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_48824

时间:2024.4.20

江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各类项目,包括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重点招标课题、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简称“重点类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青年项目、委托项目、专项任务项目等(简称“一般类项目”)。

第三条 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由省教育厅统筹安排,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组织实施。

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重点招标课题成果鉴定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由所在高校科研(社科)管理部门承办;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或委托依托高校科研(社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由项目发标基地承办。

2.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青年项目成果鉴定工作,由各高校科研(社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教育厅根据情况参与鉴定或对鉴定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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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项目、专项任务项目鉴定工作,由委托单位或省教育厅根据《项目委托书》或《项目申请评审书》的具体要求组织鉴定。

第四条 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项目最终成果以及《成果摘要报告》的质量和学术水平。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项目验收的质量关。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后,项目主持人须及时向依托学校科研(社科)研究管理部门提出鉴定或结项申请。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向招标基地提出鉴定或结项申请。提出鉴定结项申请的条件:

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如未明确具体任务指标,按以下要求执行:

成果形式为论文者:

(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在SSCI、A&HCI等国际来源期刊或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类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2)重点招标课题: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在SSCI、A&HCI等国际来源期刊或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类刊物发表论 - 2 -

文不少于2篇,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规格刊物发表不少于1篇。

(3)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在SSCI、A&HCI等国际来源期刊或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类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规格刊物发表不少于2篇。

(4)一般类项目: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在中文核心以上刊物发表不少于1篇(青年项目、无经费资助项目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中文核心以上刊物发表1篇)。

成果形式为著作者:

重点类项目最终成果已经完成(未正式出版);一般类项目成果已经完成且正式出版。

成果形式为研究咨询报告者:

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

2.最终成果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经省教育厅批准变更形式相符,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完成并提供3000-5000字左右的《成果摘要报告》。

4.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需在显著位置标注项目来源(含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如“江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资助”或“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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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提出鉴定申请需要报送下列材料(符合免予鉴定条件者直接报送结项,报送材料按本办法第十七条):

1.《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5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 项目成果5套(含原件1套,重点类项目的著作类成果报送装订好的未出版的打印稿3套);

3.《项目申请评审书》或《计划任务书》5份(复印件)。

4. 研究计划有变更,应在《终结报告书》中说明。项目组成员变更必须在结项前6个月以上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核准的《变更申请表》附于其后装订。

第七条 免予鉴定范围

1.重点类项目、委托项目及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项目一般不得申请免予鉴定,但以下情况除外: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议经省部级(含)以上党政领导肯定批示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采纳、推广、取得明显成效。

2.一般类项目完成《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名称和项目名称相符(著作类成果已正式出版),且唯一标注项目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

(1)论文类成果发表2篇以上,其中在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类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刊物发表2篇以上。

(2)青年项目及无经费资助项目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 - 4 -

在中文核心以上刊物发表1 篇以上。

(3)《成果摘要报告》获得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批示,或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市(厅)级单位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除提供采纳证明外,还需提供能反映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的文件资料)。

(4)成果以《专家建议》《成果要报》等形式被教育部或其他省部级以上机关部门转发刊用。

(5)成果获得教育部、省(社联)及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

(6)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符合免予鉴定条件者,在项目《终结报告书》中注明免予鉴定的理由,并附项目成果和有关证明材料,经依托学校初审后报省教育厅办理结项手续。申请免予鉴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者,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鉴定结项。

第八条 项目依托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汇总鉴定和结项材料,集中报送省教育厅。

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的主要内容:

1.对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及《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任务书》)核查和鉴定成果,审核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

2.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5 -

3.对提出免于鉴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审核是否符合免予鉴定条件;

4.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规等。

第三章 鉴定专家

第九条 鉴定专家组由鉴定组织部门从“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库”遴选3至7人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品格和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

2.具有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和较高学术水平;

3.不是被鉴定项目项目组成员;

4.项目依托学校鉴定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

根据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可聘请相关工作部门和实际应用部门的专家参与鉴定。

第十条 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2.要求鉴定组织部门提供需鉴定的成果及有关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对被鉴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其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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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鉴定时,可要求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坚持在鉴定结论中记录自己的评价意见;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必要时可以向鉴定组织部门提出中止鉴定工作的请求;

