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
黑财采 〔2008〕12号 签发人: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
(试行)文》
(试行)文本(工程类)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和统一全省政府采购合同文本,提高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试行)》(试行)工程类型的文本(工程类),现予印发。
此规范性合同文本自印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执行中如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十二一 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合同 文本 通知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 年6 月16 日印发
共印 15份。
合同编号: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试行)
工程类
(维修装修)
采购单位(甲方) 采购计划号
供 应 商(乙方) 招标编号
签 订 地 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
5、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
6、工程质量:
7、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开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份,并向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源、电源等施工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施工中使用的水费、电费在结算时予以扣除。提供存放所用材料的场地。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应由甲方办理的消防等申请、批件手续或委托乙方代办理,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2、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对本工程质量、材料、工程进度等合同履行监督检查、认证工作,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如乙方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经甲方代表指出后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责令停工,严重的停止执行合同。
3、委托 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监理合同副本交乙方 份。
4、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天内交甲方审定。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应由乙方办理的工程质量检测等报批手续和支付费用。
2、本工程项目班子成员包括: 。其中项目经理姓名: 、级别: 、职务(职称): ,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称: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项目班子成员必须与投标文件相符。
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和增减项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提供甲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变化清单。
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5、施工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工程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材料供应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文件规定,本工程项目所用材料、设备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尤其是胶粘剂、涂料等产品必须是国家认可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2、甲方指定材料种类、品牌、规格、型号和单价等,由乙方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并承担材料采购、运输和保管费。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用于本工程,不准挪作他用。
3、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合格证明,甲方应予签字认可。
第五条 工期保证
1、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要求,保证该工程按时竣工。
2、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提前竣工费用另签协议。
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因甲方责任,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可顺延。
5、因甲方原因增加工程量或未按本合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工期可顺延。
6、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六条 工程质量和验收
1、乙方必须保证本工程质量,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检测手续,向甲方提交工程质量报告。
2、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本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3、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对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如不及时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4、工程竣工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验收申请,约请甲方和有关部门对本工程进行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 日内,可采取全面验收和抽检验收方法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由: 。如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在验收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 日内及时予以解决。造成工程顺延由乙方承担责任。
5、乙方提供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为: 年 月 日前;提供竣工图纸时间和份数为: 年 月 日前, 份。
6、政府采购中心参与组织的工程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应向财政部门建议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第七条 付款方式和结算
1、资金性质: 。
2、付款方式:财政性资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自筹资金: 。分期付款金额和时间为:本合同签定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预付给乙方不少于本合同总价款30%;待工程形象进度过半后再付合同总价款40%;待工程结算完成,剩余资金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给乙方。
3、工程结算形式。固定价格形式竣工结算,按中标价格结算,超出部分甲方不予承认。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在征求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论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如何调整,工程结算时保证不能超出中标价格。
4、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书和其他有关工程资料,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甲乙双方在不超出中标价格并共同认可的审计额为本工程项目的结算总额。
第八条 质量保证金
甲方应在工程验收合格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在预付尾款中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过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第九条 安全生产和防火
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筑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2、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第十条工程保修
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年。
2、质量保修期间,由于施工质量等发生的问题,需要维修时,乙方无偿负责保修。乙方收到甲方保修通知 日内,进行保修。
3、质量保修期间,由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负责维修,甲方负责支付人工和材料费用。乙方收到甲方维修通知 日内,进行维修。
4、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定,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延期开工或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违约金。
2、甲方自筹资金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拨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额的3 ‰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由于甲方提供或确定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本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5、甲方未办理验收手续,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6、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乙方应补偿甲方因逾期竣工所造成的损失。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元违约金。
7、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并负责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8、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和现场堆放的物品及工程成品,如保管不当造成损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10、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11、乙方拒不执行保修期责任和服务承诺,甲方有权扣除全部质量保证金,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2、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按规定程序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3、其他违约行为按违约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采取以下( )种方法解决,
A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向人民法院诉讼。
2、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文件组成
1、政府采购招标文件;2、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3、甲方提供工程清单;4、投标承诺书:5、评标记录;6、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可根据需要另外增加)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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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文 件 号】黑财采[2010]10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颁布时间】2010-08-02
