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补税款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一、对查补以前年度的数额,按要求需直接补税入库的,在“税款计算”部分“期初
未缴税额栏”(25栏)直接作增加反映;查减数额按要求直接退税或冲减欠税后
退税的,在“税款计算”部分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直接作减少反映。并根据税款
缴纳或退税情况调整“税款缴纳”部分的相关栏目,申报表其他栏目不作处理。 25栏等于上个月期末应纳税额+查补以前年度的数额
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数都要填写(与附表一相
对应)
第9栏“销项税额”包括了这个查补的销项税额,因为在17栏又加上去(多抵
扣了),这样一加一减,等于抵消了。
本期交纳以前年度的数额,填在31栏“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同时,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填上。
这样一来,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38=16-37=0
二、对查补(或查减)本年度的数额,除调整申报表“销项”、“进项”部分的本年
累计数、“税款计算”部分的“销项税额”栏(11栏)、“进项税额”栏(12栏)的本
年累计数外,其他栏目还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 按要求需直接补税入库(退税或冲减欠税后退税)的,将查补进、销项税额
合计数在“应纳税额”栏(19栏)和“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栏(24栏)的本年累
计数、“期初未缴税额”栏(25栏)相应作增加(或减少)反映。并将查增或
查减的进项税额合计数相应在“实际抵扣税额”(18栏)本年累计数作增加或
减少反映
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数都要填写(与附表一相
对应)
第11栏“销项税额”包括了这个查补的销项税额,因为在17栏又加上去(多
抵扣了),这样一加一减,等于抵消了。
至于进项税额的变化要和附表二对应。(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和 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11栏“销项税额”中本月数就是本月数,本年累计数=本年1月1日初至本月止
+查补的金额
12栏“进项税额”中本月数就是本月数,本年累计数=本年1月1日初至本月止
-查补的金额
18栏“实际抵扣栏”中本月数就是本月数,本年累计数=本年1月1日初至本月
止-查补的金额
19栏“应纳税额”中本月数就是本月数,本年累计数=本年1月1日初至本月止
+查补的金额(销项+进项)
25栏等于上个月期末应纳税额+查补的数额
本期交纳查补的数额,填在31栏“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同时,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填上。
这样一来,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38=16-37=0
2、按要求需调整留抵税额后再入库(退税或冲减欠税后退税)的,还应区分以
下三种情况:
(1)查补的数额大于企业留抵税额
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13栏)填0,查补数额与企业留抵税额的差额在“期初
未缴税额”栏(25栏)作增加反映;“实际抵扣税额”栏(18栏)的本年累计数应按本月数加上期累计数,再加上企业留抵税额(即查补税额冲抵的留抵税额)减查补税额中多报(或少报,用负数表示)的进项税额填列。
19栏“应纳税额”也要重新调整。
第4栏、9栏、37栏,16栏,9栏同上面的。
(2)查补的数额小于企业留抵税额的,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13栏)按企业留抵税额和查补数额的差额填写;“实际抵扣税额”栏(18栏)的本年累计数按本月数加上期累计数,再加上查补少报(或多报,用负数表示)的销项税额填列(或加上企业留抵税额减查补税额中多报(或少报,用负数表示)的进项税额填 “税款缴纳”部分的其他栏目按表中关系式填列
第4栏、9栏、37栏,16栏,9栏同上面的。
其它要分析填列的本年累计数,同上面的。
。(3)查减的数额按检查部门的要求需调整企业留抵税额的,应在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栏(13栏)作增加反映,并视其对调减数额的处理情况比照上述方法处理。
第二篇:增值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急 件
国税函?2008?1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印发,以下简称《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调整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见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见附件2, — 1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见附件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见附件4,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废止。
2.删除《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中“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5@p”。
3.《申报办法》第六条调整为“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表头说明调整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及其填表说明
1.第1、8、1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5@p数据;
2.第2、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 不再填写。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及其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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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3、22-26、3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5@p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5@p数据。
2.第5、28栏项目名称调整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辅导期纳税人第5栏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第6、29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农产品收购#5@p或者销售#5@p”。
4.第8、31栏项目名称调整为“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辅导期纳税人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5. 第11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其“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6.自20xx年5月1日起,第7栏“废旧物资#5@p”不再填写。
— 3 —
7.第9栏“6%征收率”及第10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
8.第15栏项目名称调整为“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填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21栏增加为“红字专用#5@p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10.自20xx年5月1日起,第30栏“废旧物资#5@p”不再填写。
11.第32栏“6%征收率”及第33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
1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所称的“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均包括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3.填表说明第四条第3款“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5@p和机动车销售统一#5@p情况;辅导期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5@p、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5@p和机动车销售统一#5@p的份数、金额、税额。该项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14.填表说明第六条第1款“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 — 4 —
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5@p和机动车销售统一#5@p;辅导期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5@p和机动车销售统一#5@p月初余额数。该项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15.填表说明第六条第2款 “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5@p和机动车销售统一#5@p,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5@p和机动车销售统一#5@p数据。
16.填表说明第六条第3款 “期末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5@p和机动车销售统一#5@p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5@p和机动车销售统一#5@p月末余额数。
17.填表说明第六条第4款调整为“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5@p和机动车销售统一#5@p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5@p和机动车销售统一#5@p。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5@p等。 — 5 —
18.填表说明第七条中“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的填写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5@p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所附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本月数”调整为“本期数”。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表说明中涉及“本月数”的均改为“本期数”。
(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4、5栏不再填写,其对应的填表说明一并取消。
调整后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见附件5。
三、纳税人在20xx年1月征期仍使用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自20xx年2月1日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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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008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年12月31日封发
— 7 —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