5.获得鉴定工作的合理报酬。

第十一条 鉴定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客观公正原则,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学、客观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2.遵守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不抄袭被鉴定的成果或将成果泄露给他人,鉴定结束时交还所有鉴定材料;

3.遵守回避原则,鉴定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鉴定申请者(含项目组成员)私下接触;

4.遵守保密原则,不向任何人泄漏有关鉴定情况和鉴定意见等。

第四章 成果鉴定办法

第十二条 成果鉴定方式分为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重点类项目采取会议鉴定方式;一般类项目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方式。

第十三条 鉴定内容

1.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任务书》 - 7 -

约定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2.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对未出版的著作和《成果摘要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3.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4.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学风是否严谨。

第十四条 鉴定等级

优秀:出色地完成了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为“优秀”,且平均分在90分以上。

合格:较好地完成了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在“合格”以上,且平均分在60分以上。

不合格:没有完成研究任务;研究成果缺乏创新性,学术价值、应用价值较低或社会影响不明显。专家鉴定组2/5定性评价为“不合格”,或平均分在60分以下,具备两者之一者,被鉴定成果均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鉴定程序

鉴定组织者在鉴定前应向鉴定专家宣布(通讯鉴定应抄送)本办法中与鉴定专家有关的内容。

1.通讯鉴定程序

(1)由鉴定组织部门聘请同行专家,将需鉴定的成果和有关材料寄送给鉴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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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鉴定专家在详细审阅基础上,提出鉴定意见并进行通讯投票,填写并提交《鉴定意见表(个人用)》,在规定日期内交还所有鉴定材料;

(3)鉴定组织部门回收并汇总专家鉴定意见和投票结果,形成《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并向申请鉴定者反馈。

2.会议鉴定程序

(1)由鉴定组织部门聘请同行专家,在会议鉴定前10天寄(送)达鉴定专家,专家预先对鉴定材料进行审阅,形成初步鉴定意见;

(2)项目责任人(重点类项目以多媒体演示的方式)汇报项目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成果内容、创新性、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等;

(3)鉴定专家提问,项目责任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进行答辩;

(4)专家组在充分评议(申请鉴定者回避)的基础上,以一次性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通过鉴定以及鉴定等级;

(5)鉴定专家组综合汇报和答辩、评议和投票情况形成《鉴定意见书(汇总用)》,所有鉴定专家签名认可;

(6)鉴定组织部门向申请鉴定者反馈专家组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 成果鉴定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鉴定费用包括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印制费、会议费、邮寄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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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十七条 由省教育厅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核,对确认可以结项者办理结项,颁发结项证明。

1.通过鉴定的项目向省教育厅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鉴定意见书》附于其后装订)2套,及电子版(Word格式);

(2)项目成果原件2套,如成果为论文,则提交论文复印件2套。

(3)《成果摘要报告》 ,纸质版2份及同版本电子版(应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完成时间等相关内容)。

2.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2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于其后装订;

(2)项目成果原件2套,如最终成果为论文,则提交论文复印件2套;

(3)《成果摘要报告》,纸质版1份及同版本电子版(应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完成时间等相关内容)。

(4)项目《申请评审书》1份(复印件)。

3.符合免予鉴定条件项目的等级确定:项目责任人在填报 - 10 -

《终结报告书》时,提出等级申请、注明申请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依托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推荐,随同结项材料一起报送。省教育厅进行复审确认。

