。

2.提前腾房奖励。被搬迁户在搬迁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腾房交房的,给予被搬迁合法有效建筑面积60元/㎡的奖励。

3.对于未进行突击装修的被搬迁户,按其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给予35元/㎡的奖励。

4.公寓房安置奖。对选择公寓房安置方式的,同时享受提前签约奖和提前腾房奖并保持原房屋完整性的户,根据安置标准面积再给予80元/㎡的奖励。

六、本办法适用于平湖市独山港区规划控制区独山港镇行政区划内农村房屋搬迁补偿和安置。

七、本办法由平湖市独山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独山港区预撤建制政策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05〕56号)同时废止。原黄姑镇、全塘镇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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