【实施时间】2010-08-01
【时 效 性】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严肃性,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的范围。凡是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职责的划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具有依法审核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监督采购资金使用,受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集中采购机构具有依法接受委托组织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审核政府采购合同和履约抽检验收的职责;采购人具有依法签订、执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和加强内部工作协调监督的职责。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一)采购人和供应商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附中标成交清单)后,在规定时限内依法按平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和承诺以合同方式约定(省本级以电子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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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将改变或放弃中标、成交结果和项目的原因及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的意见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合同示范文本,采用书面形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草案。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另行确定合同签约时限的,应在招标(或谈判)文件中要约。
(四)政府采购合同采取分包方式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包括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供应商承担责任。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经采购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分包履行合同的理由及与分包供应商签订的协议,经确认后,由集中采购机构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作为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
(一)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采购人应在合同草签后三日内将合同草案(一式四份)送达集中采购机构审核(省本级网上提交),审核政府采购合同草案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据采购文件对政府采购合同草案进行核对并签字盖章。
(二)政府采购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2、是否与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的项目数量、金额技术参数(规格)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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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符合评标现场承诺;
4、合同中是否有歧视性条款;
5、是否明确合同履行完成时限;
6、合同中是否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7、付款方式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8、合同双方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送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本级网上送达)。
第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
(一)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实行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抽检验收、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方式。具体验收方式和验收限额标准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省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确定相关人员(3人以上)组织合同履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三)省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成立由主管领导、财务、审计、纪检、资产管理及相关人员参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当前页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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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书上签字。
(四)省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有异议的采购项目(不受合同金额限制),由集中采购机构牵头,聘请有关专家、采购人组成验收小组,在采购人自行验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抽检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五)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国家认定的强制检测项目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检测报告。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对招标限额以上(省本级1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验收前制定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方式和标准。验收工作的有关资料,应由组织验收单位作为文档备查。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责任管理。
(一)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签订、审核、备案工作职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全面进行合同履约抽检验收,并对抽检和验收承担责任。采购人应对集中采购机构牵头组织的抽检验收工作提供方便,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标的物。
(二)集中采购机构发现合同履约抽检验收结果存在问题的,应将情况和处理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并对供应商违约失信信息予以记录。
第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履约抽检验收结果公示。
(一)集中采购机构对因采购人或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送审、备案严重超期的,应予以公示通报(省本级网上公示)。
(二)集中采购机构对合同履约抽检验收结果应予以公示通报(省本级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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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结算。
(一)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后,采购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报送接受履行报告等有关文件。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在3个工作日对内采购人提交的接受履行报告等结算文件进行核对。政府采购合同结算核对的主要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接受履行报告;
2、政府采购项目质量验收单;
3、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付款收据复印件;
4、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
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按照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补充。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经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可追加采购计划,由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特殊情况超过10%限额的,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意见办理)。补充合同副本由采购人按照规定时限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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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除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合同变更情形外,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
符合合同变更规定的,变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变更条款,并由采购人按照规定时限,将合同变更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应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转让的规定,比照合同变更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止和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除《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合同中止和终止情形或《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中止和终止情形外,不得擅自中止或终止合同。
符合政府采购合同中止或终止规定的,中止或终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中止或终止理由通知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采购人按照规定时限,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违规处理。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采购合同的履行或履行结果进行抽查,对采购的标准、内容、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等进行核实。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及时送审和备案的;
(二)合同履行验收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履行验收规定的;
(三)擅自改变或放弃中标、成交结果的;
(四)抽检验收结果存在违规问题,给国家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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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和转让或中止和终止合同的;
(六)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各市(地)县(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一o年八月 一 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黑财采[200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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