4.重点类项目的最终成果如为著作,经专家评审鉴定后,由项目组按要求进行修改,由省教育厅商有关出版社统一装帧出版,出版经费由课题费支付。正式出版后将2套成果样书报送省教育厅社科研究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各高校负有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推广项目成果的责任和义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实施,由省教育厅社政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发布前下达的研究项目,可按原来的相关规定执行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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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txt其实全世界最幸福的童话,不过是一起度过柴米油盐的岁月。一个人愿意等待,另一个人才愿意出现。感情有时候只是一个人的事,和任何人无关。爱,或者不爱,只能自行了断。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社会科学司(简称教育部社科司)批准立项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各类项目。1.重大项目类。包括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简称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简称基地重大项目)。2.一般项目类。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专项任务项目。3.后期资助项目类。包括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第三条 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由教育部社科司统筹安排,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组织实施。1.重大项目最终成果先鉴定后出版,鉴定和出版工作由教育部社科司统一组织;2.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由各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3.后期资助项目最终成果可免予鉴定,由教育部社科司商有关出版社统一装帧编辑出版。第四条 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项目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要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项目验收的质量关。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五条 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填写《变更申请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除确有特殊需要的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外,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完成研究任务后,项目责任人须及时向依托学校(基地重大项目向基地依托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2.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3.重

大项目最终成果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且未正式出版;4.一般项目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论文类成果已正式发表,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5.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含题名、批准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第六条 项目责任人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需要报送下列材料(符合免予鉴定条件者报送的材料另见本办法第十七至第十九条):1.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7份(含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2.项目成果7套(含原件3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3.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一式7份(复印件)。如研究计划有变更,应在《终结报告书》中说明,经教育部社科司核准的《变更申请表》附于其后装订。第七条 免予鉴定范围1.重大项目一般不得申请免予鉴定,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项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已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获得国内外同行广泛认可;(2)最终成果是研究咨询报告,其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议经省部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明确批示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采纳、推广、取得明显成效。2.一般项目完成《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1)专著类成果已正式出版;(2)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3)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等奖以上奖励;(4)研究咨询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地(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5)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3.后期资助项目成果可免予鉴定,确有鉴定需要者,经项目责任人提出申请,由依托学校报教育部社科司组织鉴定。免予鉴定或申请免予鉴定者,仍需填写项目《终结报告书》,注明免予鉴定的理由,并附项目成果和有关证明材料,经依托学校初审、申请结项单位复审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报教育部社科司办理结项手续。申请免予鉴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者,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鉴定和结项。第八条 项目依托学校负责鉴定和结项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统称申请结项单位),由

各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对鉴定和结项材料进行复审、组织一般项目成果鉴定,然后汇总所有鉴定和结项材料集中报送教育部社科司。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的主要内容:1.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照《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检查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2.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3.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审核是否符合免予鉴定条件;4.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等。第九条 成果鉴定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鉴定未通过者,再次鉴定的费用由申请鉴定人承担。1.鉴定费用包括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印制费、邮寄费等。其中专家劳务费标准:一般项目每人每项300-500元;重大项目每人每项500-1000元。具体数额由鉴定组织部门依据鉴定工作量确定。2.鉴定费用标准:通讯鉴定费每项不超过3000元,会议鉴定费每项不超过20000元。鉴定费用由各鉴定组织部门垫支,教育部社科司按年度依上述标准和实际开支从项目经费中核拨。第三章 鉴定专家第十条 鉴定专家组由鉴定组织部门从本单位建立的“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库”遴选5人或7人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品格和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2.具有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和较高学术水平;3.不是被鉴定项目课题组成员;4.项目依托学校鉴定专家不超过2人。根据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可聘请相关工作部门和实际应用部门的专家参与鉴定。第十一条 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1.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2.要求鉴定组织部门提供被鉴定成果及有关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对被鉴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其做出解释;3.会议鉴定时,可要求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坚持在鉴定结论中记录自己的评价意见;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必要时可以向鉴定组织部门提出中止鉴定工作的请求;5.获得鉴定工作的合理报酬。第十二条 鉴定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客观公正原则,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学、客观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2.遵守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不抄袭被鉴定成果或将成果泄露给他人,鉴定结束时交还所有鉴定材料;3.遵守回避原则,鉴定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鉴定申请者(含课题组

