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区信用联社微贷部可行性报告
一、总论
(一)微贷部基本情况
东坡区信用联社微贷部于20xx年6月16日成立,设立在眉山市东坡三苏大道东段65号。负责人张莉,总人数8人,其中女性4人,男性4人;本科文化8人;平均年龄28岁;党员人数4人。
(二)部门成立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社会意义
近几年来,我国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并倡导金融体制创新,政府要逐步建立“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清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逐渐撤离风险相对较高的农村金融市场,转向大城市、大项目、大企业。微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必须进行适当的金融创新,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大力支持并培育个体工商户、小企业主以及其他从事合法经营的自然人,微带业务在保持信用社的可持续性发展和扩大经营的覆盖面等 1
方面都具有充分的激励和动力,以适应市场新的经济特征。
探索发展专门从事微小贷款的金融机构和微小贷款管理技术是金融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实际上在动员和吸收存款方面的效率已经很高,而主要问题在于贷款管理方面。发展微小贷款业务,是探索多渠道满足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贷款需求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开辟满足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资金需求的新渠道。微贷部发展起来以后,建立与正规金融体系融资的渠道,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就能发挥完整的金融中介职能,进一步完善市场金融服务,实现金融和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我国金融改革的历史经验证明,如果没有很好的激励和竞争,大型金融机构并没有足够的动力进入微小贷款领域。探索和发展微小贷款公司,能够为信用社拓宽市场经营范围,充分发挥信用社的各项优势。微贷部可利用其信用社的各方面优势,开发适合微小贷款业务的特殊信贷管理技术,以保证为那些因为无力提供担保或抵押品而被排斥在常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客户提供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这些新型服务必然有利于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推动信用社健康发展。
发展微小贷款业务还可以合理、有效地利用信用社资金,引导和促进市场融资规范发展,引导信用社资金按照先进贷款管理方式规范运作,在保护储户利益的同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在以上的背景下,东坡区微小贷款中心由省联社统一部署,东坡区联社组织落实,为实现进一步推进东坡区联社由传统金融 2
向现代金融转型,进一步加快业务品种、流程和制度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结合东坡区联社实际情况,设立的新型信贷业务部门。
二、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
(一)市场调查
东坡区位于成都平原西南部,是眉山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宋代大文豪苏东坡的故乡;自古“山川灵秀,物产丰富,甲于西蜀”,是全国和四川省的粮食、油料、肉类、水果等商品的生产基地,中国脐橙之乡、中国优质稻米之乡、国家商品粮基地县(区)、中国泡菜之乡、全国兔业百强县(区)、全国生猪调出大县(区)、全国调味品原辅料种植基地县(区);资源丰富,钙芒硝储量达100亿吨,石膏储量达3亿吨,有页岩矿等多种地下矿产。
截止20xx年3月,全辖有农户195222户,农业龙头化企业161(其中省2户。市14户)户,农民专合组织320个。
全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25409(含另外两局)户,登记注册的企业户数4293(含另外两局)户,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63户,规模以上工业净利润额20亿元。全区内有重点商圈2个、专业大市场11个、专业街道多个。
通过上门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得出以下结论:
1、融资困难,资金紧张局面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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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小企业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情况。据统计,东坡区有个体工商户2.5万户其中有80%的微小企业将银行贷款作为“获取外部资金的主要途径”的第一选择。但由于有70%的微小企业没参加过企业的资信评估,加上担保困难,商业银行一般不愿贷款或贷款不足;同时,不少微小企业又难以进入间接融资市场,因此,不少微小企业虽有科研成果,看准了市场,但却苦于资金匮乏,无法组织生产,从而使企业缺乏发展后劲。
据统计,微小企业难以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因素方面:“难于担保”、“贷款政策”、“效率太低”三项居前三位。因此,微贷部的出现,能够在资金上重点扶持一些高科技、都市型、服务型的微小企业,给微小企业发展注入活力。并能缓解金融机构的贷款难的问题。
2、微贷部产品优势大,市场竞争力强
微贷部针对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开发了各种极具竞争力的贷款产品:商户信用/保证贷款、房产抵押贷款、公职人员贷款三大类。
每类产品针对借款人条件、金额、期限、利率、担保等方面做了具体的市场划分,做到了细分市场,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做到了“量体裁衣”。同时,建立大客户联系簿,时刻关心和维护优质客户,做到和客户之间心贴心,手牵手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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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调查竞争对手:邮政储蓄银行、乐山商业银行、成都银行、工商银行后,得知微贷部产品定价正确,市场空间和前景巨大。
(二)市场预测
1.市场供给分析:
目前本市有很多银行也在从事微小贷款业务,比如:邮政储蓄银行、乐山商业银行、成都银行、工商银行等。但贷款手续繁琐,审批时间较长,通过率较低。
造成银行贷款规模萎缩的原因主要有:1、受国家政策影响。
2、上级银行要求压缩规模。3、贷款门槛提高。4、贷款条件提高。银行只办理抵押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贷款停办。还有行业限制,如房地产企业贷款停办。5、审批权上收。没有一家支行有权放款,全部由市分行审批,通过率低。一项调查显示,约有60%以上的民营微小企业因规模偏小、抵押物缺失而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民间融资风险大,且容易产生纠纷。
微小贷款贷款公司是国家进一步完善金融布局的举措,主要是服务于三农、微小企业。微小贷款公司的设立,合理的将一些民间资金集中了起来,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三农、微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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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需求分析:
目前,东坡区辖内共有工、农、中、建、农发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成都银行、乐山商业银行共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城乡网点 110个;20xx年末总资产达332.5亿元,各项存款余额255.66亿元,比年初增加44.97亿元,同比增长21.4%;各项贷款余额144.58亿元,比年初增加22.18亿元,同比增长18.9%。
调研数据显示,全区贷款市场份额,东坡联社最大,近三年来占比均在25%左右;其次是农发行政策性贷款,占比17%左右;工行、农行、建行相当,占比约13左右;中行与乐山商业银行相当,占比约6%;成都银行和邮储银行,占比均在5%以下。
其中:涉农贷款市场,东坡联社与农发行居明显的主体地位。公司类贷款市场,农发行居首,且只发放公司类政策性贷款;其次是东坡联社,占比均在20%及以上;工行、建行、农行相当,占比10%左右;乐山商业银行和成都银行相当,占比5%左右;中行和邮储银行占比在5%以下。个人类贷款市场,东坡联社居首要地位;农行紧随其后;工行、建行、中行相当,居第三;乐山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和邮储银行相当,居最后。
三、项目实施方案
(一)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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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微贷部
(二)产品种类与特点
1.产品特点:无需抵押、方便快捷、量身定制、轻松还款、信用增值
2.产品期限和金额:
(1).公职人员信用贷款
期限:3-36个月
金额:5000元-20万元
(2).商户信用/保证贷款
期限:3-36个月
金额:5000元-50万元
(3).房产抵押贷款。
期限:3-120个月
金额:5000元-200万元
3.还款方式: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带宽限期等额本息、带宽限期等额本金或按月结息(宽限期不超过3个月)、一次性还本(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三)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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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三苏大道东段65号
(四)组织机构设臵
1.部门主管1人
2.部门副主管1人
3.综合员1人
4.客户经理5人
(五)经营宗旨与理念
执行联社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扶持微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为实现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六)贷款服务对象
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主以及其他从事合法经营的自然人,包括经营和资产规模较小的零售商户、批发商户、服务商户和生产加工类商户以及提供劳务和专业服务的个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学校、公立医院、银行、保 8
