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手续办理流程图
注:1、离职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领取交于员工填写,审批过程中,由各个部门文员/主任转交,员工不需要自己转交办理。
2、允许离职的人员需在办理完物品归还/交接事宜后,根据仓管接收人员的签字,财务部方可为其核算薪资。
3、试用期员工离职,需提前三天告知其部门负责人,经总经理签字,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以未发薪资作为公司的补偿;
4、正式员工离职,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总经理签字,各项手续办理完毕方可离职,否则,以未发薪资做为公司的补偿。离职人员离职后,工资按公司规定的正常发薪日结算!
第二篇:再生育一孩申请审批流程图
厦门市翔安区申请再生育审批流程图
项目类别: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 项目编号:60RKSP01 监督投诉电话:7889655 承办单位:翔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附:一、申请再生育条件;二、申请再生育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再生育条件:
根据《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3、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4、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5、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6、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2、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3、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
赡养女方父母;
4、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5、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2、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3、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4、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
2、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期为四年以上,并且女方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的限制:
1、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
2、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
3、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四)女方在三十周岁以上。
所指的残疾儿的确认,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不孕症和丧失生育能力的确认,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保健机构的医学证明。
二、申请再生育时应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签字盖印《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三份,育妇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2、夫妻户口页、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原件看完后退还申请人)及复印件各一份;
3、第一孩户口页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看完后退还申请人)、生育服务手册原件;
4、如果第一孩属政策外生育的,应持有社会抚养费征收#5@p原件(原件看完后已退还申请人)及复印件各
一份;
5、计生技术部门提供的目前未怀孕的证明;
6、再婚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属离婚的应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原件(原件看完后已退还申请人)及复印件,丧偶的应持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原件;
7、双方户口所在镇(街、场)计生办出具的婚育证明;
8、合法收养、病残儿、男到女家落户等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按闽人口发[2004]31号文件规定附相关证明材料;
9、能提供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的有效证明材料;
10、提供夫妻双方均不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合同工)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
11、原是国有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合同工的
已退职的持有退职一年以来证明材料及人事劳动部门退工证明材料;
12、孩子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书或户口注销证明;
13、查环查孕不到位的,应提供在此期间没政策外
生育的可靠证明材料,及处罚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