成员)私下接触;4.遵守保密原则,不向任何人泄漏有关鉴定情况和鉴定意见等。第四章 成果鉴定办法第十三条 成果鉴定方式分为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其中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采取会议鉴定方式;基地重大项目、一般项目采取通讯鉴定方式。1.通讯鉴定:由鉴定组织部门聘请同行专家,采取通讯评审方式进行。2.会议鉴定:由鉴定组织部门聘请同行专家召开鉴定会,通过当面陈述、提问和答辩的方式进行。第十四条 鉴定内容1.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2.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3.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4.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学风是否严谨。第十五条 鉴定等级优秀:出色地完成了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为“优秀”,且平均分在90分以上。合格:较好地完成了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在“合格”以上,且平均分在65分以上。不合格:没有完成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缺乏创新性,学术价值、应用价值较低或社会影响不明显。专家鉴定组2/5定性评价为“不合格”,或平均分在65分以下,具备两者之一者,被鉴定成果均视为“不合格”。第十六条 鉴定程序1.通讯鉴定程序(1)鉴定组织部门将被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寄送给鉴定专家;(2)鉴定专家在详细审阅基础上,提出鉴定意见并进行通讯投票,填写并提交《鉴定意见表(个人用)》,在规定日期截止前交还所有鉴定材料;(3)鉴定组织部门回收并汇总专家鉴定意见和投票结果,形成《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并向申请鉴定者反馈。2.会议鉴定程序(1)鉴定材料在会议鉴定前15天寄(送)达鉴定专家,专家预先对鉴定材料进行审阅,填写《鉴定意见表(个人用)》,提出初步鉴定意见;(2)项目责任人以多媒体演示的方式汇报项目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成果内容、创新性、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等;(3)鉴定专家提问,项目责任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进行答辩;(4)专家组在充分评议(申请鉴定者回避)的基础上,以一次性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决定是否通过鉴定以及鉴定等级;(5)鉴定专家组综合汇报和答辩、评议和投票情况形成《鉴定意见书(汇总用)》,所有鉴定专家签名认可;(6)鉴定组织部门向申请鉴定者反馈专家组鉴定意见。第五章 项目结项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对申请结项单位审核集中报送的鉴定和结项材料进行复审和组织鉴定,对通过鉴定、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鉴定证书或结项证明,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课题组根据鉴定专家组意见对最终成果进行修改后交付出版。1.重大项目需要提交的鉴定和结项材料同本办法第六条。2.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重大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于其后装订;(2)项目成果原件3套;(3)项目《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各1份(复印件)。3.重大项目成果出版遵循以下规定:(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最终成果,由教育部社科司商有关出版社统一装帧编辑出版;(2)基地重大项目最终成果由课题组自行联系出版社,按照教育部社科司规定的出版规格和统一标识出版,正式出版后将3套成果样书寄送教育部社科司。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对申请结项单位集中报送的结项材料进行复审和抽查,对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1.通过鉴定的一般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2)《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鉴定意见表(个人用)》附于其后装订;(3)项目成果原件3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正式出版后补报样书3套)。2.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一般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于其后装订;(2)项目成果原件3套;(3)项目《申请评审书》1份(复印件)。3.一般项目优秀成果通过由项目责任人申请、依托学校和申请结项单位审核推荐、教育部复审的方式确定。项目责任人在填报《终结报告书》时,提出“优秀”等级申请、注明申请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依托学校和申请结项单位依据申请材料和专家鉴定意见进行审核推荐,随同结项材料一起报送。教育部社科司进行复审和抽查,对确认为优秀成果者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九条 后期资助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对申请结项单位集中报送的结项材料复审,与有关出版社协商最终成果的统一装帧编辑出

版,正式出版后颁发结项证明,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后期资助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2)项目成果原件3套;(3)项目《申请评审书》1份(复印件)。第二十条 所有鉴定和结项情况在“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网”()等媒体公布。项目成果转入项目成果库集中保存、展阅,鼓励成果作者将项目成果电子版上传“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网”项目成果电子库公开发表。成果和成果摘要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将向有关媒体推介,或结集出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项目依托学校负有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推广项目成果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1.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3.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两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4.两次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项均未获通过;5.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6.在项目鉴定和结项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符合上述情形者,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可主动提出撤项申请。凡被撤销的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进行通报批评,责成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项目。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其它项目,如无特别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部社科司负责解释。原《20xx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社会科学司(简称教育部社科司)批准立项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各类项目。1.重大项目类。包括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简称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简称基地重大项目)。2.一般项目类。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专项任务项目。3.后期资助项目类。包括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第三条 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由教育部社科司统筹安排,根据