险、电信、电力及烟草、大中型企业等单位的正式职工。
(七)市场营销
一. 营销的目的
直接目的:增加贷款业务量,提升东坡区信用社企业形象打造精品品牌。
间接目的:
(1)潜在客户的金融教育(金融知识及信用文化)
(2)了解潜在客户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反馈
(3)知道我机构能够为目标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4)潜在客户在具有贷款需求时能够第一个想到我机构
二. 营销途径
1.机构层面
(1)电视电台等宣传
(2)报刊故事
(3)车体广告
(4)户外广告牌
(5)营业网点的宣传
(6)活动赞助
(7)其他
优点:机构品牌与形象的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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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信息量有限、限制较多、难以涉及具体问题、没有互动
2.信贷员层面
(1)上门宣传
(2)主动接待
(3)上下游延伸
(4)客户关系网
(5)集体宣传
优点:信息量大、深入细节、与客户的互动
不足:点对点的信息传达,覆盖面积有限
(八)贷款期限
3个月到10年。
(九)贷款利率
按照东坡区信用社相关规定执行
(十)贷款额度
最低5000元,最高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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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微带业务流程
微贷业务流程包括市场营销或客户申请、业务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和审批、贷款发放、贷款管理、贷款收回等环节。
五、风险分析与防控措施
(一)经营风险分析
微小贷款业务存在因个人借款人拖欠甚至违约带来的信贷风险。拖欠和违约会给联社现金管理和资金安全带来风险。如果违约普遍发生,就会给联社造成重大损失。
(二)风险防控措施
针对以上经营风险,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防控:
1.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
2.制定严格的贷款操作流程。办理微小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程序:客户申请→受理→调查或评估→审查→审议→审批→报备→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3.坚决落实实地调查,注重第一还款来源,为每户客户建立 11
真实科学的个人财务报表。财务性分析和非财务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分析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并利用第三方证明、实地调查、权益检验等各种方式确定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降低每笔贷款的风险程度。
4.明确贷款用途,落实放款条件,做到贷款申请用途和实际用途一致,降低贷款风险。
5.加强贷后检查,根据贷款的情况采取常规检查和特殊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时跟踪调查贷款的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的最新信息,对风险做到早防控、早发现、早治理。改正传统贷款重放不重管的情况。
6.落实贷款五级分类;具体的分类标准为:
按照以上分类标准做出的分类结果,未能真实反映贷款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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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状况的,可向下调整,但不得向上调整。
然后根据贷款风险提取风险准备金,微小贷款的风险拨备按照以下标准按季差额提取:
(一) 商户信用/保证贷款、公职人员贷款
(二) 房产抵押贷款
7.加强人员培训;培养业务上过硬,思想上过关,培养忠诚能干的职工。坚决杜绝人情贷款、关系贷款、指令性贷款。
8.联社特派风险管理人员数名,参与特殊和大额贷款的审批审查,强化风险控制人员的风险防范职能。
9.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审计、核算。
六、薪酬管理
微贷业务人员薪酬管理,是为了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微贷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微贷业务特点和东坡区农村信用社实际,让客户经理基本薪酬与岗位和微 13
贷员等级挂钩、绩效薪酬与业绩贡献挂钩。
具体薪酬管理办法请查阅《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微贷业务人员薪酬激励暂行办法》。
七、发展前景
截止20xx年7月27日,贷款笔数26笔,贷款余额1483.5万元,共收回利息75701.2元;涉农贷款2笔,金额89万元;无不良贷款,业务发展趋势良好社会反响强烈。
微贷部致力成为东坡区专业化运作和赢利可持续的贷款部门,根据业务扩展需要合理的设立分支机构,增加网点,在“服务小微”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微贷部贯彻“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流程银行建设指导原则,清晰认识自身市场及客户,澄清发展战略,明确发展思路,提升差异化、特色化服务功能,全面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实现现代流程银行建设和战略转型目标,促进各项贷款业务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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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小贷公司可行性报告
镇江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42号)和《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42号)和《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等股东出资,在本市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苏政办发〔2007〕142号或银监发〔2008〕23号文件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骨干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 设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并在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申请增加资本金。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九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政府金融办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十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人民币;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操作程序。
(一)试点辖市(区)向镇江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试点申请,并报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镇江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成员会议,对提出申请的辖市(区)设立小额贷款组织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其开展试点。
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与镇江市人民政府签订风险责任书,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测,负责处置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三)试点辖市(区)在当地报刊上刊登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发起人招标公告,进行发起人报名。
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投标小组发起人报名表,如投标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其他资格证书复印件,工作简历等;如投标人是企业法人的,除需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近两年的财务报表等。
2.报名的有关费用。
(四)各辖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招标会议,对拟组建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发起人。
招标会议前,各辖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1.按照法定要求确定招标工作程序,明确评标纪律,制定具体的评标办法。
2.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各辖市(区)试点领导小组从其成员、有关专家组成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专业评标人员库”中抽签产生评标7—11名成员组成评标小组。
(五)中标的发起人向所在辖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筹建请示,辖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向镇江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批。
(六)待省政府金融办、镇江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逐级批复同意筹建后,辖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发起人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42号)或《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及批复要求开展筹建工作。
发起人申报的筹建请示必须同时递交以下资料:
1.发起人投标报名资料。
2.发起人投标文件资料。