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组织实施。1.重大项目最终成果先鉴定后出版,鉴定和出版工作由教育部社科司统一组织;2.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由各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3.后期资助项目最终成果可免予鉴定,由教育部社科司商有关出版社统一装帧编辑出版。第四条 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项目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要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项目验收的质量关。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五条 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填写《变更申请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除确有特殊需要的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外,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完成研究任务后,项目责任人须及时向依托学校(基地重大项目向基地依托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2.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3.重大项目最终成果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且未正式出版;4.一般项目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论文类成果已正式发表,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5.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含题名、批准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第六条 项目责任人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需要报送下列材料(符合免予鉴定条件者报送的材料另见本办法第十七至第十九条):1.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7份(含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2.项目成果7套(含原件3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3.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一式7份(复印件)。如研究计划有变更,应在《终结报告书》中说明,经教育部社科司核准的《变更申请表》附于其后装订。第七条 免予鉴定范围1.重大项目一般不得申请免予鉴定,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项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已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获得国内外同行广泛认可;(2)最终成果是研究咨询报告,其提出的主要政

策建议经省部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明确批示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采纳、推广、取得明显成效。2.一般项目完成《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1)专著类成果已正式出版;(2)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3)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等奖以上奖励;(4)研究咨询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地(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5)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3.后期资助项目成果可免予鉴定,确有鉴定需要者,经项目责任人提出申请,由依托学校报教育部社科司组织鉴定。免予鉴定或申请免予鉴定者,仍需填写项目《终结报告书》,注明免予鉴定的理由,并附项目成果和有关证明材料,经依托学校初审、申请结项单位复审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报教育部社科司办理结项手续。申请免予鉴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者,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鉴定和结项。第八条 项目依托学校负责鉴定和结项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统称申请结项单位),由各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对鉴定和结项材料进行复审、组织一般项目成果鉴定,然后汇总所有鉴定和结项材料集中报送教育部社科司。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的主要内容:1.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照《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检查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2.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3.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审核是否符合免予鉴定条件;4.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等。第九条 成果鉴定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鉴定未通过者,再次鉴定的费用由申请鉴定人承担。1.鉴定费用包括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印制费、邮寄费等。其中专家劳务费标准:一般项目每人每项300-500元;重大项目每人每项500-1000元。具体数额由鉴定组织部门依据鉴定工作量确定。2.鉴定费用标准:通讯鉴定费每项不超过3000元,会议鉴定费每项不超过20000元。鉴定费用由各鉴定组织部门垫支,教育部社科司按年度依上述标准和实际开支从项目经费中核拨。第三章 鉴定专家第十条 鉴

定专家组由鉴定组织部门从本单位建立的“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库”遴选5人或7人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品格和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2.具有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和较高学术水平;3.不是被鉴定项目课题组成员;4.项目依托学校鉴定专家不超过2人。根据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可聘请相关工作部门和实际应用部门的专家参与鉴定。第十一条 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1.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2.要求鉴定组织部门提供被鉴定成果及有关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对被鉴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其做出解释;3.会议鉴定时,可要求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坚持在鉴定结论中记录自己的评价意见;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必要时可以向鉴定组织部门提出中止鉴定工作的请求;5.获得鉴定工作的合理报酬。第十二条 鉴定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客观公正原则,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学、客观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2.遵守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不抄袭被鉴定成果或将成果泄露给他人,鉴定结束时交还所有鉴定材料;3.遵守回避原则,鉴定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鉴定申请者(含课题组成员)私下接触;4.遵守保密原则,不向任何人泄漏有关鉴定情况和鉴定意见等。第四章 成果鉴定办法第十三条 成果鉴定方式分为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其中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采取会议鉴定方式;基地重大项目、一般项目采取通讯鉴定方式。1.通讯鉴定:由鉴定组织部门聘请同行专家,采取通讯评审方式进行。2.会议鉴定:由鉴定组织部门聘请同行专家召开鉴定会,通过当面陈述、提问和答辩的方式进行。第十四条 鉴定内容1.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2.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3.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4.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学风是否严谨。第十五条 鉴定等级优秀:出色地完成了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为“优秀”,且平均分在90分以上。合格:较好地完成了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