3.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七)筹建结束后,由各辖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发起人按有关要求申报开业请示,经省政府金融办、镇江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逐级批复同意后开业。
申报开业请示时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5.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6.与金融机构委托结算协议书。
7.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拟任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农村小额贷款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三)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各辖市(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同意任职的,报镇江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十七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或发起人制定和修改,报所在辖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核准。
第十九条 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业务。
第二十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二)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一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小型企业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二)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的经营活动: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跨县域经营业务;
(四)经营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
第二十五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六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进行支付清算、征信管理等。
(一)具备条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当地农村银行开立账户,委托办理现金收付和转帐业务,并在业务发生后做好相应的账户处理;
(三)具备条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十八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投资人或发起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所在辖市(区)、镇江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市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派出机构以及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应跟踪监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三十一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市(区)和镇江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报表和资料,抄送银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并对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和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等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
(二)按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统计信息资料,其中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
(三)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查询有关客户资信状况;
(四)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六)镇江市和辖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辖市人民银行负责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第三十三条 镇江银监分局办事处和中国人民银行辖市支行,要密切配合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三十四条 镇江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为全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
(二)督促各辖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发起人招投标工作;
(三)审核、上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请示和增资扩股的申请等;
(四)定期组织对全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五)督促、指导各辖市(区)政府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并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
(六)审核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七)负责对全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非现场和现场监管),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金融办要依据法律、法规,参照银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及方法,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可要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临时特殊审计。
第三十六条 市金融办和辖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视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贷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二)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含15%)的,适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采取责令其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三)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
第三十七条 市金融办、辖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资人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根据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追加补充资本,确保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第三十八条 各辖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统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镇江市及以上主管部门报告;每年度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镇江市及以上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如违反《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42号)和《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规定,市财政、工商、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
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条 未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擅自设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或营业部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进行处理。对擅自越权审批的机关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擅自设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除公开曝光外,同时终生禁止开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十一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市金融办会同银监分局和人民银行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二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股权;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住所;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三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示登记管
理条例》进行清算和注销。
第四十四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四十五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破产而终止的,应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中兼任职务或作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第四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四十八条 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监管时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