果有明显创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在“合格”以上,且平均分在65分以上。不合格:没有完成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缺乏创新性,学术价值、应用价值较低或社会影响不明显。专家鉴定组2/5定性评价为“不合格”,或平均分在65分以下,具备两者之一者,被鉴定成果均视为“不合格”。第十六条 鉴定程序1.通讯鉴定程序(1)鉴定组织部门将被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寄送给鉴定专家;(2)鉴定专家在详细审阅基础上,提出鉴定意见并进行通讯投票,填写并提交《鉴定意见表(个人用)》,在规定日期截止前交还所有鉴定材料;(3)鉴定组织部门回收并汇总专家鉴定意见和投票结果,形成《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并向申请鉴定者反馈。2.会议鉴定程序(1)鉴定材料在会议鉴定前15天寄(送)达鉴定专家,专家预先对鉴定材料进行审阅,填写《鉴定意见表(个人用)》,提出初步鉴定意见;(2)项目责任人以多媒体演示的方式汇报项目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成果内容、创新性、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等;(3)鉴定专家提问,项目责任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进行答辩;(4)专家组在充分评议(申请鉴定者回避)的基础上,以一次性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通过鉴定以及鉴定等级;(5)鉴定专家组综合汇报和答辩、评议和投票情况形成《鉴定意见书(汇总用)》,所有鉴定专家签名认可;(6)鉴定组织部门向申请鉴定者反馈专家组鉴定意见。第五章 项目结项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对申请结项单位审核集中报送的鉴定和结项材料进行复审和组织鉴定,对通过鉴定、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鉴定证书或结项证明,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课题组根据鉴定专家组意见对最终成果进行修改后交付出版。1.重大项目需要提交的鉴定和结项材料同本办法第六条。2.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重大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于其后装订;(2)项目成果原件3套;(3)项目《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各1份(复印件)。3.重大项目成果出版遵循以下规定:(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最终成果,由教育部社科司商有关出版社统一装帧编辑出版;(2)基地重大项目最终成果由课题组自行联系出版社,按照教育部社科司规定的出版规格和统一标识出版,正式出版后

将3套成果样书寄送教育部社科司。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对申请结项单位集中报送的结项材料进行复审和抽查,对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1.通过鉴定的一般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2)《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鉴定意见表(个人用)》附于其后装订;(3)项目成果原件3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正式出版后补报样书3套)。2.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一般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于其后装订;(2)项目成果原件3套;(3)项目《申请评审书》1份(复印件)。3.一般项目优秀成果通过由项目责任人申请、依托学校和申请结项单位审核推荐、教育部复审的方式确定。项目责任人在填报《终结报告书》时,提出“优秀”等级申请、注明申请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依托学校和申请结项单位依据申请材料和专家鉴定意见进行审核推荐,随同结项材料一起报送。教育部社科司进行复审和抽查,对确认为优秀成果者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九条 后期资助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对申请结项单位集中报送的结项材料复审,与有关出版社协商最终成果的统一装帧编辑出版,正式出版后颁发结项证明,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后期资助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2)项目成果原件3套;(3)项目《申请评审书》1份(复印件)。第二十条 所有鉴定和结项情况在“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网”()等媒体公布。项目成果转入项目成果库集中保存、展阅,鼓励成果作者将项目成果电子版上传“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网”项目成果电子库公开发表。成果和成果摘要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将向有关媒体推介,或结集出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项目依托学校负有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推广项目成果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1.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3.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两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4.两次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项均未获通过;5.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6.在项目鉴定和结项过程中违反规定弄

虚作假。符合上述情形者,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可主动提出撤项申请。凡被撤销的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进行通报批评,责成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项目。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其它项目,如无特别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部社科司负责解释。原《20xx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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